《故事照亮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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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照亮未来- 第1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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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能讲。敢讲能讲就换来收视率,就换来制作人的青睐,这些人在节目上出现的几率自然就愈来愈高。他们不方便再挂以前的工作身份与头衔,就笼统地成了“资深媒体人”,“资深媒体人”很长、很不口语,于是一转就转成了更容易称呼的“名嘴”了。

“名嘴”取代、凌驾了原来的工作头衔,变成在政论节目讲话的人最突出的共同身份。现任“立委”很多,但只有少数几个具备“名嘴”资格的,才会常常受邀上节目。选择的标准,当然不是谁问政比较认真,也不是谁比较有想法,而是谁比较敢讲、比较会讲。甚至就连“立法院”里某个新闻的当事人,都不见得一定受邀上节目,制作人往往宁可邀不在场但立场更明确、口才更刺激的其他“立委”上节目。

更特别的是新闻专业人士的变化。很多人本来是记者,一边跑新闻一边上节目,但是随着节目竞争,记者里同样出现了“名嘴化”现象。变成“名嘴”的记者,通常就离开了记者工作,专心当“名嘴”,可是他们本来之所以能上电视侃侃而谈,不就靠在线跑新闻累积的经验和得到的讯息吗?离开新闻工作、不再跑新闻,他们不可能再讲那些记者专业的内容,只有转型靠二手传播的内容来做文章。人离新闻现场愈来愈远,可是在节目的收视率需求下,对于新闻、尤其是新闻内幕的说法,却要愈来愈耸动、愈来愈激动。这里面藏着最大、最严重的问题。

 

恶毒刻薄的说话风格

“名嘴化”的政论节目里,原先的多角分工架构消失了。不再是某些政治




'名嘴' 别太相信名嘴(2)



人物表达立场、某些新闻记者补充讯息与内幕、某些学者提供分析角度观点,现在变成只有一种单一角色 “名嘴”,清一色“名嘴”对“名嘴”讲话。没有人要“名嘴”中立客观,没有人要听“名嘴”理性分析,也没有人要听“名嘴”来解释政治政策立场,“名嘴”的角色、功用愈来愈清楚 用激动、夸张的口气,讲述大量别人不知道的内幕,并义正词严地谴责被拿来当作讨论焦点的人与事,想出最刻薄恶毒的方法把人与事说得愈不堪愈好。

激动夸张、恶毒刻薄成了“名嘴”这一行的基本条件,不管是蓝是绿,甚至不管是资本主义或劳工立场的信徒,都得先具备了这样的说话风格,才会“升级”成为“名嘴”,才会变成电视上的常客。 同样地,不管什么立场什么主张,要做“名嘴”就得显示出对于自己知道的事再确定不过的态度,即使讲的是人家闺中最深的隐私、最黑暗不可告人的阴谋或最关键的企业机密,“名嘴”讲来都斩钉截铁,没有一点犹豫、没有一点保留:“就是这样!”若是稍露怀疑,对自己说的内幕没那么强烈的信心,很快就会被从“名嘴”行列里除名了。

并不是说“名嘴”个人有多坏有多恶劣,而是“名嘴”这个身份产生在这种特殊的环境里,就必然形塑出这样的身份特色与个性来。“名嘴”整体身份,有太多的愤怒激动、太多的自以为是,太少的自我怀疑、太少的冷静分析、太少的耐心说理。他们“太多”的,刚好是我反复自我警惕的;他们“太少”的,刚好是我长期自我期许追求的。在这种情形下,我不能不让自己明确地和“名嘴”、“名嘴身份”及“名嘴性格”划清界线,保持距离。




'法的精神' 比法条更重要的事(1)



“我首先研究人:我相信,在无限参差驳杂的法律和风俗中,人不是单纯地跟着幻想走的。”

“我建立了一些原则。我看见了:个别的情况是服从这些原则的,仿佛是由原则引申而出的,所有各国历史都不过是由这些原则而来的结果;每一个个别的法律都和另一个法律联系着,或是依赖于一个更具有一般性的法律。 有许多真理是只有在看到它们和其他真理之间的联系才能被觉察出来的。我们愈思考到细节,便会愈感觉到这些原则的确实性。”

这是孟德斯鸠名著《论法的精神》(The Spirit of the Laws,严复译为《法意》)序言中一段关于著作旨意的陈述。

孟德斯鸠这本书,在人类历史上名声可大了。这本书中将政体分成三种:共和、君主以及专制,并对三种政体作了缜密的评估,得到结论: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惧,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共和政体的原则是品德。哪一种政体最好?当然是共和;哪一种最差?当然是专制。而他描述的“专制”,正是当时欧洲的政治现实,难怪这本书流行起来,成了共和革命者的圣经。

 

孟德斯鸠的洞见

《论法的精神》中,还以英国君主立宪为例,讨论了行政、立法与司法的彼此监督制衡,认为这是公民自由保障的关键。“三权分立”与其说是英国人的智慧,毋宁比较接近是孟德斯鸠刻意美化英国状况,提出的人类政治伟大理想。

因为这样的巨大贡献,使得《论法的精神》成了政治学、政治理论上的重要经典,然而吊诡的是,孟德斯鸠本意上希望让此书对于法律能产生的作用,反而长年被忽略了。

考考台湾政治系毕业的学生,谁不知道孟德斯鸠,谁没有在政治学课堂上听过背过孟德斯鸠的学说?然而换去考考法律系的学生呢,有几个能够正确说清楚孟德斯鸠及其法学上的主张与贡献?

