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WTO下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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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WTO下生存- 第1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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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允许下的合理保护。无论被列入保护的企业还是没有列入保护的企业都要有危机感和紧迫感。

    4。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加快组建中国的跨国公司

    对于企业来说,关键是提高竞争力。实行生产系列化与产销网络的一体化,能够有效地抑制国外竞争『性』商品的进入,『政府』筑起的高关税、进口配额等壁垒,虽然也能有效地限制外国商品的进入。但使用过度,会招致其他国家的报复,且对国内企业健康成长不利;尤其在〃入世〃以后,这些手段的采用受到很大限制。与此相比,在国际竞争中,由企业自主采取的防止、阻碍竞争者进入本企业市场领域的对策,是完全正当的竞争手段。在这些手段中,生产和销售网络的一体化,是由若干国家经验证明最为有效的战略防御手段。企业的竞争力最终将反映一个国家的竞争力。竞争力是〃入世〃后利用机遇和应付挑战的基础。

    同时,组建跨国公司有利于发挥我国传统产业优势,并能带动高新技术产业优势和带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能够充分利用别国资源(人、财、物、资源、技术等),生产出符合国际市场需要的产品;还能推动我国外贸出口,从而增加出口贸易的竞争力。中国要想发展对外贸易就要同跨国公司打交道,中国要想向世界市场进军,也必须倚仗中国自己的跨国公司。

    中国〃入世〃之后,要在现有大企业集团的基础上尽快组建中国的跨国公司,并依靠这些跨国公司走向世界。

    发展中国家在发展民族经济和走向工业化的过程中,一般都是实行保护贸易政策。这是由它们的经济地位和经济实力决定的。如果不这样做,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势必将被发达国家占领,而发展中国家的民族工业必将被扼杀在摇篮中。有关人士指出:中国在经济全球化之下,必须采取自由贸易与保护贸易相结合的政策,在对外经贸方面要采取相应的措施。

    六、中国的自由贸易与保护贸易相结合的政策

    中国的贸易政策能否适应wto规则,已经关系到我国的民族产业的发展与壮大。

    20世纪50年代后,多数发展中国家都先后实施了进口替代战略,即:采取关税和各种非关税限制措施限制重要工业品的进口,以扶植和保护本国有关工业部门的发展,达到用国内产品替代进口产品的目标。在一定时期进口替代战略的实施有利于民族工业的发展。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同时也是发展中国家。因此,中国相当长的时期是必然是要实行保护贸易政策。

    中国〃入世〃以后,中国的保护政策和手段将有些变化。

    首先中国将基本放弃保护贸易政策,转而采取贸易自由化为主的自由贸易政策和保护贸易政策相结合的管理贸易政策,这是由中国国情和当前国际贸易形势所决定的。

    放弃保护贸易政策并非意味着放弃保护。现阶段,如果放弃保护,中国的国内市场仍有被洋货占领的可能,民族工业仍有被跨国公司挤垮的可能,而这种状况是我们所不愿意看到的。所以,中国〃入世〃以后还必须采取必要的保护政策。

    中国〃入世〃之后将如何进行保护呢?保护的手段仍然是两种。一是关税,关税下调50%以后,我们将主要利用灵活的差别关税来进行保护,在这方面大有可为的;二是非关税限制措施,许可证虽然将逐年减少,但在二三年内仍将被使用。过去大量的行政审批手续是不能再用了,我们将转而像其他国家一样使用更加隐蔽的非关税限制措施,如技术标准限制措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等。

    与此同时,世贸组织原则所允许使用的手段,特别是世贸组织给予〃世内〃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优惠措施,我们都要充分利用。国门打开后,洋货进来过多,造成外贸赤字过大,我们就可以立即采取限制措施,像泰国前些年做过的那样。

    当然,中国〃入世〃之后,保护的『性』质、时间和范围都将发生根本改变。

    我国民族企业的许多行业仍很脆弱,需要国家的政策保护,如果使这些行业失去保护,许多民族企业则难以生存和发展。但是,国家不能过度保护幼稚产业,对民族企业的保护要适度,积极参与竞争才是民族企业成长的关键。有关专家指出:

    (1)适度的保护是促进民族企业竞争力提高的重要途径。

    发展中国家,尤其像一些发展中小国,在经济发展中,市场需求促进经济发展及幼稚产业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没有一定的需求作为支撑,其开发的货物或服务不具有国际竞争力,则只能较多地依赖国内市场促进产业的发展。在这种制约下,对国内幼稚产业提供保护就是极其必要的。通过适当的保护,获得发展的宝贵时间,在经过一定时期发展后,它可能由原来不具有比较优势而变成具有比较优势,幼稚产业和民族企业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下降速度快于世界市场价格下降速度,近期的贸易保护和代价可以由远期形成的比较优势的利益来弥补。但保护不是目的,提高和维持持久竞争力是关键。

