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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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国史- 第89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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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地说,他在商定最后的解决办法时一定出了很大的力,从而得以在很少的限制下建立这个面粉厂。第三,荣氏本族略有官僚背景。荣家父亲和弟弟曾一度当过低级官差。他们从什宦中得到的钱大概就是他们先在钱庄、以后在面粉厂的一部分——如果不是大部分——开办资本。我们把这些“官僚影响”加以考虑之后就必然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即茂新面粉厂的成功代表中国传统商人的新发展。但是,茂新的资本很少,仅几万两银子,与拥资二、三百万两的官督或官办的大纺织厂相比就相形见绌了。从当时的政治背景来看,要吸引大量投资或经办一个大型近代企业,如果没有密切的官方合作是不可能的。
唯一真正的例外是这个时期由广东华侨商人在香港建立起来的为数不多的近代大企业。有三个重要的近代企业:先施公司,于1900年由马应彪创办,资本二万五千元;永安公司,于1907年由郭乐、郭泉兄弟创办,资本十五万元;南洋兄弟烟草公司,于1906年由简照南、简玉阶兄弟创办,资本十万元。先施和永安两公司都是百货公司,它们是仿照马应彪和郭氏兄弟在澳大利亚的两爿百货公司开设的,他们最初就靠那些公司赚了钱。简氏家族同日本、越南、泰国、新加坡和东南亚其他地方都有商业联系。因此,他们办企业的精神和方法都得益于传统社会之外的力量。直到1912年,先施公司在广州开设了一个分公司,两年以后又在上海开了第二个分公司。永安公司和南洋兄弟烟草公司起而效法,在二十世纪二十年代,这三家公司都变成了重要的私人企业。不过,它们在清朝末年创业的成就是在中国政治力量的范围之外取得的。①新的行政章程和法规
私营企业应该在国家工业的发展中起一定作用,这个思想引导人们去努力争取政府对私人企业活动的保护。政府在京师新设的各局制定了关于确定商人的身分、组成私营公司、确立专利权利和破产程序等等方面的行政章程和法律。1904年1月21日首先颁布的综合章程有《商人通例》九条和《公司商律》一百三十一条。以后又颁布了公司登记法(1905年)、破产法(1906年)和专利权法(1906年)。②其中以公司商律最为重要,因为它承认了五大类商、工企业:(1)两人或两人以上的无限合伙企业;(2)两人或两人以上的有限合伙企业;(3)七名或七名以上股东的无限公司;(4)七名或七名以上股东的有限公司;(5)独自经营和具有无限责任的商号。1904年设局专门登记这些公司。
结果是引人注目的。在1904—1908年期间,向该局登记的公司约272家,它们的核准资本总额接近一亿两银子。不过这个数字是夸大了的,因为实收到的大概只是核准的资本的半数或不足半数。这些公司也不都是近代企业。这272家公司中有44家是传统的个体经营的当铺、钱庄、中药铺、或其他批发和零售商店。不过大多数(272家中的153家)都是近代的股份有限公司。它们占全部资本积累额中的绝大部分。到1908年,它们事实上的确形成了全部中国现代化的企业。③清政府也开始制订官方奖励的详尽制度。第一部章程强调工程和技艺。它被采纳作为1898年“百日维新”的一部分内容,可能从未被实行过。1903年颁布的第二部规章是针对投资者和创办人的。但是这些也证明效果不大,因为允许获得个人投资或创办企业奖励的最低数目是五十万元。对这样一笔大数目,很少人出得起。同时,任何拥有社会威望而首先能够筹集这样一笔数目的人,只能获得“第五等议员”的身分,这显然是降低身分的事。不过在1906和1907年之间,全面的奖励制度终于建立了起来。它把奖励分为三类:第一,奖给高超技艺的手艺人和有所发明的技工;第二,奖给工业提倡者,而要求他们筹集资本的数目却大大降低了;第三,奖给投资者,包括对真正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授予终身贵族的地位。
受到奖励的实际人数一直是很小的。正如《东方杂志》所指出的,中国的企业家们并不需要荣爵虚衔,而需要政府真正和有效的保护措施。①由于爵衔两者仍然能捐买到手,事实上许多商人也都捐到了手,所以这些奖励不能使人产生敬仰之感。比这更坏的是,所需的数目仍然太高。一个人要成为三等男爵,必须投资一千万元。所以没有人被授予终身贵族是不足为奇的。但是,虽说这整个奖励制度未著成效,但仍然表明中央政府对新工业的态度是积极的,表明政府愿意采用洋办法,即给予官方承认来鼓励商人。
① 例如参看埃尔文的《1905—1914年的上海行政》,罗兹的《1895—1911年的广州商会》,以及琼斯的《上海的宁波帮和金融势力》:这三篇文章都载在埃尔文等编:《两个世界中间的中国城市》。
