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失的盛宴:中国保险产业191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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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失的盛宴:中国保险产业1919-2009- 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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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梦想与保险分业监管的瓶颈。
    笔者以下就针对作者所总结的这三点逐一进行讨论,将其当作这篇序言的主要内容。
    一、影响商业保险的三种资本力量
    作者认为保险业是“最需要耐心的行业,却最缺乏有耐心和耐力的资本”。他观察并分析了国有资本、民营资本和海外资本的不同目标和特点。笔者赞同研究资本的属性和特征及其对企业经营行为、保险行业和市场的影响,但这个问题非常复杂。
    实际上,我国保险业这30年的发展和演变历程,可以看作是国有资本不断改制,并与海外资本和民营资本进行融合与博弈的过程,或者说,我国保险市场是由原来一家国资公司垄断,不断向海外资本和国内民营资本开放的过程,改革与开放相互交织,竞争与合作此起彼伏。将其放在我国金融业改革开放的整体背景下,份额占比不超过我国金融资产5%的保险业,充当了我国金融业改革开放的试验田。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中国人寿2002年的改制模式及其2003年底在纽约和香港同时上市的试验,该试验为更重要的商业银行的海外上市提供了宝贵经验。另一试验是在向海外资本开放寿险市场的中外合资公司模式,作者观察到的结论是“没有成功案例”,至于是否可以以此结论来推断当初“以市场换技术”的口号仅仅是一厢情愿,还有待进一步论证。
    回到资本的耐心和耐力,又与另一句需要认真论证的口号有关,就是“寿险公司开业后5—7年才能盈利”。我们观察到的现象是,新成立公司的高管总是等不到“盈利”年之前,就跳槽到另一家更新的公司继续实践这句口号。而更加值得我们深入观察和认真研究的问题是,三类不同属性的保险资本,究竟会在我国保险市场上演什么版本的“三国演义”?对此,吴晓波先生在其2008年出版的《激荡三十年》一书里,对普通企业有比较系统的观察和总结,其所揭示的规律也吻合于保险业。至少在这次金融危机之前,一个显著现象就是:海外资本一直在努力与国有资本进行合资或参股,力图形成“强强联合”的资本构成格局,这对民营资本保险公司构成了巨大的竞争压力,难以适应在前者主导下制定的市场规则,并不断以各种方式违反既定规则,比如难以遵循佣金、手续费的规定等,导致市场难达到有序状态。这又有点像当年的北京大学校长蒋梦麟对大学的观察,他说:“一个大学中有三派势力,一派是校长,一派是教授,一派是学生,在这三派势力中,如果有两派联合起来反对第三派,第三派必然要失败。”在我国保险业中,似乎只有平安保险集团的资本路线图超越了这种境界,作者的书里讲了不少平安保险的故事,但对平安保险的资本属性的演变过程,介绍得不够清晰和深入,尤其是关于员工和高管持股构成。
    总之,资本是商业的核心问题,也是读者应该关注的核心问题。
    二、保险业在社会中的整体形象
    讨论这个问题的主体是我们自己,客体是保险,主体对客体的认识就是保险业在社会中的形象。但我们所讨论的“保险”是同一个概念么?用上文的话说,是“卖”的保险还是“买”的保险?
    让我们首先将保险的概念区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保险,即“大数定律”原理下通过汇集资金来分散和分摊风险损失的传统商业保险。广义的保险,我们将其定义为要同时承担“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三大功能的商业保险。
    笔者相信,这两种不同的保险概念,对我们社会中的不同人群产生了不同影响,形成了不同的印象,这些印象长期以来被相互混淆,严重影响了狭义保险在社会中的形象。
    对于确实需要商业保险的人来说,自然希望保险是“买”的保险,比如我们开车上路时不敢不买的三责险,出门旅行时以防万一的意外险,孩子出国留学时不能不买的医疗健康险,为了改善我们的退休生活质量的年金保险等等,对于这些“买”的保险,公众的合理的预期是,保险公司所收取的保费大部分都能返还给客户,而不是将这些保费的近一半甚至更高比例的钱用于支付销售、管理和其他环节,不是用客户交的保费来解决数百万营销人员的就业问题,更不是用保费来维持保险公司高管和专业技术人员在金融服务业中的高薪及社会地位。而社会公众和潜在保险客户最容易接触到的保险,往往是“卖”的保险,是代理人不厌其烦的电话联系、直接敲门,甚至通过请吃送礼或利用亲友情面等途径向大家推销的保险,这类保险是不受公众欢迎的,人们对此避之不及。而当这类保险的比例远远超过“买”的保险,人们也不留意区分“买的”和“卖的”保险时,公众对商业保险的信任感就崩溃了。
    对于保险行业的管理者来说,自然希望保险业能够像银行业和证券业一样,构成我国金融服务业的支柱之一,能够为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发挥“三大功能”,希望“做大做强”。但在如此宏伟和美好的目标下,更需要研究商业保险的三大功能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是否总是相辅相成,比如,商业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的成本是否会影响其经济补偿作用?还有,究竟什么是“大”,什么是“强”?对这些基本问题的把握不清楚,也会严重影响商业保险的社会形象。
    总之,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与商业保险的社会形象相关的关键问题,仍然是保险究竟是“卖”的还是“买”的,现行的保险营销体系是否具有传销属性?
