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理解与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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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理解与运作- 第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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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而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再设立分公司的,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公司在登记时若弄虚作假,登记机关不依法办事的,双方都要承担责任。《公司法》第206条规定:违反公司法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于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法》第222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司法》第223条还规定:”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的,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在公司设立登记中,不仅要依法办事,更不能进行行政干预,以权以势压人,否则只能接受法律的制裁。
  此外,公司成立后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开展生产、经营工作,否则要进行处理。
  《公司法》第225条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若对登记机关的作为或不作为有异议,可通过法定程序保护自己的权益。
  《公司法》第227条规定:“依照本法履行审批职责的有关主管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的,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登记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
  5.出资证明书
  股东的出资证明书是一种证据证券,不能流通,而且必须是记名式,其上要记载自然人的姓名或政府、法人的名称及住所。它是股东出资的凭证,转让股份的依据,是代表股东权益的书面凭证。出资证明书的内容必须记载一定的事项,是为了有利于股东行使股东权,有利公司对股东的管理。
  《公司法》第30条规定:“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2)公司登记日期;(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6.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即公司的股东。法律对股东的资格一般没有什么限制,外国人也可以成为股东。
  根据《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以便于工作中查阅及通知发放文件等。股东名册应记载下列事项: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
  《公司法》第36条还规定:若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应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及其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上。
  (1)股东的权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其享有的权利基于对公司的出资,概括的讲,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权利:①自益权。如获得股息红利,公司解散时分配财产的权利等。它是股东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②共益权。如表决权,请求召开股东会,查阅会计表册等权利。是股东为公司也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根据中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以下具体权利:①获取红利权《公司法》第33条中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②查阅有关资料文件权《公司法》第32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这样使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及经济效益。”
  ③增资的优先认股权《公司法》第33条中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④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依法转让的出资,按《公司法》第35条规定,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⑤转让出资权《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⑥表决权由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有权在股东会议上作出表决。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也就是说,出资越多,表决权越大。对股东会通过及讨论的关于公司的重大问题,每一股东都有表决权。而且,《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法行使取权。
  ⑦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股东有权选举和更换公司的董事、监事,由此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股东的选举权的形式往往由公司章程具体规定。
  ⑧剩余财产分配权中国《公司法》中规定:公司破产清算时经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2)股东的义务中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义务包括:①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决定,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负有限责任。
  ②出资的义务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应认缴的出资额。按规定的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进行出资,并对非货币出资进行合法验资。《公司法》第25条规定:股东不按规定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③出资填补责任《公司法》第25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④不得抽回出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一般不得减少,而资本是公司生存和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物质基础。因此,《公司法》第34条规定:“在公司登记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⑤依法转让出资的义务股东可以转让出资,但必须依法进行。《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转让出资后,在股东名册上要进行变更登记。
  一些国家的公司法还规定股东有追加出资的义务。追加出资,就是增缴股款,股东除初次出资外,股东会可作出决议,要求股东对超过其出资金额的再次缴款。此项义务中国公司法未作规定。
  7.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主要指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它们在公司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分工合作,使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序、顺利地开展。
  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董事会的组成和公司的任何重大决策都必须经股东会通过和认可批准才能生效;股东的生产管理参与权也主要通过参加股东会的表决来实现。因此,股东会也是股东表达其意志和利益要求的主要场所。
  董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举出来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常设执行机构。它是公司成立所必备的条件,其组织必须在公司法或公司章程中明确予以规定。股东会作出的表达股东意志的各项决议,由董事会执行,因此,董事会是执行公司业务的机构,实现股东会的决议,组织和管理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
  监事会或监事,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置,也可以不设置。监事会是一个专职的监督机构,代理股东行使对公司经营生产发展的监督职能,防止和制裁董事会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做出有损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监事会的职权往往由法律直接规定。
  A、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须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公司法》第3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1)股东会会议的种类股东会是公司的必要机关,但非常设机关。股东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是法定期限内必须召开的、主要讨论决定公司的重大事务的会议。各国公司法都规定两个定期股东会之间有一定的时间限度,若超过期限仍不召开会议,有管辖权的法院有权根据任何股东的要求,迅即责令公司举行会议。临时会议是指在两次股东定期会议之间不定期召开的讨论决定公司重大决策问题的股东会议。各国公司法一般规定以下三种情况可召开股东临时会议:董事会集体通过决议或董事会签署书面同意书后由董事会召开;由法定的持有一定数目股权的股东召开;法院根据自己的动议或有关董事、股东的申请发布指令召开。根据中国《公司法》第43条的规定,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2)股东会的通知和召集召集股东会,应该提前通知。各国公司法对此一般都有规定,以便于股东安排工作,保证会议的正常召开。如日本规定,召集股东会至少应在开会一周前向股东发出通知;法国规定应于开会15日前发出通知。《公司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的召集一般由董事会或监事会召集。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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