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改革家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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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改革家雍正- 第2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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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豁贱籍,立为良户   
在清代康熙王朝以前统治的民户中,有类别各异的“贱民”,他们分布于各地,从事着为人所不齿的职业。“贱民”在明代或更早的时期即已形成,历代相沿不改。雍正帝在执政期间,对部分“贱民”,开豁其贱籍,变为一般平民,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贱民”主要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奴婢,其数量是相当大的,清兵入关时,满族社会已拥有奴隶200万甚至200万人以上,康熙帝进行过壮丁“开户”和“出旗为民”,豁免了部分奴隶,但进行得很不彻底,奴隶的数量还是很大。第二类是佃仆,也就是地主、富户、官僚等家庭以契约合同雇的家庭仆人、仆户。他们的身份比奴婢身份稍高一点,但人身关系也部分隶属主人,也是 “贱民”。第三类是社会上未被承认的一般平民,包括乐户、丐户、惰民、(音dɑn蛋)户、世仆、伴当等等。第四类是雇工人。这四类人同属“贱民”等级, 无社会地位,人身受到歧视。但这四类“贱民”的等级又不完全相同。奴婢的社会地位最低,他们是贱民的最低等第。他们不能与“良民”通婚,他们的子女也为“贱民”;佃仆和主人也存在着人身隶属关系,他们不能参加科举考试,连穿戴都不能与“良民”一致,要穿有“贱民”标志的衣服、鞋子。他们和奴婢有所不同:佃仆为主人服役是按条文规定的,而奴婢是无条件的,佃仆的人身只是部分隶属主人,佃仆有自己的家庭、生活等。乐户、丐户、惰民、户等虽无固定主人,但其法律地位基本上与佃仆相同。雇工人在契约规定的期间内和主人存在着人身隶属关系,契约结束,和原主人的隶属关系也结束。确切些说,雇工人应属于良民与贱民之间的一个等级。雍正帝执政期间,所解放的贱民基本上是第二类与第三类,即佃仆、乐户、丐户等。   
雍正帝以仁义治国,而贱民政策恰恰与仁义不符,况且此项政策也是使社会不安定的因素之一,于是雍正帝决定予以清除。雍正元年(1723年)三月,监察御史年熙上书请除豁山西、陕西乐户的贱籍。山西、陕西乐户的祖先,是明朝永乐皇帝夺取天下时,坚决拥护建文帝的官员。永乐帝登基后,除加害这些政敌本人外,还将他们的妻女罚入教坊司,充当官妓,世代相传,久习贱业。她们想脱离卑贱处境,但因身陷乐籍,政府不准,而且地方上的绅衿恶霸也以她们为蹂躏对象,也不容她们跳出火坑。年羹尧之子年熙在奏疏中说她们是忠义之士的后代,沉沦至此,无由自新,请求雍正帝开豁她们的贱籍,准许她们改业从良。   
雍正帝看到奏折后,很是赞同,于是令礼部议行。王大臣们秉从旨意,说“压良为贱,前朝弊政。我国家化民成俗,以礼义廉耻为先,似此有伤风化之事,亟宜革除。”雍正帝就批准山、陕乐户改贱从良,于元年(1723年)四月发出第一道“豁贱为良”的谕旨 。雍正帝在下令开豁乐户贱籍的同时,又令各省检查,如发现本地也存在类似乐户的贱民,也准许他们出贱为良。   
元年七月,两浙(浙东、浙西的合称,即今浙江省)巡盐御史噶尔泰上奏折请求除豁浙江绍兴府惰民(惰民,不是指乞丐,乞丐本是良民,因破产、灾荒而只得以乞食为生,乞丐之中当然也有惰民存在,而惰民是宋代罪人的后代,已有数百年的历史)丐籍。惰民的身份极其低下,不得列于士农工商四民之中,不得列入民籍,甚至不能穿着四民的服装。他们只能从事为士农工商所不屑的服务性行业,男子只许以捕蛙、逐鬼、卖饼为业,妇女或说媒,或依随良家娶嫁,为人髻冠梳发、穿珠花,或走市巷,成为私娼。可见,惰民同乐户一样,毫无政治权利,没有人格尊严,是受侮辱和压迫的人群。   
噶尔泰在奏折中请求给惰民自新之路,雍正帝命礼部议奏,礼部的部分大臣认为捕蛙、卖饼、说媒等是惰民养家糊口的职业,假如消除其籍,就是不许他们再做这些事,他们反倒无以为生了,不同意消除其籍。雍正帝出于政治上的考虑,认为除籍是好事,能恢复惰民应有的地位和尊严。他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给礼部官员分析当时的形势,这些王公大臣也就不再反对了。雍正帝于是令惰民消籍为良。   
雍正帝在执政期间,还解放了户。户亦称乌户、龙户、獭户等,他们主要集中在广东沿海、沿江,常年生活在船上,以捕鱼、水运为生。户地位卑贱,不能登岸居住。户不敢与平民抗衡,畏威隐忍,跼蹐舟中,终身漂泊。七年(1729年)五月,雍正帝了解到这一情况后,上谕广东督抚,说“闻粤东地方,有一种民户名为户,以船为家,以捕鱼为业,通省河路俱有船。粤民视户为卑贱之流,不容登岸居住,户亦不敢与平民抗衡,畏威隐忍,终身不获安居之乐。深可悯恻。户本属良民,无可轻贱摈弃之处,且彼输纳鱼课,与齐民一体,安得以地方积习,强为区别,而使之飘荡靡宁乎!”   
