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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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传- 第3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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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绛为荆公所汲引,代陈升之领条例司,未 几参知政事,又继荆公为相,一守成法,时号传法沙 门,以故本传极丑诋之。然考神宗初立,韩琦即荐绛 有公辅器,是其材德之优¨wén rén shū wū¨,非独荆公知之也。其早年 决狱廉明,抚民周浃,政绩历历可观,为谏官屡论列 宫廷积弊,尤为人所难能。庆州羌乱,一举平之,可 见其优于军略。知成都府开封府,屡折豪强以苏民困。仁宗叹曰:众方姑息,卿独能不徇时邪。内诸司数千 恩泽,绛执不可,为英宗言身犯众怒,惧有飞语。帝 曰:朕在藩邸日,颇闻有司以国事为人情,卿所守固 善,何惮于谗?是其刚方之气,实朝列所罕见。又尝 言富国当尽地力,又首请改差役法,是为治极知大体 者,而又数荐司马光,则绝无党同伐异之见,尤可敬 佩。(以上皆据本传。)由此言之,荆公之举绛自代, 实为得人。而以绛之贤,独心悦诚服荆公,守其法不 变,则新法之善,亦可见矣。而宋史绛传,徒以此故, 于其入相后,则附以种种丑诋之词,不顾其与前半篇 相矛盾,吾是以益知宋史之不可信也。

韩宗师   绛之子,荆公荐为度支判官提举河北常 平,史称其孝,此亦足见荆公之不滥举也。

元绛    绛以荆公荐,参知政事,神宗眷顾甚隆。 其生平政绩太优,宋史本传,不能加以诬诋,惟于传 末云 :“绛所至有威名,而无特操少仪矩,谄事王安 石及其子弟,时论鄙之 。”其传后论云 :“王安石为 政,一时士大夫之素知名者,变其所守而从之,比比 皆然。元绛所莅,咸有异政 ,亦谄事之陋矣!”若是 夫,凡不肯攻安石之人,虽有百千美德,而皆得以一 谄字抹杀之,遂成为无特操之人矣。则凡为安石所用 者,安得不尽为小人也哉?史于韩绛传亦称其贤,而 末缀二语云:“终以党王安石得政,是以清议少之。” 与此传正同一笔法,此种清议,此种时论,其价值可 见矣。

吕惠卿  惠卿,宋史列诸奸臣传者也。惠卿之必 非君子人,无待言。然荆公之知惠卿,实欧阳文忠介之,其书见欧集。嘉?六年欧公又有举惠卿充馆职札 子,其文曰:吕惠卿材识明敏,文艺优通,好古饬躬, 可谓端雅之士。夫以欧公素称知人,其所荐举,皆一 世佳士,而于惠卿称之曰饬躬,曰端雅,则其人谅不止才学之优美而已。据宋史本传所载罪状,大半指其奉行新法者。然吾以此为不特非罪状,且可作功状矣。 本传又记其绍圣中知延州,夏人入寇,将以全师围延 安,惠卿修米脂诸砦以备。寇至,欲攻则城不可近, 欲掠则野无所得,欲战则诸将按兵不动,欲南则惧腹 背受敌,留二日遁去。据此,则不独有政事才,且能 军矣。( 本传中记其治军者三处 ,所策皆中肯。)惠 卿之果为奸邪与否,当于其曾叛荆公与否一事决之。 据元?初苏辙弹文,谓其势力相轧,化为敌仇,发安 石私书云云,后之史家,指为荆公初次罢相时事。今 考元丰三年,荆公有答吕吉甫书云:( 惠卿来书称特 进相公,公以是年始授特进,故知当在是年或在其后 也。)

与公同心,以至异意,皆缘国事,岂有他哉?同 朝纷纷,公独助我,则我何憾于公?人或言公,吾无与焉,则公何尤于我?趣时便事,吾不知其说焉;考 实论情,公宜昭其如此。开喻重悉,览之怅然。昔之 在我者,诚无细故之可疑;则今之在公者,尚何旧恶 之足念?(下略)(按惠卿来书有云:内省凉薄,尚 无细故之嫌,仰惟高明,夫何旧恶之念?故公答书云 云。)

观此则荆公与惠卿始合终睽,诚属事实。然其睽 也,缘公事乎?缘私怨乎?尚未可知。据荆公书则谓 皆缘国事,今徵诸史,亦有可考见者焉。荆公初罢政, 惠卿继之,创为手实法,及鬻祠法,皆厉民之政,非 荆公意。公复相,即罢之,夫惠卿敢于乱荆公之法, 虽谓之叛荆公焉可也,然此尚出于其学识之不足耳, 犹有可原。而惠卿自言内省凉薄,不知别有所指否, 或荆公大度包之而不复与校耶?窃意惠卿当时必深愤 于沮挠新法者,思有以惩治之,常为荆公所折。观荆 公罢政数月中,而即有窜逐郑侠之事,可见也。坐是 之故,沮挠者之恨惠卿,更甚于荆公,又因其与荆公 隙末,更授人以口实,于是史家言其为人,曾狗彘之 不若矣。吾以为惠卿诚非佳士,然窃疑纣之不善,不 如是之甚也。

(考异十六)《宋史惠卿传》引司马光言,谓惠 卿为之谋主,而安石力行之,一若一切新法,皆出惠 卿,而安石不过一傀儡然。吾以为此必非温公之言,果为温公之言,亦诞妄之甚者也。安石之新法,怀抱 于平日者已久,观其平昔之诗文及上仁宗书可见也。 答吕吉甫书云:举朝纷纷,公独助我。惠卿助安石耳, 岂安石助惠卿哉?

