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理性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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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理性批判- 第2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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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杂多,且制限杂多使从属“使统觉之统一可能”之条件。此种统一之概念乃一等于X之对象”之表象,此等于X之对象,我由以上所举示三角形之宾词而思维之。
  一切知识皆须概念(此概念即极不完备或极晦昧)。但就概念之方式而言,概念常为用作规律之普遍的某某事物。例如物体概念乃由此概念所思维之杂多之统一,用为在吾人所有外的现象之知识中之规律。但概念之能成为直观之规律,仅限于其在任何所与现象中表现其所有杂多之必然的再生,因而表现在吾人所有“现象之意识”中之综合的统一。在“吾人以外之某某事物”之知觉中,物体概念,即所以使延扩表象及附随之不可入性、形状等等表象成为必然者。
  一切必然性,绝无例外,皆根据于先验的条件。故吾人所有一切直观之杂多以及普泛所谓对象之概念乃至一切经验之对象等等综合中,皆必有一意识统一之先验的根据,无此种先验的根据,则欲思维吾人所有直观之任何对象,殆不可能;盖此种对象实不过“由其概念表现此种综合之必然性”之某某事物而已。
  此种本源的及先验的条件,实仅先验的统觉。“依据内的知觉中吾人所有状态之种种规定”之自我意识,仅为经验的,且常变易不定的。在内的现象之流转中,实不能有常住不变之自我。此种意识通常名为内感,或经验的统觉。所必然表现为数的同一者(按即种种变易之我即同一之我)不能由经验的资料而思维其为如是。欲使此种先验的前提(按即常住不变之同一我)有效,则必须有一先于一切经验而使经验可能之条件。
  如无——先于一切直观之资料及“与之相关,对象之表象始为可能”之——意识统一,则不能有知识,及知识互相间之联结或统一。此种纯粹本源的不变意识,我将名之为先验的统觉。至其所以堪称此名,则由以下一事即知之,盖最纯粹之客观的统一,即先天的概念(空间与时间)之客观的统一,亦仅由直观与此种意识统一相关而始可能者。故此种统觉之数的统一,为一切概念之先天的根据,正与空间时间之杂多性为感性直观之先天的根据相同。
  此种统觉之先验的统一,自——所能共在一经验中之——一切可能的现象中,依据规律,构成一切此等表象之联结。盖若心在杂多之知识中,不能意识及——所由以综合的联结杂多在一知识中之——机能之同一,则此种意识统一,殆不可能。自我同一之本源的必然的意识,同时亦即一切现象依据概念——即依据不权使现象必然的再生且亦因而规定“其直观之对象”(此对象,即现象必然在其中联结之“某某事物之概念”)之规律——之综合所有必然的统一之意识。盖心若不见及——所由以使一切感知(此为经验的)综合从属先验的统一,使其依据先天的规律互相联结因而可能之——心之活动之同一,则决不能在其表象之杂多中思维心之同一,且先天的思维之。
  吾人今又能更适切规定吾人所有普泛所谓对象之概念。一切表象,以其为表象而言,皆有其对象,且其自身又能成为其他表象之对象。所能直接授与吾人之唯一对象为现象,其中直接与对象相关者,名直观。但此等现象并非物自身;彼等仅为表象,故又复具有对象——此为非吾人所能直观之对象,故当名之为非经验的即等于X之先验的对象。
  此先验的对象(此对象实际在吾人所有之一切知识中常为同一不变者)之纯粹概念,乃唯一能以“与对象相关”即客观的实在性授与吾人所有之一切普泛所谓经验的概念者。此种概念不能具有任何规定的直观,故仅与知识(与对象相关之知识)之杂多中所必须见及之统一相关。此种与对象之关系实不过意识之必然的统一,故亦为——由于联结杂多在一表象中之心之共通机能——杂多之必然的综合统一。以此种统一必须视为必然先天的(否则知识殆无对象),其与先验的对象之关系——即吾人经验的知识之客观的实在性——实依据先验的法则,故在对象由现象授与吾人之限度内,一切现象必须从属——在经验的直观中,现象间之关系,所唯一由以可能之——综合的统一之先天的规律。易言之,经验中之现象,必须从属统觉之必然的统一之条件,正与在纯然直观中,现象必须从属空间与时间之方式的条件相同。任何知识之能成为可能,唯系于是。

