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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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国史- 第98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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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他因尿毒症在北京去世,终年56岁。
当时,国家已经陷入极为惊人的混乱状态之中。当袁的势力显然正在衰亡之际,反对派既无共同的组织,对袁去世后的制度又无共同的观点。可以看出有几股势力存在。未被北洋军占领的南方四省——云南、贵州、广西、广东——暂时形成了一个协调一致的集团,由于军事战役的结果,这个集团还扩展到四川、湖南。在把滇军的凝聚力转化为共同政治路线方面,取得了有限的成功,至少在坚持要彻底推翻袁以及恢复1912年约法这点上是成功的。1912年约法,被袁在1914年用一个批准其独裁统治的文件所取代(见本书有关章节)。第二股势力在长江下游地区,以冯国璋为中心,他在1916年春召集一些省的首脑讨论战略问题。他为自己创造了中间人的地位,一般地反对袁和独裁统治的中央集权政策,但又拒绝同南方革命党的势力结合在一起。
在北京,段琪瑞于4月份重新出来任职,担任内阁总理,有效地取代了袁,成为北洋领袖和独裁时期统一愿望的继承人。但这种愿望是不可能实现的。他实际上只代表第三股势力的核心。当他在1917年试图把湖南置于北京管理之下时,这一点就明显地表现出来了。他发现,他受到的阻挠不仅来自湖南的领袖们,而且还来自南方各省不容置疑的联盟以及冯国璋在长江沿岸的同盟者。
在袁去世时,另一股在此后具有重要性的势力开始在张作霖统率下,在东北的满洲各省形成。但张作霖尚未把这一广大地区统一成为一个整体。上述几股势力中,没有一股是真正团结一致的。一股股势力都是军事司令官和地方官员的一个个有如星座的集团,他们在极度混乱的环境里,首先追求的是自己的生存,这个舞台是为不安定的内战而设置的。军阀时期开始了。
正当袁的好运过去的时候,另一种政治趋势出现了。这种趋势就是复活民国自由主义阶段的体制。即使在袁坚持执政的时候,在他权力达不到的地方,省的和地方的议会又重新聚集起来。他死后,1912年的约法和1913年的议会又复活了。在20世纪10年代末期和20年代初期,这种趋势的重要性也许没有得到足够的评价。省自治和自治机构的联动作用继续存在,并对早期的军阀政治有影响,至少是略有影响。但代议制政治在辛亥革命后初年具有的活力却永远没有恢复。
回顾起来,民国早期两种失败了的政治实验——自由主义政治和独裁统治——似乎彼此促成了各自的灭亡。袁世凯感到,议会和省自治削弱了民族国家,他相信,在帝国主义时代民族国家应该是中央集权的、强大的。他一有机会就废除这两者及其辅助制度,诸如相互竞争的政党和不受检查的新闻等等。但是他自己的统治体制并未能激发普遍的热情,虽然开始时得到一些重要的无党派人士,如梁启超等的支持。甚至其早期的支持者,对北京的独裁作风也感到失望。袁称帝这一着走错了的棋,为把这种幻灭心理都调动起来提供了时机。独裁统治跟着帝制一起垮台了。但是在自由主义的舆论重新出现并取得制度上的优势之前,分散的军事霸权主义插进来了。民国早期的两种实验形式,终于主要作为政治上的反面教材而为人们追忆。
① 戴乃迭编译:《无声的中国:鲁迅选集》,第42—58页。
① 张一麐:《心太平室集》,重印于沈云龙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8(台北,出版日期不详),第38—42页。朱尔典(1915年10月20日),朱尔典书信文件,FO350/13。
① 梁启超:《袁世凯之解剖》,见《饮水室文集》,台北,1960年,12。34,第页。
② 梁启超:《从军日记》,见《盾鼻集》,第124—125页。
③ 白蕉:《袁世凯与中华民国》,第326页。
① 苏顿:《省黩武主义》,第184—191页精选了有关1915年12月发动云南起义的证据。关于对梁启超的叙述提出的较早异议,见金冲及:《云南护国运动的真正发动者是谁?》,收入周康燮等编:《近廿年中国史学论文汇编初编:辛亥革命研究论集第一集(1895—1929年)》,第261—286页。寺广映雄:《云南护国军起义的主体及运动的性质》,《东洋史研究》,17。3(1958年12月),第27页。
② 参谋本部:《中国事变的参考资料,第8号》(1916年3月),《袁世凯称帝计划事件·补充材料:反袁动乱和国内情况》,第6卷,1。6。1。75,日本外务省,档案,外交资料馆,东京。
