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剑高悬:建党以来十大腐败案件剖析》

下载本书

添加书签

利剑高悬:建党以来十大腐败案件剖析- 第12部分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绝腐败的坚决态度和坚定决心。

    战国的思想家商鞅说:“罪重刑轻,刑至事生,此所谓以刑致刑,其国必削。”这些封建“人治”制度下的反腐思想,虽然与中国共产党的反腐理念有着性质和根本目的的不同,但毫无疑问地在揭示一个道理:惩治和反对腐败,必须抱着坚定不移的态度。坚决惩治和反对腐败,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始终高扬的旗帜。在这一旗帜下,无论地位多高、功劳多大,只要腐化堕落,触犯党纪国法,都必须受到最严厉的惩处。对刘青山、张子善两位党的高级领导干部的处理,就证明了中国共产党反对腐败的坚决态度。

    中国革命的胜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是无数革命先烈用生命换来的,是无数仁人志士用鲜血换来的。翻开刘青山、张子善的历史,这两位党内高级干部在革命的胜利和新中国的成立中,确实做出过突出贡献,立下了汗马功劳。从刘青山的“日伪曾以1500块大洋悬赏拿他”,到张子善的“因叛徒出卖而被捕受到严刑拷打”,无不显示了一个革命者的坚定信念和卓越功勋。但是,两位出生入死的革命功臣,在革命胜利面前,在新中国成立面前,不是始终不忘革命的目的,继续保持革命的气节,而是躺在自己的功劳簿上,革命意志消沉,居功自傲,贪图享受,腐化堕落。就如刘青山常说:“天下是老子打下来的,享受一点还不应当吗?”“革命胜利啦,老子该享受享受啦!”正是这种享乐思想,使两位革命功臣滑向了犯罪的泥潭。

    对于两人犯下的罪行,是将功补过,还是严惩不贷?当时有各种来自不同层次的不同看法。我们不能不承认,刚刚从旧中国过来的人,思想意识中还存在“刑不上大夫”、功过相抵等封建流弊。刘青山、张子善将被处决的消息传开之后,在河北省干部群众中引起了极大的震动。虽然广大干部群众尤其是天津地区的干部群众,无不痛恨万分,拍手称快,但也有相当一部分人有“刀下留情”的不同想法。在征求天津地区552名党员意见时,有335人同意判处刘青山死刑,尚有217人反对,同意判张子善死刑的多一些,但也不是全部。特别是一些当年曾和刘青山、张子善一起出生入死闹革命的干部,感到惋惜,有不少议论。有的说:“他们是有功之臣,不能杀呀!”有的认为:“可以判个重刑,让他们劳动改造,重新做人。”有的呼吁:“希望中央能刀下留情!”有的感叹:“三十多岁正是好年华,说杀就杀了,实在可惜,应该给他们一个立功赎罪的机会。”

    当时河北省委根据调查和侦讯结果,向华北局提出了刘青山、张子善凭借职权,盗窃国家资财,贪污自肥,为数甚巨,实为国法党纪所不容,以如此高级干部知法犯法,欺骗党,剥削民工血汗,侵吞灾民粮款,勾结奸商,非法营利,腐化堕落达到极点,建议处以死刑。中共中央华北局在接到河北省委关于对刘、张二犯“处以死刑”的意见后,对报告和其他材料进行了认真的研究,综合各方面意见,原则上同意了河北省委“处以死刑”的意见,但考虑到中央决策时可以有回旋的余地,增加了一句“或缓期二年执行”。当河北省委和华北局的意见都汇集到了党中央和毛泽东的手里时,毛泽东说:“对于这样的叛徒和蛀虫,有多少就必须清除多少。清除了他们,不是党的损失,而是党的胜利;不是降低了党的威信,而是提高了党的威信。”在征求了中央其他领导人和其他党外人士意见后,中央依然决定:同意河北省委的建议,由河北省人民法院宣判,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大贪污犯刘青山、张子善处以死刑,立即执行。

    刘青山、张子善被执行枪决两个月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出台,成为新中国第一部专门惩治贪污腐败的法律条例。
小提示:按 回车 [Enter] 键 返回书目,按 ← 键 返回上一页, 按 → 键 进入下一页。 赞一下 添加书签加入书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