雍正帝指出,陆地居住的广东人将居船的户视为贱民,这是不合理、不公道的,应该尽快给他们立好良民户口,让他们上岸落户居住,谁也不得歧视他们。并令地方官解决他们的定居、耕种等困难,使他们安居乐业。在广东户豁贱为良的同时,江苏有名的“九姓渔户”也享受同等待遇。九姓渔户据传是陈友谅部属李、袁、林、钱、何、叶、许、陈、孙九姓的后人。朱元璋建国后把他们列为贱籍,他们多在江苏常熟、昭文地区的湖泊中打鱼,常年居住在船上,四季不能登陆,生活异常困苦,雍正帝也下令免去了他们的贱籍,同广东户一样,命令地方官给予安置。   
关于佃仆,即所谓“佃田之仆”,他们对主人来说,具有双重身份:既属租佃主人的佃户,又是田主的奴仆,和主人存在着严格的主从关系。这种佃仆制,在清代许多地区都存在,各地对他们的称谓也不尽相同。如安徽省称之为伴当、世仆、细民、庄奴;广东称之为佃仆、佃童、世仆;湖北称佃仆;此外还有住佃、庄佃、火佃、庄仆、屋仆、地仆、山仆等称谓。佃仆的成因是多方面的,有世代为地主做佃户的;有被欺压、勒迫而为佃仆的;有的是欠了地主的借贷无法偿还沦为佃仆的,等等。佃仆需为主户服役,甚至还会遭受主户鞭打。主仆之分承袭前代,茫然无考。雍正帝认为,这是相沿之恶习,并无上下之分,应开豁为良,命当地督抚查明具奏。安徽巡抚魏廷珍奏请:“嗣后绅衿之家典买奴仆,有文契可考未经赎身者,本身及其子孙俱应听从伊主役使;即已赎身,其本身及在主家所生子孙,仍应存主仆名分;其不在主家所生者,应照旗人开户之例,豁免为良;至年代久远,文契无存,不受主家豢养者,概不得以世仆名之,永行禁止。”雍正帝准其议,一批佃仆被除为良民。   
贱民制度,是遗留了几百年的历史问题。历代封建统治者在维护封建等级制的同时,因不敢过分触动等级制的尊严,因此即使想解决他们的问题,也都是小范围小规模地点滴“施恩”,不敢大刀阔斧地予以豁免。在这个问题上,雍正帝慨然而为,乾纲独断,气魄为历代君主所无。   
同时,雍正帝采取开贱为良的措施,使贱民的地位有了一定的提高,因而具有极高的社会意义。首先,在剔除封建社会中的奴隶制残余方面向前迈了一大步,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其次,它解除了不合理的法律禁令,是贱民获得解放的开始。说得具体一点就是,贱民只要依照政府的条件申请改业从良,就可以按良民的方式生活,一定时期后还可以出仕。如果在与平民发生纠纷时,可以以良人的身份出庭,摆脱了以前那种因是贱民而遭受不应有的歧视和打击的现象。再次,由于豁贱为良,贱民们近百年来内心的积郁得到了舒解,奴性消减了,为田主服役的时间减少了,从而刺激了他们的生产积极性,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最后,开豁部分贱民的贱籍,解除对他们人身的束缚,这适应了封建社会晚期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人身依附关系逐渐削弱的历史趋势。   
推行保甲,约束民众   
保甲制度是中国封建王朝长期延续的一种社会统治手段,它是历代统治者对地方施行统治与管理的常用办法。它的最本质特征是以“户”为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汉代的五家为“伍”,十家为“什”,百家为“里”;唐朝时四家为“邻”,五邻为“保”,百户为“里”;北宋王安石变法时提出了十户为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元朝又出现了“甲”,以二十户为一甲,设甲生。到了清朝,终于形成了与民国时期十进位的保甲制极为相似的“牌甲制”,以十户为一牌,十牌为一甲,十甲为一保,由此建立起了封建王朝对全国的严密控制。保甲是国家以民众居住地为基础,令其按一定规则组织起来的自己管理自己的治安教化组织。   
但在雍正朝实行的保甲法有其特殊意义。二年(1724年)二月,雍正帝颁布《圣谕广训》,其中第十五条为“联保甲以弭盗贼”,他说安民之道在于消弭“盗贼”,而治贼的最有效办法是实行保甲制,让民众互相监察,使奸匪不容窝藏。对此,清代词人、散文家张惠言(1761~1802年)说:“保甲之法,原为保安富户起见。”一语道破雍正帝推行保甲之心。   
清初实行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记注丁口、籍贯、职业。丁口,是政府征发徭役的根据;籍贯关系到人们读书、应试、做官等权利事务;职业,有的不能随意改变。由于民户的人口、家庭都在不断地变化着,户籍调查和登记工作就得不断进行,每隔三年、最多五年就要在全国普查一次。稽查户口时尤其重视核实丁口,所以叫做“编审壮丁”。在编审之年,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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