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缘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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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缘采访- 第1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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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8日14时,记者再次来到汝州,知情者此间透露,此次“工资”发放地安排在汝州市的天鹅宾馆。

  天鹅宾饭大门的停车场上,停满了挂着各式“新闻采访”的车辆,数十人停留在宾馆的大门口,进入大厅后,一楼的沙发上坐满了等待领钱的人。一位刚从6楼领了“工资”的女“记者”对刚进来的人大声说,“快上去领吧,不然的话就接不上趟了。”

  乘电梯来到宾馆6楼,走廊里站满了等候的人群,在排队等候期间,不时地从南边的一个会议室里走出一些刚领过工资的人。一个人从里面挤出来,边走边说,“还是老样子,200元,别急,都有份”。

  与记者相挨着的是自称今日信息报的一个记者,这位长相清秀的小女孩说,“我是跨行业领钱,可能只有100块钱。”

  20分钟后,前面出现了松动,会议室的大门开了,一位工作人员站在门口大喊,“都进来,别挤。”记者随着人群走进了会议室。

  遭遇官员“训话”

  这是一个大的会议室,会议室南门入口处是一个主席台子,台子上并排摆着两张桌子,在台上就坐的据说是汝州市委的一位官员。经该官员介绍得知,与之同在台上的是小屯镇企业办白主任。

  这位工作人员让大家静下来,然后说,“刚才今日信息报的某某人,排了两次队,领了两次钱,刚才被我发现后把她的证件给扣了下来,你们中间若有已领过钱的,请走开。”

  “有些人你们也别粘乎,还有一些人想整我,你们想想,我会在乎吗?再说了,我是为你们办好事,你们来了,到处窜,影响到各个部门的工作。(煤)矿上给我们打招呼,考虑到与(煤)矿上的关系不错,我给他们协调了一下才拿来了这些钱。”他说,“有些人昨天来了之后,就给我打电话,说我不给弟兄们照个面,我怎么能跟你们照面?照面的目的就是让我给你们安排吃住,我为啥要给你们安排食宿,你们是自己来而且是来曝光事情的,又不是我请你们来的,再说了,在座的有几个是真正的新闻记者?*、省委宣传部都有明文规定,不准你们这样搞。”他说,“刚才已经发了100多个人了,今天发了钱你们以后就不要向(煤)矿打电话了,此事到此为止。”

  政府官员说:明知假记者也不敢惹

  训话结束后,开始了有秩序的发放“工资”,每次3个人走向主席台,开始登记,然后再由一位工作人员负责发放钱,跨行业采访者每人100元,综合性媒体每人200元,领到钱后,人都向外走去。

  那位与记者同坐一排的长相清秀的女记者拿出一个空白介绍信,填写后走向主席台,记者看到她领到了200元钱。

  一位男“记者”的证件遭受质疑,工作人员大声说,洛阳的媒体怎么也来了,然后让这个洛阳某媒体的记者先坐到一边去。

  15时,一位男“记者”走到主席台,登记人员向这位“记者”要证件,这位记者笑着说,“我就不用出示证件了,我这张脸就是证件。”在官员的协调下,给了他100元,这人还是不走,看到没有几个人了,负责发钱的人又补给了100元钱后,此人才离去。

  所有的人都离去后,汝州市委的这位官员对记者称,从上午到现在,共有300多人领走了近10多万元。他称,这其中的真记者不到三分之一,尽管这样,这些被人们称为假记者的人当地也得罪不起。为什么呢?他说,假记者与真记者相互有牵连,他可能发不了稿子,但他可以找到真记者发稿件,这是最让人头痛的一件事。

  至于矿难,这位官员称,他也说不清楚。记者问,如此发钱你们不怕出事吗?这位官员称,“我们对这些假记者也是恨之入骨,谁能治治这些假记者呢?”

  经本报核实,那个打着河南商报旗号来领了两次钱的杨勇并不是本报记者或工作人员。

  看完这篇报道,杨建明深感吃惊,原来记者可以猖狂到这种程度!和他们相比,自己真是小儿科了,都说山西的记者多,真假无数,只盯着大小煤矿,都赚个盆满钵满,原来河南的也不逊色。杨建明正想给程维打电话,问他是否看到了这篇报道,忽然,网页下面的一条相关链接让他把拿着的手机又放了回去。

  真假记者发矿难财是否构成犯罪?

