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在世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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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世界中- 第1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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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方有应向代理人提供有关代理的资料、信息的义务;

    委托方有应向代理人支付佣金的义务;

    委托方有偿还代理人因代理事务而产生的额外费用的义务;

    委托方应有良好行为的义务;

    委托方有保管计算的义务;

    委托方不得以违约方式终止代理关系。

    根据这九项条例的规定,下面分别阐述其含义。

    委托方有履行代理合同的义务。这一条规定是对委托方义务敲了警种,以让其认清自己的职责,树立良好的行为,打下一个坚实的信誉基础。

    委托方有给予工作机会的义务。根据这一规定委托方与代理方订立合同或口头应允所产生的代理与被代理关系后,委托方应按自己的承诺范围给予代理人一定的工作机会。否则,代理关系无法进展,代理事项名存实亡。

    委托方有不干涉代理人工作的义务。这一条例也明确地规定了委托方不应因代理人受雇于自己。而任意干涉别人像牛、马一样地干活。

    委托方有向代理人提供有关代理的资料、信息的义务。这一条款的规定是指委托方与代理人经过签约合同后,委托方应该主动地向代理方提供相关的资料与信息,以便于代理方能及时吸收资料和信息进行活动,为履行自己的承诺而奋斗。

    委托方有应向代理人支付佣金的义务。这一项是委托方的主要义务。按一般的常规来说,同时按照英美等国法院的判例,在确立代理关系之后,如果一项交易的达成是与代理人的努力分不开的,或者说代理人在其中起到了相当的作用,才产生了这一项交易达成的结果。因此,代理人就有获得佣金的权利。

    另外,在代理关系结束之后,代理人是否还有权取得佣金?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区分有两种情况:一、如果代理合同中有规定期限,则在期限届满之后即使委托方仍与原第三人达成交易,代理人也不能要求支付佣金;二、如果代理合同中没有具体规定期限测在代理结束之后委托方和第三人再达成交易的,委托方仍须支付佣金给代理人,但代理人只能要求支付一次,否则,代理人就可以无穷无尽、源源不断地获得佣金,这对委托方来说是不合理的。由此可得出一个结论,由于许多国家的法律对于佣金的支付并无明确的规定,或者由于规定有所不同。所以说,要在代理合同中对于以上两个问题作详细的规定,同时,对于佣金支付的时间、地点等也要同时作出相应规定。

    委托方应偿还代理人因代理事务而产生的额外费用。这一规定在英美法系中,除了另有规定之外,如果代理人的活动合法并符合协议的规定,委托方应就如下的各项事务,对代理人因代理事务而产生的额外费用有加以补偿的义务:

    代理人以委托方的名义在授权的范围内所发生的费用与支出。

    代理人依法授权,为委托方的利益而占用的物品,因而发生的费用与支出,委托方应予积极加以补偿。

    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依合同的约定替委托方在必要时支付的款项,委托方也应予补偿。

    代理人依照委托方的授权履行合同,委托方有违反合同或侵权行为发生,代理人对第三人支付了损害赔偿的情况下,委托人应对代理人补偿;

    代理人与第三人因代理的行为发生诉讼时,代理人该花费的费用应由委托方补偿。

    代理人因业务活动该发生的费用,应有委托方加以补偿。例如,销售代理商为厂商而销售产品做了媒体的广告宣传,花费了相应的费用,厂商应当给予销售代理商一定的补偿,但代理商也应预先向厂商打个招呼,方才合理。

    另外,在个别的情况下,英美法系同时又有别的规定,委托方不必对代理人负补偿义务:

    代理人并非因代理的行为而受到损失的,或是纯粹是因为其过失或其他错误而导致金钱上损失,这种行为是与委托方无利害关系的,委托方不予负补偿义务。

    代理人是因不法经营造成的损失,委托方也不负补偿义务。

    委托方已对代理人履行了义务,而代理人因履行代理事务所受的身体上的伤害,或因第三人拒绝与代理人交易,造成代理人损失的,委托方不予以补偿。

    委托方应有良好行为的义务。这一条款的义务,对委托方来说态度应该要和气并树立平等互利的关系。在雇佣代理人期间,委托方应蔼然可亲地对待代理人,不能伤害代理人的名誉,更不得侵害代理的人利益、自尊与人身安全。

