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理性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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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理性批判- 第6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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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中除去一切复合之事为不可能,或在其除去以后必须留存并不复合而存在之某某事物,即单纯的事物,在前一事例中则复合事物非由种种实体所成;盖复合以之应用于实体则仅为偶然的关系,实体则离去此种偶然的关系,仍必保持其为独立自毫者而永存。今因此点与吾人之假定矛盾,故存留本来之假定,即世界中实体之复合者乃由单纯的部分所构成者也。
  由此所得直接的结论,即世界中之事物绝无例外皆为单纯的存在物;复合仅为此等存在物之外部状态;吾人虽绝不能自此种复合状态中析出此等基本的实体,而使之孤立存在但理性必须思维此等实体为一切复合之基本的主体,故以之为先于一切复合之单纯的存在物也。反面主张
  世界中复合的事物并非由单纯的部分构成,故在世界中并无处所有任何单纯的事物之存在。
  证明
  假定为复合的事物(所视为实体者)由单纯的部分所成。则因一切外部的关系,以及实体之一切复合仅在空间中可能,一空间必为占据此空间之实体中所包含之同一数目之许多部分所成。顾空间非由单纯的部分所成,乃由种种空间所成。故复合的事物之一切部分皆必须占据一空间。但一切复合的事物之绝对的元始部分皆为单纯的。故单纯的事物占据一空间。今因占据空间之一切实在的事物,其自身中包有“并列之构成分子所成之一种杂多”,故为复合的;且因实在的复合体非由种种属性所构成仅(盖属性在无实体时,不能并列存在),乃由种种实体所构成,故单纯的事物始为种种实体之复合体——此实自相矛盾。
  相反主张之第二命题,谓世界无处存有任何单纯的事物云云,其意所在,仅属如是,即绝对单纯的事物之存在,不能由任何经验或知觉(或内部的或外部的)证明之;因而绝对的单纯事物仅为一理念,其客观的实在性绝不能在任何可能的经验中展示,且以理念并无对象,不能应用于说明现象。盖若吾人假定为对于此种先验的理念能在经验中发见一对象,则此种对象之经验的直观,应被人认知为并不包有“并列之杂多因子”而联结为一统一体者。但因吾人不能由于未意识此种杂多,即推断此种杂多在一切种类之“对象之直观”中皆不可能;且因无此种证明,则绝不能建立绝对的单纯性,故此种单纯性不能由任何知觉推论而得之。一绝对单纯的对象绝不能在可能的经验中授与吾人。且所谓感官世界吾人必须指为一切可能的经验之总和,故在感官世界中任何处所皆不能见及有任何单纯的事物。此种相反主张之第二命题较之第一命题,应用范围广大多矣。盖以第一命题仅在复合体之直观中排除单纯的事物,而第二命题则在自然之全体中排斥单纯的事物。因之不能由引用(复合体之)“外部的直观之所与对象”之概念,证明此第二命题,仅能由引用此种概念与普泛所谓可能的经验之关系而证明之也。

  第二种二律背驰注释

  一、注释正面主张
  当我言及所视为必然由单纯的部分所构成之全体时,我仅指复合之(就“复合的”名词之严格意义言之)实体全体而言,即指杂多之偶然的统一而言,此为使各自单独授与之杂多(至少在思维中如是)互相联结,因而构成一统一体者。空间本不应名之为复合体,而应名之为总体,盖因空间之各部分仅在全体中可能,非全体由各部分而可能者也。此固可名之为观念的复合体,但非实在的复合体。顾此仅为一种巧辨而已。盖因空间非由实体(更非由实在的属性)所构成之复合体,故我若自空间除去复合,则将无一物——乃至无一点——存留。盖一点仅以其为空间限界而可能,即以其为复合体之限界而可能者、故空间与时间并不由单纯的部分所成。凡仅属于实体之状态者——即令其具有量,即具有变化——皆非由单纯的事物所构成;盖即谓变化之某种程度并非由多量单纯的变化累积而成。吾人自复合体以推论单纯体,仅能用之于独立自存之事物。顾事物状态之属性,并非独立自存之事物。故单纯的事物(所视为实体的复合体之构成部分者)之必然性之证明,如推及过远,无制限应用之于一切复合体——此所常见之事——则此证明自必易为人所倾覆,因而正面主张之全部理论,亦同时倾覆。加之,我今所言之单纯的事物,仅限于其必然在复合体中所授与者——复合体能分解为所视为其构成部分之单纯的事物。