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之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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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之舞- 第1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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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拉底之死:人生是一件艺术品——艺术个性的异化,或柏拉图及斯多葛派的道德规范——基督教德目的转换——基督教“爱”的间接性和表演性:“以基督的名义”——“爱”既是责任亦是权利——近代理性原则:犯罪受罚是犯人的“权利”——雨果的《九三年》和曹操的断发代头——一点结论人即使在最深的孤独状态中,也仍然不能不从别人出发来思考自身,不能不在他人面前设定自己的角色表演——这正是萨特在竭尽全力来拯救自己的孤独时说显露出来的一个最大的矛盾。

当然,萨特说强调的仍然是个人在自决和选择时那种绝对的孤独状态,主张人有不受任何限制的先验的自由。根据这一点,许多人把他的理论误解为一种不负责任、不讲道德、任意妄为和为自己的罪恶辩护的学说(“叛徒哲学”等等)。这种误解的产生,一方面也与萨特本人的理论矛盾有关。尽管他一再强调,个人具有绝对自由不光意味着人永远可以任意选择,自己设定自己的目标,而且意味着人必须自己为自己的选择负责,不能推卸责任给环境和历史;然而,什么叫“自己为自己负责”?难道仅仅是一种内心的愧疚感,而在实际行动中仍然我行我素吗?难道自己的过错用不着补救,否则就失去了摆脱于历史之外的自由了吗?

如果人和人真的不相通,甚至人和自己的过去也不相通,那又怎么谈得上任何责任心呢?如果一个人为了自己早年的理想抱负而放73弃了后来各种各样可供选择的机会,献身于一项事业,他究竟算不算一个自由人呢?还是在每一瞬间不断改宗、断作出新的选择的人(如萨特本人)更自由呢?萨特的责任理论是和他的孤独理论、自由理论相矛盾的、不能自圆其说的。但我感兴趣的首先不是他的理论,而是他的理论为什么一定要使自己陷入这种自相矛盾处境的隐秘的苦衷。实际上,如果人真是绝对孤独的,他固然有了绝对的自由,但这种自由对他来说也会毫无意义,它本身就会导致恶心。只有当世界并非绝对虚无,自己的过去也不是虚无时,自由才有了起码的意义,才能用来做一件有意义的选择、干一件有意义的事情。也只有对于这种有意义的自由来说,才第一次谈得上“责任”的问题。尼采为什么要“下山”?萨特为什么要写作?在这些把自己看作像上帝一样特立独行的人身上,恰好体现出一种要求世人理解、促使人类醒悟的、被当作自己生存之根本的最高责任心。甚至恶心感本身就已经是一种同情感。它要以人与人之间不可摆脱的相互认同关系、以及人与动物之间下意识的移情关系为前提。正是这种人与人之间(包括今天的我与过去的我之间)的认同,以及人与物之间的移情,成为了责任心的具体的根基。萨特给世人留下了大部头的各种著作,哲学的和文学的。要说他认为整个世界只因为他这些著作才具有了某种意义,恐怕他自己也不会承认。“说一个人写作只是为自己,那不符合实际”,“写作就是向读者提出吁求,要他把我通过语言所作的启示化为客观存在”。萨特是充分意识到自己的责任的,他只是无法从他的个人绝对自由的前提中逻辑地推出这个责任。