    委托方有保管计算的义务。这一条款的规定,并非对于每位委托方都要承担。但一般来说,广义的代理中,代理人若为委托方所雇佣,则雇佣人应对代理人所负收益与债务,替代理人保管并计算帐目;如果代理人与委托方只是代理关系,则委托方是否负此责任应依佣金的计算方法、代理人的企业是否与委托方独立、商业习惯及其他因素而定。

    委托方不得以违约方式终止代理关系。在英美法系中,规定了委托方不得以违约方式,撤销或终止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

    在代理的关系中,如果代理人有违约行为,委托方可适当依法律解除代理关系,但在解除这一关系的同时,委托方还要着重考虑如下的问题。

    先扣除代理人因违约而给本人带来的损失之后,本人仍得向代理人支付如下款项。即不论代理人的违约是否是故意或恶意违约,代理关系终止后,本人应支付代理期间代理人已提供的服务而应得的报酬。

    委托方因违约终止或撤销代理关系,或者说代理人因本人有违约事情,而终止代理关系时,代理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一,代理人因委托方违约所遭受的损失净值或潜在损失额。如甲聘请乙为销售代理商,乙已经通过努力,克服了种种的困难,打开了产品销路,获得了不少的客户的订单并已转给甲,但甲违约终止了代理关系,乙因此损失了潜在的一大笔佣金,乙可请求甲赔偿。第二,代理人在代理合同终止前,对委托方服务的应得报酬。

    

中国在世界中 第五章与狼共舞,代理法律实务(2)

    3。大陆法系中的有关规定

    大陆法系的国家对委托方的义务与责任的规定与英美法系的规定大同小异。下面对不同的地方加以说明。

    在代理关系结束之后,代理人是否还有权取得佣金?在这个问题上大陆法系的国家是这样认为的:虽然代理关系结束了,但代理人在代理期间为委托方建立起了一定的商誉,委托方正是依赖于这种商业信誉才有利于更好地开展业务,因而委托方应对此给予一定的补偿。另外,德国商法典规定,只有下列情况下,代理商才能对代理合同终止后所达成的交易有佣金申请权:第一、代理商曾参与该项交易的洽谈与准备工作;第二、该项交易主要是归因于代理商的活动而达成交易的;第三、该项交易是在代理合同终止后的合理期间内达成的。

    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取得佣金的条件,英美法系国家分情况处理,而有些大陆法系国家则明文规定,代理人对其代理地区内的客户同本人达成的一切交易,不论其是否经由代理人之手,代理人都有权要求支付佣金。德国商法典第87条规定,代理商对其所代理的地区或某类客户在代理关系存续期间同委托方达成的交易,尽管代理商没有参与其事,他也有权对这些交易要求支付佣金。

    在委托方履行义务的问题上,大陆法系有些国家是这样规定的委托方有义务让代理人查核其有关帐目,以便让代理人核对委托方对其付给他的佣金是否正确。同时《德国商法典》也作了严格上的限制『性』规定,代理商可以要求由他自己或会计师审核本人的有关帐目或其他文件,以便确定其是否准确无误。这一规定明确地指出,双方不得在代理合同中事先加以排除或限定。

    三、第三人与代理人间的法律职责

    第三人与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决定着代理关系。按照代理法的一般原理,代理人在完成代理事务之后,即是退出本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代理人不作为本人与第三人之间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代理人在其中不承担责任。因而,即使有代理人的参与,本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仍然是纯粹的买卖合同的关系,按照买卖法来确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但要与下面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相联系才能正确界定。

    1。第三人对于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在商务代理中,第三人要与代理人发生直接关系,他们对于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的权利、义务是:

    第三人有权有责任核查代理人的代理权。第三人注意核查代理人的代理权,这对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第三人与代理人进行经济往来,目的是要与本人建立、变更或消灭一定的经济关系。因此,第三人必须要过问了解如下的问题:

    代理人的身份是否具有合法『性』?

    本人到底是谁?

    代理人有哪些代理权?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有多大?

    代理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越权代理?

    代理人履行的是显名代理人还是隐名代理人?

    如此等的项目都要弄清楚方才能合作。

    通过以上的问题提问后,第三人与代理人进行的经济往来才能建立在合法、可靠的基础之上,才能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证。否则,如果代理人越权代理,本人又拒绝追认,第三人就难免会损失;碰上诈骗分子时,不让其出示授权委托书便轻率地与其签订合同,更会吃亏不少。许多经济诈骗分子与组织便是利用第三人不注意核查代理权的可乘之机,假冒代理人的身份,骗得巨款后就逃之夭夭,这是值得警惕提防的。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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