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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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史- 第4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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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疑体现了曹魏政权对自耕农的扶植政策,从而有助于自耕农经济的发展。

  汉末魏初,由于战乱,一般中小地主及比较富裕的个体户为了躲避兵祸,多相伴离开乡井,迁往比较安定的地区,以耕作待时。如《三国志》卷60《全琮传》言:“是时中州士人避地而南,依琮居者以百数。琮倾家给济,与共有无,遂显名远近”。这些寄居他乡的士人不可能长期仰赖别人供施,他们必然会种地以自食。例如“避乱荆州”的河内人司马芝,居南方十余年,躬耕守节”;琅邪人诸葛亮随叔父诸葛玄“避难荆州,躬耕于野。”从海道逃到辽东的平原人王烈“躬秉农器,编于四民,布衣蔬食,不改其乐。”与王烈一同到辽东的北海人管宁“因山为庐,凿坯为室,赴海避难者皆来就之而居,旬月而成邑”;“邻有牛暴宁田者,宁为牵牛著凉处,自为饮食,过于牛主,牛主得牛,大惭,若犯严刑,是以左右无斗讼之声,礼让移于海表”。颍川人胡昭,始避地冀州,曾辞袁绍辟命,遁还乡里,“转居陆浑山中,躬耕乐道,以经籍自娱,闾里敬而爱之”。胡昭、管宁、王烈皆有高度的儒家文化修养,所到之处,甚受人民尊重,皆愿就之而居。不管三人原来是否地主阶级中人,当他们捐弃房屋地产到外地定居以后,便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这表明战乱时期原来的中小地主,经过迁移以后,转变为自耕农的,必然为数甚多。而在地主及富裕户大量外逃的中原地区,经过曹魏政府扶植自耕农政策的实施,由佃农或其他贫户转变成自耕农的,当必不在少数。故我们可以说:汉魏之际的战乱年代,中原地区,由于地主阶级迁转死亡,无主土田增多,自耕农户相对有所增加。《三国志》卷15《司马朗传》载:

  (司马朗)迁元城令,入为丞相主簿。朗以为天下土崩……又以为宜复井田。往者以民各有累世之业,难中夺之,是以至今。今承大乱之后,民人分散,土业无主,皆为公田。宜及此时复之。

  司马朗以上恢复井田制的建议虽然行不通,但他所说“大乱之后,民人分散,土业无主,皆为公田”的话,确是军阀混战和三国时期的真实情况,是曹魏时期土地关系的一大特色。这种状况,既为曹魏屯田提供了客观条件,也有利于自耕农经济的发展。但是当时豪强地主趁机兼并土地的问题也同时存在着。政论家仲长统也说过:

  今田无常主,民无常居……土广民稀,中地未垦,虽然,犹当限以大家,勿令过制。其地有草者,尽曰官田,力堪农事,乃听受之,若听其自取,后必为奸也。

  仲长统所说“犹当限以大家,勿令过制”,自然是指抑制豪强无止境地兼并土地。可见豪强兼并问题是相当严重的。现在即谈谈曹魏政权对豪强的抑制。在这方面,曹魏政权也有一定的措施。本书第六章,已谈到曹操通过实行法治,在政治上抑制豪强地主。这里着重谈曹魏在经济上打击豪强地主。应该说,曹魏实行屯田,已寓有与豪强地主争夺土地与劳动力的用意。曹操败袁绍,平邺之后,立即“重豪强兼并之法”,主要也是抑制地主豪强对土地的兼并,因此,才能使“百姓”(自然指农民)“喜悦”。在曹操的支持下,曹魏的一些地方官员对所管地区内地主豪强逃避兵役租调的不法行为也采取了惩罚措施。如《三国志》卷12《司马芝传》:

  太祖平荆州,以芝为菅(今山东章丘县西北)长。时天下草创,多不奉法。郡(济南郡)主簿刘节,旧族豪侠,宾客千余家,出为盗贼,入乱吏治。顷之,芝差节客王同等为兵,掾史据白:“节家前后未尝给繇,若至时藏匿,必为留负”。芝不听,与节书曰:“君为大宗,加股肱郡,而宾客每不与役,既众庶怨望,或流声上闻。今调同等为兵,幸时发遣”。兵已集郡,而节藏同等,因令督邮以军兴诡责县,县掾史穷困,乞代同行。芝乃驰檄济南,具陈节罪。太守郝光素敬信芝,即以节代同行。青州号芝“以郡主簿为兵”。

  以上事件发生在建安十三年(208年),是时曹操已基本统一了北中国;且菅县亦非边远地区,而菅县的大吏兼恶霸刘节仍纵容宾客白日为贼,拒不服役,这类情况当非仅发生于济南一地,也非只刘节一人,其他郡国当亦有类似情事。只是像司马芝这样敢于抑制豪强势力的地方官少见罢了。史言节“宾客每不与役”,可知豪家宾客不当兵服役,乃系经常情况。《三国志》卷15《贾逵传》注引《魏略·杨沛传》:

  杨沛,字孔渠,冯翊万年人……及太祖辅政,迂沛为长社(今河南葛县东)令。时曹洪宾客在县界,征调不肯如法,沛先挝折其脚,遂杀之。由此太祖以为能。……会太祖出征在谯,闻邺下颇不奉科禁。乃发教选邺令,当得严能如杨沛比,故沛……为邺令……军中豪右曹洪、刘勋等畏沛名,遣家骑驰告子弟,使各自检敕……。

