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流社会知识竞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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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流社会知识竞赛- 第1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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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己心底最幽暗处的“断背”之情——人说百花的深处,住着老情人。不管你爱与不爱,都是情欲的尘埃。
  至于我个人,不论是糖醋排骨、粉蒸肉还是葱大排,都不足以表达内心深处的百感交集。这么说吧,从前,每一次到北京,我就想喊口号;见到北京女人,就想吹口哨。现如今,北京变了,我也变了,变成到了北京吹口哨,见到北京女人,倒想喊口号了。
   。 想看书来

想不到捉奸这么好玩(1)
看过一部台湾电影,名字很怪,叫《  捉奸·通奸·强奸  》,像王家卫、史蒂芬·斯皮尔伯格和安东尼奥尼合拍的《  欲  》、《  梦  》、《  手  》一样,也是一部三段式电影,不仅在电影结构上像,在推理结构上,更加接近于形式逻辑上的古典三段论:一个男人,看到自己老婆通奸的录像,被私家侦探引至现场捉奸,兵临城下之际,却畏缩不前,因为他无法直面这种惨烈的人生;一个女人,再三将老公捉奸在床,但她的老公是捉也不改其乐,就这样猫捉老鼠,以致捉奸成瘾。忽一日,此二人偶遇在捉奸现场,却都扑了个空。同是天涯沦落人,遂于无限怅惘空虚之中擦出火花,由捉奸者变成通奸者以及潜在的被捉奸者。
  对于大部分捉奸者来说,捉奸虽然是一个将自己证实为受害者和Loser的过程,然而这个过程却自始至终都充满了不足为外人道的心理及生理快感。在《  捉奸·通奸·强奸  》的前半部分,女捉奸者的游戏性乐趣自是溢于言表,而当男捉奸者目睹这一切之后,不由得也自内心深处发出“想不到捉奸这么好玩”的慨叹。
  除了在离婚官司上获得有利于捉奸方的证据的技术性考虑之外,捉奸若当真有这么好玩,不止出自捉奸者非要将自己证实为受害者和Loser的那种受虐倾向,尤在于以被捉方的在道德和法律上的彻底破产( 包括不整的衣衫、可想而知的狼狈不堪,等等 )的现场亲自见证,来证实捉奸者在道德、法律上绝对的正确和压倒性的正义。这种由受虐快感( 绿茶 )和道德优越性( 芝华士 )调和而成的成就感,其高潮虽维持不了多久,但因通常都比一般的性高潮要持久得多,才导致了捉奸者的乐此不疲。
  我只要一想到那丛树便仿佛听见了耳语声秘密的波浪涌来闻到了袒裸的皮肉下热血在跳动的声音透过红彤彤的眼帘观看松了绑的一对对猪一面交配一面冲到大海里去于是他说每一个人都是他自己的道德观念的仲裁者不管你是否认为那是勇气反正它比那行动本身比任何行动都重要否则的话你不可能认真的……
  上文摘自福克纳《  骚动与喧哗  》,昆丁自杀之前的内心意识流独白。如果潜意识也有必要寻找一个代言的话,我觉得它就是世上一切捉奸者的集体无意识。
  当捉奸者一旦因捉奸不成而变成面临被捉的通奸者,乐趣应该还是有的,但终因缺乏了必要的正义感,那种不同寻常的快感也就随之而沦落为普通的动物性性兴奋,最多也就是一种变相的换妻游戏。
  因快感而通奸,因快感而捉奸,每个人,其实都是通奸者和捉奸者的潜在同体。所幸,这是一个狗仔队的媒体民主时代,实行“代议制”捉奸,早上在娱乐版上读到的一条条八卦新闻,端的就是昨夜里一场场无处不在的捉奸行动。当我们不敢正视自己或不愿为正视自己而付出额外成本的时候,就只能以对他人的凌空踢爆来获得必要的受虐快感、正义满足以及偷窥欲。捉奸,一次过满足你的三个欲望。
  人是追求快感的动物,人是追求意义的动物。归根究底,捉奸带来的只是快感,智慧含量不高。寓教于乐的捉奸境界,只有古之高人才能企及。据《  笔记小说大观  》:有痴夫者,其妻与人私。一日撞遇奸夫于室,跳窗逸去,止夺其鞋一只。用以枕头,曰:平明往质于官。妻乘其熟睡,即以夫所着鞋易之。明日,夫起,细视其鞋,乃己鞋也,因谢妻曰:“我错怪了你,昨日跳出窗的,原来是我。”

