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学点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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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学点法律常识- 第1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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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10月,彻底失望的陈会平,决定和刘龙刚一刀两断,并且要追回自己曾经借给刘龙刚的8万元钱。但由于当时没有钱,刘龙刚便给陈会平写了一张欠条。
    2003年11月底,刘龙刚仍然是分文未付。期间,陈会平多次找刘龙刚讨要欠款,但都被其以各种理由推诿。为了尽快要回借款,陈会平没有想到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是想起了自己所谓的江湖朋友王小胜。
    2003年12月28日,在和朋友王小胜商议后,陈会平将刘龙刚骗至上海,约在某超市门口见面。在出租车内,王小胜和其朋友陈克军向刘龙刚索要其欠陈会平的八万元钱,好赌的刘龙刚自然拿不出钱来。为了能要到钱,陈克军等人带着欠条,将刘龙刚劫持到明光市马岗乡新粮站,对其进行非法拘禁。12月30日又将刘龙刚转移至明光市绿园小区六栋502室继续拘禁。在被拘禁期间,刘龙刚试图从房顶上的水槽逃走,不料,却被横在房顶的铁丝绊倒,摔下楼,当场死亡。
    随后,陈克军、王小胜等人先后被一一抓获,陈会平也在2004年3月份主动到明光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2004年4月22日,安徽省明光市检察院以非法拘禁罪对陈克军、王小胜、陈会平等人向明光市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6月2日,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陈克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王小胜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陈会平处于怀孕期,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非法拘禁已经成为人们讨要薪水、欠款时经常使用的手段了,虽说讨要薪水或是欠款是合理也合法的,但如果采用这样的非法手段,即使是情有可原,也同样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课堂:
    非法拘禁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属于违法行为。如果遇到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的时候,特别是被骗取了现金或是欠薪以后,要通过合法手段、正常的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绝不能采取这种通过违法手段而维权的行为,否则的话就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父债子还、夫债妻还合法吗?
    ——遗产继承中的债务问题
    父债子还、夫债妻还是我国封建社会留下来的俗语。父债子还,指的是父亲生前欠的债,父亲去世后要由儿子来偿还。夫债妻还,指的是丈夫生前欠的债,丈夫去世后要由妻子来偿还。这两句话,折射了我国封建社会债权、债务的转移及继承权的不同形态,至今在我国还有很深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还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这里所指的债务,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里的债务,指的是夫妻共同债务。
    1985年黄某和同村的梁某结婚。婚后一年生下一男孩,取名为黄行。1995年黄某因与妻子感情不和而离婚,双方协商后,儿子黄行由黄某独自扶养。2002年8月,黄某因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结果被诊断为肺癌晚期,而此时黄行正读高一,他一边读书一边照顾父亲。2003年6月,黄某病故。在此期间,黄某为治病欠下15000元债务,黄行处理父亲的后事又向他人借款1500元。在亲戚的帮助下,黄行清理了父亲所有的遗物,包括五间平房和一些家具杂物等。丧事处理完之后,债权人何某、王某找上门来要求黄行偿还债务。经协商,何某和王某两人同意将三间平房并家具杂物折价10000元用来抵债,留下两间给黄行居住,剩下的6500元债务由黄行毕业以后再还。随后,黄行按照何某两人的要求立下字据,保证将来一定替父还债。此事被黄行做律师的姑姑得知,告诉黄行无须履行该协议。而何某等人则称,自古以来父债子还,天经地义,再说黄行也签字画押,同意偿还他父亲留下的全部债务。
    本案所涉及的是被继承人所遗留的遗产资不抵债情况下所欠债务的清偿问题。
    本案中,首先应确认黄行为办理其父的后事而借款1500元属于其个人债务。因为殡葬是继承人应尽的义务,因此而发生的借款应由继承人以其个人财产清偿,也就是说,黄行为处理父亲的后事而借款1500元属黄行的个人债务,其应偿还。
    而黄某生前为治病所借15000元属于黄某的个人债务,按照有关规定,继承人黄行应在其父所留遗产的实际价值限度内偿还属于黄某的个人债务。黄某留下的三间房屋并家具杂物共折价10000元,再加上两间平房的总价值约11000元。黄行应在该限度内以全部遗产清偿其父所欠下的债务,至于超过的部分,他愿意偿还的法律不加禁止,不愿意偿还的,他人不得强制其偿还。
    本案中,黄行年仅17岁,还在求学阶段,既没有生活来源又缺乏劳动能力,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的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清偿债务”,应为黄行保留必要的遗产。而何某等人仅给他留下了两间房屋,只有两间房屋显然无法维持其正常生活,可见何某等人的这种处理违反了上述规定。在本案中,何某等人称黄行已经签字画押,就必须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那么何某等人的这种说法正确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黄行属于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能单独处理这么重大的债务问题,虽然其已经签了字,但他的签字是无效的,所以他将来可以不偿还其父的剩余债务。
    2006年12月12日,张某向李某借款5000元,并出具有“今借现金5000元(伍仟元整),2006年12月12日,张某”的借条一份。2008年2月14日,张某因心脏病突发死亡。李某因追讨借款不成,将张某的妻子马某诉至法院,要求马某代替张某偿还借款5000元。
    李某认为,张某在世时借的钱,去世后理应由其妻子马某偿还,即“夫债妻还”。而马某认为,张某借钱的事自己并不知道,而且张某去世时并未给自己留下任何遗产,所以该笔借款不应由自己偿还。
    法院经调查审理后认为:本案的关键是该笔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张某个人债务。如果属张某的个人债务,应当用张某的遗产来偿还;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张某的妻子马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笔记鉴定,该借条确实属马某的丈夫张某所写。法庭要求马某举证证明张某的此项借款属于张某的个人债务,但马某无法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因马某不能证明该笔借款属张某的个人债务,所以应当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遂判决马某在此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李某5000元。
    法律课堂:
    “父债子还、夫债妻还”是旧社会和封建社会的产物,是从道德伦理的角度而言的,法律上不一定完全适用。“父债子还”和“夫债妻还”对继承人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它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但却给继承人造成了极其沉重的负担。我国《继承法》从保护继承人的角度出发,彻底否定了父债子还。而夫债妻还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即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时妻子才承担此项债务,否则则不承担。
    即使爱情甜如蜜,也要把账算清楚
    ——夫妻财产问题
    众所周知,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而夫妻关系是家庭产生的起点,是一切亲属关系的源泉。夫妻关系的内容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是夫妻关系的主要方面,财产关系从属于人身关系,是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相应法律后果。夫妻财产关系在法律上的规定叫夫妻财产制或婚姻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的内容包括夫妻间财产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分担,夫妻对外财产责任,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夫妻财产制按其发生的根据,可以分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做出约定,或所做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使用的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指由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
    某厂职工张某和苏某在同事的介绍下于2003年10月登记结婚,结婚时双方立下书面约定,每人将每月收入中的2000元共4000元作为双方的共同财产,由妻子苏某支配,负责日常家用;另外,如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购买贵重的生活用品如电器等,由丈夫张某负责。婚后的个人所得归属个人,个人所负债务由个人负责。双方在这份书面协议上签字并进行了公证。
    2005年4月,张某向赵某借款10万元炒股票,约定2年为期,按银行贷款计息。由于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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