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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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传- 第2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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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叹息以为不祥,其随义之可笑,抑更甚焉。 大臣为国家谋百年大计,而其政策乃取决于乡鄙之耆 老,天下事可知矣!夫正惟人民不识兵革,则执政之 所以振厉之,愈不容已,此神宗与荆公所为剑及屦及而克期以观武德之成也。如温公言,举国讳兵,而执 冰以嬉,其于歌舞太平良得矣,而后此胡骑长驱,百 城尽靡,吾又不知其何祥也!其言草创之初,调度无法,比户骚扰。夫事属草创者,未积经验,举措乖方, 谅所难免,然亦闻事之当行否耳。苟其当行,则虽累 挫失,犹不当戛然止也。况温公建言之时,距熙宁草 创十七年矣。吏已习其事,而法已睹其效。追罪往昔, 宁得谓平?而况乎昔以民所未习之而兴举之,固为骚 扰;今以民所已安者而废坏之,宁得曰非骚扰乎?以 暴易暴,犹且不可,而矧于以暴易仁也?其言犒设赏 赉,縻费国用,似矣。独不思保甲之所费,咸取诸封 椿及省兵之羡饷,未尝动户部一文乎!不观熙宁四年 之统计,以改行保甲之故,岁省百六十余万,而保甲 与赏犒所需仅百三十余万,两者比较,所省犹不下三 十万乎!(此所举者为畿内之统计,合诸全国所省必 更多。)夫为保持国家起见 ,虽费亦不可以已。今世 各国,不惜掷数亿万以造船队是也,而况乎其有省于 前也!温公此言,得毋亦欲荧人主之听而已。至其最 后所论,谓中国之民,虽教之以武事,亦无所用。此 言也,对于国民而科以大不敬之罪焉可也。如彼言, 则是外国之民,在理宜永为征服者,而中国之民,在 理宜永为被征服者也 。( 参观前叶所引奏议原文。) 夫人民既虽教焉而不可以战矣,彼募兵者,独非人民之一分子乎?前此募兵之不可以御侮,五尺童子皆能 知之,宁以温公而不知者!今但言保甲之不可战而已, 而不更求其所以恃为可战者,则推温公之意,岂非以 臣妾于北虏为天经地义而莫敢或畔也。呜呼!以当时 诸贤所不慊于新法者,其理由乃仅如此,即保甲一端, 而他可惟矣!

自元兴废保甲以后,元符二年,虽议恢复而不可 果行。至徽宗崇可间,蔡京以反覆小人,托言绍述, 乃复倡之,然其精神形式,皆非复荆公之旧矣。善夫 高安陈氏汝锜之言也!曰 :“宋武衰而积弱之国也, 将权释于杯酒,而藩方之兵弱。天子之禁军,以戍边 备征讨,而王畿之兵弱。招游手而涅刺之,既违土著,兼困民供,而所在防御之兵弱。以故金虏 一讧,陷朔代,围太原,下燕蓟,直捣汴京,有南朝 无人之叹。而太后手诏,亦有人不知兵之恨。使保甲 不废,则训练以时,韬钤日熟,家有干橹,而人皆敌 忾,纵胡马南嘶,亦何至掉臂行数千里,无一城一垒 撄其锋者!而又何至纷纷召集,下哀痛勤王之诏也哉! 故吾以为编保甲法习民兵,已逆知他日之必有靖康, 而靖康之所以河决鱼烂者,正以保甲之法坏,蒙其名 而弃其实,额日广而锐日销,驱病妇弱子,张空以与 饿豺狼斗,而立碎于爪吻之下耳。尚介甫之诅且詈乎!”   (蔡氏著年谱引。)呜呼,此言可谓先得我心矣 !保甲之法既废,将兵之制复坏,宋欲不南,更可得耶? 然则祸宋者,果荆公乎哉?抑温公乎哉?

军政第四  保马

保马法者,官给民以马,使代养之,且奖厉民自 养之,俟有缓急时,则偿其直而收其用也。马为战阵 一利器,治兵者不容忽之,故历代皆以马政为国家大 政之一,即今世各国亦有然。宋代马极缺乏,前此特 置群牧监,常以枢府大臣领之,以重其事。然官马作 弊甚多,縻费浩大,而不能收蕃息之效,至荆公而有 保马法。

熙宁五年五月,诏开封府界诸县保甲愿养马者听, 仍以陕西所市马选给之。六年,又诏司农寺立养马法, 于是曾布等上其条约,凡五路义勇保甲愿养马者,户 一匹。物力高者愿养二匹者听,皆以监牧见马给之, 或官予其直令自市,毋或强予。府界毋过三千匹,五 路无过五千匹。袭逐盗贼之外,乘越三百里者皆有禁。 在府界者免输粮草二百五十束,加给以钱布。在五路 者,岁免折变缘纳钱,三等以上十户为一保,四等以 下十户为一社,以待病毙补偿者。保户马毙,马户独 偿之;社户马毙者,社人半偿之。岁一阅其肥瘠。禁 苛留者,凡十有四条,先从府界颁焉,五路委监司经 略司州县更度之。

荆公所创诸新法中,其最不衷于学理者,莫如保马法。盖马者生物,其肥瘠生死,往往不尽由人力, 而责民养之,有失则令其赔偿,此非政体也。元兴初 政,建议者争言其病民,以理卜之,殆为可信。虽然 荆公当时所以行此者,亦自有故。盖荆公所最注重者, 为训练民兵,即保甲是也。而练民兵不可以无马,官 不给则缺于用,官给之则马无所出,故贷马于民而使 之自养,凡以与保甲法相维系而已。然即为此计,亦  自有道。保马之法,于其所不宜干涉者而干涉之,斯 千虑之一失也。今世各国,所以筹画马政之法颇多, 以非关宏旨,不缕述也。

