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理性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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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理性批判- 第2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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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乃仅由比较现象以构成规律之能力以上之事物;其自身实为自然之立法者。除由悟性以外,自然(即依据规律之“现象杂多之综合统一”)绝不能存在(盖现象本身不能在吾人以外存在,仅存在吾人之感性中);此种自然(为经验中知识之对象者)及其所包含之一切,仅在统觉之统一中可能。故统觉之统一,乃一切现象在唯一经验中必然适合法则之先验的根据。统觉之此种统一,关于表象之杂多(在统一以外规定之),即为其规律,此等规律之能力,即悟性。是以视为可能的经验之一切现象,先天的存在悟性中,自悟性接受其方式的可能性,正与此等现象仅为在直观之限度内存在感性中,且仅为由感性而可能者(就其方式而言)相同。
  谓悟性自身乃自然法则及自然之方式的统一之源流,骤闻之似觉过甚而不合理,但此说实极正确,且与其所相关之对象——即经验——亦极一致者也。经验的法则确不能自纯粹悟性发生。此与现象之无限丰富,仅以感性直观之纯粹方式不能完全理解之者,正自相同。但一切经验的法则,仅为悟性之纯粹法则之特殊规定,经验的法则唯从属此类纯粹法则及依据其规范,始成为可能。现象由此等纯粹法则,引受规律的性质,此正与现象之经验的方式虽各殊异,而现象必须常与感性之纯粹方式一致,固极相同者也。
  故纯粹悟性,在范畴中,乃一切现象之综合的统一之法则,首惟由此始使经验(就其方式而言)可能者。吾人在范畴之先验的演绎中所必须证明者尽在于此,盖即使人能理解悟性与感性,及悟性由感性而与经验之一切对象之关系。先天的纯粹概念之客观的效力由是始能了然,其起源及真理亦因而决定之矣。
  总述纯粹悟性概念所有此种演绎之正确,及其所以为唯一可能之演绎
  吾人知识所应处理之对象,若为物自身,则吾人关于对象绝不能有先天的概念。盖吾人果从何种源流以得此等概念?吾人若自对象以得此等概念(对象如何能为吾人所知之问题,姑置不论),则吾人之概念将纳为经验的,而非先天的。又若吾人自自我以得此等概念,则此等概念仅在吾人内部中不能规定“与吾人表象相异之对象”之性质,盖即不能为“说明何以具有吾人在思维中所有性质之一类事物必须存在,及此种表象何以不完全空虚”之根据。但若吾人仅与现象相涉,则此必须先于“对象之经验的知识”之某种先天的概念,不特可能,且为必然者矣。盖因仅为吾人所有感性之变状,决不能在吾人以外见之,故视为现象之对象,实构成“纯在吾人内部中之对象”。今即以此主张一切此等现象以及吾人所能处理之一切对象,皆在我之内部中,盖皆我之同一的自我所有之种种规定,此等于谓现象之完全统一必须在同一之统觉中。但此可能的意识之统一,亦即构成“一切对象之知识”之方式;由此方式,杂多始被思维为属于一单一之对象。故感性的表象(直观)之杂多所由以属于一意识之“形相”,先于对象之一切知识而为此种知识之智性的方式,此智性的方式自身在对象被思维之限度内,即构成一切对象之方式的先天知识(范畴)。由于纯粹想象力之杂多之综合,即与本源的统觉相关之“一切表象之统一”,实先于一切经验的知识。因之纯粹悟性概念乃先天的可能者,在其与经验相关时,实为必然的;此盖以吾人所有知识仅与现象相涉,而现象之可能性则存在吾人内部中,其联结及统一(在一对象之表象中)亦仅在吾人自身中见之耳。故此种联结及统一必须先于一切经验,即为此经验所以可能(就其方式的方面而言)之所必须者。吾人之范畴演绎,实自此观点(此为唯一可能之观点)而进展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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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卷 原理分析论

  普泛逻辑乃根据一“完全与高等知识能力分类相合”之基本计划而构成者。此等知识能力即:悟性、判断力及理性。逻辑依据此等心力之机能及顺序(此等心力通常包括于悟性之广泛名称中),在其分析的部分中论究概念、判断及推理。
  因此种形式逻辑乃抽去知识之一切内容(不问其为纯粹的或经验的),而仅论究普泛所谓思维之方式(即论证的知识之方式),故在其分析的部分中能包含理性之法规。盖理性之方式,具有其所设立之规律,此种规律纯由分析理性活动至其构成分子,即能先天的发见之,无须考虑其所包含之知识之特殊性质者也。
  先验逻辑限于特定之内容,即限于纯粹的先天的知识之内容,自不能在此分析部分中追随普泛逻辑。盖理性之先验的使用,殆非客观的有效,因而不属于真理之逻辑,即不属于分析论。以其为幻相之逻辑,故须在学术的结构中占有特殊地位,而名之以先验的辩证论。
  悟性及判断力则在先验逻辑中发见其客观的有效及正确运用之法规;故此二者属于先验逻辑之分析部分。理性则反是,努力以求关于对象先天的有所规定,因而扩大知识于可能的经验之限界以外,故全为辩证的。其幻相的主张,决不能在分析论所欲包含之法规中,占有地位。
  故原理分析论纯为判断力之法规,乃教导判断力如何应用——包有先天的规律之条件之——悟性概念于现象者。职是之故,在以悟性原理为我之论题时,我将用判断力学说之名,以此较适于指示吾人所有事业之性质也。

