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史》

下载本书

添加书签

剑桥中国史- 第481部分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经商,成为定居民族。他们也开始放弃曾十分崇信的摩尼教而改信佛教和景教(聂思脱里教),13世纪时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又皈依了伊斯兰教。
畏兀儿人本身具有丰富的汉人行政管理的知识,他们成为经商、理财及文官政府机构中的专家,在他们自己的地域,也在部分汉化了的哈剌契丹的西辽国服务。他们采用从叙利亚文发展而来的一套字母书写自己的突厥语,从而有了文字。畏兀儿人作为可信任的同盟者、能干的斗士和掌握读写技术的专家,与蒙古人建立了紧密的关系,这一关系注定了蒙古人很愿意依赖他们的帮助来统治中国。在归入色目人的20个以上的民族或部族中,畏兀儿人是最重要的。
色目人是蒙古国法律上承认的第二等人。随着蒙古人对北部中国的兼并和其后对整个中国的占领,又在法律上出现了另外两等人。在蒙古人统治下,征服者与被征服者的划分在范围上有了定义并被宣布为永久性的,这是在以往征服者的统治下都未曾有过的。在1215年至1234年征服金朝之后的20年内,有两千多万定居人口,主要是华北的汉人,也有西夏的党项人、渤海人、高丽人以及中国北方的其他居民,都处于蒙古人的统治之下。①为了行政管理的目的,这些新被征服的属民被称为“汉人”。而对于汉人来说,这个词本身指的则是整个汉文化共同体或汉民族共同体;当时在法律上被称为汉人的蒙古属民中的绝大部分当然也是汉人。但是这个词又被用来指所有曾经在中国北方的金朝统治下的属民,不管他们是不是汉族,也不管他们是不是游牧民。②1275年至1279年蒙古人又征服了南宋,第四等人也随之被规定下来,这就是“南人”,它专指5000万以上的南宋遗民。③这就是著名的法律上的四等人制度。在统治中国的初期,蒙古人试图通过颁布法律来创建一种与汉人的社会结构、社会意识形态的所有特征都相反的社会秩序。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按种族集团分为四等,似乎并没有系统地正式宣布过。但是即使在对人数最多的第四等人征服之前,在忽必烈朝初期,各种机构的设置和为实施文官管理所作的各项规定,都已充分考虑了这些区别,并且从法律上加以强化。它们确实具有法律的效力,一直到一个世纪之后元朝灭亡为止。这些规定被歧视性地用于所有与国家有关的规范人民生活的各项事务中:它们能影响赋役,决定选派官员的资格条件,决定处理民事和刑事案件时的不同权利、特权和量刑轻重,确定可否免除义务,同时,这些规定还可作为授予各种特权的基础。在这个制度中前两等人所得到的某些利益,与以前宋朝文官的地位带给士大夫的特权与优待相当,但文官的地位要经过科举成功才能赢得。元朝的制度是硬性的,不考虑个人成就,它是世袭的,在原则上一切个人或家庭都逃脱不出已被指定的地位。
从统治者的角度来看,四等人制度有它自身的道理。它是维护统治者利益的一种便利方法,可以得到可信赖的合作者的帮助并给其奖励,使他们担当起基本的军政任务,而让被征服者保持服从的地位,不构成威胁。当蒙古人还在把注意力集中在更大规模的征服时,为了处理从未有过的繁多紧迫行政事务,他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恰在这个过程中,四等人的制度产生了。因此,在征服是以直接掠夺为目的时,它代表了一种进步,因为它体现了某种感性认识:对组成社会的各个集团,应在作用与义务、奖励与责任等方面给予明确划分。
我们看待四等人这一制度,应将它与蒙古人实行的颇为复杂的户计制度联系起来。①户计制度这一手段既是种族社会四等人制度的补充,又是它的延伸。户计制度是将蒙古人及其所有属民都以一定职业按户划分。最重要的是它将被征服人口,特别是汉族,不管属于汉人还是属于南人,都根据他们对于统治者的重要性而加以分类。有一个学者列出了83种户计的表格。②这些分类标明了特殊的技艺与生产功能,为的是保证这些划定了户计的后代能够继续他们各自的职业。这在中国制度史上是没有先例的。在这儿我们看到的是一个游牧的完全军事化的部落社会。有选择地采用各种建议与经验,就能够在管理一个全然不同的社会时,创造出一种十分复杂的、有关社会地位与生产功能的制度并对其进行监督。虽然四等级社会阶级制度以及对不同行业户籍的确定在对社会尤其是对社会变革的认识上是短视的,但它们仍代表了一种并非无足轻重的成就。我们应当从蒙古历史的基础以及在中国社会史的范围内对此加以评价。①在任何情况下我们只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元朝强加的社会阶层以及世代相袭的职业、地位的企图并没有成功地实现,也许它不可能成功地实现;也没有积极地加以维持,因为它显然违反常规。可是它并未被放弃。它使最好的行政管理人员遇挫,使被统治者恼怒,它又是必要的改革的阻碍,可是却一直捱到了元朝灭亡,甚至还影响了随之而来的明代制度的发展。
