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死之战》

下载本书

添加书签

生死之战- 第17部分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权力让我们判这个人刑,你去向公安机关控告他,如果经过侦查、审查起诉,公安和检察院都认为他是犯罪,起诉到我们院,我们会秉公处理的。 。 想看书来

以毒攻毒:全国冒出税务爱好者(2)
刑事罪的确认程序非常不同,所对应的刑罚也最严厉。民事程序中是欠债还钱,要加利息,给别人造成损失要赔偿、或者支付违约金;但民事诉讼不会剥夺人的人身自由。而触犯刑法却会“进笼子”,一关几十年,强制劳动,被剥夺正常生活、政治权利,严重的要判处死刑。刑罚具有威慑性,理论上说,一国的刑罚要足以让该国的人民不敢犯罪。
  因此,给人定罪的逻辑也是非常严格的,似乎有、似乎无,可能有、也可能没有的行为,绝不可以认定为犯罪,这叫做疑罪从无。对于宗庆后个税案,如果宗庆后能够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让人觉得他可能也不一定就是犯罪的话,宗庆后是无罪的。
  只有铁证如山,才能把人定罪。
  而我要向公众解释的两点是:第一,宗庆后的确能对纳税的行为给出了合理的解释;第二,如果宗庆后能够合理地解释他不交税的行为,宗庆后就是和你我一样无罪的人。接下来我从刑事侦查、刑事证据的角度来分析:税费漏缴是否能够得到合理的解释。
  首先我需要解释一些刑事侦查、刑事诉讼方面的知识。
  刑事侦查的手段是非常有意思的。公务人员与律师都是通过蛛丝马迹来推断,得到确定或否定的结论;比如一起杀人案,受害人家属怀疑女儿是被她的前男朋友害死的,结果警方调查发现案发当天,这个男友在另一个城市,这就排除了嫌疑。举一个非常极端的例子,北京高院前几年曾经审理一个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出示了受害人发给他的一条短信,短信内容足以证明发短信的时间犯罪嫌疑人跟受害人是不在一起的;而法医鉴定受害人在发短信之时,或者发短信后一个小时内就死亡了:所以排除了这个人的嫌疑。经过一段时间的排查,最后在*调取这条短信记录,移动的技术人员却发现了问题:这条短信发出时,两只手机相距不超过十米。原来,犯罪嫌疑人在作案以后,用受害人的手机给自己发了这条短信,左手手机发,右手手机收。这下子犯罪分子落网了。
  如果不是怕偏题,关于这个题目希望能够多讲一些。回头说宗庆后这件事情,也是有一个细节引起了我的注意。
  这个细节是很明显的,所有的媒体都提到:达能计算出来的应纳税款,比宗庆后计算出来的应纳税款,多了几百万;所以媒体都评论,不明白宗庆后补缴三亿税款和罚金时,为什么居然还少交了几百万。但是换个角度,这个线索说明宗庆后实际收到的报酬,比达能帐面上宗庆后应得的收入,少了许多。按税率换算,达能少给了宗庆后几千万。那么宗庆后的话是有证据支持的——“达能付给宗庆后的钱,少了一块”。少的这几千万,宗庆后认为是缴纳的个税款。
  根据税务机关核查的资料,宗庆后需要补缴的税款是一亿多。加上罚的滞纳金,宗庆后补缴了将近三亿。如果达能确实给宗庆后交了税,那税务部门还需要给宗庆后退税。
  为了弄清楚达能应该付给宗庆后的数额,我的助手根据协议、一些历史数据,算了一天时间。由于约定的模糊、汇率的原因,无法计算准确的数字,所以我的助手只能得出一个约数——这个数字比宗庆后实际收到的数字多了将近一个亿,合理的解释的是达能扣除税费后,把税后收入付给了宗庆后。。 最好的txt下载网

