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破仑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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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破仑时代- 第12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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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太多的选择自由。毫无疑问,他也希望每个郡恢复他认为合适的代表机
构,以便使新贵名流高兴。因此他建立了选举人团制度来代替“名流名单”。
在基层,由各区公民大会提名治安法官和地方议会的候选人,并提名县选举
人团的候选人和郡选举人团的成员,后者是从六百名纳税最多的公民中选出
的,这样一来,选举人的财产资格就终于出现了。县选举人团为保民院和立
法院中每个空缺席位提出两名候选人;郡选举人团为立法院和元老院中每个
空缺席位提出两名候选人。这样议会各院就具有地方代议制的性质。由于选
举人团必须在它们自己成员以外选出两名候选人之一,因而它们就不完全是
寡头性质的。第一执政对这些选举人团有着巨大的影响,因为他不仅指定它
们的主席,而且还可以给县选举人团追加十名成员,给郡选举人团追加二十
名成员,并且授权政府官员加入选举人团。
既然选举人一经提名终身任职、并且只有在选举人团成员有三分之一的
缺额时才增补空缺,这样就使选举减少到最低限度。此外,直到共和十二年,
新近被选定的公社新贵名流才独自组成了区议会,而他们组成的选举人团继
续起作用,到帝国灭亡之前一直没有变动。新贵名流的垄断权就这样得到巩
固并且加强了。请倾听吕西安于1803 年3 月24 日对塞纳郡的选举人团演讲
时所说的话吧:“我们的新选举法原则。。不再是建立于虚幻概念的基础之
上,而是建立在唤起我们保持公共秩序愿望的社会与财产的基础上。今天,
选举权以逐渐的、稳健的方式变成为最开明、最关心良好秩序的阶级独享的
特权。”但是实际上,这个阶级从此只有依靠波拿巴才能保持它的地位。
四、波拿巴的社会政策
共和十年的重要法律不限于扩大波拿巴个人权力;它们还显示了在他头
脑里正在形成的社会概念。在参政院会上,波拿巴批判了从法国革命中产生
的个人主义社会。他把这个社会描述为“一盘散沙”,并且强调了必须在“法
国的土地上投上一些大块花岗石”,以便“给法国人民指明方向。”明白他
说,波拿巴想要用利禄与荣誉组成一些依附于这个政权的利益集团,并期望
这些集团对工资劳动者施加影响,以便赢得平民各阶级的忠顺。这就等于是
复活旧制度下官民之间的中间组织或行业集团,但必须警惕,不能使这些组
织再能够对抗国家或蜕变为寡头统治。波拿巴机敏地指出,资产阶级将从中

得到好处。他认为:贵族是靠血统、阶级偏见和教会的等级结构而结成一个
集团的,而“咱们,咱们却是各自分散的”;因此,荣誉军团应“把革命人
士集聚在一起”。然而,这些社会集团将有待于他、并且只有他一人去创立;
刑法甚至规定,凡成员在二十人以上的一切团体都要经他批准才能成立。这
样,人们就清楚地看到,他个人的权力因此也大为增长。议会各院就是集聚
革命人士的一个社会集体,荣誉军团是另一个集体,选举人团又是另一个集
体。除这些集体之外还有由波拿巴不断增加的官吏也是一个集体。他们被组
织在各部门等级森严的制度中工作;公费生将被培养成为官吏。波拿巴在共
和十一年芽月十九日(1803 年4 月9 日)任命了十六名协理专员①。但这只
是个开端。他们隶属政府各部和参政院,并且要形成一个与法国革命或旧制
度都没有联系的高级行政核心。在这个体系中法官占据了显要的地位,他们
的薪俸微薄,因此只能从富裕的资产阶级中选拔。共和十年宪法规定了法官
的等级和专业训练制度。司法官也都组织成了团体:辩护士会从共和八年就
已存在;公证人和公共拍卖人从共和九年就已联合起来。实业家们也没有被
忽略,有商会、制造业公会、经纪人公所,而代理商的再现不只是适应了工
业技术上的需要,也是既定的社会计划的一部分。如果只凭波拿巴为所欲为
的话,人们一定会看到行会复活。
象波拿巴当时所设想的那样,社会的阶梯等级制度建立在财富的基础之
上。因为他是在资产阶级的支持下夺取政权的,所以不可能出现别的局面。
的确,空论家们打算以对所有的人实行免费教育的办法,使有才能的人同有
财富的人能取得领导国家的职位。但是,已据有财富的人很自然地倾向于把
持领导权。此外,只要那些“才能之士”仍旧处于贫困状态,波拿巴就同有
钱人一样对他们存有戒心,视他们为革命的火种。所以波拿巴和富人一致同
意,只能用他们充任技术性的官员,象过去的贵族政治和君主专制时代那样
做法。当波拿巴宣称自己是法国革命的代表时,他总是把这场革命归结为废
除特权,其后果则是拥有财产的资产阶级的抬头。他的个人专制一倾覆,人
们就可以看出,共和十年的社会制度已经为“七月王朝”打下了基础。
《民法典》成了新社会的圣经。1800 年8 月12 日,波拿巴指定一个由
特隆歇、波塔利斯、比戈·德·普雷亚梅纽和马尔维尔四位法律专家组成的
委员会负责起草民法,草案于1801 年1 月完成,但是波拿巴与议会各院的
冲突中断了《民法典》的讨论,直到1803 年才恢复讨论。法典最后于1804
年3 月21 日以《法国人的民法典》的名称颁布了,后来改称为《拿破仑法
典》。波拿巴只是在涉及家庭法时才直接参加了民法的起草工作。他的注意
力集中于加强父权和夫权,剥夺未经认领的私生子的财产继承权,并削减已
获认领者所继承的份额,以及保留离婚的规定,这一项是出于为他个人着
想。
象波拿巴所有的成就一样,这部法典也有它的二重性。一方面它肯定了
封建贵族的消灭,并且采纳了1789 年的社会原则:个人自由、法律面前人

