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十个五年计划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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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十个五年计划研究报告- 第4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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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下放物资分配权

在下放计划决策权和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权的同时,还对物资管理体制进行调整,扩大地方在物资分配方面的权限,以促进地方的大跃进。

1958年9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关于改进物资分配制度的几项规定》,提出要实行全国统一计划下的、以地区管理和地区平衡为主的物资调拨制度,规定除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中央统一分配外,其余物资都由各省、地、县分级统一调度;中央各部所属的企业、事业生产、基本建设需要的物资,除了军工、出口、援外和储备所需外,都向所在地的省、直辖市、自治区提出申请供应。实行这一制度后,中央统配、部管物资由年的532种减少到1959年的285种,减少了3/4对保留下来的中央统筹、部管物资,也由过去的统筹统支,改为地区平衡,差额调拨,中央只管物资的调出、调入。

物资分配权下放以后,打乱了原有的企业之间的经济协作关系和地区之间的物资交流关系,造成产销脱节,物资供需矛盾加剧,严重影响了生产建设的发展。

(五)下放财权和税收权

适应工商管理体制的改进,中共中央决定变革财政管理体制,扩大地方的财权,增加地方的财力,以达到既保证国家重点建设所需要的资金,又适当增加地方的机动财力,调动地方与企业增收节支的积极性的目的。为此,1957年11月-1958年4月,国努院先后颁布了一系列规定。主要内容有:

在财政收支方面,把以支定收,一年一变改为以收定支,五年不变。过去是先确定地方的支出,然后按支出划给一定的收入,这种划分每年一次。从1958年开始,在划给地方的收支项目和分成比例确定以后五年不变,在五年内地方可以根据收入情况安排支出。具体做法是:第一,在财政收入方面,实行分类分成的办法。把地方财政收入分为三种:一是地方固定收入。包括原有地方企业收入、事业收入、7种地方税收和其他收入。二是企业分成收入。包括中央划分地方管理的企业和虽然仍属于中央管理但地方参与分成的企业的利润,20%分给企业所在省市作为地方收入。三是调剂分成收入。分成的项目包括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所得税、农业税和公债收入。第二,在财政支出方面,扩大地方的财政支出权限。属于地方财政的支出有两种:一是地方的正常支出……由地方根据中央划给的收入自行安排。二是由中央专案拨款解决的支出。包括地方基本建设投资和重大灾荒的救济、堵口、复堤和大规模移民垦荒等特殊支出,这些专案拨款,每年确定一次,由中央拨付,列入地方预算。另外,地方国营企业和地方公私合营企业需要增加的流动资金,30%由地方勋政拨款,70%由中央财政拨款或者由银行贷款。第三,为了满足地方正常支出的需要,以省、直辖市、自治区为单位,按以下4种情况,分别划定地方的收入项目和分成比例:第一种情况,地方用固定收入能够满足正常支出需要的,不再划给别的收入,多余部分按照一定的比例上缴中央;第二种情况,地方用固定收入不能满足正常支出需要的,划给企业分成收入,多余部分按一定比例上缴中央;第三种情况,地方用固定收入、企业分成收入仍然不能满足正常支出需要的,划给一定的调剂收入;第四种情况,用上述三种收入仍不能满足地方正常支出的,由中央另行专案拨款补助。确定地方正常支出和划分收入的数字,都以1957年的预算数作为基数。收入项目和分成比例确定后,原则上五年不变,地方多收了可以多支。

在税收管理方面,简化税制,扩大地方对税收的减免权。1958年3月,中央决定减少税收的种类,把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和印花税等4种税合并为一种,叫工商统一税。同时简化征税办法,把原来的多次征税改为工业品在工厂一般只征一道税。

同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改进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把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7种税收,划为地方固定收入。有关这些税收的管理,包括税目、税率的调整以及减税、免税或者加税,完全白地方掌握。中央管理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所得税等4种税收,作为中央和地方的调剂分成收入,地方有权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减、免税或者加税的措施。地方可以机动处理工商统一税的征收环节和起征点。

