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在世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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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世界中- 第1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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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逃之夭夭,这是值得警惕提防的。因此第三人在与代理人进行来往时,有权利也有义务核查代理人的身份与代理权限。

    第二、第三人应当按照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与代理人进行经济来往。

    代理权限不仅是对代理人的代理活动有约束力,而且第三人也应自觉地依据代理权限与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并应抵制各种无权代理行为。第三人如果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限或代理权已终止还与其进行民事行为因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与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2。第三人对于本人的权利与义务

    代理人的职能是代表本人行事的,第三人与代理人的关系最终会是落在第三人与本人的关系上。因此,从这个连带关系中就产生了第三人与本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主要体现在如下的两个方面:

    (1)第三人有权要求本人履行义务。第三人经过履行法律关系后,属于代理关系中的当事人,在代理与被代理关系过程中,第三人有权要求本人履行义务。本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第三人则有权要求本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第三人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三人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负有相应的义务。比如,在销售代理关系中,第三人有义务按合同付款并接收卖方按合同发送来的商品;在运输代理中,第三人若是自己订购了货物时,第三人则有义务接受运输代理公司按合同运来的货物,合同若是cif合同,第三人还有义务付保险费与运输费,合同是c或f合同,第三人则有义务支付运费等。同时,若不履行义务,则要依法承担责任。

    3。大陆法系的规定

    一般而言,大陆法系国家将代理分为直接代理与间直代理两种。所谓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该合同产生的权力与义务直接加于本人,而不由代理商负责。而所谓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他自己的名义,但是是为了本人的利益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日后再将其权利义务通过另一个合同移转于本人。直接代理称为商业代理人,间接代理称为经纪人。

    大陆法系国家规定,代理人以直接代理的方式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不由代理人自己负责,该合同应是第三人与本人之间的合同,这是因为代理人是以本人名义来订合同的缘故;代理人若以间接代理的方式与第三人订合同,则无论代理商是否得到了本人的授权,该合同都将被认为是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代理人必须对这个合同负责。因此,间接代理方式,本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本人不能直接地对第三人主张权利,而必须由代理人把他从合同中取得的权利转让给本人之后,本人才能对第三人主张权利。也就是说,间直代理的情况下,本人需要经过两道合同手续才能对第三人主张权利。第一个合同是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订立的合同,第二个合同是代理人把有关权利转让给本人的合同。

    4。英美法系的规定

    了解英美法系的有关规定,再同大陆法系的有关规定进行比较,这对于代理业在代理合作中,尤其是wto时代的国际代理合作中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由本人负责,这一原则上的规定对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都是贯通的。但是存在异议的地方,当代理人未表明自己是代理人,而以自己的名义(不用本人的名义)订立合同时,该合同到底由本人负责还是由代理人负责这一问题的判断上,两大法系各有着不同的看法:

    对于英美法系来说没有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之分,他们依代理人订合同时是否采用本人名义而分成三类:代理人在与第三人订约时,具体指出本人的姓名;代理人表示出自己的代理身份,但不指出本人的身份;代理人事实上有代理权,他在订约时不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

    (1)代理人在订约时已指出本人的姓名时,这个合同就是本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代理人不承担个人责任。但是有如下情况,代理人应负部分或全部责任。

    a?代理人以他自己的名义在合同签上了名,而他就要对此作出负责;

    b?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在汇票上签了名,他就应对此汇票负责;

    c?按行业习惯代理人应负的责任。如按运输行业的惯例,运输代理人替本人预订舱位时,须对轮船公司负责交纳运费及空舱费。

    (2)代理人订约时只表示有代理关系存在,但没有指出本人的姓名时,这个合同仍认为,是本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应由本人对第三人负责。如英国的判例认为:〃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他所代理的本人的姓名或公司的名称可以不在合同上载明,只须在合同上注明〃卖方代理人〃或〃买方代理人〃即可。

    (3)代理人在订约时根本不披『露』有代理关系的存在,这时代理人称为是〃隐名代理人〃。英美法系认为,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对合同是应当负责的,因为他在同第三人订约时实际上是以自己的名义订约,第三人并不知道还另外有一个本人。因此,这个合同就是第三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合同。

