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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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集团- 第131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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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

    平

    等

    的

    ,

    但

    是

    在

    印

    度

    这

    个

    地

    方

    ,

    宪

    法

    上

    说

    的

    跟

    一

    些

    社

    会

    的

    实

    际

    情

    况

    还

    是

    有

    很

    大

    的

    差

    距

    的

    。

    印

    度

    的

    种

    姓

    制

    度

    由

    来

    已

    久

    ;

    在

    雅

    利

    安

    人

    最

    早

    的

    宗

    教

    典

    籍

    《

    梨

    俱

    吠

    陀

    》

    中

    ;

    就

    出

    现

    了

    4

    个

    最

    初

    的

    种

    姓

    ;

    即

    婆

    罗

    门

    (

    僧

    侣

    )

    、

    刹

    帝

    利

    (

    贵

    族

    和

    武

    士

    )

    、

    吠

    舍

    (

    平

    民

    )

    、

    首

    陀

    罗

    (

    奴

    隶

    )

    4

    个

    等

    级

    。

    以

    后

    又

    演

    变

    为

    三

    大

    等

    级

    ;

    即

    大

    体

    由

    原

    来

    的

    婆

    罗

    门

    、

    刹

    帝

    利

    和

    吠

    舍

    所

    组

    成

    的

    高

    级

    种

    姓

    ;

    由

    原

    首

    陀

    罗

    组

    成

    的

    低

    等

    种

    姓

    ;

    第

    三

    等

    级

    是

    一

    些

    没

    有

    种

    姓

    身

    份

    的

    “

    贱

    民

    ”

    ;

    社

    会

    地

    位

    最

    低

    ;

    即

    所

    谓

    不

    可

    接

    触

    者

    ;

    为

    数

    竟

    近

    1

    亿

    人

    ;

    约

    占

    全

    国

    人

    口

    总

    数

    1

    /

    7

    。

    种

    姓

    制

    度

    的

    实

    质

    是

    阶

    级

    压

    迫

    。

    种

    姓

    之

    间

    ;

    由

    於

    社

    会

    政

    治

    、

    经

    济

    地

    位

    悬

    殊

    ;

    经

    常

    引

    起

    冲

    突

    。

    目

    前

    在

    城

    市

    和

    较

    发

    达

    地

    区

    ;

    种

    姓

    间

    的

    隔

    阂

    有

    所

    消

    除

    ;

    但

    农

    村

    中

    仍

    有

    很

    大

    影

    响

    。

    在

    早

    期

    吠

    陀

    时

    代

    ,

    一

    家

    人

    还

    可

    以

    从

    事

    不

    同

    的

    职

    业

    ,

    人

    的

    身

    份

    也

    还

    没

    有

    严

    格

    地

    固

    定

    下

    来

    。

    后

    期

    吠

    陀

    时

    代

    瓦

    尔

    那

    制

    度

    形

    成

    以

    后

    ,

    每

    一

    个

    人

    的

    社

    会

    地

    位

    都

    由

    其

    家

    庭

    出

    身

    来

    决

    定

    ,

    各

    个

    瓦

    尔

    那

    的

    人

    都

    世

    代

    地

    从

    事

    规

    定

    的

    职

    业

    ,

    不

    能

    任

    意

    改

    变

    。

    各

    个

    瓦

    尔

    那

    之

    间

    原

    则

    上

    禁

    止

    通

    婚

    。

    在

    实

    际

    生

    活

    中

    ,

    高

    瓦

    尔

    那

    的

    男

    子

    娶

    低

    瓦

    尔

    那

    的

    女

    子

    为

    妾

    是

    被

    允

    许

    的

    ,

    但

    严

    禁

    低

    瓦

    尔

    那

    的

    男

    子

    娶

    高

    瓦

    尔

    那

    的

    女

    子

    为

    妻

    。

    不

    同

    瓦

    尔

    那

    的

    人

    在

    法

    律

    上

    是

    不

    平

    等

    的

    。

    高

    瓦

    尔

    那

    的

    人

    伤

    害

    了

    低

    瓦

    尔

    那

    的

    人

    ,

    处

    罚

    甚

    轻

    ;

    在

    相

    反

    的

    情

    况

    下

    ,

    处

    罚

    就

    会

    非

    常

    严

    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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