单子之一字在莱布尼兹所用之严格意义中,应仅指直接授与吾人,所视为单纯的实体(例如在自觉意识中)一类之单纯的事物而言,并非指复合体之要素而言。此复合体之要素宁名之元子较佳。今以我所欲证明单纯的实体之存在仅为复合体中之要素,故我可名第二种二律背驰之正面主张为先验的元子论。但以此字久已专指说明物体现象(分子)之特殊形相而言,因而以经验的概念为前提者,故名正面主张为单子论之辩证的原理,较为适当也。二、注释反面主张质之无限分割说,其证明纯为数学的,单子论者反对之。但此等反对论,立即使单子论者为人所疑。盖不问数学的证明如何自明,单子论者殊不欲承认此等证明——在空间实际为一切物质所以可能之方式的条件之限度内——乃根据于洞察空间之性质者。单子论者视此等证明纯为自“抽象而又任意的概念”而来之推论,因而不能应用之于实在的事物。顾如何能发明一“与空间之本源的直观中所授与者”不同种类之直观,及空间之先天的规定如何不能直接应用于“仅由其充实此空间而成为可能之事物”!吾人如注意此等反对论,则在数学点(虽为单纯的,但非空间之部分,仅为空间之限界)以外,吾人应以物理点为同一单纯的而又具有能(视为空间之部分)由其纯然集合以充实空间之特殊性质。对于此种谬论,固无须重述许多熟知之决定的驳论——盖欲借纯然论证的概念之肆行伪辩以论破数学之自明的证明真理实为无益之举——我仅举一点已足,即当哲学在此处以诈术掩蔽数学时,其所以如是者,实因其已忘在此论证中吾人仅与现象及其条件相关耳。此处对于“由悟性所成复合体之纯粹概念”发见单纯体之概念,实嫌不足;所应发见者乃对于复合体(物质)直观之单纯体直观。但就感性法则而言,以及在感官之对象中,此事乃绝不可能者。当实体所构成之全体,惟由纯粹悟性以思维之之时,则吾人在其所有一切复合之前,必先有其单纯体,此固极为真确者,但此点并不适用于现象之实体的全体,盖此种全体以其为空间中之经验的直观,具有“并无一部分为单纯的事物”之必然的特性,盖因空间并无一部分为单纯者也。顾单子论者实极灵敏,求避免此种困难,乃不以空间为外部的直观之对象(物体)所以可能之条件,而以此等对象及“实体间之力的关系”为空间所以可能之条件。但吾人仅有“所视为现象之物体概念”,而此等物体就其本身言,则必然以“空间为一切外部的现象所以可能之条件”为其前提者。此种适辞实无所益,在先验感性论中已详辨之矣。故惟以物体为物自身,单子论者之论证始能有效。
  第二之辩证的主张则具有此种特点,即与之相对立者乃一切辩证的主张中仅有之独断的主张,即此种主张乃欲在经验的对象中,明显证明“吾人仅以之归之于先验的理念即实体之绝对的单纯”之实在性——我所指者乃内感之对象,即思维之我,为绝对的单纯实体之主张。今毋须深论此问题(此为以上已充分考虑之者),我仅须申述如有(例如在全然单纯无内容之我之表象中所发现者)任何事物仅思维之为对象而绝无其直观之任何综合的规定加之其上,则在此种表象中自无任何杂多及任何复合能为吾人所见及。此外则因我所由以思维此对象之宾词,纯为内感之直观,故在此对象中并无“要素并列之杂多”以及实在的复合能为吾人所发见。自觉意识即属此种性质,以思维之主体同时即为其自身所有之对象,故此主体虽能将其中所属之规定分割,而其自身则为不能分割者;盖就其自身而言,一切对象皆为绝对的统一者。顾在此主体外部的被视为直观之对象时,则必须在其现象中展示某种复合情形;故若吾人欲知其中是否具有“要素并列之杂多”,必须常以此种方法观察之也。
  先验理念之第三种矛盾
  正面主张
  依据自然法则之因果作用并非一切世界现象皆自之而来之唯一因果作用。欲说明此等现象,必须假定尚有他种因果作用,即由于自由之因果作用。
  证明
  吾人今姑假定除依据自然法则以外并无其他之因果作用。设果如是,则一切发生之事物,自必预想有“此事物所依据规律必然随之而起之先在状态”。但此先在状态其自身亦必为发生之某某事物(在“其中尚未有此事物之时间中”发生);盖若此先在状态为常在者,则其结果自亦常在,而非仅为适所发生之事物矣。于是某某事物由以发生之原因之因果作用,其自身即为所发生之某某事物,此某某事物又复依据自然法则预想有一先在状态及其因果作用,以此类推则更有一较先之状态,于是追溯无已。故若一切事物仅依据自然法则发生,则常为相对的起始,绝无最初的起始,因而在原因方面依次相生之系列,亦决无完成之事。但自然法则适又如是,“若无一先天的充分决定之原因,则无一事物能发生”。于是依据自然法则以外并无因果作用可能云云之问题,就其绝对的普遍性而言,则自相矛盾矣;故此种因果作用不能视为唯一种类之因果作用。
  于是吾人必须假定某某事物由以发生之一种因果作用,此种因果作用之原因,其自身非依据必然的法则而为在其先之其他原因所规定者,盖即谓原因之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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