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天有眼 作者: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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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天有眼 作者:方华- 第2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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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痛苦与悔恨。 

        1998年6月5日,一审法院宣判: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姚军有期徒刑2年6个月,判处陈文楼有期徒刑1年6个月。 

        1995年10月24日晚上9时许,湖南临武县一中高三年级女学生晓珍上完了晚自习。在教室楼梯口,她遇到男生陈学俊,两人遂结伴从校后门抄近路回家。当晓珍、陈学俊两人匆匆行至县城火烧桥北端文昌路街头时,该县城关镇派出所雇请的治安队员陈建林、王迎民等3人突然从对面冲过来,拦住他俩,先用手电筒朝他们身上乱照,继而恶狠狠地盘问:“你们是哪里的?是不是想在这里搞‘野名堂’(指男女不正当关系)?”陈学俊和晓珍如实表明了学生身份,并告知各自的家庭住址。陈建林认为两人冒充学生,冲过来就朝陈学俊踢了几脚并掴了两耳光。陈学俊无辜遭打,反问道:“你们凭什么打人?我们是放学回家,你们讲不讲理?”陈建林冷笑着拿出一副手铐在他们面前晃了几下,吼道:“我们是城关派出所的,就凭这(指手铐)!”说完,3人将陈学俊铐住,一顿拳脚相加。晓珍从未见过这种场面,当时被吓得哭了起来。陈建林恐吓晓珍:“你哭什么,再哭,连你也铐起来。”陈建林等3人连推带擦地把他们带进了城关派出所。 

        城关派出所所长杨湘斌觅陈建林等人带回来一男一女,当即安排这些联防队员对其审讯,强迫陈学俊、晓珍承认“爬了围墙,脱了裤子,搞了‘野名堂’”。非法审讯一直持续到晚上11时30分,在陈建林一群人的逼供诱供下,晓珍、陈学俊为了能回家,被迫在所谓的审讯记录上签了字。 

        当晚12点多钟,精神受到强烈刺激的晓珍含辱回到家中,伤心哭泣不已。其母黄建星拼命安慰她,并嘱咐她好好休息,第二天照常上学,其余的事由大人来处理。然而,备受屈辱的晓珍此时精神已濒临崩溃,她恍恍惚惚地上了床 

        第二天一大早,黄建星就听到有人在惊恐地大声呼叫:“有人从楼上掉下来了,快救人啦!”黄建星和丈夫李双干听到喊声,突然有一种不祥的预感。他们从4楼急奔而下,近前一看,果然见女儿晓珍身穿未脱下的运动服,坠落在街道上,已处于休克状态晓珍被送进医院后,经过三天两晚的紧张抢救才慢慢苏醒过来,而口中仍迷迷糊糊地叫道:“妈妈,爸爸,快来救我,他们又要来铐我”目睹这令人揪心的场面,周围的人都流下了同情的泪水。 

        1995年10月25日,经临武县人民医院诊断,晓珍为“外伤性休克,闭合性颅脑损伤,闭合性腹腔损伤,肾挫裂伤,脊柱骨折”;转送湖南省人民医院后,诊断为“反应性精神错乱,严重脑震荡,粉碎性骨折,大小便失禁70多天”等。1996年7月12日,临武县人民法院法医做出鉴定:晓珍以精神上受到严重创伤为主,身体创伤为次。依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评定为重伤;参照《人身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晓珍确已构成三级伤残。 

        一个聪明、善良、可爱的女孩,一夜之间变成了终身残疾! 
        面对这残酷的现实,黄建星夫妇肝胆俱裂。悲愤中,他们决定要把事情弄个水落石出,为女儿讨回公道。 
        1995年11月,他们将女儿遭非法拘禁坠楼致残的经过写成一封长长的控告信,送到或邮寄到上级有关部门。 
        1996年7月,郴州市政法委书记王植鑫对此事做出批示:“案情如属实,应做重大违纪案件查处。” 
        临武县人大、政法委、公安局和教育局成立联合调查组,于1996年11月拿出了一份令黄建星夫妇十分惊讶的调查报告,其处理意见竟是:晓珍跳楼造成重伤与城关派出所对其进行审查没有必然联系,故不负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但考虑到晓珍已用去医疗费6万余元,从人道主义出发,由县公安局一次性资助晓珍医药费4Q00元。 

        1997年8月下旬,黄建星再次向中央、省、市、县有关单位做了书面投诉。1997年9月中旬,对此事十分关注的郴州市政法委又派市公安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张汉高到临武督促调查,重新认定:1、当晚对两同学问话的是治安队员,只有治安队员单独问话取证又没有其他旁证,是违反公安办案规则的。2、治安队员陈建林、王迎民采用强制措施将两同学带到派出所审查,违反了《湖南省城镇治安联防组织管理办法》有关条款,其行为是错误的。3、由于将晓珍带到派出所审查处理的错误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晓珍的精神压力。这一错误行为与晓珍坠楼致残客观上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 

        应该说,市公安局的调查结论基本上是客观公正的,但当黄建星1997年11月找县政法委解决问题时,某负责人却说:“市公安局的那份材料只是市里的看法,我还是坚持原来的看法。”就这样,从案发至今,县公安局的领导已经换了几届,事情仍然没有什么进展。 

