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之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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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之舞- 第2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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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反映出他所属的文化。人在非人的条件下,也会和动物一样地吃、喝和性交,但他总也意识到,这在通常情况下本来还要有另外一些条件。作为人,他自由在享受精神食粮的同时才享受物质生活的食粮;而作为单纯的动物,他甚至谈不上什么享受,顶多只有对本能说带来的生理痛苦的解除。因此,即使在非人条件下,人把自己贬低为动物,这在人来说仍是一种选择:是忍饥挨饿以保持人的尊严呢,还是不顾一切,先维持自己动物的生命,为以后恢复人的生活而保留一个基础呢?不那么固执的人通常会选择后者,但他仍然是立足于超出动物本能的立场上选择后者的,在其中,他总是为人的表演性留出一席之地,只要有可能,就会将自己的动物行为尽量表演化、人化,如使用餐具、讲究卫生,掩饰自己赤裸裸的情欲并使之升华为爱情和一整套求婚的礼节。这些附加条件最初也许是出于实用的考虑,但后来却成为一种文明的标志,一种精神上的享受,一种个体与人类相认同、与野蛮相区别的见证了。可见,至少就其可能性而言,自由意志的任意性是属于精神的,而决不是动物的本能冲动。自由意志是人之为人的根本,是人与动物的分界线。失去了自由意志,就失去了人。这种说法首先适合于任意性。因为毋庸讳言,自由意志108最基本、最首要的含义就是任意。人们常常拐着弯儿回避这一点,他们把任意理解为“无法无天”、“损人利己”、“人欲横流”,与动物随心所欲的本能冲动混为一谈,却把真正的自由理解为淡名利、守节操、天马行空、独来独往,总之是不食人间烟火。还有的人把自由的较高层次上的规定(如后面要讲的“自律”)视为自由的唯一规定,而抽掉了它底下得以生根的基础,即任意性。以不自由为自由,以束缚为解脱,以丧失人格为最高人格,这种事情我们见得太多了。诚然,自由意志或任意性的确有一种对人类文化、伦理道德和传统习俗的反叛和破坏性力量,但它同样也是(并且本质上是)建设性的:当它针对着野蛮、兽性、本能和惰性的力量时,它就是一切道德原则之所以能确立起来的原动力;即使当它为人类动物性需要所加强而冲破旧的限制时,它也并非一定是起着消极的作用。

恰好相反,从整个社会来说,“想干什么就干什么”的人越多,其程度和范围越大,这个社会就越富有生气,以为他的总体效应将是:越来越多的人不想干坏事,而想干真正有利于自己和大家的事。社会的腐败决不是由“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而引起的,而是由于少数人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大多数人却想干什么都干不成而造成的。人们理所当然地把这种体制当作任意性首先要破坏的对象。古代希腊人对人的自由意志进行了最初的研究。对他们来说,问题不在于人有没有自由意志,人人都具有自由意志是一个事实。他们要探究的是自由意志的性质和后果问题。在这方面,希腊人有两种不同看法。一是苏格拉底的看法。他认为,人的自由意志本质上是向善的,因为自由善事才对他有好处,恶事则使他亲受其害。一个人之所以要去作恶,也只是因为他以为那是善的,只要他知道了那是恶,他就不会主动去作恶了。因此要达到善,关键不在于限制人的自由意志,而在于教给人什么是善的知识;至于为善的意志本身,则是人天生而有的,不可教也不用教的。于此相对立的是智者派的看法。普罗塔哥拉认为,人们为了维持社会生活不得不假定人人都具备道德和正义的自由意志,但实际上,如果没有外来的强制和教育,那么人就会“只怀着一些相反的恶习”,而不能凭自己的自由意志成为一个善人。另位智者斯拉马寇说得更明确:“原来,人类之所以责难不公正,并不是因为他们不肯去做,而是恐惧自己将成为不公正的牺牲者。从这样看来,苏格拉底啊,不公正变成大不公正,反可较公正更为有力,更为自由,更为主动”。换言之,人只要可以避免成为别人作恶或自己109作恶的牺牲品,他就会尽量去作恶,因为这对他有利。这两种对自由意志的看法,都还仅仅停留在自由意志的“自发性”或“任意性”这一基本点上,尚未达到一种“选择”能力的理解。这实质上仍然只是一种磁石指向北极式的自由。如果人能凭借自己的自由意志行事,在苏格拉底看来就只能自发地行善,在智者派看来则只能自发地作恶;前者认为恶是由于缺乏知识而违背了自己的自由意志,后者认为行善是由于心怀恐惧而限制了自己的自由意志;而两者都认为只要排除了对外界事物的考虑(认识因素或利害因素),人的自由意志就可以像任何具体事物一样得到规定(善或恶)。显然,对于自由意志试图在性质上给予一义性的规定的这两种初步尝试,实际上都取消了自由意志,最终也取消了这个自由意志的善或恶的属性。因为,一个行为如果是无法选择的不能不如此的行为,它就不再是自由的行为,也不再有善行或恶行的含义,正如自然现象本身无所谓善恶一样。