想不到捉奸这么好玩(2)
常回家看看
  道德上有多么毋庸置疑,在技术上就有多么毋庸置疑的难度——这里说的是捉奸。
  捉奸第一难,难在“捉贼见赃,捉奸见双”。元李文蔚《  燕青博鱼  》第三折:“常言道:捉贼见赃,捉奸见双。燕大,你既要奸,如今还我奸夫来便罢!若没奸夫,怎把这样好小事儿赃诬着我?”商场里的买一送一,人情也,床上之“见双”者,既是人情,也是法理。未能见双的捉奸,犹如一人独酌,兴味索然。只捉到若干蛛丝马迹,如口红以及短信之类,证据不充分,即便是头发这样实在的生物样本,也毫无说服力。
  吾友,多年偷腥老手也,一次老猫烧须,不慎被老婆在卧室的枕头上捡获青丝一根,她的赫本式短发留了十个月,他的地中海式秃顶更是留了十年,而这一根青丝的长度约达50厘米,遂以为这一次铁证如山,看你还有什么话好讲。起先,男方一口咬定此物乃老婆大人所属,经百般狡辩无效,最后,竟一把将那根头发抢过来,打横置于自己头顶,硬说是自己头上所掉。一哭二闹,终因物证远未硬到足以“上吊”的程度,卧室里的CSI,还是皆大欢喜收场于床尾。
  捉奸第二难,难在所谓“见双”者,并非捉到两名目标对象“在一起”就可以了,“见双”犹得“在床”。从前,我国的一小撮通奸者,慑于旅馆住宿制度之威严,或本着既省钱又办事的原则,通常冒高风险在家Soho,民间语文里留下的“陈红捉奸——常回家看看”一说,便是上述历史之遗产。
  如果说“捉奸在床”在从前还算好办,那么,当狗男女的目标“上床”地点从卧室扩展至户外,从床上转战到床下,举凡海滩、浴缸、树林、汽车、厨房( 详情参阅英国某著名安全套品牌前几年发布的一份“全球性调查报告”之“人类最希望发生性行为的场所” ),普天之下,莫非“奸”土,有志捉奸者面临的,无疑是大海捞针之困局。众里寻他( 们 )千百度,那俩却在,云深不知处。
  再三之难,在于不管地方选得多拧巴,性行为本来就是人类至隐秘之事,明媒正娶的合法夫妻尚且要藏着掖着,奸夫淫妇之苟且,能不如临大敌,如履薄冰乎?是故通奸者往往大胆假设小心求证,捉奸者总是小心假设大胆求证。
  1999年,王馨平之父王羽在筹备捉奸之前,不仅核准了地点,而且还专门去查过忠孝东路该地点之房子设计图( 发现他老婆住7号,那男的住9号,中间有门可以互通 ),搞得比买房子还谨慎。即便千辛万苦捉奸在床,如果被通奸者的色胆和意志同样坚定,打死也不承认,硬说你是幻觉,捉奸者还是没辙,搞不好,还会把自个儿也折了进去。去年,许纯美的丈夫( 第三任 )黄海明凌晨亲往许之“小男友”林宗一( 比她小23岁 )的住处捉奸,破门而入之后,赫见奸夫淫妇大被同眠,双双在床,穿着睡衣的“上流美”而且上半身赤裸,以为万无一失,逮个正着,不料被惊醒的许纯美反对捉奸者大声斥责曰:“你是怎样进来的?你来干什么?”非但先声夺人,而且还辩之以“只是盖棉被纯聊天”的说。
  查此事古已有之,“燕人李季好远出,其妻私有通于士,季突至,士在内中,妻患之。其室妇曰:‘令公子裸而解发,直出门,吾属佯不见也。’于是公子从其计,疾走出门。季曰:‘是何人也?’家室皆曰:‘无有。’季曰:‘吾见鬼乎?’妇人曰:‘然。’‘为之奈何?’曰:‘取五牲之矢浴之。’季曰:‘诺。’乃浴以矢。”(《  韩非子·内储下 》)“乃浴以矢”一曰“浴以兰汤”。兰汤者,加料沐浴液:“五月……蓄兰,为沐浴也”(《 大戴礼记·夏小正 》),《 楚辞·九歌·云中君 》亦有“浴兰汤兮沐芳”之说。

想不到捉奸这么好玩(3)
不过,“兰汤”也可以指女人,尤其是美女的洗澡水,而且是用过的洗澡水。韩非子里的捉奸者燕人李季,所浴旨在辟邪,“五牲之矢”( 五种牲口家畜的粪便 )还算是客气的,若是后者,可真是千古奇冤,跳进兰汤里也洗不清了。
  捉奸二十二条军规
  王羽向穿睡衣的“奸夫”张昭冷笑说:“玩别人的老婆就要付出代价。”证明自己的老婆被别人玩( 或者玩别人 ),也要付出代价,可能更多。退一万步,即便是捉奸在床,铁证如山,捉奸者除证明了自己的“受害人”身份之外,基本上得不到别的什么实惠。
  按照现行《 婚姻法 》第46条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也就是说,我国法律不认“通奸”只认“同居”,而对于“同居”的定义,则是“必须要吃、住、行、用、穿、睡都在一起”。显而易见,“捉奸在床”在法律上所能证明的充其量也就是“同睡”( 最多再加一个“同穿” ),而且是“同睡一次”,打起离婚官司来,很难成为有力的呈堂证供,因为法院不可能因为“同睡一次”就判定两人“同居”事实成立。
  我国台湾地区,是地球上少数还保留有“通奸罪”的文明开化地区之一。依据相关法规,如果夫妻之间出现了第三者,受害者可以控告对方“破坏家庭”罪,若查到有性关系并捉奸在床者,则以“通奸”罪名按刑事案件论处,判刑若超过七个月,当事人就得坐牢。因此,苦主乃享有“依法捉奸”的权利。
  不过,“通奸”的法律同时也明确规定,“捉奸在床”乃定罪的必要前提。此外,在进行捉奸行动之前,受害人必须报警,然后还要连同警方人员一道前往捉奸。黄海明捉许纯美的奸,先是严格按程序前往台北市士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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