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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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国史- 第29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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僚渠道。即使这样行使职权,他们的存在一定对地方官员的行为也有所约束,因为他们呈上的情报肯定会影响朝廷对各个藩镇的政策,从而影响以后对它们官员的任命。此外,身处君侧的地位本身就是权力的源泉,监军使作用的扩大和他们与供职所在地的节度使的冲突的潜在可能显然都是存在的。
德宗在即位时非常相信这一措施的效用;虽然官僚们不断警告他把如此重大的责任交给宦官会产生有害的后果,但他在统治时期仍授予他们越来越大的权限。鉴于他在正面打击藩镇权力时遭到几乎致命的挫折,这一举动是不足为奇的。他扩大监军使的活动范围而不仅仅让他们充当观察员,他使他们成为皇帝和藩镇之间在一切政务方面、甚至在某些行政活动方面的关键的联络代表。更重要的是他们在任命新节度使时所起的作用,因为在考虑了监军使关于地方情况的报告后,以及常常在他们与地方驻军直接协商后,皇帝才能作出人选的决定。这就明显地为营私舞弊创造了条件,监军使受贿和受威吓之事屡见不鲜;但这类事件可能不像史料使我们相信的那样普遍,因为这些史料对宦官怀有强烈的偏见。某一节度使死后,监军使还被指定临时负责这个藩镇;他们还奉命与那些不听命的节度使进行谈判,还在非常时期进行救济工作。在例行的行政工作方面,他们对人事的安排有很大的影响,而且他们似乎承担了特定的后勤供应的责任。通过皇帝授予或者默认,监军使们虽然拥有如此大权,却仍不厌其烦地承担其他任务,其中甚至包括指挥作战。对于这种干预时有措词激烈的怨言。例如,在798至799年朝廷企图镇压淮西叛乱的那次不幸的行动中,战略的决定一般由几支参战勤王军的监军使在会议上作出,然后才传给名义上的统帅。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如此积极地进行干预,如果战败,他们发现自己无一例外地成了替罪羊。
但是,德宗最不愿意听取关于这一制度的任何批评。他不但继续使用大批监军使,而且还指派他们到更小的军事单位,从而增加了他们的人数。795年,他给监军使颁发正式的官印,使这个职位具有正规的地位。尤其是当节度使与监军使发生冲突时,他一有可能就支持后者。800年义成发生的戏剧性对抗就是这类冲突能达到什么程度的一例。随着节度使姚南仲和监军使薛盈珍之间的冲突不断加剧,携带各自报告的对立双方的使者竞相争先向京师策马奔驰,结果薛盈珍的使者被节度使之人所杀,此人随即写了一份抗议奏疏后就自杀了。虽然朝廷敌视薛盈珍,皇帝也只是把他召回朝中给予一个职务,拒绝再采取其他行动。
在与各藩镇和节度使个别打交道时,以及由于这一制度能使他亲自掌握与节度使的关系,德宗无疑喜欢这一制度给他的灵活性。但监军使的效力是与君主的威望成正比的,而如上所述,在德宗朝的整个后期,他的威望正江河日下。此外,监军使对那些不受朝廷控制的藩镇几乎是无能为力的。
德宗以这些方式表现了他几乎是唯一的关心,这就是要加强皇帝的直接权力。他的行为也许只反映了他有限度的雄心,或者也许他真想干一番事业,以便打下基础,让他的继承人全面恢复中央的权威。事实上,后来由于淮西的挑衅而迫使他在798年对一个藩镇发起的唯一的一次攻势却以失败告终,这次军事行动对未来的皇帝权力来说是一个不祥之兆。此外,他立其残废儿子——未来的顺宗——为太子实属愚蠢之举。可是,当恢复中央权力的奠基人宪宗在805年登上皇位时,宪宗的的确确发现,他采取强有力的政策所需要的制度手段以及财政、军事资源基本上已经具备,这应归功于德宗不事声张和坚持不懈的努力。
① 关于这一改革的主要特征,见崔瑞德:《唐代的财政管理》,第39页以后及它所列的参考材料。
① 特别见他的《两税法的基本四原则》,载《法制史研究》,11(1961年),第40—77页。
① 叛乱本身及逐步导致叛乱的原因,见崔瑞德的论述:《皇帝的顾问和朝臣陆贽(754—805年)》,载芮沃寿、崔瑞德合编:《儒家人物》(斯坦福,1962年),第91—103页;彼得森的《帝国的分离部分》第3章有很详细的论述。
① 《旧唐书》,卷141第3843页。
① 见浦立本:《公元755—805年唐代文化界生活中的新儒家与新法家》,载芮沃寿编:《儒家信仰》(斯坦德,1960年),第102—104页。
① 见崔瑞德:《皇帝的顾问和朝臣陆贽》,第96—101页。
① 王寿南:《唐代藩镇与中央关系之研究》,第206—207页。