然而,苏格拉底和智者派的自由意志观却给后来西方人讨论自由意志问题提出了两个最基本的方向。首先是自由意志和知识的关系问题。在苏格拉底看来,人有了关于善的知识,就可以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去正确地行善;智者派则从反面揭示出:人有了关于恶的知识,才可能出于恐惧压抑自己作恶的自由意志而服从善。可见,自由意志要么以知识为前提,要么其后果受到知识的限制。这就发展出自由意志本身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即动机和效果问题。动机是一种单纯的自发性,效果却涉及知识。动机好,但由于缺乏知识可以导致不好的效果;动机虽不好,但由于明智考虑也可以产生好的效果。这两派可说是以不同的方式论证了“美德即知识”的原理。另一个涉及的问题则是自由意志和道德评价的问题。用自由意志本身来规定善与恶的内涵,这只是近代才发挥出来的观点(如康德),希腊人则一般是用善与恶来给自由意志定性。不过这时的“善”的含义多半是指给个人带来好处的事情(如财富、勇敢、智慧等等),即使它包含社会的和谐、公正,也是因为它们保障了个体的幸福,这些与后来的基督教中“善”(信仰、爱等等)的含义是不同的。在今人看来,苏格拉底关于人人都有向善的意志、人性本善的看法,其实与智者派关于人性本恶的看法并无根本区别,不过是一种合理化了的利己主义学说,它们都成了近代幸福主义伦理学的先驱。然而,把一个人110的自由意志简单地规定为善的或是恶的(不论如何理解善或恶),这种僵硬的做法在后来也被放弃了。人们更多地看出,就善或恶的评价来说,自由意志本身是个相当矛盾而难以确定的东西。而这正是有意志的人和无意志的物的根本区别。苏格拉底和智者派的这一场理论较量,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有了一个暂时的了结。柏拉图的“理想国”已表明,对自由意志的“物化”规定必将导致对自由意志的不确定性和选择的权利。他说:“所以德性依乎我们自己,过恶也是依乎我们自己。因为我们有权力去作的事,也有权力不去作。我们能说‘不’的地方,也能说‘是’。如果高贵的事情在于我们,那么不做可耻的事情也在于我们;如果不做高贵的事情,在于我们,那么做可耻的事情也在于我们”。无疑,行善不仅只是行善,而且本身就是不作恶,作恶也不光是作恶,本身也是不行善。做一件事的自由意志本来就是两面的:要这样而不那样,因而自由意志必然是一种选择,即二者选一。

人既然有行善的自由意志,也肯定有作恶的自由意志,反之亦然。“过恶出于自愿”,这甚至不能有苏格拉底的“无知”来辩护,因为,如果你不愿作恶,谁叫你不去增进自己的知识呢?如果你陷入不得不作恶的境地,那么你最初仍是自愿陷入进去的,因为你本来有不陷入这种境地的自由。这就揭示出,对善或恶的自由选择的意志是一切善和恶之所以成为善和恶的根源。的确,如果人注定为善,那就不存在真正的善;如果人注定为恶,那也就用不着处罚恶人了。人们奖励善行,是因为他本来可以为恶;人们谴责恶行,是因为他本来可以行善。但是,亚里士多德的观点看似全面,却仍然遇到了意志和知识、即动机和效果的矛盾。苏格拉底已指出,如果没有正确的知识引导,主观上善良的意志很可能会导致恶劣的后果。亚里士多德也承认:“德性是顺从正当的理性的指导的”;但他又认为:“但是从性格所发生的行为与其状态,却不是具有同等样式的自愿;因为我们只有在明白了特殊事实的条件下,我们才能始终作为我们行为的主人;但是性格或习惯的养成,如同疾病的发生,是渐渐的、一步一步的,是不可知觉的;因此,我们只在我们的习惯的开端时是主人。不过,我们要不要把我们的才能用到这一方面,其权仍操于我;就这一点说,性格的养成还是出于自愿”。这就是说,我必须为一种不可认识、不可知觉的过程负责。即使我是盲目的,即使我受到了外界不知不觉的影响和欺骗,111即使我并不知道是什么使我成为了今天的我,我是我行为的“主人”,但由于我行为的后果不可预料,这“主人”又打了折扣,我只在行为的“开端”时是主人;但事情在开端时恰好是对事情的知识和必然后果的认识最贫乏的时候,例如,不能指望一个小孩从小就懂得世上的一切善恶,我们又怎能在缺乏知识的情况下认定我是自己行为的主人呢?亚里士多德没能解决这一效果好动机的矛盾,正如古希腊神话和悲剧作家们也无法调和这一矛盾一样俄狄乌斯事先不知道自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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