    但是,在必要的情况下,采用以下的两种途径可以使上述合同转化成为第三人与本人之间的合同。

    a?第三人发现了隐名的本人之后,他可以在本人与代理人之间进行挑选任意一个作为合同的履行人,也可以向本人或代理人起诉。但是,第三人挑选了本人作为合同的履行人之后,他就不可再以代理人作为诉讼对象进行诉讼而使合同变成本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

    b?隐名的本人有介入权,他有权介入第三人与代理商之间的合同,从而替代了代理人成为合同的履行人。一旦隐名的本人介入合同之后,他就无权再退出合同,他有义务将合同履行完毕,当然他也有权享受合同带来的权益。

    由上述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在第三人与代理人及本人的关系方面,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规定有相当大的出人。表面上看起来,大陆法系中的间接代理与英美法系中的第三种情况(即是隐名本人情况)大致一样,但是,英美法系中隐名本人与大陆法系上的间接代理的委托人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按照英美法系,隐名本人有介人权,他不需要经过代理人把权利转移给他,就可以直接对第三人主张权利;而大陆法系下,间接代理中的本人不能直接成为合同的另一方,只有代理人将合同的权利与义务转移给本人之后,该合同才成为本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若是以第三人的身份与代理人订合同时,我们就应当首先注意合同中规定的准据法属于英美法系还是属于大陆法系。其次,若准据法属于英美法系,我们就应当注意代理人是以谁的名义订约,是否有隐名本人的存在,若准据法属于大陆法系,我们就应分清该代理人属直接代理,还是间接代理。只有解决了上述问题,我们才知道真正与自己订立合同的是本人还是代理人,从而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四、代理协议及需注意的事项

    代理活动中,协议是一项重要工作。如果注意在代理协议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从而避免实际『操』作中的漏洞,对于面对wto的挑战的代理业来说,就意味着增加成功。

    1。代理协议

    代理协议一般是指委托人与代理人在实行代理活动中所签订的协议,彼此间互相具有约束力,以使双方能够按协议去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对协议双方的规定。首先应写明协议双方的名称与地址;其次,要写明双方所代理的商品销售关系,但要明确的是代理人在接受代理时,并不存在向委托人垫付资金,不承担风险,对委托人也没过高的要求,只有在履行订约时,按其代销货款总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佣金。

    明确规定代理商品、代理地区,规定代理人的权限。对代理人权限的不同规定,是一般代理和独家代理协议的惟一区别。一般代理协议通常规定,委托人在代理期限与代理地区内保留与买主直接成交的权利,即代理人不享有专营权。独家代理协议则规定委托人授予代理人专营权,其具体的规定方法有两种。一是在协议中规定委托人在代理期限与代理地区内绝对不能越过代理人权限,直接与买主成交,即代理人享有的绝对代理权;另一种规定委托人保留同买主直接成交的权力,但即使交易未经过代理人,委托人仍须对其支付佣金,即代理人享有有限绝对代理权。

    规定代理期限与中止条款。代理期限的规定方法与包销协议很相似。但是为了防止出现〃代〃而不〃理〃的问题,在独家代理协议中应规定最低成交额。若代理人在规定时间内不能达到这个最低标准,委托人要求中止代理协议。而一般代理协议中,对最低成交额可以不作规定。

    规定佣金条款。佣金条款是代理协议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要对计算佣金的基础、佣金率、支付佣金的方法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在代理协议中应明确是以成交额还是以实际交货额或是以收汇额作为计算佣金的基础,同时这些金额该怎样计算等问题。

    佣金率的高低一般取决于代理商品的特点、市场上的习惯做法与委托人的经营意图等因素,通常的情况下是在1%与5%左右。有时代理协议将佣金率与代理人的经营成绩相联系,根据代理人代理金额大小决定其佣金率。

    代理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佣金是由委托人在回收货款后逐笔支付给代理人,还是定期同代理人结算,或是在代理协议终结后一次付清。当今社会上流行的一种做法是,代理人将自己应得的佣金直接从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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