孟德斯鸠讲得很清楚:会写这本书,是因为看到世界各国的法律,表面上看起来天差地别,“无限参差驳杂”,如果这些那么不同的规范,统统都可以算做法律的话,那么法律就带了高度、甚至无限的任意性了。我们根本无从去掌握法律的“本质”,无从研究法律是什么了。法律什么都可以是,也就什么都不是了。

孟德斯鸠的巨大突破,是不依赖一个先验的答案,假设有神或上帝或什么超越的意志管辖着全天下的法律,给予所有法律一种核心“精神”。相反,他从比较各种实际存在,五花八门“无限参差驳杂”的法律入手,做比对归纳,去觉察“真理 和其他的真理之间的联系”,最后找寻出“一个更具有一般性的法律”,也就是藏在各种不同社会不同法律系统不同法律条文背后,普遍的精神。

虽然孟德斯鸠在序言中特别说他书里“并没有完全叙述 细节”,不过被收进书中的细节讨论,已经惊人地丰富了,这些材料很可以让今天学法律的人,了解一下到底法律是怎么来的,牵涉法律的“人间条件”有多么复杂。

不过最要紧的,毕竟还是孟德斯鸠的主旨 法律纷乱现象中,应该有其更高的精神与原则,我们不应该迷失在纷乱驳杂的法条中,而遗忘了、忽略了精神与原则。

用精神、原则来掌握法律、法学,在孟德斯鸠的那个年代,有其特殊历史意义。孟德斯鸠活跃的18世纪欧洲,一方面神权与教会地位不断下降,光靠《圣经》和教宗敕令要规范人的行为,愈来愈难。另一方面,海洋冒险开拓累积的成果,使得欧洲人眼界变宽了,他们看到许多非基督教文明的社会实况,意识到了人的多样性。对于伊斯兰教、中国文明、印加文明、乃至“野蛮人”的认识,又刺激他们回头看见了自己欧洲本身的内部歧异。就连欧洲,也不是像教会主张的那样,就是单纯一致的啊!

如果不追究“法的精神”,那么在多样、歧异的世界中,人的行为就无法规范、更无法预期了,一个法兰西人和一个日耳曼人遇上了,应该遵守谁的法律呢?“法的精神”还有另外一层更深沉的意义,脱离了孟




'法的精神' 比法条更重要的事(2)




德斯鸠所处的18世纪欧洲环境,仍然持续有效,那就是:世界快速变动,新奇新鲜事物不断诞生,法律无法事先预见未来,订定好完美的法条,法律只能在既有已有的现象后面,苦苦追赶,细心收拾。那么,新鲜新奇事物就不受法律管辖了吗?还有,时代变动了以后,旧法律要如何退场,才能不成为新社会的拖油瓶、绊脚石?

唯一的解决办法,就是找出高于固定法条之上,管辖法条的“法的精神”。法条虽然是固定的、死的,当环境变动时,我们可以用新的变化现象,与普遍的“法的精神”互相参证,来决定新的行为道理,来修改法条的意义。

 

比法条更重要的精神与原则

如果我们善用孟德斯鸠的智慧洞见,很容易可以得到两项提醒。提醒一,当牵涉到异文化跨国界的行为时,“法的精神”比法条重要,应该要回溯“法的精神”才能订定出规范来。提醒二,如果有些法律条文是很久以前订定的,又没有经常使用,那么这种法条不能随便照字面意思动用,应该回溯比对其背后“法的精神”普遍原则,然后再思考变动过后的新情况,提出法律的新主张新见解。

任何要将法条不经重新诠释,就要运用于管辖乃至威吓不同社会的人或不同时代的人的行为,都是一种“法律暴力”、“法律霸权”。

台湾什么都缺,就是不缺有头有脸有影响力的“法律人”。然而这些有头有脸有影响力的“法律人”,什么都不缺,就是缺乏对孟德斯鸠的认识、理解,以及对“法的精神”的尊重。

台湾台面上这些“法律人”,受的几乎都是法律的“技术训练”,他们把法条抬得很高,以为法条就是法律的全部,却不知道“法的精神”高于法条,“法的精神”更应该被理解、被讨论。

“法律人”总是习惯想用法律来处理政治问题,这种习惯不只破坏了政治该有的沟通协商空间,而且还暴露了这些“法律人”对法律的轻薄与肤浅啊!




'公共议题' 以公共态度讨论公共议题(1)



当我分析、批评在台湾的都市环境中,因为摩托车太多、太方便,以致捷运系统的利用率偏低时,有人就理所当然反应:“杨照一定是开车的,所以就打压摩托车族。”当我反对以民意来决定要不要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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