    

在WTO下生存 第四章私营企业WTO前后自我照料(2)

    (2)保护不目的,提高和维持持久竞争力是关键。

    幼稚产业和民族企业的保护是必要的,但保护的意义在于促进受保护产业和民族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提高,而不是消极地保护其垄断利润或利益不受到国内外竞争影响。一旦受保护产业和民族企业有一定竞争力后,就需要取消保护。然而,提高产业和民族企业竞争力的关键是企业竞争力的增强,要提高企业竞争力,更多的精力应放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让民族企业真正成为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化组织形式的企业。

    (2)按市场经济要求建立民族企业现代化的科学、经营、销售与决策管理体系,适应国内外市场竞争的需要。

    (3)把新产品、服务及技术的研究与发展摆在重要的战略地位,始终以全球化经营的视野重视民族企业产品、服务的竞争地位,集中力量搞好产品与服务、技术的升级换代与改造,否则竞争就没有后劲,不能获得持久的竞争力。

    4)真正重视人才,破除论资排辈,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建立起科学的人才资本开发与应用体系,坚决杜绝民族企业任人唯亲的现象,营造任人唯贤的良好氛围。

    (5)建立和实施科学的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营造真正能实现勤劳致富、科技致富的社会环境,激励个人创业、创新,把生产力最活跃的因素充分调动起来。

    (3)谨慎保护,不能过度保护幼稚产业和民族企业。

    用关税或进口数量限制作为一国工业化初期暂时的保护措施对一国经济具有现实意义。但是,保护并不是这些国家经济贸易政策的唯一内容,它们强调的保护事实上也是适度的保护,也是有竞争的,是垄断竞争而非独家垄断或寡头垄断,更不是长期维持受保护产业的高成本、高价格,否则会使与之相关联的上下游产业的发展受到严重的阻碍,影响相关产业的发展。

    所以,幼稚产业和民族企业保护的依据是合理的,事实上许多发展中国家『政府』也在极力寻求对本国产业的保护。但是,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不能陷入幼稚产业和民族企业保护的误区,要谨慎地实施对幼稚产业和民族企业的保护。因为:

    (1)从现在就进入未来才可能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未必一定是好事。如果一国目前处于资本相对短缺、劳动力丰富阶段,只有当该国积累到足够的资本时,或采取其他手段,成本比较低地获取资本时,它才会在资本密集型产业方面具有比较优势。例如,韩国在80年代中后期成为汽车的出口国,但如果韩国在50年代处于劳动密集型重点发展阶段时,努力发展汽车工业,就可能代价太大,不太明智,因为当时韩国的资本和高素质熟练劳动力都严重缺乏。而70年代这种状况大为改变,韩国抓住时机,促进产业升级,积极引进国外汽车业的先进技术及资本、管理和营销经验,大胆实施汽车业对外开放,使其汽车产业发展加快,竞争力在适度的保护中迅速提高,成为重要的汽车生产和出口国。相反,印度的汽车工业从20年代就开始起步,在争取独立后,一直实施极其严厉的高关税、进口限制及外汇汇率优惠、投资补贴等多种政策措施,以图在保护中发展汽车工业。然而,70多年过去了,印度汽车业并没有在保护中获得新生或发展壮大,无论是生产、研制、销售及服务等各方面均竞争力极差。为此,1992年,印度开始对汽车业实行贸易、投资自由化的改革,关税、非关税都大幅度降低,其中汽车零部件的关税从1992年以前的150%以上,降到1997年平均40%左右,允许外资进入汽车零部件制造业。

    (2)保护要适度,除非保护本身有助于受保护产业和民族企业具有竞争力。在世贸组织中,巴基斯坦和印度是公认的贸易保护水平较高的两个国家,它们对制造业保护了几十年。90年代中期开始出口一定数量的制成品,但是,其出口的制成品都是过去密集型产品,附加值比较低,并且均不是它们所长期保护的重化工业产品。事实上,我国的情况也基本相似,出口产品中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产品恰恰不是获得保护时间长、保护程度和各种支持最多的产品,而是国内竞争较为剧烈、产品升级换代快、从国外引进技术、资本都相对较多的产业。例如家电中的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收音机等就是如此。

    (3)大量的研究表明,幼稚产业和民族企业的保护在实践中,会使保护的范围大大超过真正的幼稚产业和民族企业的范畴;同时幼稚产业判别的主要标准,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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