  四 先简略说明“所视为先天的知识之范畴”之所以可能

  只有一单一之经验,一切知觉皆在其中表现为一贯的规律的联结,正与仅有一空间一时间,现象之一切形相及存在或非存在之一切关系皆在其中显现相同。当吾人言及种种不同经验时仅能指种种知觉而言,盖一切知觉皆属于一“同一之普泛的经验”。此种知觉之一贯的综合统一,实即经验之方式;经验实不过现象依据概念之综合的统一。
  依据经验的概念之“综合之统一”,此等概念若不依据统一之先验的根据,则此种综合之统一殆为偶然的。盖若无统一之先验的根据,则将有“现象纷集心中而又绝不容其成为经验”之事矣。盖以其缺乏依据普遍的必然的法则之联结,故知识与对象之一切关系,亦皆消失无余。现象诚能构成无思维之直观,但非知识,因之其在吾人实等于无。
  普泛所谓可能的经验之先天的条件,同时即为“使经验之对象所以可能”之条件。我今主张以上所引之范畴,实不过可能的经验中之思维条件,正与空间时间为此同一经验之直观条件相同。范畴乃吾人“由之对于现象思维其普泛所谓对象”之根本概念,故具有先天的客观效力。此正吾人之所欲证明者。
  但此等范畴之所以可能乃至其必然性,依存于“吾人全部感性及随感性而来之一切可能的现象与本源统觉之关系中”。在本源的统觉中,一切事物必与自我意识之一贯的统一之条件必然相合,即与综合——即依据“唯在其中统觉始能先天的证明此事物所有完全的必然的同一性之概念”之综合——之普遍的机能相一致。故原因概念,实不过依据概念之综合(在时间系列中,所随之而起者与其他现象之综合);如无此种“具有先天的规律而使现象从属其自身”一类之统一,则决不能有知觉之杂多中所见及“意识之一贯的普遍的必然的统一”。于是此等知觉将不属于任何经验,因而无其对象,仅为表象之盲目活动,甚至与梦无异。
  欲自经验引申此等纯粹悟性概念,即以悟性概念归之纯然经验的起源之一切尝试,皆属徒劳无益之举。例如原因概念实包含非经验所能产生之必然性特质,此一事实固无须我特为之主张者。盖经验所示,乃一现象通常继别一现象而起,并不展示此种继起为必然的,更不示知吾人能先天的完全普遍的自所视为条件之前件以推论其后件。但就经验的联想律而言——此联想律在吾人主张“事件系列中之一切事物皆从属规律”时(即除其普遍的所必须继之而起之某某事物先在,决无事物发生),所必须一贯假定之为基本者——我将问此种规律为一自然法则,所依据者为何?此种联想自身因何可能?杂多之联想所以可能之根据,在其存于对象之限度内,被称为杂多之亲和性(Affinitat)。于是我又将问,现象所由以从属及必然的从属不变法则之“现象之一贯的亲和性”吾人如何能使吾人自身理解?
  根据我之原理,此实易解。一切可能的现象,以其为表象,皆属于一可能的自觉意识之全体。但以自觉意识乃先验的表象,故数的同一性(即同一不变性)与之不可分离,且为先天的确实者。盖除由此本源的统觉以外,无一事物能进入吾人之知识。今以此同一性实为必然的进入于现象所有一切杂多之综合中,故在此综合产生经验的知识之限度中,现象从属——现象之感知所有综合必须完全与之一致之——先天的条件。一普遍的条件之表象,某种杂多依据之始能以齐一形相设定者,称为规律,在此杂多必须如是设定时,则称法则。故一切现象乃依据必然的法则以成一贯的联结,即在先验的亲和性中(经验的亲和性仅为其结果)。
  自然应依据吾人所有统觉之主观的根据以指导其自身,且就自然所有与法则相合之合法性言,亦惟依据此主观的根据,令人闻之不胜奇异妄诞之感。但当吾人思及此自然非物自身而仅为现象之集合,即心之种种表象,则吾人仅能在吾人所有一切知识之根本能力中发见之,即在先验的统觉中发见之,(自然即因在此种统一中始能被称为一切可能的经验之对象,即自然)云云,自不致惊以为异。正以此故,此种统一始能为吾人先天的所知而以之为必然的云云,自亦不足为异。设统一在吾人所有思维之第一源流以外,而在自然之自身中授与,则此种先天的必然的统一乃绝不可能矣。于是吾人乃不知吾人所能得此“主张自然之普遍的统一”之综合命题之源流何在。盖斯时唯有从自然自身之对象引申此等综合命题;但因此事仅能经验的为之,则所能获得者仅为偶然的统一,此种偶然的统一实远不足当吾人言及自然时所指之必然的联结也。

  第三节 悟性与普泛所谓对象之关系,及先天的认知此等对象之所以可能

  (此为第一版原文)
  前一节中吾人所各别说明者,今将在系统的联结中论述之。普泛所谓经验及“其对象之知识”之所以可能,依据于三种主观的知识源流——感官、想象力及统觉。此三者每一项皆可视为经验的,即就其应用于所与现象时言之。但三者又皆为“使经验的使用一事可能”之先天的要素,即先天的基础。感官在知觉中,想象力在联想(及再生)中,统觉在再生表象与现象(再生表象所由以授与吾人者)二者同一之经验的意识中,即认知中,经验的表现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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