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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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国史- 第12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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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后汉末的崔寔作的《四民月令》。这部书不只限于论述农业技术,因此就提供了当时影响农业状况的总的思想。
崔寔生于现在北京地区的一个权势之家,在桓帝(公元146—168年)、灵帝(公元168—189年)时期任过多种官职,包括郡守(在这个职位上,他很有成绩)和尚书。他也是一部讨论当时政治问题的书——《政论》——的作者,该书的一些残篇仍被保留下来。当我们读《四民月令》时,记住以下的背景是重要的,即它的作者不仅是一个权势之家的成员,继承了他祖父、父亲的家学,而且他生活的时代正当后汉王朝式微,社会也因迫害士人和黄巾造反而快要崩溃之际。
《四民月令》的全文已不存在,我们只能从它的残篇中整理出它的部分文字。②“月令”这个词是表示一年之中每个月份中的事情,取自《礼记》中一篇的题名,但《礼记》这一篇说的是学者或国家官员阶级的活动,而《四民月令》的范围则包括四个主要社会集团(土、农、工、商),虽然它没有描写它们各自的活动。实际上大概只有权势之家才能举行《四民月令》中所说的各种活动,从而可以有把握地推想,这部书基本上是给它们写的。它对维护家庭团结的节日和礼仪的指示,对进行农活、家务、防卫、交易等适当时间的指示,为权势人家的生活和当时的农业状况提供了一个清晰的概念。
《四民月令》中最重要的指示是关于每月的节日和礼仪,特别是祭祖。从大年初一开始,接着是二月、六月、八月,十一月、十二月,这些月里都有节日和礼仪。祭祖之外还祭家神和农神,前者包括门神、户神、灶神、井神。应注意的是,祭祖和扫墓是在二月和八月里的特定日子举行,这和里中一年两次的节日相冲突,因为按照传统,里的这两种节日也在这些天里举行,但《四民月令》里没有提到此事。这表明那时的地方势族不常与作为共同体的社会秩序基础的里的体制合作。
《四民月令》特别注意族属团结这件事。除去在新年时亲戚之间互相祝贺之外,还规定了对同族和姻戚的实际帮助方式。这包括在谷物生长之前的三月份给穷亲戚送捐助和在九月份帮助孤寡病残者过冬。这表明扩大了的家庭是由很多富裕程度不同的父系家长家庭组成的,每一个家庭有自己的土地,各自耕种。
据《四民月令》给父系家长家庭下的界说,除去家庭成员之外,还包括从事纺织、洗涤、酿造、养蚕等活动的各种家务奴隶和仆人。它宣称:“遂合耦田器,养耕牛,选任田者,以俟农事之起”。①这表明生产和经营主要由家庭担任,而不是由奴隶或佃农担任。不仅如此,它还对农田作业的所有阶段给予诸如自给自足和大规模农业的详细说明。一户之中年长的男孩都要干农活这件事,证明他们的学习(学习五经)只是在农闲季节,而年幼的男孩是全时制学习。大规模的农业不可能都由家长和家人干,所以可能使用奴隶和雇工。《四民月令》虽然没有提到租佃,但这种事可能存在于富裕的庄园周围的贫农中。
靠近富裕的庄园有贫农存在的这件事,从《四民月令》对买卖商品的一系列指示中得到证实,有些商品是既卖又买,而且其中有草鞋和麦种,这表明它是一个农村集市而不是都市的市场。因此买卖这类产品的目的(它不是为了大规模生产者的消费)只是从农民身上赚钱。由于这一时期的农民必须以现金交纳他们的日益沉重的赋税(不算土地税),他们被迫在收获季节出卖他们的谷物以便得到所需的货币,而在农闲季节当他们需要粮食和种子时再买回来。①华中华南稻田农业的发展
讨论这个主题,必须集中在长江中下游的情况,因为虽然农业在四川盆地从战国末期起和华南的珠江流域自秦以来都已有了发展,但这些地区除去石雕和殉葬物之外没有留下历史材料。在汉代,长江流域的农业生产仍远比华北落后。前汉时期这个地区的种稻方法据《汉书》所述为“火耕水耨”,而且据说种稻地区人少地多,盛产蔬果鱼贝。由于这样的优越自然条件和不虞匮乏,所以几乎没有促使讲求精耕细作的动力。社会组织还处于原始状态,也几乎不存在货币经济。
理解这种落后的线索,在于知道称之为“火耕水耨”的性质。①由于原始资料没有对这个名词给以精确的说明,所以我们不得不求助于对这名词的各种解释,其中最可靠的是应劭(大约死于公元204年)②的解释,其说如下:烧草下水种稻,草与稻并生,高七八寸,因悉芟去,复下水灌之,草死,稻独长,所谓火耕水耨。
显然,这是一种直接把种子播在稻田的方法,而不是插秧。在两个阶段的程序中,头一次浇水是为了促使生苗;而在成长期间的第二次浇水是为了除草。种子一定要播成行列,以便在成长阶段早期易于除草。应劭没有解释清楚的是,田地是接着种还是在下一次播种前休耕?烧的草是在休耕期前长出的还是收获后立即长出的?甚至是旧茬?
