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天有眼 作者: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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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天有眼 作者:方华- 第3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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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年、2年、3年,法院的判决杳无音讯。 
        第6年,也就是1995年,当初审此案的徐法官在外地法庭任职多年后,又调回已县改市的铁力法院。一天,新任法院院长亲自交办一个案子,打开卷宗,徐法官呆了——这竟是6年前自己初审的香香损害赔偿案。案子怎么至今还没结?怎么6年间,卷宗中只多了一份法医鉴定?! 

        此案一定要审,而且要尽快审结。时隔6年,徐法官第二次开庭审理香香人身损害赔偿案。 
        1995年7月14日,铁力市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由原县农电局、现市电业局向受害人隋香赔偿医药、残疾补助、生活费共计3123548元;市石油公司赔偿2000元;香香的监护人承担全部费用的20%;安装假肢费用待隋香18岁后另案处理。 

        市电业局不服此判决,仍以6年前第一次到庭时陈述的理由上诉至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年11月24日,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市电业局还是不服,再次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省法院于1996年12月25日裁定,撤销铁力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和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发回重审,并附函提出要求: 

        一、分清电业局和石油公司的责任,如分不清双方各负50%的责任; 
        二、医疗等费用的赔偿与假肢费一并审理; 
        三、鉴于受害人伤势严重,家庭生活极其困难,建议免去20%监护人的责任。 
        从案发至今已10个年头,此案审理也有9年。香香已从幼女长成少女。还要多长时间本案才能审结,还要多少个年头判决才能执行,这些都无从知晓。 
        伤残、穷困、遥遥无期的诉讼,隋香一家人承担了多少,能承担多少,也只有他们自己知道。 
        假如,当事的那些人有点同情心,也许香香受煎熬的时间会短些! 
        假如,我们的法律能够更严肃一些,也许这样审限为6个月的案子,不会一审就是6年、10年! 
        1998年2月25日,《法制日报》以整版的篇幅刊发了小隋香案的报道《天若有情》后,舆论哗然,举国震惊。一个月后,3月25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再次报道了悬而未绝的隋香赔偿一案。媒体的曝光引起了中央有关领导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以及副院长祝铭山、唐德华等领导的高度重视。肖扬院长要求有关单位迅速调查了解并催办此案。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决定,责成黑龙江省高院督促伊春市中院尽快执行再审判决,以保障受害人的生活和医疗的需要;限时黑龙江高院督促伊春中院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认真处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将向全国各级法院通报此案。 

        据悉,伊春市中院于3月24日已对此案做出了再审判决,3月26日宣判赔偿隋香各种损失共计167万余元。其中,铁力市电业局赔偿66万余元,石油公司赔偿50万余元,共计116万余元。 

        隋香损害赔偿案,从起诉到再审做出判决长达9年之久,黑龙江省法院调查认为,审判机关存在著作风拖拉、个别审判人员失职、领导失察等问题。为此,有关部门决定对铁力市法院、伊春市中级法院对隋香案负有责任的庭长、副庭长、院长、副院长等7人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和通报批评等处分。 

        在调查此案的同时,省法院还发现了铁力市法院立案、执行需向市政府请示协调这一违法问题:1996年11月至1998年3月,铁力法院共请示政府协调案件51件。 

        稍有宪法常识的人都知道,人民法院是宪法规定的惟一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机关。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对诉讼案件的立案权与执行权作为国家审判权的基本组成部分,当然只能由人民法院来行使,不容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染指。铁力市人民法院作为国家一级审判机关,不可能连这点宪法常识都不清楚。而铁力市一位副市长明知这种做法是“把手指头插进转动的磨盘眼儿”,却愣是非插不可,此种“义无反顾”的违法举动,更是令人吃惊。对此,只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在铁力市法院和市政府一些人眼里,神圣的国家根本大法——宪法,与他们的长官意志和手中权力相比,实在不值一提。而铁力市法院一位负责人称这种做法为“摸着石头过河”,意即他们是在“改革”、在“探索”。对宪法规定进行所谓的“改革”与“探索”,这个“石头”摸得太离谱了! 

