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底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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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底记者- 第5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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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5岁了,陈良琴为了让孩子早日接受教育,她每月以400元的高价送儿子进了京郊一幼儿园。为了生活她不得不夜以继日,同时打两份工作。以每月过度的劳动,微薄的收入,苦苦支撑他们母子的一切费用。由于她坚决不同意与继续与邓同居,邓拒绝付钱给他们母子。为了让孩子受到教育,又气又恨的陈良琴决定先到报社去揭露这个无良心的男人。


第十章 中国首宗新闻记者刑事自诉案第76节 记者刑事自诉案(7)

    对簿公堂,法院判决成空文    
    可是当她找到邓世祥供职的南方某报反映邓的丑恶行径时,有关领导却对此置之不理。陈又获悉,早在1997年元月,李梅因发觉邓祥继续与陈良琴同居时,一怒之下抱着孩子跑到报社告状,邓世祥当即被开除;可是令陈良琴怎么也想不明白的是,事隔一年后,邓又堂而皇之地进入了这家南方某都市报做起了记者。    
    1998年8月24日,忍无可忍的陈良琴一纸状词将道德败坏的邓世祥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依法解除双方的非法同居关系,判令邓以每月750元按月一次性支付完儿子邓轲至18岁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并向其当面赔礼道歉。同日,广州白云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在律师的帮助下,陈不但查到邓世祥早在广州市白云区同和镇东平广州花园2栋东梯308房购有二房一厅,与李梅生有一子一女的具体事实。还掌握了邓世祥购买有价值十多万元的小车等情况。    
    接到陈的血泪控诉后,1999年9月初,主管广东省宣传和计生工作的有关领导亲自作了批示,要求报社的主管部门迅速查实,并严肃处理。很快,邓世祥又一次被报社开除。说起来颇令人费解的是,早在1997年1月,李梅因发觉邓世祥背着她继续与陈良琴同居,一怒之下抱着小孩子跑到报社告状,邓世祥当即被开除,可是事隔一年后,邓又堂而皇之地进了这家报社做记者。    
    被报社第二位开除的邓,得知陈在广州起诉他们后,慌忙将李梅和两个孩子转移到他处隐居,又将位于白云区同和镇东平广州花园2栋东梯308房的铁门紧锁,之后跑回河南光山县老家,并于9月6日居然将陈良琴推上当地法庭,要求“判决确认陈良琴之子陈轲与原告的亲子关系”。邓在起诉书里拒不承认儿子是他的,还故意将“邓轲”说成是“陈轲”,请求对“陈轲”进行亲子鉴定。    
    在调解无效下,法官最后对陈良琴说,1999年10月1日在北京做亲子鉴定。    
    1999年10月1日,义愤填膺的陈良琴向前来家中调查取证的光山县两名法官详细地陈述了她与邓之间的事情经过,并出示了儿子出生前,邓在广州亲笔写来的情书。在这封邓的亲笔信中,展示了邓给儿子取名“邓轲”的过程。但此时,法官却对陈良琴说:邓世祥已承认孩子是他生的,并愿意支付儿子的抚养费。    
    过几天,法院就会为他们办理有关手续,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并当面支付抚养费。陈良琴听了法院的话后,只好又重新带着儿子回到河南老家。    
    9月16日下午,陈良琴接到法院传票后,赶到法院。当陈再一次出示广州法院受理的诉讼状及有关凭据,并再三申明此案早已在广州白云区法院受理时,法官未加理睬,却向提出,只要她愿意去广州撤诉,邓愿意一次性出4万元的抚养费。陈良琴拒绝了。    
    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官最后对陈良琴说,10月1日,陈良琴带着孩子来到北京,法官去告诉她邓世祥已承认小孩子是自己的,并愿意支付有着抚养费。于这几天,法院将为他们办理有关手续,解除关系,并立即支付抚养费。    
    1999年10月14日下午,河南省光县人民法院以“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为由,开庭审理了原告邓世祥诉被告陈良琴一案,并于2000年1月23日,以原告现离职就读无固定收入为由作出了如下判决:1、解除原告邓世祥与陈良琴非法同居关系。2、原被告非婚生儿子邓轲由被告陈良琴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每月100元至邓轲18周岁为止,计款156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600元,原告和被告各承担300元。    
    然而,据陈良琴说,他们母子至今没有拿到一分钱,那份判决书成了一纸空文。而此时,从北京人民大学进修回广州的邓世祥又以“保罗”的化名混入了广州另一家报社做记者。    
    文章发出后,立即在社会各界激起了强烈的反响,一些法学专家、社会学专家及律师,纷纷就此案发表了有关看法——    
    北京朝阳律师事务所崔莲英律师认为:邓的两次婚姻行为不仅是道德败坏的表现,更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不仅应受到道德法庭的谴责,更应受到有关法律的制裁。根据我国《刑法》关于重婚罪的定义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夫妻相称,公开同居时,时间超过6个月的,应当认定为重婚罪。”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夫妻名义非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重婚定罪的批复中指出:“有配偶的人和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由此可见,构成重婚的法律要件是:当事人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邓与陈、李二女不但均同居半年以上,而且均生育了子女,特别是邓脚踏两只船,同时与两名女子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他的行为实际上已构成了重婚罪。河南光山法院在明知邓已购有房子和小汽车的情况下,只判决其每月承担100元的抚养费显然有失公正。    
    中国社会科学院婚姻家庭研究所王振宇副主任认为:因为我国《婚姻法》、《计划生育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条文体制不健全,实际发生某些问题特别不好确定,不易归类。邓正是钻了这个空子,致使被害人陈良琴不能享受法律公正全面的保护,同时他自己又侥幸逃脱了法律的制裁。邓所生的几个子女都是无辜的,但这些孩子均无户口,属“黑户”孩子,严重地破坏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成为社会的一大隐患。    
    3月12日,《深圳法制报》以《无良记者风流成性包二奶不幸女子未婚生子遭遗弃》为题,以整版篇幅又发表了此文。同时,该报编辑阿愚以《无效婚姻的背后》就此写了一篇杂评,对邓世祥的丑陋行径进行了无情的抨击——    
    打工妹陈良琴的遭遇令人同情,透过她辛酸的泪水,读者能够感触到一个女人背负的屈辱。与电影《莫斯科不相信眼泪》中女主人公同样被玩弄被欺凌的感情相比,陈良琴的不幸更多的是“事实婚姻”带给她的伤害。    
    7年前她就与男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生下了孩子,双方家庭和亲友都认可和接受这桩事实上的婚姻,尽管他们没有去民政部门登记结婚。这种情况在农村并不少见。据去年4月全国妇联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的民众意愿抽样调查结果显示:目前,中国已婚而未办理登记的人占已婚者的46%,而在农村,这种情况占75%。    
    结婚不登记的后果显而易见。我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事实证明,一旦这种关系出现问题,受损害的往往是女方和子女的权益。虽然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但陈良琴至今也未领到孩子那点可怜的抚养费。而陈良琴自己呢,又如何主张她的个人权益?7年的青春,如花的岁月,一次生育,三次堕胎,还有将伴其终老的心理阴影。    
    风流记者邓世祥的行为极其令人不齿,他以卑劣的手段欺骗两位妇女与其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儿育女,其行为不仅应受道德的谴责,更应受到有关法律的制裁。近一段时间,关于包二奶而被妻子告以重婚罪判刑的案件开始见诸媒体。像邓世祥这种一次也没有履行结婚手续的情况,是否也一样构成重婚罪呢?这是一个值得探究的问题。随着新《婚姻法》的修订和出台,相信有类似此种无良男人者被绳之以法的日子将为期不远。


