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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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史- 第6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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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录勋的属官有谒者,掌宾赞受事,其长官称谒者仆射,亦名大谒者。

  光录勋的属官还有三都尉:奉车都尉,掌御乘舆车;驸马都尉,掌副车马匹(魏晋之后,尚公主者必拜此官);骑都尉,领羽林骑。

  一些旧史书谓光录勋属下有大夫、中郎将等官,但从三国史笈观之,光录勋并无如此大的权力。如《三国志》卷14《蒋济传》言曹丕代汉后,蒋济“出为东中郎将……入为散骑常侍”,及统领诸军镇守合肥的大司马曹仁死后,蒋济复“为东中郎将,代领其兵”。手握重兵的蒋济,决非光录勋所能领导。至于前时五官中郎将的担当者乃是曹丕,这种五官中郎将乃系“为丞相副”,高出所有文武百官。《晋书》卷30《刑法志》言:

  其后,天子又下诏改定刑制,命司空陈群、散骑常侍刘邵、给事黄门侍郎韩逊、议郎庾嶷、中郎黄休、荀诜等删约旧科,傍采汉律,定为魏法。

  以上的常侍、侍郎、议郎等都是名臣硕儒,亦非光录勋所能领导。我们阅读古书,宜结合当时具体情况进行探讨,不可墨守书本上文字规条。

  卫尉秦代即有是官,汉景帝一度改称中大夫令,不久即恢复原名。卫尉掌宫门卫士,徼循于宫中。卫尉寺在宫中,其属官较著名的是公车司马令,简称公车令,掌警卫司马门。经过司马门的人都要下车步行。公车是官署名,凡臣民上书和被征召者,都由公车接待。《史记》卷126《滑稽·东方朔传》谓“朔初入长安,至公车上书。”《三国志》卷19《陈思王传》言:曹“植尝乘车行驰道中,开司马门出。太祖大怒,公车令坐死,由是重诸侯科禁,而植宠日衰。”可见不得曹操特允,都不能私自开司马门及行驰道中。

  太仆秦汉皆有是官,王莽一度改名为太御,职务是给皇帝供应车马。有时太仆亲自为皇帝驾车。养马是太仆职务之一,《汉书》卷5《景帝纪》言中元六年(前144年),匈奴“入上郡,取苑马,吏卒战死者二千人”。师古注引如淳曰:“《汉仪注》太仆牧师诸苑(养马处)三十六所,分布北边、西边,以郎为苑监,官奴婢三万人,养马三十万疋”。曹魏养马情况、史书失载,然据《后汉书》卷84《列女·董祀妻》载蔡文姬对曹操说:“明公厩马万匹”,则曹魏养马当必不少。太仆既常接近君主,又执掌马政,故职位亦非无关紧要。

  廷尉秦时即有是官,汉景帝改称大理,自后或称廷尉,或称大理。魏初称大理,曹丕改称廷尉。廷尉掌刑法狱讼,“廷”字系直、平之义,治狱贵直而且平,故以为号。古代凡掌贼盗及掌司察之官皆称尉。言以武力为后盾也。廷尉是各地上诉的最高司法机构。《三国志》卷24《高柔传》载:

  护军营士窦礼近出不归,营以为亡,表言逐捕,没其妻盈及男女为官奴婢。盈连至州府,称冤自讼,莫有省者,乃辞诣廷尉。

  经过廷尉高柔设法断案,确定为同营士焦子文借钱害命。由是朝廷颁发“诏书,复盈母子为平民”。同上传又载:

  (文)帝以宿嫌,欲枉法诛治书执法鲍勋,而柔固执不从诏命。帝怒甚,遂召柔诣台(《资治通鉴》胡注谓:台指尚书台)。遣使者承旨至廷尉,考竟勋,勋死,乃遣柔还寺。

  以上材料说明专制皇帝可以枉法杀人(但此举失人心,后来司马氏专魏政,群臣反对司马氏者甚少,未必与此类事无关)。廷尉高柔能依法不从诏命,总算有一点护法行为。汉魏时,大臣有罪或皇帝有诏命,则“召致廷尉”,即被送到廷尉寺作最后处理,故大臣闻之多自杀。

  廷尉的属官有大理正、大理平、大理监,是为廷尉三官,廷尉对案件的判决,三官还可以提出驳议。如《三国志》卷12《鲍勋传》言:

  (文)帝从寿春还,屯陈留郡界,太守孙邕见,出过勋。时营垒未成,但立标埒,邕邪行不从正道。军营令史刘曜欲推之,勋以堑垒未成,解止不举。大军还洛阳,曜有罪,勋奏绌遣,而曜密表勋私解邕事。诏曰:“勋指鹿作马,收付廷尉”。廷尉法议:“正刑五岁”。三官驳:“依律罚金二斤”。帝大怒曰:“勋无活分,而汝等敢纵之!收三官已下付刺奸,当令十鼠同穴”。太尉钟繇、司徒华歆、镇军大将军陈群、侍中辛毗、尚书卫臻、守廷尉高柔等并表“勋父信有功于太祖”,求请勋罪。帝不许,遂诛勋。勋内行既修,廉而能施,死之日,家无余财。……莫不为勋叹恨。

  由上可知,法律并不能约束皇帝的淫威,然而,三官总算可以提出自己的异议,毕竟比世人皆钳口不言好一点。又如《三国志》卷12《司马芝传》言:

