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学点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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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学点法律常识- 第1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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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经核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到2004年6月为止,因经营管理不善,商店负债累累,欠百货批发公司5万元钱未偿还。此时,王某提出退伙,张某和黄某不同意,在没经过两人的同意下,王某提走其出资1万元,直接退出。商店由张某和黄某二人继续经营。
    8月,张某和黄某为扭转商店亏损的局面,欲购进一批新式洗涤用品,因货款不足,两人便向吴某提出借款2万元。吴某同意借款,但提出一个条件,若这批洗涤用品赚钱后,张某和黄某除还本付息外,还须将所得利润分与其一份,若不赚钱,两人还必须还本付息。
    洗涤用品进货后,因质量低劣、销路不畅,造成亏损5000元。2005年1月,百货批发公司因向商店索债不成,便诉至法院。同时,吴某也因张某和黄某不能还本付息而向法院起诉,法院合并审理。
    张某认为欠百货批发公司的钱是三人所欠,按合伙协议,他对外只承担1辕3的债务;王某则认为,自己已于2004年6月退伙,故所欠全部债务应由张某和黄某承担;黄某认为,王某的退伙没有经过张某和黄某的同意,擅自退伙无效,故经营洗涤用品的亏损,王某也应承担。
    而此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张某和黄某认为,吴某名为借款给张某和黄某,实际上他约定参与洗涤用品的盈余分配,故吴某与张某和黄某之间应承担责任。
    在审理本案的时候,需要解决的问题有三个。吴某与张某和黄某是否形成合伙关系?王某的退伙是否有效?商店所欠下的两笔债务应该如何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明确指出,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是一种合同关系,合伙人内部通过订立合伙协议确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伙要求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担风险,由此可见,不共负盈与亏的不是合伙。本案中,吴某同意借款的前提条件是不论盈亏,都要张某和黄某还本付息,吴某对这批货物的经营只享盈利、不承担亏损。所以,从合伙关系的认定上,吴某与张某和黄某之间只存在借款合同关系,而不是合伙关系。所以,对于经营洗涤用品发生的亏损,吴某没有义务分担。
    在合伙企业中,退伙分为自愿退伙、法定退伙和除名退伙。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出于主观意愿而退伙。它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或是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二是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内通知其他合伙人。法定退伙,又称当然退伙,是指合伙人因出现法律明确规定的事由而必然退伙。除名退伙,指被除名合伙人以外的合伙人协商一致,将某合伙人予以从合伙企业中清除的退伙。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五十三条的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第四十七条规定,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
    本案中,王某、张某和黄某在合伙协议中未约定退伙事宜。所以,王某在未经张某和黄某同意下退伙同样是有效的。王某对商店欠百货批发公司的钱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对商店欠吴某的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本案中张某以自己对外只承担1/3为由,拒绝清偿全部合伙债务是缺乏法律根据的。王某、张某和黄某均有义务清偿百货公司的全部债务,但对超过自己应承担的份额部分,有权向其他未清偿的合伙人追偿。
    关于个人合伙,法律还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同样视为合伙人。
    法律课堂:
    合伙的利就在于能够通过合伙来增强整体的实力,并获取更大的利益;而合伙的问题在于可能会因为合伙而引发的内部矛盾以及为解决这些内部矛盾而可能会耗费掉巨大的心血与精力,甚至可能会因为这些内部矛盾而导致各自利益的损伤。所以,在合伙创业的时候,只有不断加强学习,充分掌握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规范合伙协议,才能使合伙企业走上健康发展之路,避免合伙内部产生纠纷。
    如此“忽悠”不合法——虚假宣传
    2007年,以第十位的成绩入选“全美最受敬仰的公司”的宝洁公司,始创于1837年,是世界最大的日用消费品公司之一。宝洁公司所经营的300多个品牌的产品畅销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包括织物及家居护理、美发美容、婴儿及家庭护理、健康护理、食品及饮料。宝洁在全球雇员近10万人,在全球80多个国家设有工厂及分公司。
    但近年来,宝洁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的事件时常见诸报端。
    “潘婷”洗发水包装说明显示,其产品能“帮助填补头发每天所流失的氨基酸,能在修复受损发质的同时,帮助重组秀发内部结构”。但有关专家认为,洗发水并不一定能填补头发每天所流失的氨基酸。
    “海飞丝”洗发水外包装上写着:产品中的片状晶体ZPT去屑因子直接作用于头屑产生的根源,能帮助更有效去除头屑及防止头屑再生。但该产品却多次接到消费者的投诉,称使用该产品几年后,头皮屑依然没有消失。
    另外,受质疑的还包括“舒肤佳”香皂“含有抑菌成分‘迪保肤’”,“能有效去除99%皮肤接触的细菌”和“持续抗新接触的皮肤细菌”宣传;“佳洁士”牙膏宣传的特有“盐白配方”,“经常使用不仅能去除日常饮食带来的牙渍,恢复牙齿的洁白,还可以帮助防止牙渍再生,持久洁白牙齿”和“高效防蛀,坚固牙齿”。
    英国广告检测委员会检测后认为宝洁的电视广告语夸大其词,进行虚假宣传,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应该被禁止播出。
    随着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市场上的化妆品、保健品等的广告宣传让人眼花缭乱,各经销企业均在广告上使出浑身解数,有的违反规定对普通食品宣传保健功能,有的对保健食品宣传有治疗疾病的功效,有的对功效进行虚假宣传,有的编造科研机构的证明、病例及医生,等等。在化妆品宣传资料中,往往还会出现不同程度的数字承诺,如“一整天滋润,28天肌肤重现自然美白莹润”,“短短一周,紧致面部轮廓”……这些形象描写令爱美者怦然心动,但大多数化妆类产品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缺乏科学依据的数字化宣传承诺,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之嫌。一般来说,企业进行虚假宣传的最终目的都是诱导消费消费者,争取市场份额,从而取得竞争优势。
    宣传是指商品经营者或服务者通过一定的媒介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一种形式。它既是经营者促销商品或服务的一种宣传形式和招揽生意的手段,也是消费者了解、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根据。而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提供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这就是法律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从法律规定看,这种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分为: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进行虚假宣传。
    “广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是指经营者自己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或形式对自己或对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所进行的自我宣传。“其他方式”是指除广告之外而能使公众知悉的各种宣传方式,这一解释概括性表述弥补了只对广告这种宣传方式进行规范的不足。虚假宣传会使他人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产生误解。“引人误解”是指足以导致消费者对产品的有关信息如质量、成分、产地等产生错误的理解,做出与事实不符的判断,从而影响其对产品的选择。“引人误解”作为这种行为的特征具有特殊的意义。其实意义是,不引人误解的宣传不是虚假宣传,只有引人误解的宣传才是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在认定虚假宣传时,应注意宣传的内容是否会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解。
    本案中,宝洁对销售商品的宣传内容事实上已经足以导致一般相关消费者产生误解,对商品产生与事实不符的错误判断,进而做出错误的购买决定,是欺骗消费者的误导行为,该宣传即造成事实上的“引人误解”。
    宣传是商品占领市场最有利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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