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天有眼 作者: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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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天有眼 作者:方华- 第6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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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二三九厂技工学校学生李墨男,1995年6月6日在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民旺胡同,见杨某、孟某无故寻衅滋事,殴打陆某某时,李墨男为及时制止不法侵害行为而采取必要防卫行为时将杨某打伤。同年6月19日,李墨男因故意伤害被公安机关羁押,6月29日因伤害罪被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起诉后,东城区人民法院于1996年5月29日对李墨男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认定李墨男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判决李墨男无罪。 

        判决后,李墨男向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请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赔偿请求人李墨男为使他人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故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李墨男没有犯罪事实被错误羁押,检察机关应当予以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2项、第3项和第25、第26条的规定,决定支付李墨男被羁押期间的赔偿金8214。80元。同时,对李墨男要求恢复学籍问题,虽不属于刑事赔偿范围,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也积极与有关部门联系,使李墨男恢复了学籍。 

        湖南省东安县蒋先明、李常青、唐世军3人因涉嫌1996年9月18日213次旅客列车发生的一起盗窃案,于1996年12月26日被衡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批准逮捕,1997年1月14日衡阳铁路公安处移送审查起诉。经衡阳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和补充侦查,查明1996年9月18日在213次旅客列车上发生的盗窃案并非蒋先明等3人所为。1997年2月26日,衡阳铁路运输检察院做出了撤销对蒋先明等3人逮捕的决定,予以释放。 

        1997年3月12日,蒋先明等人向衡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提出赔偿申请。衡阳铁路运输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蒋先明、李常青、唐世军3人没有参与213次旅客列车盗窃案,对3名请求人做出批准逮捕决定是错误的,依法应予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2项、第19条第3款、第26条之规定,1997年6月3日,衡阳铁路运输检察院决定对蒋先明、李常青、唐世军等3人被错误逮捕羁押63天各支付赔偿金1540。35元。 

        山东莱芜市钢城区黄庄镇马家庄村农民马清武,于1994年6月1日,承包莱芜市钢城企业集团汽车运输公司配件站。承包合同规定:1994年6月至12月,马清武每月上交汽车运输公司15000元,其他费用包括税款、工人工资等由马清武负担。马清武承包经营期间,利用加价开发票或售货后不开发票,共得人民币67323。61元。马清武于1995年3月和5月两次发给本站六名职工每人7000元,个人所得25326元。莱芜市钢城区检察院认为,马清武的行为是贪污行为,已构成犯罪,于1995年12月23日对马清武刑事拘留,同月30日将其逮捕。1996年6月11日以马清武犯贪污罪向钢城区法院提起公诉。钢城区法院以贪污罪判处马清武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后马清武不服,向莱芜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经审理,莱芜市中级法院撤销钢城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钢城区法院重新审理。 

        1996年11月1日,莱芜市钢城区检察院又以同一事实以侵占罪向钢城区法院提起公诉,钢城区法院认定马清武犯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马清武不服提出上诉。莱芜市中级法院认定本案属于经济承包合同纠纷,撤销钢城区法院的刑事判决,宣告马清武无罪,并于1997年2月4日将马清武释放。 

        马清武从被拘留、逮捕至无罪释放共被羁押410天。钢城区检察院共扣押各类款项总计224332。51元,利息4978。1元,共计229310。61元。 

        马清武被无罪释放后,先后向钢城区法院、钢城区检察院申请赔偿。两单位对此案未做答复。1997年5月5日,马清武向莱芜市检察院申请复议。莱芜市检察院逾期未做出复议决定。马清武于1997年7月8日向莱芜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 

        经审理,莱芜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赔偿请求人马清武申请赔偿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钢城区检察院扣押的存款及有关票据应予返还,并应赔偿直接经济损失,遂做出以下赔偿决定: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和钢城区人民检察院各赔偿马清武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5012元;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负责追回并返还马清武的银行存款及有关票据本金及利息229310。61元。 

        1997年12月23日,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做出决定,由邵阳县公安局赔偿死者曾学礼的亲属曾繁玉、邓冬娥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赡养费共计136350元。 