人平等、国家世俗化、信仰自由和选择职业的自由。这就是为什么这部法典
在欧洲成为法国革命的象征,不论传入什么地方,它都提供了现代社会的基
本法则。虽然这一特点在今天我们这个时代可能已经丧失其光彩,但是,如
果不认清法典当时具有的创新之处,则将是对拿破仑时代历史的歪曲,并且
将妨碍我们理解法国统治扩张的意义。但是另一方面,法典也体现了反对共
和国民主成就的反动倾向。它为资产阶级的利益设想,首先关心的是确保财
产所有权,把这种权利视为自然权利,是先于社会的、绝对的、属于个人的
权利,并且保障实际占有的所有权。有关契约的各项规定涉及到的几乎都是
财产问题,而有关雇用问题的规定只有两条。家庭问题有很大部分也是从保
障财产所有权的角度考虑的。结果,关于婚姻契约的详尽规定使婚姻成为金
钱交易,而法典对血统关系如此重视,所考虑的也就是继承权的问题。
波拿巴和他的法学家心目中的国家利益,是民法起草工作中的另一个主
导思想。正是波拿巴在涉及诸如地下资源,或为公益而征用土地的情况下,
尤其是以遗嘱处理财产的能力方面,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财产所有者的仅利。
家庭对国家有很大的价值,因为它是约制个人行为的那些社会实体之一。被
法国革命削弱了的父权因此又得到加强:父亲无需司法机关的认可就可把他
的子女监禁六个月;他完全有权控制他们的财产;同样,他也可以支配他妻
子的财产;虽然夫妻财产共有制是习惯法的一部分,但他往往可以随意处理
它。但是,象所有的团体那样,家庭也可能变得十分强大以至于能够对抗国
家,因为它自发产生的自然结合力非常强大,所以情况就更加如此;从家庭
就可能又形成了一个独立的贵族阶层。由于这个原故,国家把家庭置于自己
的监护之下:父亲遗嘱的权力被重新建立的“特留份”①所限制,继承权被
宣布是一件有关社会秩序的事,因此就由法律加以规定。从这个观点来看,
民法典遭到旧贵族和一部分资产阶级的尖锐批评,因为它确定遗产分散,从
而限制了他们的经济实力。
对那些一无所有的人,民法典除去禁止终身合同和永久雇用,以保护他
们的人身自由之外,别无其他规定。民法典宣布了劳动自由和在法律面前公
民平等,实际上象国民制宪议会所希望的一样,抛弃工资劳动者,使他们置
于经济竞争的一切危险之中,并且把劳动力视为只不过是一种商品。民法典
拒绝接受1793 年出现的关于承认公民有生存权的主张。由于在工资争议中
只承认雇主的供词为可信的,因此民法典甚至歧视工资劳动者,从而背离了
法律上平等的原则。此外,国家还以治安法的名义出面干涉,因为既然穷人
一无所有,他们就会违抗民法典,使雇主提出的惩办不守纪律的诉讼归于无
效。共和十一年芽月22 日(1803 年4 月12 日)法律重申了对工人结社的禁
令②;在12 月1 日一项法令强迫工人携带地方当局颁发的工人手册,不能
出示工人手册的人被禁止雇用。
法国社会的演进产生了资产阶级并使之获得政权,民法典也是法国社会
演进的结果。从法典的细节上看,它的历史标志就更明显。拿破仑时代的法

学家主要是从多马和波蒂埃①的著作中吸取了法典所需要的东西。他们两人
都已经开始从事条理化编纂法典的工作,后者专心致力于编纂法国南方保存
的成文罗马法,前者献身于编纂习惯法。法学家们把这项学术遗产与法国革
命的成就结合汇编在一起,并删除某些不妥条例,从而使民法典成为一部折
衷的法典。民法典对地产特别注意,因为地产仍然是当时财富的主要形式,
但它却很少涉及到工业财富、公司组织和信贷,这也是它的历史特点之一。
总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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