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理性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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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理性批判- 第3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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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验,即属于现象之综合的统一。二者又皆属于力学的原理。前者实为因果性原理之归结,即属于经验之类推者。后者乃形相之原理;但此形相当其增加必然性之概念于因果规定之上时,其自身从属悟性之规律。连续性之原理,禁止在现象系列中有任何突飞,即禁止有突变(in mundo non datur saltus);且就空间中一切经验的直观之总和,又禁止在雨现象之间有任何间隙或裂痕(non datur hiatus);因而吾人可表现此命题为:凡证明空隙,乃至容认空隙为经验的综合之一部等事,皆不能入经验中。盖就空隙而言,可视为存在于可能的经验范围以外,即存在世界以外者,故此种问题不属纯然悟性之裁决范围以内——悟性仅裁决使用所与现象以得经验的知识之问题。此为对于——出可能的经验之范围以外以求判决围绕经验及限制经验之事物之——“理想的理性”之问题;故应在先验的辩证论中考虑之。至以上四命题(inmundonon datur hiatus,non datur saltus,non datur casus,nondatur fatum)与具有先验的起源之一切原理相同,吾人极易按其顺序展示之,即依据范畴之顺序,各与以适当之位置。但今读者已充分熟练,当能自为之,即当能极易发见如是处理之指导原理。此四命题在以下一点,则完全一致,即在经验的综合中,凡能破坏或阻碍悟性及“一切现象之连续的联结者”——即破坏阻碍悟性概念之统一者——皆在所不容。盖一切知觉必须在其中占有位置之经验之统一,唯在悟性中始可能者也。
  研讨可能性之范围是否大于包含一切现实性之范围,包含一切现实性之范围,是否大于其为必然的事物之总数,实引起需要综合的解决颇为微妙之问题,但此等问题,唯属于理性之裁决范围内。盖此等问题实等于探究“视为现象之事物”,是否一切皆属于一“唯一的经验”之总和及其衔接联结,一切所与的知觉皆为其一部分,此一部分,不能与任何其他现象系列相联结,抑或我之知觉在其普泛的联结中能属于“一以上之可能的经验”。悟性依据感性及统觉之主观的方式的条件,对于普泛所谓经验先天的制定“唯一使经验可能”之规律。空间时间以外之其他直观方式,思维(即经由概念而来之知识)之论证的方式以外之其他悟性方式,即令可能,吾人亦绝不能使其能为吾人自身所考虑所理解;且即假定吾人能考虑之而理解之,此等方式仍不能属于经验——经验为对象所由以授与吾人之唯一种类之知识。至属于吾人全部可能的经验之知觉以外之其他知觉,以及全然相异之物质界能否存在,则非悟性所能决断之者。悟性仅能处理所授与吾人之事物之综合。加之,通常所由以开辟可能性之极大疆域——一切现实的事物(经验之对象)仅为其一小部分——之推论,其枯窘无力,彰彰明甚。“一切现实的事物为可能的”;自此命题依据逻辑之换位法,当然随之而有“某某可能的事物为现实的”之特殊命题;顾此命题颇似含有“更有许多非现实之可能的事物”之意义。此根据于“欲构成现实的事物必须增加某某事物于可能的事物之上”,其外观颇似吾人有正当理由扩大可能的事物之数目在现实的事物以外。但此种增加于可能的事物上之进程,我绝不容许。盖所应增加于可能的事物者,即超越可能的事物,殆属不可能。其所能增加者,仅为与“我所有悟性”之关系,即在与经验之方式的条件一致之上,应增加与某某知觉之联结。但依据经验的法则与知觉相联结者(即令非直接的知觉之者),皆为现实的。尚有其他现象系列彻底与知觉中所与者相联结,因而有一以上之“包括一切”之经验可能云云,决不能自所与者推论而来;更不能离一切所与者而有此种推论——盖无一切所与者之质料则无所能思维之事物。凡在“某自身亦不过一可能的”之条件下可能者,则此事物非在一切方面皆为可能者也。当研讨事物之可能性是否超越经验所能及之范围时,此种绝对的可能性即成为问题矣。
  我举此等问题仅在不欲省略通常所列在悟性概念中之事物耳。但绝对的可能性——即在一切方面皆有可能效力者——实际并非纯然之悟性概念,且绝不能经验的使用之。此专属于——超越悟性之一切可能的经验使用之——理性。故吾人自应以此等等批判为即已满足,非至其更进一步论究之适当机缘,应暂为搁置。
