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越之绝色赌妃-晚歌清雅_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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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越之绝色赌妃-晚歌清雅_完- 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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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标志权力等级,代表职责之轻重,任务之简繁。官与职是分开的,既可以有官无职、有职无官,更可以官大职小、职大官小。总之,品位分类是以人为中心的,着眼点在人而不在事。

    在职位分类结构中,文官本身的等级和行政部门中职位的等级合二为一,官和职融为一体,不存在品位分类结构中那种独立于职位的官阶。总之,职位分类是以事为中心,等级随职而定而非随人走。'14'

    品位分类制最主要之特点是对“人”的分类,而非对“事”的分类。对“人”的分类,系指对人员的品级官阶加以区分,而不涉及各等级人员所担任之“事”,即工作职务的分类。

    品位分类制重视人员的品级、官等、年资与资格,而不是工作职责的性质与程度。人事行政学者多强调品位分类不是工作职务与责任的分类,而是人员的资历与品级的分等。'15'

    那么“职位分类”的重要特点之一,就在于“级不随人走”,就在于“官和职融为一体,不存在品位分类结构中那种独立于职位的官阶”。在这里,职等、职级的等级都是从属于职位的,它们不是文官个人的等级,所以若无职位,便无等级可言'16'。比如说:“美国文官的等级具有职位属性,而没有人身属性。这就是说文官的工资级别一向是跟职务而定的,文官本人没有级别。工资随职务而定有按劳付酬的好处。”'17'

    至如“品位分类”的特点,可以随手拈来军衔制作为例子。军衔与军职分离为二:上将、中校、少尉之类军衔是从属个人的品位,师长、团长、连长等军职才是系以权责的职位。中国在1956年7月向国家工作人员颁布了30级“职务等级工资制”。在这个制度下,同样是局长或县长,其“行政级别”及工资待遇却可能大不一样,同工不同酬的现象由此而生;若逢工作调动,这位前任局长或县长的“行政级别”将跟着他到达另一职位。这种“行政级别”,也是一种相当典型的“品位分类”。在上述情况中,职位确定权责和任务,官阶则确定官员自身的地位和报酬。由于二者是不一样的,所以常能看到官大职小、职大官小的事情,甚至有官无职的现象。

    品位分类是以“人”为中心的,结构富于弹性,官阶的存在给了文官较大的稳定安全之感,职务变动也不致丧失位阶、待遇下降,而且它比较简单易行。职位分类则以“事”为中心,因而避免了同品文官职位不同、因而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它强调专才专用,重视科学管理与效率,保证公开性与民主性。所以学者的如下说法就不足为怪了:从历史看,“在开始实行常任文官制度时,一般都采取品位分类结构”'18'。较早出现的官员等级制多呈品位分类,这是因为传统社会更重身份,而身份是一种以“人”为本的地位。“品位等级代表人事制度中升迁与待遇之地位,位高者权重,优遇荣宠,自属荣耀之事,故古代文官莫不以获高官厚爵为荣,品位秩等适足以满足此等希名求位心理而鼓舞其上进。现代文官固然不以热中名位为根本要图,但公务人员在品位观念影响下,仍以享有品级地位为荣,是不容否认的,在这方面,品位制确比职位分类制更具激励作用。”'19'

    西方的文官制度改革始于英国,这时的文官制度就属于“品位分类”'20',人们或以“绅治型”、“贵族型”概括之,说它“出身与考选均有不同,次一等级的人员,很难晋升高的等级,身份难以流通升晋,男女待遇亦不平等,有似封建时代的贵族制”'21'。英国文官制形成较早,残留着浓厚“绅治”、“贵族”色彩并不在意料之外。台湾公务员分为特任、简任、荐任、委任几大类,每类又分若干阶,这也是“品位分类”的例子。台湾学者把它称为“名器尺度”'22',这种论调,传统气味扑面而来。此外日本曾把官吏分为敕任、奏任、简任三大类,亦属同类。不过在60年代末英国文官制已向“职位分类”靠拢,台湾、日本在数十年前也都发生了类似的转型。中国的公务员制度向“职位分类”的过渡,不过刚刚开启而已。美国则早在20世纪初就率先推广了“职位分类”,其文官体制被认为是这种分类的典型'23',而且和美国政治文化的科学、民主精神息息相关'24'。有一种文官制度的分类,把德国、法国的称为“官僚型”,把英国的称为“贵族型”,而把美国的称为“民主型”'25'。当然,“品位分类”和“职位分类”二者其实也是利弊相兼的。最新的动向显示,以效率为目的并强调按劳取酬的“职位分类”,实践中也存在着改良余地'26'。

