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儒学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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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儒学批判- 第9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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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在中国,作为与王权抗衡或替代王权的贵族政治,在历史上从来没有出现过。可以说,中国有贵族,但没有作为一种社会政治力量的贵族阶级。中国的贵族,奉禄爵位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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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王权,荣辱晋徙操之于王权,一切对王权负责,是王权的奴仆和工具,而不是王权的制约力量。春秋战国时代虽有公卿执政的现象,但执政的公卿与古代希腊各邦的执政官完全不是同一性质的。其一,公卿的权力得之于王权。公卿与国君的关系是君与臣的关系,而不是平等的关系。国君尊重公卿,并不是从人与人的平等关系来考虑的,而是国君为了加强统治的一种手段。

    “礼贤下士”虽曰开明政治,但它的前提是人的不平等,其结果不是尊重人,而是维护和巩固社会不平等秩序。其二,执政的公卿不是对自己的职务负责,也不是对整个国家利益负责,而是对君主一人负责。

    在他的背后,耸立着一种高高的不可僭越的君权。君权的至上,决定着公卿执政必须以国君的好恶是从。

    公卿的地位、权力和政绩,一切都决定于国君对他是否信任。这种公卿,怎么能与古代希腊的执政官同日而语呢?

    “朝诸大夫”或“朝诸大夫而问焉”

    ,就是所谓的“朝议制”。

    “朝议制”的存在,与君主专制一点也不矛盾,根本不能当作民主政治的依据。

    任何专制的君主都不可能事必躬亲,他必须听取汇报,或责成臣下提供治国方略。

    但对君主来说,进献方略只是臣民们的义务,采纳与否,全在自己的决断。

    任何“朝议”

    ,只有臣下服从君主之理,没有少数服从多数一说,更没有提案、表决等民主程序。或者说,“朝议”只是臣下对国君的统治提供咨询,并非平等地“共商国是”。它所体现的是君主对诸大夫的绝对权威,而不是诸大夫的民主权利,是君主专制的措施,而不是一种民主制度,根本不能与古代希腊的贵族会议(或罗马的元老院)相提并论。更何况,“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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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在中国历史上,并不是西周、春秋短时期所有之,从先秦到明清,哪朝哪代没有过此种政治现象。如果说”朝议制“等于贵族会议,是为民主政治,那么在中国历史上就没有君主专制可言了。

    民主政治,在古代社会体现为两种类型,或曰两个层次,一为贵族共和,二为民主共和。就古代西方历史而论,斯巴达是贵族共和的典型,梭伦之后的雅典和公元前5世纪至1世纪的罗马为民主共和的代表。民主共和的特点,在于(1)

    公民会议为国家最高权力机构。

    凡国之大事,如选举官职,制定法规,决定战和,都需经公民会议通过。

    (2)国家最高官职在公民会议选举产生,同时对公民会议负责。

    (3)一国的公民都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每一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

    为限制贵族阶级或个别人利用职权而危害公民利益,设立一系列制度与法规。

    显然,这样一种民主政治,在古代中国是找不到其影子的。

    我们从史籍里,找不出古代中国有关公民权或公民会议的记载,更看不到有任何文字可以证明公民会议经常召开。

    《左传》、《国语》中的“致众”或“致众而问焉”

    ,只是最高统治者在某种特殊的情况下(如张君劢所说的“国危”与“国迁”)的权宜之策,而不是作为一种政治制度而存在,更不是古代西方民主政治意义上的公民大会。

    相反,史籍所载,西周春秋时代国家的重大事务,都由君主一人决断,而非通过民主的方式由全体公民表决通过。譬如立君一事,就是严格按照“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的原则实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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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应付各种特殊情况,则有“太子死,有母弟则主之,无则立长,年钧择贤,义钧则卜”之类的变通办法。但不管何种方式,都须经过君主的认可,根本不存在选举的问题。

    有论者(如张君劢、钱穆、林志纯)认为,“国人谤王”

    是民主政治的具体表现,并美其名为“谤议”

    ,为“言论自由”。

    事实上,此种“谤议”就是对统治者不满,私下发牢骚,与言论自由和议政参政是两回事。国人的牢骚虽然对统治者有所刺激,促使他修改政治,但是,君主对国人的牢骚是否理睬,则完全取决于他的兴趣如何。周厉王就是一例。他不仅不注重民意,反而“使监谤者,以告则杀之”

    ,致以“国人莫敢言,道路以目”。

    在中国古代文献里,也有“民主”二字。

    《尚书。多方》:“天惟时求民主”

