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学点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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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学点法律常识- 第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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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公务员录用或企业录用中,一个工作岗位设一定的条件不是不可以,问题是所设的那些条件是否为该工作所必需和合理。没有必需和合理性,该条件限制就构成歧视。如银行工作,与身高、长相、性别、年龄等条件就无关,但与相关学历和专业、经验却有关。规定前面的条件就是歧视,规定后者就不是歧视。像小孟的身高就与其所应聘的公务员职位完全没有关系,拒绝录用明显构成就业歧视。
    法律课堂:
    在成熟的市场条件下,用人单位在基于该职位实际职业资格的要求和经营业务所设定一定的招聘条件本无可厚非,如飞行员需有严格的体检限制,演员、模特有较高的相貌要求,高空作业侧重于男性等。但一些与本职位无关的招聘限制却屡屡出现,就难免有招聘歧视的嫌疑。
    制止就业歧视,不仅是对人们平等权的尊重,更是对求职者的尊重。平等权的实现是人才市场发展的必需。如果没有机会平等、地位平等、规则平等的市场环境,怎么可能有人力资源的充分流动,有人才潜能的充分发挥呢?只有当企业将一些外在的歧视条件抛诸脑后,真正做到尊重求职者的平等权时,企业才能收获更大的社会效益。同时企业也要改变观念、消除歧视,企业只有担负起这一道义职责,我们的社会才能健康的发展。
    给孤残儿童一个温暖的家——收养
    2008年9月8日,在举世震惊的5·12地震中痛失双亲的10岁男孩李安云,被成都一对夫妇收养,成为四川第一个被收养的地震孤儿。
    2008年5月12日中午,李安云的父亲将其送到汉旺中心小学后,就回租的房子睡午觉。李安云的父母靠卖包子馒头为生,每天凌晨3点就要起床,所以一般会在中午午休。地震发生后,出租房轰然倒塌。而此时小安云已安然无恙的被学校转移到绵竹体育场。
    在得知爸爸妈妈离开自己后,小安云只是不停地流泪。小安云成了孤儿。成都市儿童活动中心把他接了过去,安排专门的爱心妈妈给他进行心理辅导和生活照料,并带他到北京、天津去过儿童节。在爱心妈妈的牵线下,一对成都夫妇向小安云的大伯刘斌表达了收养小安云的愿望。
    但是,收养并不顺利。阻力首先来自外公外婆,10岁的乖巧小外孙要离开自己,老两口很难接受。但二老都已80多岁高龄,抚养小安云已不现实。然后又是小安云的两个舅舅不同意,但他们的家庭条件本来就不太好,地震后更加窘迫。经再三做工作,几经反复,外公外婆和舅舅们最终还是答应了把小安云送养。
    对于孙子被送养,小安云的爷爷说:“只要娃娃有前途,我们老人家也愿意,不管怎样,他都是我孙子。”
    2008年5月12日的地震夺去了上万人的生命,使很多孩子沦为孤儿。这时很多爱心人士向这些孩子伸出了希望之手,愿意收养在地震中失去父母的孩子,给孩子一个好的生活环境,让他们健康快乐地成长。收养权指公民享有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领养从而使无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产生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权利。收养孤儿是一件好事,这不仅满足了收养人的情感需要,使他们的家庭生活更加充实,还能使被收养的孩子获得他们失去的父爱和母爱,使他们在正常的家庭中健康成长,但并不是所有人的收养权都能得到回应,行使收养权也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1995年1月30日,就在葛德明全家人正兴高采烈地准备年夜饭的时候,在楼后面开饭馆的“泉来顺”老板张汉清抱着一个孩子走了进了葛德明的家中。“不知道谁家的孩子,一大早就放在后面,我可怜她就把她抱过来了,我现在太忙,请你们帮我照看一下,以后再想想办法。”
    葛德明和老伴黑桂珍看了看小孩,圆圆的脸,似笑非笑,煞是可爱,不禁喜从心来,答应了张汉清的要求。几天以后,孩子对他们产生了依恋之情,一旦离开他们,便哭个不停。张汉清还给了两位老人300元钱,让老人给孩子买些奶粉喂孩子。
    由于葛德明夫妇对孩子的喜爱,加上担心张汉清忙于饭馆事务无暇照顾孩子,葛德明夫妇商议后便收养了这个让他们十分喜爱的孩子。
    老两口为孩子取名笑笑。他们想到的第一件事情就是给笑笑上户口。社区居委会、街道民政科等机构的手续都完备了,可就是因为计生部门的手续总下不来,所以笑笑一直没有上成户口。
    计生部门的手续办不下来的原因是葛德明夫妇的收养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因为两位老人已经有了两个孩子,再收养一个孩子等于是第三胎,要按照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征收至少两万元的社会抚养费。
    老两口对此颇为不满说:“自己如今好心收养一个孩子,到头来却要交纳计划生育罚款。”