幸而郑玄在他的《周礼注》中提出了关于种稻的补充资料,其文如下:③玄谓将以泽地为稼者,必于夏六月之时大雨时,行以水,病绝草之后生者。至秋水涸芟之,明年乃稼。
这里没有谈到烧草,但表明了田地休耕一年。其它的资料证明,当应劭和郑玄著书时,“火耕水耨”法还在实行;他们所描写的肯定是向一事,更可能的是,应劭所说还包含有休耕的方法。
更进一步的证明是《齐民要术》提出来的,它在6世纪时给种稻作的描述基本上和应劭说的相同:①稻无所缘,唯岁易为良。选地欲近上流。三月种者为上时,四月上旬为中时,中旬为下时。先放水,十日后,曳陆轴十遍。地既熟,净淘种子浮者不去,秋则生稗。渍,经三宿,漉出,内草篅中■之。复经三宿,芽生,长二分,一亩三升,掷。三日之中,令人驱鸟。稻苗长七八寸,陈草复起,以镰浸水芟之,草悉脓死。稻苗渐长,复需薅,薅讫,决去水,曝根令坚,量时水旱而溉之,将熟,又去水,霜降获之(早刈,米青而不坚;晚刈,零落而损收)。
稻田之所以要休耕一年,主要原因是插秧法还不通行,因而除草极为困难;如郑玄所说的那样,在休耕期间必须除草二或三次。用这种方法种稻的产量显然比华北种谷类的产量少。
淮河北部的条件虽然不适于用水田种稻,但这决不是说从来没有在那里种过稻。考古调查表明,种稻是龙山文化遗址的特点,而且《诗经》的确提到过一次稻。②汉代华北在灌溉的田地上种稻这一事已从《氾胜之书》和《四民月令》两书中得到证实。
这两部书中的有关项目,表明了淮河南北种稻方法的不同。《氾胜之书》的意见是:③《氾胜之书》曰:种稻,春冻解耕,反其土种稻。区不欲大,大则水深浅不适。冬至后一百一十日可种稻,稻地美用种亩四升。始种稻欲湿,湿者缺其畻,令水道相直。夏至后大热,令水道错。
这里没有提到除草,但可以设想,这是把种子直接播在田里,而不是插秧。在《四民月令》里,有一个很清楚的种稻方法。①崔寔曰:三月可种稉稻,美田欲稀,薄田欲稠。五月可别种稻及蓝,尽夏至后二十日止。
为了“别种”,只能进行插秧,由此看来,插秧法首先在快到后汉末期的华北实行,后来才为那时还远为落后的华中所采用。
除去这些简单的描写之外,没有其它关于华北稻田种稻的记载,直到6世纪的《齐民要术》才谈到。它在叙述了淮河南部的水稻收成后,接着说:②北土高原,本无陂泽。随逐限曲而田者,二月冰解地干,烧而耕之,仍即下水。十日,块既散液,持木斫平之,内种如前法。既生七八寸,拔而栽之。灌溉收刈,一如前法。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播种的方法虽然和淮河南部的完全相同,但水田种稻只在沿河弯曲处实行,而且等苗长到七、八寸(16—18。5厘米)高时才移苗。最后一点显然是华北稻田农业的特色,它表明了这个地区在使用移植法上是更为进步的。
稻秧移植的真正理由是:能够更精心地培育苗圃中的幼苗;通过分蘖而使苗增多;主要的田地得以保持肥沃,并在育苗期间可用于种植其他的冬季作物。但是这些优点在《齐民要术》中都没有谈到,这暗示移植的目的与上述的不同,而只是为了便于除草。
此外,北方的播种方法实际上与南方的相同,而南方还没有实行插秧法,这暗示没有为种稻而专设的苗圃,播种田与插秧田之间实际上没有区别。北方在6世纪前实行了插秧法,仅仅这个事实不一定表示它事实上优于淮河南部用的方法;插秧法的应用实际上是北方自然条件限制的结果。
从《四民月令》的指导中可以看出,华北的插秧法在这时远不及后来的方法精细。因此在发展稻田耕作上起主要作用的是华中而不是种稻的规模很小的华北。虽然事实上华中实行的“火耕水耨”法一般地被认为落后于华北的旱田农业,但总的说来,汉代华中的农业生产一定有了很大的发展以支持其日益增长的人口。把公元2年的人口调查和公元140年的人口调查作一个比较,就可看出后一时期华中户口的数字多于华北。①虽然对这些数字可能有不同的解释,但看来应该是,户口的增多需要在农业生产上有一个进展,更要考虑这个进展是怎么来的。
应劭和郑玄在后汉末所说的“火耕水耨”方法不一定和前汉时代的完全相同,但是由于其原始性质,两个时期不会大不相同。更引人注意的是,应劭所说的方法和作于6世纪的《齐民要术》所说的几乎相同,这似乎表示在前汉和南北朝之间淮河南部的水田种稻技术没有什么进步。只在唐代中叶,即公元8至9世纪采用的插秧法,才使华中能一年种两次谷物,从而大大增加了这个地区的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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