        这是一起民警非法暴力致死嫌疑人而引发的赔偿案件。死者曾学礼生前系一盗窃案件的犯罪嫌疑人。1996年1月7日下午,邵阳县谷州镇派出所所长赵某、镇政法书记刘某及失主黎某等人将曾学礼由谷州镇押往诸甲亭乡起赃,中途在下花桥一饭店吃饭。不料曾学礼乘人不备逃跑,旋即又被抓回,刘某便将其双手反铐后坐在一条方凳上。这时,所长赵某喊来本所民警李若飞,赵某当即打了曾两个耳光,李若飞则上前抓住曾的头发将其后脑往墙上撞了两下,接着又将曾推倒在水泥地板上,曾左侧头部着地。曾学礼于次日凌晨死亡,经法医鉴定,系外界暴力致颅骨骨折,硬脑膜外血肿,脑挫伤死亡。1997年1月29日,民警李若飞被邵阳县法院认定犯有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同年3月16日,曾学礼的父亲曾繁玉、妻子邓科娥以公安民警致死人命为由要求邵阳县公安局赔偿,但该局收到申请书后拒绝赔偿。二申请人向邵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局不予受理,故于同年8月1日向邵阳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 

        该赔偿委员会审查后认为,邵阳县公安局民警李若飞在执行职务时随便动手打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造成曾学礼死亡,应承担其赔偿责任。故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有关条款,做出了上述决定。 

        检察机关开展刑事赔偿工作,从中看到了实行国家赔偿的重要作用:其一,通过办理赔偿案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予以赔偿,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社会稳定。其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有关的国家机关纠正违法行为,履行赔偿义务,这是一种群众监督,能够促进国家依法行使职权。其三,通过办理赔偿案件,找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其四,通过办理赔偿案件,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依法予以处理,有利于国家机关督促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有利于廉政勤政建设。 

        湖南各级检察机关在刑事赔偿工作中克服“自身伤疤不好揭”的思想,敢于正视自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办理曾某赔偿请求案时,由于检察机关个别干警在办案中刑讯逼供,造成被调查对象重伤的严重后果,损害了检察机关的形象。对此,该省市区三级检察机关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干警不护短,依法定罪起诉,同时,给被害人损害赔偿7万余元,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办案中,他们认真分清赔偿请求是否符合赔偿法规定的条件,然后对照法律规定合情合理地做出赔偿或不赔偿的决定。如陈贵清赔偿案,陈是一个聋哑人,公安机关在侦破一起抢劫杀人案时,由于犯罪嫌疑人谢某为掩盖胞弟的犯罪行为,故意诬告陷害陈某参与作案,公安机关将陈某提请逮捕后,因时间紧,陈某本人又不能清楚地表达,检察机关对陈做了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根据有关线索,查清了陈无作案时间,陈某被错捕羁押104天。对这起错捕案,当地检察机关实事求是地做了赔偿决定。3年来共受理刑事赔偿请求71件,决定立案40件,已办结32件,其中给予赔偿9件,决定不予赔偿23件,赔偿金额10万余元。 

        河南省检察机关严格执行国家赔偿法,积极稳妥地开展刑事赔偿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仅1997年全省检察机关就立案办理刑事赔偿案件71件,决定予以赔偿16件,支付赔偿金额6。17万元,返还公民财产6200元。 

        在开展刑事赔偿工作中,河南省检察机关始终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工作原则,对公民的赔偿请求积极依法受理,认真审查,做到不推不拖,凡是依法符合立案条件的,都能及时立案,限期办结。涉及到共同赔偿的,检察机关先受理案件,然后主动与公安、法院等单位协商,给赔偿请求人一个明确负责的答复。全省检察机关把公民的赔偿请求列入承诺服务的范围,对公民的每一件赔偿请求都能依法受理、负责到底。 

        无论如何,国家赔偿法作为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正在逐步被更多的人所认识和接受,这部法律及其相应法律、法规的制定、出台,对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赔偿法实施已经3年多了,不应仍让人望“法”兴叹,徒生“草色遥看近却无”之感叹。 

        前不久,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和修改后的刑诉法的规定,率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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