    “品位分类”和“职位分类”概念已经简介如上了,继踵而来的问题便是:对中华帝国的官僚等级制研究,这些概念到底能提供什么启发呢?中国古代文官制度相当精致发达,其等级制度是相当完备的。虽如前述,传统的官员等级制大多采取“品位分类”形式,不过若从品级从属于职位、还是另有“从属于个人的品级”这个区别着眼,那么即使在本书所论的汉唐官阶制范围,还是能看到复杂得多的情况。进而再把“职位分类”重效率、以“事”为中心,“品位分类”重“身份”、以“人”为中心一点纳入考虑,我相信就能够提供一个新鲜视角。本章下一节就将提供一些情况,显示秦汉以“若干石”禄秩来标志的官僚等级,具有从属于职位的意味;同时唐宋“散阶”则构成了另一类型,它作为官僚们的“本品”,无疑就是跟人走的“品位”。那么“品位…职位”框架,看来就是个很便利的工具,可以更清晰地揭示汉代禄秩和唐代散阶之间的差异,从而为两汉魏晋南北朝的官阶研究注入新意,收“以论带史”之功。

    不过若把“职位分类”一语直接用于古代,在初步尝试之余,犹疑依然挥之不去。在最初的思考中,我曾把汉代禄秩称为“以职位分类为主”的制度,把唐宋阶官称为“以品位分类为主”的制度。也就是说,还不打算把禄秩、阶官分别与“职位分类”、“品位分类”等同起来,而只是以何种特色“为主”'27'。还曾考虑可以更谨慎一点儿,采用杨树藩先生的成说,把唐宋散阶称为“阶职分立制”(详后),另创“秩职合一制”指称汉代禄秩。最终我还是感到,“职位分类”概念是很富现代性的,它伴随着职门、职系、职级、职等的精密规划,伴随着对权责资格的复杂考察,两千年前的等级制在这一点上很难与现代比拟。尽管汉代禄秩可能显示了从属于职位的色彩,而后代有些时候职事官品与官僚“本阶”被区别开来,但传统政治秩序中依禄秩或官品而授予的身份特权,依然使各种等级都染上了“品位”色彩。

    事实上,“品位分类”和“职位分类”这种现代概念,在制订时并未考虑传统中国的政治现实,二者间存在着一大片尚未清晰定义的灰色区域,给自由引申留下了不小余地。一方面,若是断言传统官阶制,包括汉代的禄秩等级,全都属于“品位分类”,人们完全可以振振有词地给出许多“说法”;而另一方面,“是否存在着跟人走的等级”这个视角,确实有助于区分历代官阶制间不容忽略的差异,弃之可惜而不宜割爱。根据对史实的了解,我们有信心令“品位…职位”框架显示出锐利的分析价值,不过在这会儿做一些必要修订,使之尽量切合于研究对象的性状,当是明智之举。

    在设计分析框架时我们遵循如下原则:尽量充分考虑各期各类官阶制的不同特征,并尽可能地以最便于把它们区分开来的方式定义概念。由此,本书最终的概念策略是:改用“品位分等”和“职位分等”二词,对“品位分类”和“职位分类”二词取而代之。“分类”的字样改换为“分等”,便可以淡化与现代制度的可能联想,并“稀释”其职门、职系、职组等横向的“分类”意义,同时在纵向的“分等”上凸显一个关节之点:这等级是从属于职位的,还是另有独立于职位而跟个人走的位阶;进而再把重效率、以“事”为中心,还是重身份、以“人”为中心的问题,纳入考虑。

    一番修订之后,这个由“品位分类”和“职位分类”而衍生出来的“品位…职位”视角,或许就具有了更大可行性。在此之后,若有人坚决主张各种传统官僚等级制都属“品位分类”,传统中国并不存在“职位分类”的话,这和我们的视角已不存在冲突牴牾。我们已预先避开了他指责的锋芒,让他扑了一个空儿:本书所用术语已经是“品位分等”和“职位分等”,而不再是“品位分类”和“职位分类”了。从这两种“分等”出发,考察所涉各种不同官僚等级的特征,及其来源、变迁和意义,由此就成了研究官阶制时可选择的思路之一。

    进一步说,这个“品位…职位”视角的价值,还可以通过与另一组概念的结合,而变得更为精致丰满。考察时我们的关注并不限于官品官阶本身,也关注着由官品、官阶的变迁而投射出的传统官僚的性格变迁,由文官等级制问题进及于帝国官僚政治问题。这就将涉及专制强度与官僚特权之间的制约与均衡,官僚对专制者的从属程度,其与各个社会阶层的关系,其自主性的限度、其贵族化倾向,以及官僚自身构成一个阶级的可能性,等等。在此不必过多征引以免枝蔓横生,以色列学者艾森斯塔得提供的一个分析框架,我们觉得已足够清晰明快了。在艾森斯塔得看来,帝国官僚可能呈现的政治取向大略有四:

    1.同时为统治者和主要阶层维持服务的取向;

    2.演变为仅仅是统治者的被动工具,几乎没有内在的自主性,或几乎不为民众的不同阶层提供服务;

    3.取代了其为不同阶层和政权服务的目标,代之以自我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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