第十章 中国首宗新闻记者刑事自诉案第77节 记者刑事自诉案(8)

    随后,南京的《现代快报》、山东的《济南时报》、《齐鲁周刊》及《法制文萃报》等全国数十家报刊纷纷转载了我采写的长篇报道,几家报刊均同时还配发了邓世祥与陈良琴一起的亲密合影、痛哭流涕的陈良琴及正在居住的破烂平房前及伤心哭泣的小邓珂等有关图片。    
    一些读者在赞扬我作为一名新闻工作者敢于揭露新闻界的丑恶现象、敢于对记者的职业道德进行监督且勇于为弱女子伸张正义的同时,亦对受害的陈氏母子表示了极大的同情。    
    尽管我知道,邓是一个不会轻易低头认错的人,但是我没料到,这位同行竟会对我及有关人员进行了疯狂的诬陷    
    就在《工人日报》上的文章刊登出来不久,我突然获悉:此时化名为“保罗”混入《新快报》做记者的邓世祥,以《羊城晚报》和《新快报》的名义,以传真和邮寄的方式,分别向中央有关部门、全国总工会领导、工人日报总编、保卫科等有关部门,发来了他亲笔编造的大量攻击我的数十张材料,诬称我“是广东警方所通缉的身负重案的在逃犯、长期假冒工人日报记者在全国各地尤其是广州诈骗钱财、骗财骗色”他亲笔泡制的所谓材料长达30多页。    
    3月15日,也就是《深圳法制报》相关文章见报的第二天,邓急忙用传真和快件提供了长达数千字、令人触目惊心的状告我的材料,并在电话中一再要求《深圳法制报》在头版刊登更正和道歉启事,否则他将会打官司!随后,邓以《羊城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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