  由上可知,杨沛所以能抑制豪强,是由于得到曹操的支持。操对豪强的策略是能用则用,不能用或犯科为歹,则抑制之。上述司马芝、杨沛二人是贯彻操之抑制豪强较为有力的地方官。

  总之,曹魏政权对豪强地主进行了一定的打击和抑制,尽管这些打击措施不可能是根本性的,但对安定社会,恢复经济,扶植自耕农,都起了积极作用。扶植自耕农经济与抑制豪强地主,是构成曹魏实力较快增长的重要因素。

二、田租户调制

  如上所述,曹魏统治层所以扶植自耕农,主要是为了增强其服役纳税的能力。下面就谈谈曹魏政府加到自耕农身上的赋役负担。

  三国统治者加到自耕农身上的赋役等剥削,史无正面阐述,偶而有所涉及,亦殊简略。《三国志》卷1《武帝纪》建安九年(204年)载:

  九月,令曰:“河北罹袁氏之难,其令无出今年租赋!”重豪强兼并之法,百姓喜悦。天子以公领冀州牧,公让还兗州。

  裴松之于此加注道:

  《魏书》载公令曰:“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袁氏之治也,使豪强擅恣,亲戚兼并;下民贫弱,代出租赋,衒鬻家财,不足应命。审配宗族,至乃藏匿罪人,为逋逃主。欲望百姓亲附,甲兵强盛,岂可得邪!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他不得擅兴发。郡国守相明检察之,无令强民有所隐藏,而弱民兼赋也。

  上段引文可名之为《收租赋及抑兼并令》,其内容可概括之为三:

  (1)从不患寡而患不均的主张出发,曹操强调抑制豪强兼并;(2)确定了田租户调的征收数额;(3)告诫官吏不得庇护豪强,加重农民负担。其中关于田租户调制的具体规定,固然是我们研讨的对象,但是我们探讨自耕农民的负担,不能只局限于所见到的条文规定,也不能仅就经济谈经济,还必须结合统治者的政治措施及豪强兼并农民的具体情况等进行总的衡量。

  曹魏的田租户调制乃继承了两汉的赋税制度而有所改革。从田租看,汉代是十五税一或三十税一的分成田租制,曹魏改为亩收四升的定额田租制。两汉统治者向农民按分成制收田租,系多产可以多收,曹魏按定额田租向农民征税,则增产亦不能增收,故更能刺激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之愿意精耕细作,多产归己。《晋书》卷47《傅玄传》载泰始四年(268年)傅玄给晋武帝上疏说:

  近魏初课田,不务多其顷亩,但务修其功力,故白田收至十余斛,水田收数十斛。自顷以来,日增田顷亩之课,而田兵益甚,功不能修理,至亩数斛已还,或不足以偿种。

  魏初农作物单位面积产量所以远远高于晋初,其原因之一应是采取了能激发农民生产积极性的定额田租制。

  两汉的赋税,除按亩数征收的田租外,还有按人口和年龄征收的算赋和口赋,凡十五岁到五十六岁的成年男女每年缴纳120钱,即一算,称为算赋。七岁到十四岁的儿童每年也要缴纳20钱,称为口赋。曹操平定河北以后,根据当时物价波动剧烈、人民流动频繁、编户较人口易于察知等情况,将算赋、口赋合并为一,改收绢绵实物,同时也将按人征收改为按户征收,确定每户每年出绢二匹、绵二斤,即所谓户调制。

  在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研讨一下,即曹魏政府是否还向农民征收稾税?一般的看法,认为曹操既有“他不得擅兴发”的指令,可能就不再收稾税了。我以为这种讲法未必切合实际。据《三国志》卷16《仓慈传》注引《魏略》载:

  颜斐……后为京兆太守(当在黄初中)……又课民当输租时,车牛各因便致薪两束,为冬寒冰炙笔砚。于是风化大行,吏不烦民,民不求吏。

  颜斐是深受京兆人民爱戴的良吏,但他仍令农民输租时“致薪两束,为冬寒冰炙笔砚”之用。据上面记载,这样作是“吏不烦民”的事由之一,由此可知,连官府冬季烤炙笔砚用的束薪,都要农民供给,至于牛马等牲畜吃的稾草岂能不取之于民?据《三国志》卷13《王朗传附子肃传》载景初间(237至239年)王肃给魏明帝言:“诸鸟兽无用之物,而有刍谷人徒之费,皆可蠲除”。假若真如曹操所说“他不得擅兴发”的话,那末刍谷之费和人徒之费还从那里去榨取呢?又据《三国志》卷25《高堂隆传》载栈潜给魏明帝上疏说:

  陛下……宜崇晏晏,与民休息。而方隅匪宁,征夫远戍,有事海外,悬旌万里,六军骚动,水陆转运,百姓舍业,日费千金。大兴殿舍,功作万计,徂来之松,刊山穷谷,怪石珷玞,浮于河、淮,都圻之内,尽为甸服,当供稾秸铚粟之调,而为苑囿择禽之府,盛林莽之秽,丰鹿兔之薮;伤害农功。

  栈潜以上的话是说京畿一大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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