但是我们此处的兴趣是要理解元朝统治的所有特殊条件是如何影响汉人生活的。蒙古人和色目人组成的两级特权阶层垄断了通过社会地位与权力而获得的利益,这直接冲击了旧的具有学问与修养的汉人精英阶层的存在,冲击了他们在政治与社会上作为领袖的传统。对此,他们的反应不尽相同,从苦涩的报怨与蔑视,到犹豫地或被动地接受。但是,最终他们中的大多数都接受了元朝统治,而且很多人接受了政府的聘用,在较为屈辱的环境下做了文化上不敌他们的人的低级助手。
在汉人儒士适应调整过程中的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外族上层掌握真正权力的现实,既没有消除中国社会对文人的崇尚,也没有完全摧垮被征服者中原来属于社会上层的那些人的经济实力。就是说,汉人士大夫们尽管与高官无缘,但仍旧被百姓看做是地方社会的领袖。只要翻一翻当时人的著述,就可以看出,征服者的新秩序在很大程度上并没有干扰老百姓心目中所认为的社会精英“应有的”资格。那些拥有土地或靠经商致富的汉人在蒙古人统治北方的最初几十年虽然被没收了财产,但是有很多事例说明,到忽必烈时期他们财产的安全程度与宋朝统治时相比并无明显的降低。
事实上,在13世纪最后几十年,在忽必烈的元朝统治制度化了的新条件下,同时存在着两个精英集团:一个是法律上的,另一个是事实上的。一开始,前者得势,后者心理上受到极大压抑,物质上也遭受不同程度的剥夺。但是对于旧有的汉人精英,不管是那些忽必烈朝以前在受损较重的北方的,还是那些在新被征服的受损较轻的南方宋朝的,征服者都没有任何消灭他们的企图,也没想对社会秩序进行革命。原来的汉人精英被迫适应粗暴的、不舒服的环境,而且大多数人都这么做了,其中有些人还事业有成。但也有不少人作为个人而不是有组织的政治阴谋分子,对这种征服进行嘲讽,不承认元朝。更多的则是消极抵抗或隐居不出,成为传说或神话的题材。①在北方,被蒙古人征服的第一代人中产生了一种强烈的反抗精神,在13世纪70年代忽必烈的军队征服南宋疆域时,精忠报国的精神表现得尤为强烈。
有一个流传甚久但却缺乏充分根据的说法是忽必烈征服时期强加给中国社会的“十类划分”。根据传说,蒙古人和色目人当然优于汉人而不在这个系统之内。头两类为官和吏,第八类是妓,儒为第九类,丐被划为第十类,是社会上最低下的一类人。半个世纪之前,有人做了明确的论证:虽被经济上的不稳定和心理上受到的压抑所困扰,中国社会等级中事实上的精英,在社会中仍是一个优越的阶层。②他们不再可能通过科举考试取得地位、官职和财富。他们被迫与法律上的精英合作,表现出各种高尚的与不那么高尚的动机。但是汉人儒士在蒙古统治下存在下来了,并保留了他们文化的完整,即使在时代的压力与机会下不是完全没有改变。
必须指出,尽管社会的四等级制度没有消灭以前存在的中国精英阶层,也并不想把所有的中国人都降到一个低下的经济水平上,但这一制度也没有保证所有的蒙古人和色目人都获得优越的经济地位。尽管他们在法律上保有许多种特权,但这两类上等人中的经济地位是高下不等的,很多蒙古人和色目人陷于贫困的境地,甚至不如汉人。他们中的富人自然和与他们相当的汉人结为联盟,而他们中的穷人也像处于低下阶层的汉人那样忍受着同样的贫困。
蒙古人有关民族歧视的规定的一个主要后果(虽然不是有意的),是造成了汉人精英的赋闲或无所事事这样一种大环境,但却没有破坏这个集团的群体意识和内聚力。蒙古人是想将汉人排斥在政府最高职位之外,不让文官系统成为不能控制的汉人行动的舞台。至于这个汉人精英集团在失去了他们社会地位的主要支持之后能否仍旧在社会上作为精英集团而存在,就不是蒙古人的政治策略所关心的了。
有元一代,仅仅有很少的几个汉人曾在政府中任较高的官职。终于,做如此尝试的汉人越来越少了。按汉人的标准有资格做官的那些人中,大多数人对于不允许他们献身于仕途感到泄气。政府的各机构同时设两个长官,较高的职位与权力都给了蒙古人和色目人,对他们并不要求具备实际的资格,而这些资格却是等而下之的汉人通常必须具备的。
如同那些严格的等级规定导致了汉人精英的漠不关心一样,在这一环境下的公众生活也是冷漠的。一方面,从传统的观点来看,它扭曲了官场的组成;另一方面,它使那些自认为是儒士的人改变了对职业的选择,很多人不得不转而去从事各种本不愿从事的
小提示:按 回车 [Enter] 键 返回书目,按 ← 键 返回上一页, 按 → 键 进入下一页。 赞一下 添加书签加入书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