① 见《册府元龟》,卷486第19页;《唐会要》,卷84第1553—1554页;本书地图16。
① 见本书第502页注①所列的参考材料。
① 唐长孺:《唐书兵志笺证》(北京,1957年),第94—95页;关于全面的论述,见小畑龙雄:《神策军的发展》,载《田村博士颂寿东洋史论丛》(京都,1968年),第105—220页。
② 崔瑞德:《皇帝的顾问和朝臣陆贽》,第116—118页;奏议全部译文见S。巴拉兹:《唐代经济文集》,载《柏林东方语言学通报》,36(1933年),第168—206页。
① 主要见矢野主税:《唐代监军使制之确立》,载《西日本史学》,14(1953年),第16—32页;《唐末监军使制》,载《社会科学论丛》,7(1957年),第17—25页。
九世纪之初的藩镇
到9世纪初,新的藩镇已经存在了约40年,并且已成为唐代地理上的长期特征,虽然个别藩镇的地盘发生了变化。①李吉甫在写于814年的《元和郡县图志》中认为它们是活生生的事实,也是他编排材料的主要行政单位。在这一时期它们已发展了自己的制度结构和行政方式,所以我们必须对它们作出比较充分的阐述。这种阐述将集中在长江以北的藩镇,因为我们可以在那里发现新制度的最发达的形式。在南方,藩镇的行政机构力量较弱,更听命于朝廷。
军队依然是藩镇的核心。②由于它对藩镇的安全是必不可少的,所以通常占用了当地岁入的大部分。它的存在不但是任命该地区节度使的首要理由,而且在节度使与辖地内外的关系中给他提供了直接和具体的支持。军队的主要集结地在镇治之州,驻防部队称牙军。牙军能够镇压境内的任何反对力量,一般地说是藩镇唯一具有强大打击力量的军队。它的核心是亲卫军精英集团,负责节度使的安全,同时无疑地也被用作保卫节度使驻节之地的总的安全力量。在更好战和独立的节度使麾下,这种军队通常称牙内军,常常由以下几种有特殊地位的士兵组成:从节度使私囊出资维持的“私人”士兵;名义上的养子,为节度使效劳并随他从一地调到另一地的“侍从”。由于精英侍卫都是节度使的贴身保镖,他们在地方的政治中常起关键性的作用,同时我们可以发现他们的将领篡权的事件(未遂的和成功的)不乏其例。藩镇的其余军队则驻守在州县的治地和其他战略要地。①它们被恰当地称为“外镇”。它们的部署取决于不同的情况:本镇的地方防务(特别在自治的和边境的藩镇);境内的安全;对资源和收入的控制(如对商业中心和盐池)。这些外镇军的规模差别很大,从数百人至数千人,但这种大编制的军队是很少有的。
上述这些部队的大部分(如果不是全部的话)是正规军,他们的全部生涯都在行伍中度过。但有充分材料说明,地方的民兵(团练)也在藩镇军队中被广泛使用,所占比率可能比我们想象的要大得多。使用团练有明显的优点:费用低;虽然他们不经常武装,但在境内能很快地被动员起来。虽然他们没有受过在境外作战的充分训练,但在保卫其家乡时可以指望他们英勇战斗。事实上从这一时期藩镇军的战斗记录来看,团练所占的比率似乎是很大的;这些军队在境外作战的无能是有名的,但在守卫自己的领土时却打得很顽强。
军队对藩镇的长期发展在两个方面有重要影响。第一,军队部分地使藩镇的行政越来越表现出地方色彩。如前所述,一旦军队驻扎在特定的地区,其兵将的利害关系必然会与所在地区混为一体,而且越到后来越强化。最后,他们基本上代表了当地的利益,这一事实往往使他们与外面派来的节度使发生不和。第二,这个方面部分地减轻了第一个方面的影响。在大部分藩镇,军人成了世袭的职业,这倒不是因为它能使军人取得很高的地位,而是他们有希望取得丰厚的物质报酬。军队可以要求高报酬和高待遇,他们也往往是这样要求的。因此到后来,军人,主要是牙军,成了一种新的低级特权精英。这当然使他们极力反对任何现状的改变,不管他们忠于皇帝还是忠于节度使,情况都是一样。(在9世纪,魏博军和武宁军在这方面更是臭名昭著。)此外,他们的要求必须由当地的纳税者来满足,所以他们把自己作为一个特殊利益集团而置身于人民之外。从这些情况就可以清楚地看出,为什么有的节度使专门扩充亲兵队伍,并且在调任时把他们随身带走。
我们可以回忆一下,前面提到了州的制度原样未动,而在它上面加上了藩镇这一组织,由于州至少在理论上从未被明确地规定应附属于藩镇,结果就有出现两种平行机构的危险,而且也的确多次出现了这种危险。根据律令,这两种机构几乎独立行使职权。在这种情况下,节度使限于在一个地区内维持治安,对刺史和县令只行使监督的职能,刺史和县令则继续履行他们既定的地方职权。但实际上,由于节度使除了拥有兵权外,通常享有名义上的高官阶、威望大、与朝廷关系密切的优越条件,所以一般能把自己的决定强加给刺史。此外,由于他还负责朝廷和州县之间的通讯联络工作,他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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