    对此计生委的解释是,葛德明夫妇本身有两个孩子,收养的孩子只能按照第三胎来办理,按规定对生第三胎的要收2万到10万元的社会抚养费。
    收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这不仅关系到收养人的利益,同时关乎被收养人的将来,是一件不可不慎重的事情。
    国家规定作为收养人一定要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满三十五周岁,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3.无子女,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赡养义务的,也可收养一名健康的小孩;
    4.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但收养成年人除外;
    5.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6.有正当的收养目的,不违背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及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
    7.收养人有配偶的,须征得配偶的同意,而且必须由夫妻共同收养;
    8.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
    另外,如果“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共同生活多年,户口迁在一起,并在户口簿上载明收养关系,而且这种“收养关系”得到周围群众和亲友的公认的,并符合上述有效收养条件的,可视为“事实收养”,予以公证。
    如果是收养孙子女的,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收养人必须年满五十五周岁;
    2.无子女、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3.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相差四十周岁。
    除上述三个条件外,还必须具有其他一般的收养条件,即具备有抚育能力、身体健康等等。
    法律课堂:
    收养是一件很值得倡导的事情,收养从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国家的负担。但收养同时又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情,收养人在办理收养的时候不能有丝毫懈怠,一定要衡量自己是否有能力去承诺一个孩子的将来,如果没有能力照顾好被收养的孩子而强行收养的话,这样不仅会给自己造成一定的困扰,同时还会影响孩子的一生。所以,即使是爱心,也一定要在确认自己能力的前提下去行使,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自己和被收养的孩子都能有一个更好的将来。
    “搜”出来的反思——人身自由权
    2009年8月23日上午,在广州市天河北某国际酒店从事客房服务的小梁和往常一样,推着一辆放满房间用品的小车,对已退房的房间进行清洁,并了解未退房房间的使用情况。小梁来到921房,进入房间后,小梁看到桌子上有一沓现金,当即准备退出,但这时,客人突然回来了,在清点了桌子上的现金后,客人称少了400元。小梁马上向客人表示没有偷钱,并打电话叫客房部副经理前来处理。随后赶到的副经理在问明情况后,要小梁去9楼的工作间等候,并进房间与客人沟通。
    半个多小时后,客房部副经理来到工作间向小梁了解情况。随后其要求小梁将身上的所有口袋都翻出来给她看,在检查完小梁的口袋后,副经理显然没有得到她想要的答案。满以为事情就这样结束了,谁知副经理竟然要求她把所有的衣服脱下来搜身检查,虽然当时小梁极其不情愿,但还是勉为其难地把衣服脱掉,当只剩内衣内裤时,经理竟然还要求小梁把内衣脱下来,虽然心里不愿意,但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她还是把内衣脱掉了。见没有结果,副经理让小梁离开了工作间。
    但令小梁意想不到的事情还在后面。第二天早上上班,酒店管理方竟要求小梁辞职。小梁不服,和酒店进行交涉,但酒店以这次的事件已经给酒店造成了严重影响为由,坚持要求小梁必须走人。听到酒店的解释,尽管不情愿,她还是辞职了。
    辞职后的小梁心情非常郁闷,脾气也变的很暴躁,觉得人格受到了侮辱。
    搜身,仿佛已经成了各个用人单位查找其丢失物的潜规则。
    2002年8月6日,广东省从化市旗杆镇永创钻石厂发现丢失了价值约500元的4颗钻石。于是厂方决定在所涉及的三个加工车间里搜查。在三次搜查未果之后,厂方决定对这三个车间的103名员工(其中,男工20名,女工83名),进行脱衣搜身。直到晚9点,依然没有结果。整个搜身检查共历时八个多小时,期间,厂方不准工人喝水、吃饭,严禁上厕所。
    2003年7月22日,在北京凯美苑饮食服务有限公司的一名职工夏菊,因同事丢了100元而遭该公司经理的搜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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