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他只是说说而已,他会真的那样做吗?”
答:“他会那样做的,我太了解他了。以前他因犯罪,判过两次刑,现在也没有改,有时藏到我家的屋顶上,怕人找到,我想他又做了坏事了。”
问:“他又犯罪,由政府处理,你也不能杀他?”
答:“他还把我的。。。。。。(说出了死者曾伤害被告人亲人的事实,不便写明)。(哭)”
问:“还有需要说的吗?”
答:“其实,我杀他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我发现,最近他经常寻找机会,想伤害我的。。。。。。,我如果不杀他,我的另一亲人就遭殃了。(哭)”
通过发问,传递信息:被告人之所以杀害被害人,是为了保护身边的人,保护身边的人不受被害人的不法伤害,且是不得已而为之。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辩护律师通过庭审发问,要让被告人自圆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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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机智发问
通过庭审发问,显现出律师的辩护观点,比辩护律师自己讲述,容易被审判人员接受。
以前我遇到这样一个故意杀人案子,在庭审调查阶段,当公诉人向被告人发问的时候,我忽然发现被告人“顺着问题回答”。
公诉人问:“你是否想杀死他”?
被告:“不想杀他”。
公诉人问:“你不想杀死他吗”?
被告:“想”。
公诉人问:“你把受害人推到河里,能不能把他淹死”?
被告:“不能”。
公诉人问:“不能吗”?
被告:“能”。
我发现这个情况后,我灵机一动,也向被告人问了几个问题。
我问:“你作案的那一天穿皮鞋了吗”?
被告:“没有”。
我问:“没有吗”?
被告:“有”。
我问:“那天你戴手套了吗”?
被告:“没有”。
我问:“没有吗”?
被告:“有”。
发问完毕后,我解释道:“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其实我刚才提问的问题与案件事实没有什么联系,我只是想当庭证明被告人归案后在回答问题时,处于一种‘顺着问题往上爬’的心态,恳请充分考虑这一个细节以及这个细节所反映的问题:被告人的精神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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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通过发问表观点
关于被告人的精神状态问题,侦查阶段,我和办案人员谈到了这个问题。
最终结果是通过司法鉴定,没问题。
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我又向公诉人提出这个问题,公诉人还是没有引起足够重视。
到了庭审阶段,我一直找机会直观的反应这个问题。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通过庭审发问,显现出律师的辩护观点,比单纯由辩护律师自己讲述,容易被审判人员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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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不知道自己生日的证人
辩护律师的庭审发问,要具备应变能力。
有一个*案子,我给被告人辩护。
案情很简单,一个女的到侦查机关,告他的老板*她,作案地点是老板的办公室。
通过和犯罪嫌疑人交流,我觉得案件有问题,可能不构成*罪。
我和侦查人员提出了我的观点,办案人员说可以考虑。
可后来,侦查机关把案子报到了检察院的批捕科。
很明显,侦查机关的观点是犯罪嫌疑人构成*罪。
同时也可以印证,卷宗材料,对犯罪嫌疑人不利。
我马上到了检察院批捕科,找到了办案人员,详细讲述了我的观点及相关依据,请他们全面审查。
犯罪嫌疑人没有被逮捕。
侦查机关给犯罪嫌疑人变更了强制措施,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回到家中。
案件仍旧走程序。
到了审判阶段,开庭的时候,根据公诉需要,公诉人申请了一个40岁左右的证人出庭。
作为证人,对公诉人提出的问题,有问必答,积极配合。
当我发问的时候,就三个字“不知道”。
我发现这一情况后,先是一愣,然后随机应变,加快了提问速度连着问了六个问题后,扔出了两个问题:
我问:“你的出生年月日”?
证人:“不知道”。
我问:“你的家庭住址”?