        现在,我们再回过头来看隋香赔偿案: 
        隋香案一审审了6年,而这6年中,从立案到结案只开过两次庭。原因何在?是案情复杂、调查取证量大吗?不是。是责任难分、是非难断吗?也不是,用被害人伤情治疗来终结、法院内部人员工作等理由来解释,也难以自圆其说。1991年4月9日公布实施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5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隋香案1989年初夏立案,当时,我国《民事诉讼法》还未公布实施,因此,直到《民事诉讼法》公布前,我们对该案办案时限上的问题可不作评价。但是,1991年4月9日《民事诉讼法》公布实施之后,该案又“踏踏实实”地被放了4年,这就不能不耐人寻味了。法律既然对审判时限已有明确规定,那么,隋香案超过6个月审判时限是否经过本院院长批准呢?如果报批了,又超过审限6个月是否报经上级法院批准了呢?如果没有按规定报批,这就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时限的规定,责任该由谁负?如果报批手续齐备,该案一审6年未结,上级法院批准审限如此之长的理由又是什么呢?此案从第一次开庭后,到第二次开庭前,6年间卷宗里只多了一份法医鉴定,这说明,在长达六年的时间,法院并没有做其它的调查取证工作。如此看来,此案审限一延再延完全是人为原因。这种做法是不是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不是再清楚不过了吗? 

        另外,《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申诉案件,办案时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伊春市中级法院对隋香案再审了一年多,也大大超过了审判时限。中央电视台记者采访时,该院主管院长却讲这个案子我不太清楚,是看了《法制日报》才知道的。如此这般,这个案件再审超时限是否经过院长批准就不言而喻了。案子到了中院一年多,主管院长却全然不知,审判监督作用又从何谈起呢?许多人反映,不少案件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足,但不知什么原因,一拖就是几年乃至更长,致使许多法院积案甚多,给当事人的身心、经济造成重大损失,人民群众极为不满,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形象和法律的严肃性。这个问题难道不应该引起我们的审判机关重视吗? 

        可以说,该案9年未断的根本原因只有一个,就是没有依照《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的规定履行审判职责,也就是说没有依法办案。政法机关天天在讲要严肃执法、秉公办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等等。然而,面对一个忍受断臂之痛坐在法庭上的女孩子,面对为给孙女讨公平一次又一次老泪横流的老人,面对因女儿断臂无钱治疗而柔肠寸断的母亲,我们的一些执法者却无动于衷,把一个并不复杂的案件一拖就是9年。抛开执法严肃性不论,这能说是对人民负责吗?如果此案原告不是与他们毫无关系的农家女隋香,而是他们的妻子儿女、父老兄弟,或是此案发生在某些有权力、有地位、有关系的人身上,他们对此案还会是这种办法吗?隋香案被一拖9年的事实也足以证明,我们的法官队中确有那么一些拿着人民的傣禄,头戴国徽、肩扛天平,却对人民的疾苦漠然置之的人。 

 第四章 当权力失去控制

                     一、越权即腐败 

          江苏盱眙检察院“创收”有道,办案中强拉赞助。反贪局限制人身自 
        由,知错并不悔改,还给受害者留一条“尾巴”。分明是绑架案,检察院 
        非要“设计”出非法拘禁,为犯罪嫌疑人开脱罪责。超越权限执法,腐败 
        分子玩火。 

        在司法机关中,公安、法院、检察院是主要的三大系统。三者在工作分工上并没有主次之分,而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检察院系统实际上是在行使一种执法监督的作用,可以说,严防司法腐败检察机关是一道法律的屏障。但是,人们不禁要问:倘若检察机关的个别执法者,人民赋予他们的权力一旦失控了,检察机关岂不也滋生了腐败? 

        担心并不是多余的。有例为证。 
        江苏省盱眙县检察院“创收”有道,在办案过程中强拉赞助,对扣押的款项任意截留,超越职权乱搞罚没。 
        1997年4月1日,正当河南鹿邑县太清宫镇煤炭购销站业务员岳长太在盱眙县的业务单位九三九五厂催要煤款时,突然被该县检察院的人带到检察院询问,并于当天以涉嫌行贿、偷税被刑事拘留;4月7日,他的90万元的煤款被扣押;6月15日,他又被取保候审。 

        7月下旬,岳长太的外甥高荣义和儿子岳合等一行3人找到检察院,要求退还所扣押的90万元钱款。办案人员刘沛礼、吕永辉等人只答应退还10万元,提出其余的80万元让“赞助”给检察院。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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