  前几天,在汝州一起煤矿事故中,当地政府向各大媒体记者发放“封口费”。一时引发了记者争相领取工资的壮观景象。记者收受贿赂,屡见不鲜,从依法治国的角度来看,要从根本上遏制新闻*,法律介入是必不可少的。

  一、 记者接受贿赂是否构成受贿罪

  《刑法》第385条 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从本条规定,不难看出,构成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记者作为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近年来,随着新闻事业的迅猛发展,媒体从业人员大幅增加,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属打工的性质,连所谓的“事业编制”和正式的记者证都没有,像这种身份是不具备受贿罪的主体资格的。目前并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认定记者的身份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以往也并未有关于记者索取、收受贿赂构成受贿罪的判例。

  二、 受贿犯罪立法还需完善

  除了受贿罪,《刑法》第163条还规定了:“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由于记者的身份特殊,也不能当然的从本条来推定构成企业人员受贿罪,我国刑法中只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企业人员受贿罪,这两种犯罪都未包括为公共机构或者公营企业履行公共职能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其他工作人员,包括记者、医生、教师等。目前我国法律在这部分还存在着立法空白,在法律未做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还不能认定记者收受贿赂有罪。

  三、 假冒记者领取“封口费”构成诈骗罪

  汝州一起煤矿事故中,有一些人假冒记者领取“封口费”,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构成诈骗罪,《刑法》第266条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诈骗罪表现形式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根据司法解释应为500…2000元,因此,这些假冒记者如果领取了500元以上的“封口费”就已经构成了诈骗罪。

  看完这篇文章,杨建明不禁哑然失笑,说来说去,法律对真记者收取“封口费”这种现象还是束手无策,只是明确了一点:假记者如果收取的钱数超过了500元,就构成了诈骗罪。这样一篇文章,固然是讨论如何加强新闻法制建设的,但换一个角度看,它是给假记者们敲响警钟了呢,还是给真记者们鼓足了底气?这样想着,杨建明就笑自己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心想,如果自己的想法让这篇文章的作者知道了,还不气个半死?

  接着又有新闻精神、新闻职业道德方面的文章链接,杨建明没有看,知道那都是大道理,空谈,糊弄热血青年的,心想,矿难发生了,如果当地政府部门如实上报,哪还会有这么多鸟事?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如果政府企业都清白,那不光是假记者,像他这样弄钱的真记者也就没有了生存空间,那岂不是天下太平了吗?可是,这可能吗?但不管怎样,网页中间那段话还是给了杨建明很大震撼:新闻职业道德是每一名新闻工作者应遵守的基本原则,新闻职业精神是职业道德的一种升华,也是一种境界,一种信仰。新闻职业精神是新闻工作者把对社会、对受众、对工作的义务性任务凝聚提升为对自己岗位充满敬仰的圣洁情感;新闻职业道德是一种普遍适用的职业要求,新闻职业精神则代表新闻工作者对生活、对受众、对社会的热爱,和由此焕发出的超越岗位条件、薪水的人性价值之光……

第十章:心狠手辣
第十章:心狠手辣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有些假记者已经具备了职业犯罪的特征。

  花一上午时间和郭丽办完按揭手续后,杨建明拿着一叠合同回到租住的房子,杨建明知道,要把手里的货款买房合同变成房产证,在上面堂堂正正地写上自己的名字,他还要还30多万,花20年时间。杨建明粗略算了算,这半年连工资带奖金,总共挣了近2万元,平均一个月3000元,郭丽在广告公司上班,一个月不到2000块钱,一个月房贷还款1800元左右,已经超过了三分之一的警戒线,好在还有双方父母支持,暂时无忧。郑长征呢?程维呢?刘继业呢?他们一个月能挣多少钱?肯定比他杨建明多,而且多很多,杨建*知肚明。这样想着,杨建明就有些郁闷,可是没办法,自己还没有做大哥的实力,一切都得慢慢来。

  一觉醒来,已经下午两点多,杨建明又想起了昨天晚上看到的那篇报道,一会把自己看得什么都不是,一会又为自己愤愤鸣不平,闾丘露薇,唐师曾等名记,是让人尊敬,可是人家在什么媒体?那是凤凰卫视,是新华社!如果自己能跻身这样的一流媒体,说不定也能写出惊天动地的文章来,而现实根本不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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