证人:“ 不知道”。
然后我说:“请书记员将我刚才提出的问题及证人的回答记录在案。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一个连自己的出生日期和家庭住址都不知道的人,能否作证?请考虑其作证资格。”
有的律师,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很可能不再继续发问,不了了之算了。
我还是选择了继续发问。
也许有的人说,证人不可能不知道自己的生日与家庭住址,只是不想回答律师的问题。
他为什么不想回答律师的问题呢?
这又说明什么问题呢?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辩护律师的庭审发问,要具备应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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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广告牌后
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庭审发问,印证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推翻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
还有一个*案子。
受害人证实被告人在一个饭店门口的广告牌后面,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被告人最初不承认,后来“承认了”。
我会见被告时,被告人说自己是冤枉的。
并讲述了自己的理由:
受害人所说的饭店,是邻村的人承包的,但是地点在被告人本村,并且在本村的十字路口,十字路口有路灯。
广告牌紧挨着饭店的门口,饭店的门口也有灯。
受害人所说的案发时间,饭店人来人往,都能看见,不可能在那里和受害人发生性关系。
还有,本村人都认识他,吃饭的很多人也都认识他,根本不可能发生那种事。
我觉得被告人说的情况,如果真实的话,案件确实疑问很大。
除非有包天色胆,有城墙脸皮。
我到案发现场看了一下。
饭店及广告牌的位置确实和被告人说的一样。
我找了专业人士,分别在白天和晚上拍了照片。
作者题外话:猛虎虽猛犹可喜 横行只在深山里 。。
第九节 广告牌后 之二
庭审调查阶段,就现场状况,向被告人提出了相应问题。
到了辩护律师举证时,我将照片提供给了合议庭。
两者互相印证。
辩护意见被采纳。
也许有人会问:当时侦查人员为什么没有注意到这个情况呢?
有必要解释一下:
一是这个案子涉及多起犯罪;
二是受害人当时没有报案,之后,办案人员认为现场已经被破坏,没有到现场勘查;
三是受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一致”,足以定案。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庭审发问,印证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推翻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
作者题外话:明珠自有千金价 莫为游人作弹丸
第十节 铁棍只向头上落 之一
辩护律师的发问,如果切中要害,会改变案件的定性,关乎被告人的生死。
有这样一个案子:
两个人互相认识,关系也算可以。
一天,两人发生争执,其中一个人“用铁棍朝对方头部猛击数下,致其颅脑损伤死亡”。
在这个案件中,我是作为受害方刑事附带民事代理人参与庭审的。
作为受害方代理人,就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现当事人的诉求:从严惩处被告人。
但,卷宗材料证实的事实对被告人有利,倾向于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量刑规定:“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故意杀人罪的量刑规定:“死刑、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先后顺序不同,最终结果差别很大。
作者题外话:宁为宇宙闲吟客 怕作乾坤窃禄人
第十节 铁棍只向头上落 之二
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受害方对案件的定性有异议,要求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与侦查机关交涉,意见没有被采纳。
又和审查起诉机关交涉。
庭审时,被告人本人,还是想往故意伤害罪上靠,在回答相关问题时说:“我只想教训一下他,并不想杀死他,我们俩关系很好,为这点事,我不可能想要他的命。”
他的回答是很高明的。
这句话,反映出他的主观故意:伤害对方,而不是杀死对方。
主观故意是法定的四个犯罪构成要件之一。同一个犯罪行为,主观故意不同,最终定性就不一样,量刑幅度、判决结果就会不同,有的差别很大。
这也是侦查机关定性为故意伤害的理由。
这个案件,侦查机关定性不准,问题出在侦查机关仅凭被告人本人的一句话,认定他的主观故意:伤害而非杀人,进而定性为故意伤害,而不是故意杀人。
遇到这种情况,只要多少懂点法律的人,都会这样回答。
所以,侦查机关的定性应该是“欠严谨”。
按照法律规定,犯罪的构成要件有四:
一是犯罪主体;
二是犯罪客体;
三是犯罪主观方面;
四是犯罪客观方面。
给任何一个犯罪行为定性,都应全面考虑四个构成要件。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客观外在表现。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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