    ,“天惟五年须暇之子孙,诞作民主”。不过,这里的“民主”不是我们今天所说的“民主”

    ,也不是古代西方民主政治意义上的“民主”

    ,而是“民之主”

    ,是“君主”一词的另一种说法,在中国语言里,“主”历来同“奴”或“仆”是相对的。

    “民主”

    ,意为“奴之主”

    、“仆之主”。

    君主之所以为“民主”

    ,依晋国大夫师旷的说法,在于“天生民而立之君,使司牧之,勿使失性。”

    ①因之,君为本民为末。对此,晋国另一大夫师服说:“国家之立也,本大而末小,是以能固。故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

    ②然而,中国古代政治学说的弹性在于,它一面强调君主的绝对权威,

    ①《左传。襄公十四年》。

    ②《左传。桓公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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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面又宣扬仁政德治,宣扬民贵君轻的民本主义思想。

    从字面上理解,“民本”即以民为本。但古代中国政治历来强调的是以君为本以民为末,以君为尊以民为卑。这看起来是矛盾的。殊不知,这正是中国的国情所在。其中的奥妙在于:“民本”是就君主而言的,而“君为本,民为末”是就整个国家而言的。前者指的是为君者必须以国民为重,是为统治者所标榜的理想境界,或更准确地说,是为统治者的表面文章,并不是说在整个社会里以民为本。孟子所言民为贵君为轻,也并不是要求人们把原有的社会等级倒转过来,把国人的地位置于君主之上,其中没有丝毫的民主政治内涵。

    “民”依然是奴,是仆,是被统治者,与君主相比,没有丝毫的平等地位和民主权利。

    曾国藩就曾说过:“历代圣人扶持名教,敦叙人伦,君臣,父子,上下,尊卑,秩序如冠履之不可倒置。”

    ①

    更为重要的是,民本思想与民主精神从本质上说是互为对立的,从传统的民本思想始终转不出民主政治。民本所强调的是人治的一系,而民主所强调的是法治的一系。人治虽然也有法,但此种“法”不是民主政治含义中的法,而是统治者维护自身利益之法。对统治者来说,它是法宝,对被统治者来说,它是枷锁。每一个当权的最高统治者都可根据自己的利益,任意修改前代的律法,或者全然推倒,另立新法,而自己完全超然于律法之上,不受任何限制和规约。而法制社会的法,虽然也是靠人来实施的,但没有人能够超乎法律

    ①《曾文正公全集。文集》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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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上。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尽管在法治社会,存在落实不彻底的问题,但是法律的基本要求则是人人平等,无论权贵还是平民,都应受到同样的保护和同样的制约。

    民本思想虽然有助于仁政德治,可以给百姓们带来些好处,但对统治者并不能构成强制的规约。它要求统治者应该做什么,而不是必须做什么。而应该与不应该,完全属于道德范畴和基于道德自觉。我们前文说过,在人治社会,对于统治者来说,道德自觉是十分重要的事情。有此自觉,老百姓便可得福,无此自觉,老百姓便会遭殃。但是,道德自觉完全依赖于心性修为,没有外在的强制性,且容易在非道德动机的驱动下,败下阵来。

    如此决定着民本思想虽曰高尚,落实起来却是不易。正因为这样,历史上才会出现昏君多于明君、贪官多于清官的现象。

    再者,民本思想不是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摆在平等的位置,而是将君主们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在这一思想里,人民没有独立的人格,不能自己作主。他们的命运如何,完全取决于统治者是否发善心施仁政。正惟如此,他们才会崇拜明君与清官,才会在此崇拜行为中养成一种奴性人格。他们希望统治者“以民为本”

    ,与乞丐期求施舍的心理没有什么本质的不同,都是以自我人格的泯灭为代价的。如是,则又强化了整个社会君本位官本位的意识,从而使专制主义政治更为巩固,亦使民本思想很难落实。可以说,民本思想只会导致人格的沉沦与昏睡,而不可能唤起人格的觉醒,更不可能有人格的独立。中国几千年的历史,百姓们世世代代期求统治者仁政德治,然而事实中的仁政德治却是很少;他们将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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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己的身家性命荣辱祸福寄托于最高统治者一人身上,时时关注于他的健康、行止乃至生命的长短,唯愿暴君早死,但求明君长寿,但事实上,他们始终摆脱不了受奴役的处境,始终在专制主义政治文化的重压下苦熬和呻吟。这不能不说是中国人与中国文明的一大悲剧。

    一点比较:新儒家与法兰克福学派

    在文明人的观念里,世界万物,人是最高贵的。但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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