  在终结此第四项以及纯粹悟性之一切原理体系以前,我必须说明所以名形相原理为公准之故。我解说此名词与近时某某哲学著作者所用之意义不同,彼等曲解其固有之数学的意义,即以为设准,其意义乃指以一命题为直接正确,而无需以理由使之成为正当或证明。盖处理综合的命题,吾人若应承认其为具有无条件之效力,仅以“其自身所有主张”之明显自明为证明,而无须演绎,则不问此等命题如何明显自明,而悟性之一切批判则已放弃矣。且因不乏狂妄之主张,而此等主张又为共信所支持(虽无保障其为真理者),故悟性易为一切妄想所侵入,对于“虽不正当但以同一确信之口调迫令吾人承认其为现实的公理”之主张,每无术拒绝赞同。是以凡在“先天的规定”综合的加于事物之概念时,即不提供证明,至少亦应提供此种主张所以合法之演绎,此实为绝不可欠缺者。
  但形相之原理,并非具有客观性之综合的原理。盖可能性、现实性、必然性之宾词,并不丝毫扩大其所肯定之概念,即对于对象之表象,并不丝毫有所增益。但因此等宾词仍为综合的,惟仅为主观的综合而已,即此等宾词以——概念所自来及其所在处之——认知能力加于(某某实在的)事物之概念,否则此等宾词对于事物概念不能有所陈述。故若一事物概念仅与经验之方式的条件相联结,即纯在悟性中者,其对象名为可能的。事物概念若与知觉相联结——即与感官所提供为质料之感觉相联结——经由知觉而为悟性所规定者,则其对象为现实的。又若事物概念由依据概念之知觉联结所规定者,则其对象名为必然的。是以形相之原理对于一概念绝无所陈述,惟以——概念所由以生之——知识能力之活动系属于概念。顾在数学中之公准,其意义实为只包含“吾人由之始能授与吾人对象及产生其概念”之综合一类实践的命题,例如以一所与线自所与点在平面上作一圆形等是也。此种命题实不能证明者,盖因其所需之程序正为吾人由之始能产生此一圆形概念之程序。以此同一权利,吾人以形相之原理为公准,盖以形相原理对于吾人事物之概念并不有所增益,而仅在展示概念与知识能力相联结之方法而已。

  * * *

  原理体系之全部要点①
  一事物之可能性,不能仅自范畴规定之,以及欲展示纯粹悟性概念之客观的实在性,吾人必须常具有直观云云,此为最值注意之事实。今以关系之范畴为例。(一)某某事物如何能只为主体存在,而不为其他事物之纯然规定,即一事物如何能为实体;(二)如何因有某一事物存在,别一事物必须存在,即一事物如何能为原因;(三)当种种事物存在时,如何因有其中之一存在,某某事物乃与其他事物有关,继之而起,反之亦然,即彼此交相继起,且如何以此种方法能有实体之共同相处关系,此皆不能仅自概念规定之者也。此亦同一适用于其他范畴;例如一事物如何能等于事物集合之数,即如何能成为量。在缺乏直观时,吾人并不知是否吾人由范畴思维对象,是否在任何处所实有对象适合此等范畴。由此等等观之,吾人所能确定者,范畴自身并非知识,而纯为自所与直观以构成知识之“思维方式”。
  据此同一理由可推断,自纯然范畴不能构成任何综合的命题。例如吾人不能谓在一切存在中有实体(即其仅能为主体存在而不能为宾词之某某事物);或一切事物为量等等。盖若缺乏直观,则无“能使吾人出所与概念以外,而使此概念与其他概念相联结”之事物。故纯自纯粹概念以证明综合的命题——例如一切偶然存在之事物皆有一原因云云——曾无一人能有所成者也。盖吾人仅能证明无此种关系(按即因果关系),吾人即不能理解偶然性之存在,即不能先天的由悟性以知此种事物之存在,舍此不能更进一步——但由此证明,并不能推断此种关系亦即物自身所以可能之条件。读者如返思吾人关于因果原理之证明——凡发生之一切事物,即“事件”皆预想有一原因云云——彼即见及吾人仅能就可能的经验之对象,证明此原理;且即如是,亦非自纯粹概念证明之,仅以之为经验所以可能之原理,因而以之为在经验的直观中所与对象之知识之原理。吾人当然不能否认“一切偶然之事物必有原因”之命题,一切人许其纯自概念证明之。但斯时,偶然事物之概念已被解作非包含形相之范畴(即能思维其不存在之某某事物),而为包含关系之范畴(即“其能存在仅为其他某某事物之结果”之某某事物);此命题斯时当然为——“其仅能为结果存在之事物皆有一原因”——之自同命题矣。就实际言,当吾人须举引偶然的存在之例证时,必常求之于变化,非纯然求之于“能思维其相反方面”之可能性。顾变化乃一种“事件”,就其本身言,仅由原因而可能者;故其不存在,在其自身乃可能之事。易言之,吾人由“某某事物其能存在仅为一原因之结果”云云之事实,以认知偶然性;故若一事物已假定为偶然的,则谓其有原因,实为一分析命题。
  为欲理解事物之可能性与范畴相一致,因而证明范畴之客观的实在性,则吾人不仅需要直观,且常需外的直观,此为更堪注意之事。例如吾人就关系之纯粹概念言,吾人发见(一)为欲得与实体概念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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