  司马芝……迁大理正,有盗官练置都厕上者,吏疑女工,收以付狱。芝曰:“夫刑罪之失,失在苛暴。今赃物先得而后讯其辞,若不胜掠,或至诬服。诬服之情,不可以折狱。且简而易从,大人之化也。不失有罪,庸世之治耳。今宥所疑,以隆易从之义,不亦可乎!”太祖从其议。

  司马芝的话,虽不合乎应把每一案件搞清楚的道理,但在专制法律动不动就酷刑拷打、每每冤杀无辜平民的残虐情况下,还是不无可取的。

  大鸿胪秦称典客,汉景帝改称大鸿胪。王莽称典乐,东汉三国均称大鸿胪。大鸿胪掌与诸侯国及少数民族有关事宜。

  建安二十二年(217年),孙权因阴谋夺取荆州,遣使表示降操。及黄武元年(222年)孙权大败刘备后,又复叛魏。魏三公奏请“免权官,鸿胪削爵土”。说明鸿胪是掌管属国和少数民族事务的。曹丕对兄弟诸王颇苛刻,“兵人给其残老,大数不过二百人。”对曾与他争夺太子宝座的曹植更“事事复减半”。还不时向藩国调发士息。后来曹植向曹叡上书言:“被鸿胪所下发士息书,期会甚急。”可知向藩国调发士息,亦属大鸿胪职责之一。“鸿”,大也;胪,传也。皇帝接见诸侯或属国酋长时,掌赞礼者大声传呼之,故称大鸿胪,又称典客。传呼声与乐声并作,故王莽名之曰典乐。大鸿胪最经常的职掌即典诸侯王等朝见天子的礼仪。

  宗正亦秦官,汉平帝时,王莽专权,改称宗伯。莽代汉,并其官于秩宗(太常)。东汉复称宗正。掌皇族与外戚事务。两汉皆以刘姓宗室充任。就史书所见,曹魏时任宗正者仅有曹恪、曹楷,分别见于《晋书》卷19《礼志上》及卷31《后妃·文明王皇后传》。未叙有具体事迹。魏既苛待亲族,又禁外戚干政,宗正之职自然处于无关紧要地位。司马氏专魏政之后,更以光录勋郑袤兼领宗正,表明宗正更不受重视了。

  大司农秦名治粟内史,景帝改称太农令。武帝改称大司农。王莽先改羲和,继名纳言。东汉复名大司农。魏初设大农,黄初二年(221年)改大司农。蜀、吴亦各有大司农。《后汉书·志》第26《百官三》言大司农的职掌说:

  掌诸钱谷金帛诸货币。郡国四时上月旦见钱谷簿。其逋未毕,各具别之;边郡诸官请调度者,皆为报给,损多益寡,取相给足……郡国盐官、铁官本属司农,中兴皆属郡县。又有稟牺令,六百石,掌祭祀、牺牲、雁鹜之属,及洛阳市长、荥阳敖仓官,中兴皆属河南尹,余均输等皆省。

  大司农到东汉时,虽仍说掌钱谷,但也只掌国家钱谷的不大部分,且主要附属机构已不存在,故经济颇形拮据。

  三国为扰攘多事之秋,大司农的经济收入自然更差,因之只能供给一些如同水利工程之类的兴建工钱,如《水经注》卷9《沁水》注引《魏土地记》载魏野王典农中郎将司马孚给魏明帝上表曰:

  臣被明诏,兴河内水利,臣既到检行……方石可得数万余枚,臣以为方石为门,若天亢旱,增堰进水……经国之谋,暂劳永逸,圣王所许,愿陛下特出臣表,敕大司农府给人工,勿使稽延,以赞时要。

  由上可知,大司农的职掌之一是为兴修水利等事业出雇工钱。我们前已言及,典农官并不隶属于大司农。假若大司农是司马孚的顶头上司,他就不会绕过大司农而请求皇帝转“敕大司农府给人工”了。据《后汉书》卷41《钟离意传》:

  钟离意……显宗即位,征为尚书,时交阯太守张恢坐臧千金,征还伏法,以资物簿入大司农。诏班赐群臣……时诏赐降胡子缣,尚书案事,误以十为百,帝见司农上簿,大怒,召郎(尚书郎),将笞之。意因入,叩头曰:“过误之失,……臣位大罪重,郎位小罪轻,咎皆在臣,臣当先坐。”乃解衣就格(榜床)。帝意解,使复冠而贳郎。

  由上可知,朝廷没收贪官赃物,交由大司农保管。赏赐少数民族的纺织品由大司农拨发。但这些物资的调入和拨发,都不由大司农作主,大司农的职责只是保管。至于把物资发放给谁及数额多少,均由尚书秉承皇帝的意旨行事。故数字有错,也只能归罪于尚书,而与司农无关。曹魏时,国有土地多由典农官管理和耕种,曹魏以谒者仆射监盐官,以司金中郎将掌制铁器,至于军粮调拨,特设有度支尚书管理。吴国亦设有节度官掌调拨军粮,所以三国时的大司农职权比东汉时还要缩小,自不待言。

  少府秦和两汉均置少府,王莽称共工。少府与大司农同管财货。大司农管国家财货,少府管供养皇帝。《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言少府“掌山海池泽之税,以给供养”。《后汉书·百官志》言:“少府掌中服御诸物衣服宝货珍膳之属。”少府在诸卿中属官最多,机构庞大。其中最重要的属官是尚书、侍中及御史中丞,其权柄之大,超过少府本职,此容后再作叙述。少府属官见于三国史笈者有守宫令、尚方令、御府令等。守宫令掌御用纸、笔、墨、尚书财用诸物及封泥。荀彧于灵帝中平六年(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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