他坚决捍卫自己的孤独,但又不愿意当隐士。其实隐士也不是绝对孤独的,任何一个孤独的体验者都摆脱不了用别人的观点来看待自己,如果他还未发疯的话。(所谓“疯狂”,在心理学上可规定为丧失了用别人的观点看待自己的能力)。隐居者总是在用种种方式把自己与一般人隔离开来区别开来,这本身就是在向别人和向自己表演着一个孤独者的角色;而在他们扮演这一角色时,他们也就在履行自己的职责,也就是“爱人类”,揭示一种普适性的慈悲原则。真正因恨世而隐居的人,即使不自杀,也已迈向疯狂的边缘了。由此可见,孤独意识是不能完全摆脱群体责任心、摆脱对世人的同情和对万物的移情而遗世独立的。但这也还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问题74的另一个方面是:真正的责任心蕴藏在孤独意识本身之中,那些尚未把自己与别人、与群体区别开来的人,那些还在群体襁褓中昏睡不醒的人,也不可能建立起真正的责任心。人们常常爱说:“一人做事人当”。可是在现实中,这几乎是不可能做到的事,至少社会舆论的眼光尚未自觉地意识到这一点。因为实际上还不存在,也没有在观念上承认那不与别人粘连的作为个体人格的“一人”。我们说理解的责任,要么是一种“怪罪下来”的罪责,要么是个人混迹于群体之中而分享到的一种“豪迈感”,单单缺乏作为责任的唯一主体的“人格”概念,因而决不是自己对自己负责。“文革”中曾流行着这样几句吓得死人的豪言壮语:天下者,我们的天下,国家者,我们的国家,我们不说,谁说?我们不干,谁干?问苍茫大地谁主沉浮?我们!我们!!我们!!!“我们”是谁?“我们”谁也不是。“我们”没有人格,看不见摸不着。人们用“我们”表达着一种虚幻的“责任心”,一种不须负任何具体的个人责任的责任心。人们崇信“国家兴亡,匹夫有责”这句格言,而并没有考虑过自己是否具有责任能力。到头来,当人们发现国家并没有因此而兴旺起来,也没有任何一个匹夫站出来为这场灾难负责时,大家都用一句及其含糊的话来为自己的行为辩解:“我受骗了”。但这句话不仅那些被骗的人说,那些骗人的人也说,因为骗人者首先是被骗者,被骗的人又再去骗人,最后是“我们都受骗了”,或者“我们都在骗人”(当然,人们一般都喜欢说前一句而不喜欢说后一句)。然而,说数以亿计的人民都受了四个骗子的欺骗,这是难以置信的;而说那些真诚到狂热的以天下为己任的青少年们都在帮着骗人,这也不符合事实。如果一定要说“受骗”二字的话,那就不如说,每个人都在自己骗自己。当人还不具有现实的责任能力、并清楚地意识到归于自己头上的责任能力时,“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就是一句空话。封建时代,按理说75只有皇上才对国家负有责任,因为他是这个“国家”的“家长”和决策者;白丁布衣也可以把这句话挂在口头,这只不过表示他们的忠心和孝心,表示他们毫无保留地把自己当作国家机体上的一个细胞,而并非真的意识到了自己单个人直接对国家所负的责任。何况就连岳飞这样的民族英雄,到头来服从的也并非是国家利益,而是君王的意志。

一个儿童不能为他做的事负完全责任,因为他没有完全的责任能力(尽管他也许自以为具有这种能力)。要人民对国家负责,这只有当国家是每一个“匹夫”的国家,即建立在人民的自由意志之上时,才有可能。这不单是指国家代表着国民的利益,而且要看国家如何代表国民的利益。它是指人民拥有选择国家命运的机会和余地,而且每个人必须单独地作出自己的选择。一旦人民具有了这种机会,那么每个人不管他是利用这一机会还是放弃这一机会也不管他是否受到了欺骗,他都必须为自己的行为及其对国家命运带来的影响负责。德国人民当年选举了希特勒上台执政,他们无疑是受到了蛊惑和欺骗,但他们不能由此推卸自己的责任。任何人的自由意志都不能担保自己的选择是绝对正确的,一个民族也是这样;但只要行驶了自由意志,他们就必须为其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在中国的“文革”中,群众的狂热是由某些别有用心的人有意煽动起来的,并且毫无自由选择的余地。所谓“大民主”(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首先就被划定在“革命路线”的范围内,本身又是极无组织的互相抵消和纷然杂陈状态,这就造成了这样一种环境,使少数人能轻易地利用群众的盲从和迷信,把他们变成自己手中的政治筹码和驯服工具,借助于群众下意识中沸腾着的不满、不服和压抑着的过剩精力,去“涤荡”政治上的敌人。群众甚至还根本谈不上是“受骗”,因为他们根本还不知道自己究竟要什么,他们尚不具备“受骗”的资格。可是,这样说并不意味着“文革”除了几位发起者之外,谁都没有责任。“文革”是亿万桩大小事件的总和,这些事件不论是我被迫干的还是自愿干的、受蒙蔽干的,“我”对于自己的所作所为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当然,不是对“国家”、“天下”的责任,而是对自己的责任。一个人,当他撇开那些“我们、我们”的豪言壮语,直观地看待自己作为一个孤独的人的行为时,他就会开始萌生一种真正的由自己个人负责的责任心。这并不是每个人都能做到的。有的人一辈子也没有独自面对自身的勇气,但却自以为具有最强的责任心。他们标榜“天下事莫不在我心中”,真正出了事,他们却总有办法开脱:是我76的手干的,但不是我的心干的,是我干的,但不是我要干的,或者干脆就是“大家干的”,总之是不让自己、自己的人格成为承担责任的最终主体。但真正的责任心首先是对自己负责。一个人的任何一有意识的行为都伴随着责任问题,意识到这一点,才具有起码的责任心,才意识到了自己人格的独立性。一个具有责任心、即对自己负责的人,不把自己当作一个会因受骗和不受骗而有本质不同的对象,不管自己的行为是否是由于受骗而干的,只要是有意识干的,他都会从心里为此承担责任(即使法律上不一定要他承担责任),并进行深刻的内心反省,包括对“我为什么受骗”的反省。因为原则上,一个人作为孤独的个人,他的一切有意识的行为本身不可能是欺骗的产物,除非他有意自欺。例如,一个人亲手扣动扳机,杀死了另一个人,难道他会不知道这是杀人,是毁灭另一个人的生命,是任意终止另一个人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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