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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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传- 第1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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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事。军储国用,多所仰给,宜假以钱货,继 其用之不给,使周知六路财赋之有无,而移用之。凡 粜买税敛上供之物皆得徒贵就贱,用近易远;令在京 库藏年支见在之定数所当供办者,得以从便变卖以待 上令。稍收轻重敛散之权,归之公上,而制其有无, 以便转输。省劳费,去重敛,宽农民,庶几国用可足, 民财不匮矣。

《宋史·食货志》记均输法施行之始末略云 :

书既上,诏本司具条例以闻,而以发运使薛向领 均输平准事,赐内藏钱五百万缗,上供米三百万石。时议虑其为扰,向既董其事,乃请设置官属。神宗使  自择之,向于是辟是刘恍、卫琪、孙冕、张穆之、陈 倩为属,又请有司具六路岁当上供数,中都岁用,及 见储度可支岁月,凡当计置几何,皆预降有司,从之。 其后侍御史刘琦、侍御史裹行钱岂页、条例司检详文字 苏辙、知谏院范纯仁、谏官李常等屡疏言其不便,且 劾向,帝皆不听,且下诏奖薛向。然均输后迄不能成。

均输之法,始于汉桑宏羊,至唐刘晏而益完密。 荆公实师其制,非创作也。古代货币之用未周,民以 实物为市,其国家之徵租税,亦以实物。故缘道里之 远近,而输送之劳佚有所不均。缘年岁之丰歉,而供 求之相剂有所不调。下既大受其害,而上亦不蒙其利, 诚有如条例司原奏所云者。故桑刘行均输法,不加赋 而国用足,史家美之,良非无由。今世交通之利大开, 货币之用益溥。吾辈读史,见其不惮烦为此,几苦索 解,而不知当时治事者之苦心孤诣,呜乎其不可及也。

(观近世之漕运,则可以知均输之妙用。如能用商运 供京师之米而尽折南漕,则国库兴人民交受春利者, 岁不以千万计乎?均输之意亦犹是也。夫漕米则亦以 实物充租税 ,而古代拙制至今蜕化未尽者也。)而当 时议者嚣然攻之何也?史称其卒不能成,其所以不成 之故未言之,岂以攻者多而中止耶?

第四       市易法

市易法者,本汉平准,将以制物之低昂而均通之, 实一种之专买法也。今记其缘起及其内容如下:

(宋史·食货志)熙宁三年保平军节度推官王韶, 倡为缘边市易之说,丐假官钱为本,诏秦凤路经略司 以川交子易货物给之,因命韶领其事。韶欲移司于古 渭城,李若愚以为多聚货以启戎心,文彦博、曾公亮、 冯京、韩绛、陈升之皆以为疑。王安石乃言:今蕃户 富者,往往蓄缗钱二三十万。彼尚不畏劫,岂朝廷威 灵,乃至衰弱如此?今欲连生羌,则形势欲张,应接 欲近。古渭边砦,便于应接,商旅并集,居者愈多, 因建为军,增兵马,择人守之,则形势张矣。且蕃部 得与官市,边民无复逋负,足以怀来其心,因收其赢, 更辟荒士,异日可以聚兵。

由此观之,市易之起,本出于荆公之殖民政策。 盖边徼未开之地,而欲以人力助长之,使趋于繁盛, 其下手必在商务。然地既未开,商贾裹足,非以国力 行之,莫为功也,此荆公之所以排群议而行之也。后 此既有成效,乃推以及腹地。

(宋史·食货志)熙宁五年,遂诏出内帑钱帛, 置市易务于京师。先是有魏继宗者,上言:京师百货 无常价,富人大姓,乘民之亟,牟利数倍。财既偏聚, 国用亦屈,请假榷货务钱置常平市易司,择通财之官 任其责,求良贾为之转易,使审知市物之价,贱则增价市之,贵则损价鬻之,因收余息以给公上。于是中 书奏在京置市易务官,凡货之可市,及滞于民而不得 售者,平其价市之。愿以易官物者听,欲市于官,则 度其抵而贷之钱,责期使偿,半岁输息十一,及岁倍 之,凡诸司配率,并仰给焉。……其后诸州皆设市易务。

窃尝疑当时均输法,何以暂行之而遽废?彼神宗 与荆公决非摇于人言者,始因市易行而均输遂罢也。 市易与均输,其立法之意略同,惟均输所及者,仅在 定额之租税;而市易所及者,则在一般之商务,故其 范围有广狭之异。而既有市易,则均输之效,已可并 寓于其中也。考荆公所以行市易法者,其用意盖有二: 一则专注重于经济学上所谓分配之一方面,用以裁抑 豪富,保护贫民。盖小农小工,有所获殖制造,鬻之 于市,往往为豪富联行抑勒不予善价,则贫民之生产 者病;豪商既以贱价得之,及其转鬻也,又联行而昂 其值,则贫民之消费者又病。荆公思有以救济之,故 其法,遇有客人物货,出卖不行,愿卖入官者,许至 务中投卖,勾行人、牙人与客人平其价而买之。其卖 出亦随时估价,不得过取,凡以求分配之均也。一则 更注重于经济学上所谓生产之一方面,使金融机关得 以流通,而母财之用愈广。盖小农小工之从事生产者, 其资本大率有限,必待所生产之货物卖讫,然后能回复其资本以再从事于生产。则中间往往隔断不相属, 而生产力缘此而萎微。荆公思有以救济之,故其法, 凡人民能得五人以上为之保证者,或以产业金银抵当 者,官可以贷以钱。( 当时以铜钱及绢布等为货币, 而金银非货币 ,故得以充抵当品。)而以所借期限之 长短,而取其息十之一或十之二,凡以广生产之资也。