(考异十七)宋史记王吕相攻之事甚多,其言皆 鄙俚无状,似如所言,则非徒惠卿为奸邪,而安石亦 奸邪之尤也。蔡氏上翔辨之甚悉,今避繁不复引。但 观答吕吉甫一书,其德量何等宏远,以荆公之为人, 岂有肯为此卑劣之事者哉?读者如信公为言行一致之 人,则观此一书已足,若犹不信,则吾更哓哓,亦无 益也,故不复辨也。

曾布布为曾巩弟,其佐荆公行新法,功与惠卿 埒。宋史亦以入奸臣传,吾以本传之文考之,不能得 其所谓奸者何在。当时诸新法虽由荆公发其大纲,而 斟酌条目,编为法典,半成于布之手。廷臣有难新法 者,布一一解之,《文献通考》犹载其一二,则其文 理密察之才,与纵横奥博之辩,必有大过人者。本传 记其初召见时,上疏请神宗推赤心,奋威断,使四方 晓然知主不可抗,法不可侮,此正知本之论,可以匡 荆公不逮者也。其于新法事事皆赞助,独于吕嘉问办 市易之不善,则严劾之,谓官自为兼并,卒以此得罪  吕惠卿,出知饶州,所谓和而不同者非耶?司马光执 政,谕令增损役法,布辞曰:免役一事,法令纤悉,皆出己手,若令遽自改易,义不可为。斯可谓不变塞 焉强哉矫矣!其后崇宁间以得罪蔡京,京诬以贼贿, 使吕嘉问逮捕其诸子,锻炼讯鞫诱左证使自诬,则亦 由不肯附京故也。( 以上所据皆宋史本传 。)夫以宋 史恶布之甚,至列诸奸臣,然记其行谊乃如此,其他 嘉言懿行削而勿载者,何可胜道!其所指为奸状者, 不过绍圣间建中靖国间两次倡绍述之论而已。此而曰 奸,则何不并荆公而入诸奸臣传也?吾谓曾子宣者, 千古骨鲠之士,而其学其才,皆足以辅之,南丰可云 有弟。而荆公之得士,亦一夔而已足者也。荆公之冤, 数百年来为之昭雪者,尚有十数人,而子宣之冤,乃 万古如长夜,吾安得不表而出之?章亦奸臣传中之一人也。荆公之初用,以为编 修三司条例官,其后使平南北江群蛮,开湖南四府之 地,为功为罪,前章已详辨之。元丰三年拜参知政事, 时荆公已罢相,未几以其父冒占民田罢知蔡州。元? 初驳司马光所更役法,累数千言。光议既行,愤恚争 辨于帘前,史称其语甚悖,廷臣交章击之,被黜。而 元?七八年间,犹数为言者所弹。哲宗亲政,起为相, 专以绍述为国是,凡元?所革悉复之,大兴党狱,并 欲追废宣仁太后。哲宗崩,皇太皇议所立,曰:以礼 律言之,母弟简王当立。太后曰;老身无子,诸王皆 是神宗庶子。复曰:以长则申王当立。太后曰:申王病不可,卒立端王,是为徽宗。罢知越州,寻贬潭州, 又窜雷州,徙睦州卒。不肯以官爵私所亲,四子连登 科,独季子援尝为校书郎,余皆随牒束铨,仕州县, 讫无显者。宋史本传所记,大略如此。就此观之,果 足称为奸臣矣乎?即以其不肯以官爵私所亲一事论之, 其狷介已足以厉末俗。哲宗崩,与太后为所立,卒缘 此贬窜以至于死,虽其所主张之简王申王未知何如, 若徽宗之荒淫无道 ,卒以亡宋 ,此万世所共见也, 安知非平昔察其人之不可以君天下,而故尼之耶?即 不然,亦不足以为罪也,若夫以绍述熙丰为奸,则亦 奸其所奸而已。其最为世诟病者,莫如窜逐元?诸臣 且请废宣仁太后二事。请废后则诚有罪也,至窜逐元 ?诸臣,则亦还以元?所以待熙丰者待彼而已。元? 诸臣是,则亦是也;非,则元?诸臣亦非也。而论者 必将曰:元?诸人君子也,故可以窜逐小人;章小人 也,故不可以窜逐君子。吾不知其所谓君子小人者以 何为界说。若论私德耶,之耿介,恐元?诸贤,犹或 有愧之者矣:若论政见耶,吾未闻有以政见判君子小 人者也!攻新法者既可以指奉新法者为小人,则奉新 法者亦可以指攻新法者为小人,唯之与阿,相去几何 矣!夫之所以报复元?者,其惨酷诚甚于元?;虽然, 曾亦计元?之所以报复熙丰者,其惨酷已远甚于熙丰 耶!夫以直报怨,斯为美,然此惟太上贵德者能之, 岂可以责诸?且元?诸人自谓为君子者,其德犹不足 以及此,矧乃哉!吾以为者有才而负气之人也,奸则 吾不知也。        蔡确        以本传所载事实考之,实为佥人。然荆公 当国八年,始终未尝大用之,官至知制诰而已。所行 新法,亦未尝藉其赞助之力,不得谓为荆公所用也。

王韶  韶之功具见前,宋史本传痛诋之,今不暇辨。

熊本  本之功具见前,宋史本传亦有微词,今不 暇辨。

郭逵  赵X皆荆公所用边将,于西夏安南俱有功, 史亦有微词。以上四人,殆功过不相掩者,古之名将, 往往皆然。因材器使,以求成功而已,是固不足为荆 公玷也。

范子渊  荆公所用以兴水利之人也。宋史无传, 而河渠志述其所建设者颇详,盖力主浚河之议,而能 发明新器以为用,亦一材士也,史于荆公政绩,无所 不诋,故言子渊迎合取宠,又谓其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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