    三、保险监管的伪命题
    作者指出了保险监管的两个典型问题:其一是严厉的监管与保险业的发展似乎是一对矛盾;其二是分业监管似乎已经落后于保险控股集团的综合经营模式。
    第一个命题的表述恐怕是错误的,是个伪命题。如果严厉的保险监管会遏制保险业的发展,那么这样的“发展”本身值得反省,或者是监管的目标和方向有问题。
    事实上,发展我国保险业的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要建立一套健全的保险监管体系,包括建立监管法律体系、明确界定监管者的监管职责和监管目标,建立实现监管目标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标准,即市场游戏规则,以及落实这些制度标准的监督保障体系。逐一梳理这些要点,我国保险监管体系确实还有许多艰苦的工作要做。
    关于监管法律,从200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新版《保险法》,已经是1995年版《保险法》基础上的第三次修改。但该法的基本架构仍然是将属于私法性质的“保险合同法”与属于公法性质、用于监管目的的“保险业法”或“保险监督管理法”合二为一,所导致的一个直接结果就是,无法在《保险法》中明确监管者的监管目标是要保护保险客户的利益。因为现行《保险法》的性质决定了,它要公平对待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利益。至少在这一点上,我国保险业已经落后于商业银行业,后者在2003年就实施了专门用于授权中国银监会实施对商业银行监管的《商业银行监督管理法》,区别于私法属性的《商业银行法》,在监管法中明确了商业银行监管的目标是“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而不仅仅是“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监管者的职责,中国保监会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2003〕61号”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授权,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的管理机构。实际上,中国保监会一直承担着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机构的双重职能,包括国有控股保险公司监事会的日常工作。与我国商业银行业相比较,中国银监会却不需要承担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的出资人的管理职责,后者由控股方中央汇金公司和财政部承担该职责。虽然我国于2008年底颁布了《企业国有资产法》,但仍然没有彻底解决我国金融国有资本的出资人和管理者的责任问题。其所导致的后果是,中国保监会在制定保险业的经营规则和监管标准时,需要很好把握维护保险业的稳健发展大局和保证国有保险公司的安全经营,制定监管政策和措施的难度大大增加了。
    至于作者提及的第二个问题,即分业监管落后于实际中的集团控股模式下的综合经营问题,笔者则以为,实质要重于形式,通俗地说,分业监管与综合监管,无非是一种监管协调机制,将现行的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合并为一个“金融监管局”之类的机构后,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性未必就自然而然地得到了提高,就像现行各监管会内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性未必很高一样。反之,要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性,提高监管工作效率,也未必需要通过合并机构来实现,举例来说,建立有效金融监管体系的一项重要制度标准,就是要有一套协调一致的、适合于各具体金融服务领域的特殊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制度,这项工作在理论上是由我国财政部牵头,但具体标准的制定则需要各监管机构组织行业内的技术力量来支持,这项工作非常重要,需要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与配合,但不是通过合并机构等形式化的调整就能完成的。在更高层面,则涉及到建立适应未来新的金融环境下的《金融控股法》等大量繁重而具体的工作。
    无论如何,笔者以为,作者所总结的这三个问题还是点到了我国保险业发展的瓶颈问题,顺着这三个方向的深入思考和研究,都将有利于我国保险业的监管发展。
    笔者自己的初步研究结论是:我国社会公众需要商业保险,我国市场经济离不开商业保险。由国家和政府主办的社会保险无法代替诸如上文所列举的社会公众对商业保险的需求。即使从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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