军政第五   军器监

器械不精,以卒予敌,军器之重,自昔然矣。宋  自仁宗以来,狃于太平,军器皆朽窳不可复用。熙宁五年,崇政殿上疏曰:

汉宣帝号中兴贤主,而史称技巧工匠,独精于元 成之时,是虽有司之事,而上系朝廷之政。方今外御 边患,内虞盗贼,而天下岁课弓弩甲胄入充武库者以 千万数,乃无一坚好精利实可为用者。臣尝观诸州作 院,兵匠乏少,至拘市人以备役,所作之器,但形质 而已。武库之吏,计其多寡之数而藏之,未尝贵其实 用。故所积虽多,大抵敝恶。夫为政如此,而欲抗威 决胜,外攘内修,未见其可也。

欲弛武备示天下以无事,则金木丝台木筋胶角羽之材,皆民力也。无故聚工以毁之,甚可惜也。莫若更 制法度,敛数州之作,聚为一处,若今钱监之比,择知工事之臣,使专其职,且募天下良工,散为匠师, 而朝廷内置工官以总制其事,察其精窳而赏罚之,则 人人务胜,不加责而皆精矣。

上然其言。明年,遂置军器监,总内外军器之政, 置判一人,同判一人。先是军器领于三司,至是罢之, 一总于监。凡知军器利害者听诣监陈述,于是吏民献 器械法式者甚众云。

按元泽为荆公爱子,其学行才能皆有大过人者, 惜蚤卒不得表见。而后人诋之,不遗余力,即宋史载 此奏,亦以为逢迎上意,欲妄更旧制。夫旧制之敝坏, 既已若此,即欲不更之,其可得乎?观其所言,与今 东西诸国之法正暗合。盖国家而欲强兵,非先利其器 不可。而欲利戎器,非设专官以董其事不可。若如宋 前此之制,委各州官吏循例供献,即欲求其不朽窳而 差堪用,犹不可得,况能改良以日新者哉!夫军器监 之设,虽以今日之中国,尚为当务之急,而执政者且 未见及也。而元泽于千年前能言之,其识不亦远耶! 以宋史兵志所载,自军器监设置之后,其发明新式之 军器,不一而足。劝工之效,亦可见矣。而元?更张, 又一举而废之,还责诸诸路坊作,斯真元泽所谓聚工 以毁天地有用之材耳!宋之为宋如此,虽欲不南,安可得也?

综观荆公之军政,其大体悉衷于学理,与今世各 国之军政略相近。而其欲变募兵以为民兵,更经国之 远漠。今之中国犹未能行,而非断行之不足以图强者 也。但其保甲之法,全仿古制,非徒使人人为兵而已。 又欲使人人无时而不为兵,夫人人为兵,宜也;人人 无时而不为兵,此在古代小国寡民,或可行之,而非 可以施诸秦以后泱泱之大国。何也?古代部落,以战 争为国家第一大事,而经济不过为供给战争之资。及 夫世运日进文明,则以经济为国家第一大事,而战争 不过保护经济之具。人人无时而不为兵,则虽曰农隙 讲武,而有妨于生产者终不少焉。法之未尽善,此其 一也。又古代小国寡民,非尽籍为兵,不足以御侮。 后世禹域一家,民数自数千万以增至数万万,使人人 无时而不为兵。则国家固无需此多兵,且即尽搜一国 之财,亦不足以供其费。法之未尽善,此其二也。故 唐府兵之所以变为弓广骑,虽曰执政之无术?然亦势所 必至者矣。然曰荆公人人皆兵之主义,竟不能实行乎? 曰:是又不然。今世各国之区别常备兵、预备兵、后 备兵,得其道矣。人人皆有执干戈卫社稷之义务,然 其服此义务也,或一年,或二年、三年,过此以往, 则散而归农,非有大故,则征调不及也。此各国已然 之成法,虽有后圣,亮无以易矣。曰:然则以荆公之学识,胡乃见不及此乎?曰:荆公盖已见及之。曰: 既见及则何为不行?曰:是当论其世也。彼荆公执政 之时,国家固已有募兵百余万,此即比于各国之常备 兵者也。以荆公之计划,固欲尽废之而代以民兵也。 然中唐以来数百年之积弊,革之不能骤也,故以渐焉。 于一方面减募兵,同时于一方面以民兵补其所省之额, 于是乎有所谓上番者。其上番之民兵,即服常备兵之 义务者也;其退番之民兵,即服预备兵后备兵之义务 者也。孰谓荆公而风不及此也!使无反对党之阻挠, 而荆公更久于其位,则安知现今各国通行之军制,我 国不于千年前创之,以为世界模范耶!

第十二章  荆公之政术

(四)教育及选举

民政财政军政,荆公之新法,殆尽于是矣。此外 尚有一二,请括而论之。

第一教育

教育行政,荆公平昔所最重也,其上仁宗书言之 最切。及执政,首注意于学校。熙宁元年,增太学生 员。四年,以锡庆院朝集院为大学讲舍,厘学生员为 三等,初入学为外舍,外舍升内舍,内舍升上舍。上 舍员百,内百二百,外舍不限员。其后内舍生增至三 百人,外舍生限二千人。其年,置京东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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