        一方面是投诉迟迟得不到公正的处理,一方面是女儿体内的钢板无钱取出,腿伤无钱医治。 
        非法的野蛮行径,给女学生晓珍带来的伤害是无法估量的。 
        事发前,晓珍一直是一位品学兼优、多才多艺的好学生。她多次被评为“三好学生”、“学生标兵”、“优秀干部”,不断在省内及全国的绘画及作文大赛中获奖。1995年,晓珍参加湖南省艺术节歌咏大赛表演,荣获湖南省第二名,郴州市第一名。就是这样一名如花似玉的优秀女中学生,却在一夜之间无端受辱,酿成了令人扼腕的悲剧。 


                八、派出所“创收”有道:抓嫖纵娼 

          凤西饭店是个淫窝,派出所多次抓获嫖娼者,卖淫女“完璧归赵”, 
        嫖娼者交款放人。70万罚款使派出所“脱贫致富”,终因闹出命案而“发 
        财梦”梦断。 

        安徽省凤阳县西泉姚鄂村村民姚登银,是一位30多岁的年轻人,浑身透着一种不同于庄稼人的精明。他在位于淮南、怀远、凤阳三市、县交界处西泉镇一侧的206国道旁,开了一家凤西饭店,服务对象是过往司机。 

        为了招徕顾客,满足客人的“需要”,他先后去南京、芜湖等地劳务市场,挑选多名年轻、漂亮的女孩子,到店里做服务员。说是服务,除了抹桌子端盘子外,主要任务就是勾引司机,挑逗顾客,给客人提供“全方位服务”。他也知道这是违法乱纪、见不得人的勾当,初干时,胆颤心凉,如履薄冰,结果还是马失前蹄,被西泉镇派出所逮个正着。姚老板心想这下栽了,嫖客每人被罚款5000元,自己也好不到哪儿去。没成想店里的卖淫女被派出所“完璧归赵”,派出所也没提处罚的事,一切风平浪静。精明狡黠的姚老板思前想后,忽然明白了什么,嘿嘿一笑。自此,他的胆子越来越大,光天化日,门一关,他也能把女服务员和嫖客推上床。有的嫖客嫌店里的服务员不够漂亮,他就跑到别的饭店,借来妖冶的卖淫女供嫖客作乐。而多次非法活动时,都会被派出所抓住。但姚登银心中有底,自己和卖淫女不会有事,派出所自会“完璧归赵”,至于那些嫖客命运如何,就看他们的造化了。 

        西泉镇派出所所长林志荣,也是位30多岁的青年。他对凤西饭店和其它饭店容留妇女卖淫的事,心里明镜似的。从1994年12月至1996年9月10日止,西泉镇派出所在凤西饭店抓获卖淫嫖娼案件23起,其中录过卖淫嫖娼双方口供、有案可查的就有10起。每起嫖娼案件的处理结果,都是对每位嫖客罚款5000元,卖淫女和容留妇女卖淫的老板不予处罚。这是一种纵容、怂恿抑或是一种鼓励?卖淫女、姚老板等人似乎心有灵犀,放胆、放手、放心经营卖淫业,有时也和派出所“积极配合”,有嫖客上钩,立即通风报信,让嫖客给派出所掏出大把票子。 

        林志荣承认:1995年以来,在姚登银饭店,抓获嫖客50多人。对姚登银容留妇女卖淫的事情显然是一种放纵。 
        不仅如此,林还专门派联防队员到路边饭店联系抓嫖客的事。案发后,据该所民警交待:近年来全所查处的卖淫嫖娼案件有30~40起,但每次都只处罚嫖客,不处罚妓女。所长林志荣在平时讲话中也常告诉我们,所里来人、添置东西、盖办公楼都要花钱,平时多抓一些嫖娼者可以多搞一些钱。 

        凤西饭店老板姚登银也在法庭上说:我店女服务因卖淫被西泉派出所抓去,都放回来,也没有被处理,该所公安人员还对我说:“你们干,没有事。”我受此影响,也没有制止。 

        派出所生财有道,财源滚滚,凤西饭店就是他们不冒烟的工厂,卖淫女就是他们取之不竭、用之不尽的财源。在不长时间内,派出所盖起了四层办公大楼。所长林志荣的办公室鸟枪换炮,装修得富丽堂皇,红木家具、老板桌椅一应俱全。据检察院办案人员后来测算,西泉镇派出所通过处罚嫖客获得的罚款在70万元左右。 

        1996年9月10日晚,西泉派出所民警金鑫按照所长林志荣的安排,带领治安队员宫晓明、王迎春、王家伟等8人乘警车沿凤(阳)淮(南)公路巡逻。当晚,治安巡逻队员抓获了涉嫌嫖娼人员张某、宗某、丁某、李某、陈某等人,并将其带至所里审查。夜10时许,淮南市农业银行某分理处副主任徐斌与本单位朱某、王某一起驾驶一辆白色运钞车停在凤西饭店门口,交给饭店500元钱,将饭店三名女服务员带上车准备出去“玩玩”,正被金鑫等人发现。徐等见状,慌忙驾驶运钞车向淮南方向急驶,金鑫即令正在驾车巡逻的治安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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