以毒攻毒:全国冒出税务爱好者(3)
不排除我的助手有计算误差的可能性,但是这个证据足以证明:达能必然为宗庆后缴过税,可能是所有的,至少是绝大部分。
  由于个税案所有的证据都系达能提供,我们手头没有任何原始资料,因此个税问题对我们来说是一个挑战。2008年4月中旬,外界猜测纷纷,而税务机构需要层层协调。我与宗庆后穿梭往来北京杭州,几天内我打了两个来回。2008年4月22日宗庆后来北京,随我会见了税务方面相关部门的人士,听取他们的专业意见。
  得知我们在为税案奔走,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主任史俊明律师也把他的意见发过来,我也就相关的进展与他磋商;许多英文的资料在考验我的助手的英文水平。4月23日我随宗庆后回杭州,向浙江省税务局汇报在这个问题。无论在个税问题,还是在国有资产的问题上,中国各地区的执法力度是不同的,个案也会有差异,所以任何案件处理都马虎不得。
  自掘坟墓的秦鹏税案
  而绝佳的反击机会在等待着我们——秦鹏承认,他在担任达能在华公司的董事和董事长期间,得到的薪金由达能公司在境外支付。这些境外收入是从来没有向中国政府申报过个人所得税的;其总和估计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
  在此之前,娃哈哈手中没有达能董事与其他高管收入的翔实资料;宗庆后明知达能在华高管的收入不向中国政府申报,但是苦于没有证据。而达能雇佣了宗庆后,反而能够把老宗玩弄于股掌之上。
  在2007年6月,娃哈哈诉秦鹏竞业禁止一案在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庭审中,达能的律师却亲口“供认”秦鹏在境外拿报酬。真是“没有枪,没有炮,敌人给我们造”,达能又演了一出自掘坟墓的好戏。
  于是乎,沈阳判决之后,相继有10多名“税务爱好者”在全国各地实名举报秦鹏涉嫌巨额偷漏税。
  这些“税务爱好者”分别将秦鹏涉嫌偷漏税一事举报给国家税务总局和广东、江苏、河南、四川、上海等多个省市地方税务机构,要求对秦鹏进行核实查处。依据中国税法相关规定,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报酬,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达能公司并未为秦鹏据实缴纳个人所得税,接受其劳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也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同时呢,秦鹏案也只不过是一个开端。由于达能公司支付中国区高管薪金的方式大多由国外母公司支付,达能的麻烦大了。
  ——这时候正是美国税案曝光,两岸三地绿卡门如火如荼的时候,媒体的热情与参与度正高,每天联络我询问事件的新进展。于是我得以幸灾乐祸地说,“宗庆后个税案早已定局,宗庆后放弃美国绿卡后,美国税案由于送达等手续问题可能是数年以后的事情,也完全可能不了了之。现在正当时的,还是说一说达能高管偷税的事情吧。”同时澄清说宗庆后已于2008年6月份在中国上海的美国驻华领事馆办理了放弃绿卡手续。
  

红帽子的故事讲给达能听(1)
“红帽子”是一个典型的中国词汇,是中国转轨经济中的特殊产物。所谓“红帽子企业”,就是“挂靠”在公有制单位之下的私营企业,它们每年缴纳一定的管理费用,出资、经营皆为私人,注册登记的却是国有或集体性质。说白了,就是名为公有、实为私有。娃哈哈是典型的红帽子企业。
  红帽子企业的法律风险是非常大的,因为,企业戴着红帽子,意味着虽然企业是“老板”辛苦创业的,但是其资产全挂在国家的名下。
  私企最初戴“红帽子”,第一是因为“方便”。戴上红帽子,有减免税优惠、银行贷款方便、签合同方便,做生意方便,例如当时的国营企业还不允许私营企业进入“联销体”,私企产品进不了商场。当时私有企业只能在工商注册成个体户,企业得以叫做“公司”是很有面子的事情。上个世纪80年代,中国一时间冒出了几百万家乡镇企业。
  但是由于产权混乱,“红帽子企业”的纠纷日渐增多;而且因为戴上了“红帽子”,老板分掉自己的利润是“贪污”,调拨自己的资金是“挪用公款”,一旦被人抓住小尾巴,就要了命了。
  *南巡讲话是一个分水岭,此后,第一次大规模的“摘帽”行动开始了。90年代中期后,摘帽子之风波及全国,这是“摘帽”的第一个方便时期,带有有组织的、强制摘帽的色彩。
  但是90年代中后期,“红帽子”企业曾一度回潮,一些已经摘掉了帽子的企业,又重新开始“戴帽子”。原来当时很多私营企业开始做出口生意,但是那时的外贸自主权是不对私营企业开放的;企业发展了,发现征用土地时的待遇也是不一样的;说到用人,无论在户口还是福利待遇上,私企都不能从政府那里得到与国有和集体企业同等的分配待遇;同样,私营企业在享受贷款方面也不如集体企业和国有企业……于是这就出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南巡之后,大家都欢天喜地摘帽子,觉得现在名正言顺了,挣的都是自己的,不用再顶着集体的名字做事了。摘了之后却发现,原来在经营中还有很多障碍,所以就出现了‘红帽子’回潮的现象。”
  此后,是一段摘摘戴戴,戴戴摘摘,有戴有摘的时期,这个过程中,有些“真集体企业”也悄悄挤了进来,也想混水摸鱼摘掉“红帽子”,化公有为私有;90年代中期以后,国有企业改革曾一度引发“国退民进”政策,许多“打工族”,及手里有点钱的人,从政府手中购买亏损的企业(当然账面上亏损没钱,企业不一定亏损没钱),以及混水摘帽,MBO(管理层收购)甚至一度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可行性方案。但是,这阵风没刮长,短短几年时间就收手了;国退民进政策的收手,伴随着政策的矫枉过正,也就是说,国退民进造成了许多“暴富”现象,激起了民愤,包括学界,也包括一部分政治力量——一些省份停止了摘帽,开始严格控制国有资产流失。
  在处理红帽子问题中,浙江的模式是政府主张硬摘。浙江很多“红帽子”企业实际上是私营企
小提示:按 回车 [Enter] 键 返回书目,按 ← 键 返回上一页, 按 → 键 进入下一页。 赞一下 添加书签加入书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