② 另一个有着同样动机并且在同时进行的大得人心的运动是要从外国公司手里收回开矿的权利,见李恩涵:《晚清的收回矿权运动》。
① 香港《华字日报》, 1906年1月9日、15日;《华南晨报》, 1906年1月12日、 15日、18日。关于官员、绅士和商人之间的这些戏剧性冲突只有粗略的文献记载,例如,收集在宓汝成编:《中国近代铁路史资料》,第3册第1045—1055页。岑春煊在他的自传《乐斋漫笔》中缄口未谈此事。许多有关的记载只能从两份当时的报纸中搜集到,它们是香港的《华字日报》和《华南晨报》。
① 《华南晨报》, 1906年3月2、4、7、10日; 4月14日。《华字日报》, 1906年3月3、5、10、19日。
② 郑观应:《盛世危言后编》,卷9第46—47、61、74页。
① 关于这条铁路中的外国利益的大部分情况,见孙任以都:《1908年的沪杭甬铁路贷款》,载《远东季刊》,卷10第2期(1950年)第136—150页;马德琳·齐:《沪杭甬铁路贷款:恢复利权的事例研究》,载《现代亚洲研究》,卷7第1期(1973年)第85—106页;以及李恩涵:《浙江绅商与北京朝廷官员关于1905—1911年收回英国的苏杭甬路权的斗争》,载《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卷3第1期(1972年)第223—268页。关于当时的记述和文献,见墨悲编:《江浙铁路风潮》,连载在《东方杂志》上;又宓汝成编:《中国近代铁路史资料》,第3册第999—1009页。
① 《东方杂志》,“中国大事记”,第7年第9期(1910年)第67—70页;第10期第75—77页;第11期第87、94—95页。
① 关于茂新厂早年的情况以及荣家的背景,见陈真和姚洛:《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一辑》,第1册第372—376、381—382页。
① 农工商部统计处:《农工商部统计表,第一次》,第5册第1页。
① 先施公司:《先施公司二十五周年纪念册》。永安公司:《香港永安有限公司二十五周年纪念录》。中国科学院上海经济研究所等编:《南洋兄弟烟草公司史料》。
② 农工商部:《农工商部现行章程》。
③ 根据《农工商部统计表第一次》第五册和《第二次》第五册的材料算出。
① 《东方杂志》,“商务”,第2年第1期(1905年)第2—3页。
北京和各省官署:在领导方面的矛盾
奖励和法规一样,都是由北京颁发和公布的。颁发奖励属于中央政府的职责范围。它们促使地方商人更加了解北京,并且使北京更有力地指导国家经济政策。有鉴于在1900年以前中央政府没有订出新制度措施领导工业发展,所以此后北京千方百计想用建立新制度和开展新项目来抵消各省的优势。
地方对工业发展的指导是在固有的限制之下勉力进行的。第一,各省官员通常要轮换。工业提倡者的努力常常被继任人所否定。第二,虽然中央政府没有用财政的力量帮助它自己所有的大工业,它仍然保留着核准各省分配财政收入的权力。不过一经中央政府核准,实际支出和由于这些支出而需要的一切赞助都是在省级领导人权力之下安排的。这就分散了中央和省政府之间的权力,从而不可能按照国家的轻重缓急使工业能够井然有序地发展。但另一方面,由于清朝末年北京各部员司的品质愈来愈坏,所以北京各部的工作不见得比各省做得更好。
京师新设的各部
适用于商人和公司的不完善的商业法规,是中央官僚机构进行基本改革的产物。改革首先是精简传统的六部,增设了一些新的部(见第七章)。其次是在思想上确立了新的任务,即要增加新的管理领域和树立中央政府的权威。因此,在工商业方面北京组织了一个新的部,各省下设分署,并且鼓励商人组织商会。
自从十九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关于商部的概念已由著名商埠的商人如郑观应等播诸文章,但大约到1902年盛宣怀对它发生兴趣时才予以认真考虑。盛宣怀对此事的关心反映出,他不仅理解现代的经济需要国家的指导,而且还因为他和各省工业领导人的关系并不那么融洽。虽然盛宣怀在担任几个大公司的官方督办时颇有成就,但他的官阶一向不够高,所以他无论是在各省或是在北京都没有独立的权力基础。他在李鸿章手下开始他的官宦生涯,而在1895年以后李鸿章失势的时候,张之洞成为他的新的庇护人。但是,张之洞宁愿躬亲监管他的工业项目,所以他的庇护往往不足恃。1902年,盛宣怀任宗人府丞和会办商约大臣,这是中央政府的一个中等官员。他建议设立一个新的部来指导工业和贸易事务。
盛宣怀的建议恰好和两个满族亲王的类似意见相吻合。醇亲王二世(清帝的异母兄弟)和庆亲王的儿子载振两人刚刚分别从海外旅游归国,显然因受到华侨商人的热烈招待而深受感动。虽然军机大臣荣禄带头提出过一些反对意见,但是当他在1903年4月去世的时候反对意见便渐趋消失。五个月以后商部正式宣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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