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业与W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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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业与WTO- 第1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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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也曾尝试了解这方面更多的信息,但介于税制改革的敏感『性』,制定方案本身就将涉及复杂的决策程序,相关人员出言十分谨慎、看来保险业的急切心情各方都非常理解,但等待亦将是必不可少的。

    五、保险业走向国际化的一些调整准备

    加入wto,对于目前对外开放尚处于试点阶段的中国保险业来说,就意味着和世界保险市场的接轨和融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大家庭,同时也意味着对以往民族保险业保护的放弃和对外资保险限制的开放。

    如何顺应金融保险国际化『潮』流,满足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对保险服务的需要,同时避免对民族保险业过度冲击相对让会发展产生负面影响,这是中国保险业改革发展面临的紧迫而现实的战略任务。

    1。借鉴发展中国家开放保险市场的成功经验。

    研究发展中国家开放保险市场的经验与教训,借鉴泰国、菲律宾等国的成功经验。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1999年11月15日中美就中国加入wto问题达成的协议中,我国『政府』己明确承诺:〃入世〃后外资在合资人寿险公司中即可拥有50%的股权。而泰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采取的是分阶段实拖,在1993年开放保险市场到2003年的十年时间允许外资在合资企业中拥有49%的股权,到2007年才允许外资在合资企业中拥有50%以上的股权,即保险市场实现完全开放。可见中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起点比当初泰国等国要高,更应借鉴泰国、菲律宾等发展中国家的经验,及时制定新法规对市场行为予以规范,逐步降低保险市场垄断程度,新增中资保险公司主体,培育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增强〃入世〃的紧迫感,对入世的近期冲击和长远发展作好分析和判断,在开放保险市场之前,早作准备、采取相应对策和措施,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国内保险市场的建设和改造,与国际市场接轨,按国际惯例办事,减少可能产生的冲击和影响到最低限度。

    2。向保险市场一体化,保险经营国际化,功能多样化靠拢。

    与国际保险市场接轨,向保险市场一体化、保险经营国际化、功能多样化靠拢。加快保险改革步伐和对外开放速度,分阶段有步骤的吸引外国保险公司进入国内保险市场,同时鼓励中资保险公司跨出国门参与国际竞争,大力拓展海外保险市场;鼓励国内现有保险公司与银行联姻,是中国加入wto后迎战国际融合经营〃联合舰队〃的重要举措,通过这种战略联盟,将充分发挥银行、保险的联动优势。如果没有银保合作战略联盟,加入wto后,光凭分业经营的中国保险公司无法与国际上各种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融合经营,以及寿险和产险融合经营的〃联合舰队〃竞争。

    3。加强保险监管力度,将市场行为监管逐步过渡到偿付能力监管。

    1998年中国保监会成立,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保险监管部门相比晚了一二百年,而且从实力相比也有很大的差距,我国保监会仅一百多人。以美国加洲保险监管局为例,在法制法规健全的前提下,监管全洲的保险公务员有2000多人,监管模式采用偿付能力监管,费率的厘定,险种的设计以保监局认定的中介机构为主。而从中国的现状来看,无论是国民的保险意识和对保险产品的鉴别能力、保险公司的自律机制和保险行业组织的协调机制都还不够成熟,而违规经营和国有保险资产流失的情况也比较严重,所以在保险对外开放中,中国必须加强保险监管力度。中国保险监管部门须参照国际惯例,一方面为中资保险公司创造与外资保险公司同等的公正合理的政策环境,另一方面在保险条款的适用、费率的调整、再保险业务政策等方面制定出一套统一的条款、国际化的制度。应首先健全基层的保险监管组织机构及保险法规制度,尽快修改和完善保险法,迅速出台一系列与保险法相配套的各种法律法规,对内、外资保险公司实行统一监管,做到有法可依;建立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保险公司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着重测评的是保险公司的债务偿付能力和经营的稳健『性』等方面。