市易法立法之本意如此,荆公之尽心于民事,亦 可谓至矣。然则其法果可行乎?曰:以吾论之,荆公 诸法之不可行者,莫此若也。请言其故。由后之说, 则市易务实一银行也。(青苗与市易二法,皆与今世 银行所营之业相近。青苗则农业银行之性质也,市易 则商业银行之性质也。)

夫以荆公生八百年前,乃能知银行为国民经济最 要之机关,其识固卓绝千古。虽然,银行之为物,其 性质宜于民办而不宜于官办。虽以今世各国之中央银 行,犹且以集股而成,不过政府施严重之监督而已, 而其他之大小银行,无一不委诸民办,更无论也。今 一一由政府躬亲之,而董之以官吏,靡论其琐碎而非 治体也,而又断不足以善其事,此欧洲各国皆尝试之 而不胜其敝者也。由前之说,则为一种专卖制度,夫 其立法之本意,不过曰之货之不售者,而官乃为收之 耳。而及其末流,则必至笼天下之货,而悉由官司其 买卖。即不然,亦须由官估其价值,盖非是而其所谓平物价之目的不得达也。夫笼天下之货而司以官吏, 此近世社会主义派所主张条理之一种,顾彼有与之相 辅者焉。盖从其说则以国家为唯一之资本家,为唯一 之企业家,更无第二者以与之竞争,夫是以可行,然 其果可行与否,犹未敢断言也。若在现今社会制度之 下,欲行此制,云胡而可?现今之经济社会,惟有听 其供求相剂,而自至于平,所谓自由竞争者,实其不 可动之原则也。今乃欲取营运之职,而悉归诸国家, 靡论其必不能致也,苟能致焉,而其危险,乃将愈甚。 盖其初意本欲以裁抑兼并者,而其结果,势必至以国 家而自为兼并者也。夫兼并者之病民诚烈矣。然有一 兼并者起,不能禁他之兼并者不起,而与之相竞,相 竞则可以渐底于平矣。若国家为唯一之兼并者而莫与 抗焉,则民之憔悴,更安得苏也?凡此皆市易不可行 之理由也。且尤有一说焉,荆公欲以一市易法而兼达 前此所举之两目的,而不知此两目的非能以一手段而 并达之也。银行之性质,最不宜于兼营其他商务,而 普通商业,又最忌以抵当而贷出其资本。今市易法乃 兼此两种矛盾之营业,有两败俱伤耳。故当时诸法中, 惟此最为厉民,而国库之食其利也亦甚薄,则荆公之 意虽善,而行之未得其道故也。

第五  募役法

募役法者,变当时最病民之差役制以为募役制,而令民出代役之征以充募资,实近于一种之人身税, 而其办法极类今文明国之所得税,荆公救时惠民之第 一良政也。吾侪生当今日,自本朝康、雍间实行一条 鞭法以后,政府从无役其民之事。语及役法,往往莫 解其为何物。而岂意数千年来,国民之宛转以死于是 者不知凡几,自大政治家王荆公出,乃始启其苏生之 路,今日犹食其赐也。

考差役之法,其源甚古,经传所称有力役之征, 即所述先王之政,亦只言用民之力岁不过三日。准此 以谈,则力役之征,虽三代以前,未尝免矣。盖古代 租税之制未备,国家财政极微,有所兴作,不得不用 民力。揆以人民对于国家之义务,此亦未足云厉。然 君主每滥用之而无节制,故孟子称夺其民时便不得耕 耨以致冻饿离散,其水深火热之状,可以想见。秦汉 以还,沿而勿革,逮宋而其敝益甚。今最录当时士大 夫所记事实与其所建议,以见荆公之改革,乃应于时 势之要求,万不容已,而其法之完善而周密,亦以校 诸前此之论者而可见也。

仁宗皇兴中知并州韩琦上疏曰:州县生民之苦, 无重于里正衙前。兵兴以来,残剥尤甚,至有孀母改 嫁,亲族分居,或弃田与人以免上等,或非分求死以 就单丁。规图百端,苟脱沟壑之患,每乡被差疏密, 与赀力高下不均。假有一县甲乙二乡,甲乡第一等户十五户,计赀为钱三百万;乙乡第一等户五户,计赀 为钱五十万,番休递役,即甲乡十五年一周,乙乡五 年一周,富者休息有馀,贫者败亡相继,岂朝廷为民 父母之意乎?英宗时,谏官司马光言:置乡户衙前以 来,民益困乏,不敢营生,富者反不加贫,贫者不敢 求富。臣尝行于村落,见农民生具之微,而问其故, 皆言不敢为也。今欲多种一桑,多置一牛,蓄二年之 粮,藏十匹之帛,邻里已目为富室,指抉以为衙前矣, 况敢益田畴葺闾舍乎?臣闻其事,□焉伤心。安有圣 帝在上,四方无事,而立法使民不敢为久生之计者乎?

及神宗即位,知谏院吴充亦上言:衙前被差之日, 官吏临门,籍记怀杵匕箸,皆计资产,定为分数,以 应须求。至有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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