① 艾伯特·A。阿尔特曼和史扶林:《孙逸仙和日本人:1914—1916年》,《现代亚洲研究》,6。4(1972年10月),第385—400页。
第5章 立宪共和国:北京政府1916——1928年
1916年6月袁世凯之死预告了军阀时代的到来,然而在随后黩武主义的整整十几年中,北京政府仍然是全国统治权力和希望统一的象征,在既无王朝又无支配人物或执政党的情况下,北京政府仍代表国家的概念。尤其是,广泛传播的宪政信念在支撑着它,这一信念已在世纪更迭之时,随民族主义的兴起而在中国爱国者中滋长。①当中国新训练和装备的海军,在1894—1895年的甲午战争中被日本人覆灭时,许多有政治觉悟的中国人认识到,主要是技术和军事性质的“自强”还不足以救中国。他们还被这样的巧合所打动:世界上所有最强大的国家,包括日本,大都在近代通过了宪法。此外,国外新的政治科学的专家断言,起草得当的宪法无论在何处都是稳定、有效的政府的关键。似乎已经很清楚,只有宪法才能使中国强大。
尽管对中国宪法应采取的形式莫衷一是,但大多数中国政治思想家在两个问题上意见一致。第一,虽然政府与人民之间存在的利益基本一致,但中国仍是软弱的。这是由于人民的被动性;这一点,通过诸如学会、选举及立法机关一类的参与制度允许人民直接关心政治,能够予以克服。正如改革者康有为1898年所写:“臣窃闻东西各国之强,皆以立宪法开国会之故……人君与千百万之国民,合为一体,国安得不强?”①第二,中国历史上最主要的动乱根源,在于权力关系的定义含糊不清,导致皇位继承权的争夺、大臣之间的冲突和地方长官专横的行为,这一切只能由人民起义来制止。但在立宪制度下,如康有为的弟子梁启超在1900年指出的:“君位之承袭,主权之所属,皆有一定……大臣之进退,一由议院赞助之多寡,君主察民心之所向,然后授之……民间有疾苦之事,皆得提诉于议院……故立宪政体者,永绝乱萌之政体也。”②包括康、梁在内的保皇党人相信,在中国人民能管理自己之前,应有一个训导阶段。按照这一受中国政治思想的治国传统影响的概念,政治家在逐步引入大众参与制度时,应教育与制裁并用,以维护公共秩序。另一方面,由孙逸仙领导的共和派争辩说:中国的未来如同修建铁路,“中国而修铁路也,将用其最初粗恶之机车〔君主立宪〕乎?抑用其最近改良之机车〔共和国〕乎?”③清廷曾为康、梁的头颅而悬赏,但后来又接受了他们的论点,于1906年下令准备实行君主立宪。但在宪法颁布之前,共和派就通过革命获得了胜利。
在某些方面,1906年的诏书比辛亥革命更明确。共和国的概念在1911年后受到了至少三次君主主义者的挑战:袁世凯称帝的冒险活动,1917年张勋帮助宣统皇帝复辟,以及30年代在满洲国复活的“王道”。但自1906年以来,甚至在1949年之后,对这种或那种形式的宪法的必要性,从未产生过任何重大的疑问。的确,自晚清以来,人们认为宪法不仅对国家是必要的,而且对每个政党、商会和利益集团的联盟也是必要的。
一些省一级的政府也通过了宪法,这一趋向最重要的例子,是20年代初的所谓“联省自治运动”。湖南、四川、广东及其他一些南方省份的这一运动的领导人争辩说,如果各省能使自己摆脱军阀混战以寻求稳定和自身的发展,整个国家就将更强大。但在涉及以什么方式达到这一目的时,“关于中央政府及各省当局各自的权限及各省政权的结构的讨论就没完没了,纷纷引证1815年的日耳曼联邦、瑞士联邦、美利坚合众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评论中国这时颁布或起草的各省的各种宪法,但都是出于技术和法律的观点,而不是基于中国的现实”。①有几个省草拟了宪法,其中之一(湖南)还在短期内实行过。但联省运动未将中国从军阀主义中挽救出来。相反,一些军阀为实行其否定中央政权的策略,兴高采烈地颁布了他们自己的联省宪法。
用什么来解释在诸多的挫折面前,近代中国人对宪法信念的坚持?在近代西方,如同在中国一样,宪法的效力是不确定的,然而又是必不可少的。无论在东西方,这一概念都从基本的国民信念中汲取活力。在个人主义的西方,宪法被视为保护个人权利和调整不可避免的利益冲突的准则。在中国,宪法被视为凝聚集体力量的当前社会目标的基本声明,也被看作推动舆论、防止错误的手段。因此,中国的宪法一直被认为易随社会目标的变化而改变。
实用主义也是有吸引力的。对于正力争在世界各国中赢得重要地位的中国来说,宪法是现代国家的标志的组成部分。宪法为统治者要求承认其合法性提供了根据。早期共和国的宪法,允许一小部分集团自称他们对权力的竞争是合法的,而革命力量(国民党、共产党、学生、工会)的干扰则是不合法的。这些集团可以在忠于宪法的必要性上达成一致,而又允许他们自己在宪法条款的含义上经常争吵。
总之,不论在中国还是在其他地方,也不论在民国初期还是以后,对宪政的赞同似乎有两个原因:对宪法为杰出人物带来直接便利的实用主义评价,对宪法使国家变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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