  导言 泛论先验的判断力

  如以普泛所谓悟性为规律之能力,则判断力乃归摄事例于规律下之能力,即辨别某某事物是否从属于一所与规律(casus dataelegis所与规律之事例)之能力。普泛逻辑并不(且不能)包含判断之规律。盖以普泛逻辑抽去知识之一切内容,其所留存之唯一事业,乃在分析的说明概念中、判断中及推理中所表现之知识方式,因而能得一切悟性使用之方式的规律。普泛逻辑若意在与吾人以普泛的教导,使吾人知如何归摄事例于此等规律之下,即如何辨别某某事物是否从属此等规律,则有待于其他的规律而始能者。但此其他的规律,正以其为一规律之故,在适用时又须判断力之指导。于此可见悟性虽为能以规律教导之充足之者,而判断力则为一特殊才能,仅能练习之而不能教导之者。判断力乃吾人所称为天禀之特殊性质;缺此能力,则非学校教育所能补救之者。盖虽有无数规律可假自有特识之人以授之低劣悟性(即所谓注入),但正当使用此等规律之能力,则仍必属之学习者其人;缺此天赋,则凡“对于被”所已规定正当用途之规律,无一能防免其误用。医师、法官、政治家或能洞晓病理学、法律学、政治学之优越规律无算,以至足为此类学问之优秀教师,但在规律之应用上,则每易失挫。盖其悟性虽堪赞称,惟彼缺乏天赋之判断能力。彼能理解抽象之普遍规律,但不能辨别具体的一事例是否属此规律。此种过误或由于彼未经由例证及实务以训练其判断力之特殊活动。实例实为增强判断力具有极大之效用者。反之,在智性洞察之正确及精密上,实例形常为之妨。盖实例罕有严密一如规律之所要求者(as casusin terminis术语之事例)。且实例又常减弱悟性“离经验之特殊状况按规律之普遍性正当理解规律”之努力,因而使吾人习于以规律为公式而罕以之为原理用之。实例乃训练判断之工具;为缺乏此天赋才能之人所万不可欠缺者也。
  但普泛逻辑,虽不能以规律授之判断力,而先验逻辑则大异于是。先验逻辑殆以“其在使用纯粹悟性时,对于判断力,以一定之规律辅导之巩固之等事”,为其特有之事业。盖若以之为一学说,即企图扩大悟性在纯粹先天的知识之范围,则哲学绝非所必须,且实不适于此种目的,盖及今所有一切尝试,实一无所获。然若志在批判,以防免使用吾人所有甚少之纯粹悟性概念时判断力之误谬(lapsus judicii判断之误谬),则此事业(其利益虽仅消极的)正须哲学尽其锐利洞彻之全力以从事者也。
  先验哲学具有一种特质,即在纯粹悟性概念中所授与之规律(或宁谓之为规律之普遍的条件)以外,尚能先天的举示规律所应用之事例。先验哲学在此一点所以具有优越其他学问(除数学外)之便益,由于其所论究之概念,乃先天的与对象相关者,故其客观的效力不能后天的论证之,盖若如是则属蔑视其特殊之尊严矣。故先验哲学必须以普遍的而充足的特征,构成“对象能由以与概念相合而授与”之条件。否则,概念将空无内容,因而仅为逻辑的方式而非纯粹悟性概念矣。
  此种先验判断论分为两章。第一,论究“纯粹悟性概念唯在其下始能使用”之感性条件即论究纯粹悟性图型说。第二,论究“在此等感性条件下,先天的自纯粹悟性概念所生,及先天的存在其他一切知识之基础中”之综合的判断——即论究纯粹悟性之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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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纯粹悟性概念之图型说

  在对象包摄于概念之下时,对象之表象必须与概念为同质;易言之,概念必包有对象(包摄于此概念下者)中所表现之某某事物。此即所谓“对象包摄于概念下”之实际意义所在。故“盘”之经验的概念与“圆”之纯粹几何学的概念为同质之事物。盖后者中所思维之圆形,能在前者中直观之也。
  但纯粹悟性概念与经验的直观(实与一切感性直观),全然异质,决不能在任何直观中见及之。盖无一人谓范畴(例如因果范畴)可由感官直观之,且其自身乃包含在现象中者。然则直观如何能包摄于纯粹概念下,即范畴如何能应用于现象?其所以必须有此先验判断论者,正因此极自然而又极重大之问题。诚以吾人必须能说明纯粹概念如何能应用于现象。至其他学问则实无一有须此种说明者。盖在其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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