    4。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规范内部管理,推动服务和技术创新。

    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国有独资企业的股份化改革,从建立积极有效的激励机制入手,改革现行分配制度,逐步进行年薪制,改革现有的经营管理职能,随着中介产业的发展的完善,向国外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职能接轨,将展业、理赔等与主业经营不紧密的业务剥离出去由中介人承担,把精力集中在承保核保和资金运用等主业上来,这样可以降低成本和增强与外资保险公司的竞争能力;改变现有的管理模式,在加快统规范内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要运用高科技手段。积极改善服务设施,设立及公布互联网网页,网址,拓展网上保险投保、电话直销和信用卡自动划交保费等服务项目,提高保险信息资源的共享『性』,在公司管理中大力推行电脑网络化、数据处理电子化和办公自动化;调整业务结构,推进险种设计。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抓紧技术开展、经营管理、市场开拓、售后服务四个环节,产险公司险种结构的调整以大力发展责任险和信用、保证险业务,将传统的则产险类业务与新兴的责任险类业务整体发展;寿险公司的险种结构调整应当以发展非传统型寿险产品为主,在满足保户保障储蓄需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满足保户的投资需求使得保单的保费、保额、现金价值和保险期限都可以随保户的需求而改变,进一步提高我国设计开发推销和监管非传统寿险产品的能力,以适应和外资保险公司的竞争需求。

    5。健全中介市场体系,加快国际型、开放型、复台型保险人才的培育。

    加入wto后,国内保险公司终于能与外资保险公司平等竞争,关键之一是确保保险中介组织的健康有序发展。要尽快建立和健全包括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以及间接为保险业服务的寿险评级公司、保险行业协会和会计师、律师、审让师、精算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服务职能。这是因为加入wto后,费率……即保险价格将定向市场化,按照国际惯例『政府』监管部门将逐步放松对费率的管制,现有审批费率的职能将移交给保险行业协会,由行业协会随行就市制定反映保险市场供需的产品价格。实行行业自律;保险代理人的职能也从现有单纯展业、并以业绩获取佣金而转向展业、理赔的一条龙服务;保险代理人组织制度也将随着加入wto而创新组建个人代理人公司,同时可以为一家或几家保险公司代理业务;现行的佣金制度也将随着加入wto而按国际惯例进行改革,将以保单续保率积分佣金制度来代替现有的佣金支付办法,由保险公司核保部门或专职的保单考评部门对签发的保单逐一考察其持久『性』,风险『性』和盈亏情况,评估分数,然后根据每份保单的考评积分及其对应的佣金率计算佣金额。而综上所述,最后的竞争还是人才的竞争,保险市场一体化后,原本缺乏的保险人才会随着保险市场主体的增多而由过去的集中走向分散,培养大量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是中国保险业把握wto带来的机遇、迎接外资保险公司挑战和走向国际市场的必要准备。

    六、我国保险业的资源战略重组调整

    1?加入wto后我国保险市场环境的变化

    (1)外资对民族保险业的冲击

    《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在其基础上达成的《金融服务协议》构成了wto关于全球金融服务业开放的基本框架。它规定各缔约方都享有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指除『政府』职能和极少的国家特许部分领域外的内外资一视同仁)、透明度要求、最惠国待遇、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和保护『性』条款等权利和义务;允许外国资本在投资项目中比例超过50%。由此可见,加入wto肯定会使我国保险市场的环境发生根本的变化,在三五年内可望逐步同国际接轨。

    加入wto后,外资公司进入我国保险市场,竞争趋于激烈,对民族保险业的冲击是不可避免的。目前,保监委对进入我国的外资公司的基本规定是开业在30年以上及资产总额在50亿美元以上。在谨慎开放的原则下,实际进入我国保险市场的外资的实力(含资本和财务实力、技术、人才、信息、经营决策能力、体制、创新能力)均大大地超过了民族保险业组织,他们是无险不保(含巨灾保险、art…alternative risk transfer、财务再保险)的金融航母。即使把我国最大的中保产险和中保寿险相加,与排在世界财富500强之后尚未进入我国保险市场的丘博相比较,也相差很远。在再保险方面。中再保注册资本仅30亿元,1999年总资产为120亿元,保费收入121亿元,人民币部分因无外汇基本自留,权益『性』资产/净保费的比例在1:10到1:5之间(国外多在1:1到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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