把适宜由地方管理的财权下放,有利于发挥地方增产节约、积累资金的积极性,有利于地方因地制宜地安排本地区的经济建设和文化事业。其对于调动地方的积极性,促进各地生产的发展无疑是必要的。但是在大跃进的形势下,由于宏观决策失误,高指标、瞎指挥,中央计划管理权限下放过多,又缺乏管理办法和检查监督制度,使得财政体制改革纳入了帮助地方经济自成体系的轨道,一些地方和企业只顾局部利益,乱拉乱挤国家资金,削弱了中央财力。一五时期中央财政收支占全国财政收支的比例分别为45。4%和74。1%,到二五时期降低为22。7%和48。1%。地方和企业预算外资金也急剧膨胀,1957年为2633亿元,1958年为5599亿元,1960年达11778亿元。同时,由于税收管理权下放,国家征税能力大为削弱,拖欠税、偷漏税现象十分普遍。

(六)下放劳动管理权

劳动管理体制的改进是从1957年年底开始的。当时针对单~的固定工用工形式和能进不能出的弊病,开始试行雇用合同工与亦工亦农制度,即对原有工人和干部继续实行固定工制度,对新招收的工人实行合同工制度;从农村招收的,实行亦工亦农,合同期满仍回家务农。并规定县以下企业增加工人基本上实行亦工亦农的合同工制度。这项改革1958年初在四川、河北等地开始试点,但不久就在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冲击下停止。

1958年6月,中共中央决定放松国家对招收新工人的审批管理,各地招工计划经省、直辖市、自治区确定之后即可执行,不必经过中央批准。在劳动管理权下放后,中央和各级有关部门还放松了对招工方针、职工总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等方面的控制,使得职工人数和城镇居民人口急剧膨胀。仅1958年职工人数就增加了2093万人,比年增长了67。5%,其中全民所有制职工增加2081万人,增长84。9%。1960年职工总数达到5969万人。城镇人口也由1957年的9949万人增加到1960年的13亿人,增加了3134万人。

伴随职工人数和城镇人口的大幅度增加,吃商品粮的人口也大幅度增加,其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由1957年的15%左右提高到1960年的20%。国家不得不提高粮食征购率,增加城市粮贪供应。在1959年1960年两年粮食产量连续减产的情况下,这两年粮食净征购量占粮食总产量的比例分别由1957年的17,4%提高到28%和21%,严重影响了农民的生活,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职工人数和城镇人口的急剧增长使市场供求矛盾尖锐。与1957年相比,1960年全民所有制职工工资总额增长68。5%,社会商品购买力增长49。2%,而零售商品货源只增加23%。粮食和副食品供应尤其紧张。同时,农村大量劳动力流入城市,加上大炼钢铁、大修水利,留在农业第一线的很多是妇女和半劳力,严重地影响了农业生产。

(七)下放商业管理权

1957年11月,国务院作出了《关于改进商业管理体制的规定》,根}居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下放一些商业管理权限。目的是改变过分集中的商业管理体制,发挥地方和企业的积极性。可是在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实际改革措施发生了很大变化。具体内容是:第一,撤销公司,合并商业机构。从1958年开始,商业部撤销各专业公司,改组为商业部内部的专业贸易局。这些局除直接领导一级站外,对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相应的公司不再保持领导关系。接着,各省的专业公司也改组为省商业厅内部的寺业处,各县的公司改为县商业局的经理部。如此便取消了专业公司系统条条的领导关系,使各级商业行政部门成为政企合一的机构。同时,对商业行政部门进行合并。1958年2月,商业部改为第一商业部,城市服务部改为第二商业部,并将供销社并入第二商业部。同年9月,又将第一、第二两个商业部合并为一个商业部。各省县商业行政部门也进行了合并。第二,下放商业管理权限。1958年4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颁布《关于物价管理权限和有关商业管理体制的几项规定》,将地方商业的设置和人员编制权、工农业产品的收购权、残伤商品的降价权、生产资料的分配权、工商利润分配的调整权等,下放给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除一级站和直属事业单位外,商业部所属全部企业、事业和归口领导的公私合营企业的财务管理,一律下放给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管理。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又层层下放,不少权限下放到县。第三,改变农村商业管理体制。为了适应人民公社化后政社合一的组织形式,从1958年12月开始,农村商业管理体制实行两放、三统、一包、两放,指下放人员、下放资产,把国家在农村的商业、粮食机构的人员和资产,全部下放给人民公社?三统,指统一政策、计划、流动资金的管理,即人民公社必须服从国家统一的方针政策,执行国瘃的市场物价政策、统购统销政策和其他有关政策;要服从国家的统一计划,按计划交售国家统购和收购的产品,配售统销物资给社员;流动资金只用于商品流转,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和其他方面。

一包,即包财政任务。第四,小商小贩向国营商业过渡,关闭自由市场。在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合作商店、合作小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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