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不可不知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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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不可不知Ⅱ- 第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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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欠款。美丽不解,自己离婚时,未分半点财产,净身出户,怎么还能成被告?

    法律聚焦: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第25条分别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美丽与前夫的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虽然美丽离婚时,未要任何财产,但对前夫资不抵债尚未偿还的共同债务,美丽仍有分担的义务。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因离婚当事人规避债务的协议书和行为而受损,他有权向共同债务人的双方或其中的任何一方主张债权。夫妻对共同债权的清偿负连带责任。

    案例警示:

    (1)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能放弃

    美丽离婚时未要任何财产,这只是放弃了她自己应分得财产的权利。权利的处分有两种选择:一是主张;二是放弃。权利人是主张权利还是放弃权利,完全是个人意志的自由选择,不受他人非法干涉。而法定义务却只有一种处分方式,那就是无条件履行。美丽以为放弃自己的财产权利,就可以不对债权人履行债务,从根本上混淆了个人权利与对他人义务的不同概念。

    (2)夫妻的债务协议,不能对抗债权人

    夫妻关于共同债务的协议,只能作用于自己,不能对抗债权人。即使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处理,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这体现了法律对债权人权利的特别尊重和保护,使得社会上曾一度因夫妻离婚而使债权人讨债无路的现象得到遏制,使假离婚真逃债的当事人如意算盘落空。

    (3)处分权利时,切莫草率随意

    男女双方凡协议离婚的,签协议时不可草率随意,不可轻视权利,免得留下遗患和忧虑。因为在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见,当事人处分权利时,要对自己负责,不要冲动,不要因妥协而牺牲应得的利益。维权是一种自主意识,不善维权的人,就不善于重视、爱惜和善待自己。

    (4)人要勇于负起对他人的责任

    人们活着不仅是为自己,也要无愧于他人。人生有权利,也有义务。人的权利、义务是紧密相连不可分离的。但在有些人心目中,责任的概念、义务的观念被极度地轻视和忽略。他们在享受权利带来的快乐时,往往不记得自己对社会、对他人尚应担负一定的责任和义务。比如欠债不还的老赖们,就抛弃了及时偿还债务的义务;比如违章行车的司机们,就抛弃了保障他人生命健康人身安全的义务;比如包二奶(爷)的花心男女们,就抛弃了夫妻应彼此忠诚的义务。凡此种种的例子无不说明,负责任、尽义务,是当今人们有序生活的最基本的保障和要求。
婚姻家庭 夫妻转移钱财可以追到国外
    子云与周大耕离婚后,才陆续听朋友说,大耕早在离婚前就将存款分批转到美国,并将已怀孕的二奶先行送到美国待产。子云得到大耕在美国的地址后,决心查处大耕转移家产的真凭实据。于是,子云借款30万元做路费飞往美国,在朋友的帮助下,子云拍到了大耕与二奶在一起的照片,收集了大耕在美国购置房产的证据材料。回国后,子云将隐匿家财、转移财产的大耕告到法院,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大耕为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子云有大量证据在手,法院依法支持了子云的诉讼请求。子云不仅讨回了自己应得的家产,还维护了自己的人格和尊严。

    法律聚焦:隐匿家财的法律责任和离婚过错方的赔偿责任

    《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即老百姓俗称“包二奶”等情形。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但应注意,根据有关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向有过错的配偶要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配偶的过错导致离婚的,损害赔偿的请求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一审时被告未依法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一年内另行起诉。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案例警示:

    (1)人要做生活中的强者,敢于维权

    在人生的航程中,有暗礁、有激流,碰上暗礁易搁浅,进入激流易翻船。所以,生活中的种种变故都是难以预测的。受到欺骗也好、遭到暗算也罢,都要经得起,都要扛过去。但对恶意的侵权行为,决不能姑息养奸,要学会抗争,学会自救,学会维权。让一切行恶的人受到应有的惩罚,还善良人们一个公道。

    (2)人要做生活中的智者,善于维权

    人与动物区别的最重要标志是人拥有无限的、非凡的、卓越的智慧。因而,人比动物更善于保护自己。人是智者,面对生活中的一切不幸,都更应善于应对;对任何不法侵害,都要善于依法维权,使自己在不幸中得到最大限度的补偿。对他人的不法侵害,要鸟过留声、雁过拔毛,手中留有证据,为的是用证据、靠法律与之斗争。需知,证据是维权制胜的法宝。诉讼不相信眼泪,不相信情理,铁面无私的法庭,只相信证据。所以,切莫两手空空无凭无据地打官司。
交友处世 财物过手留证据彼此不会伤和气
    林林患乳腺癌住进了医院,家中只有年幼的女儿和年迈的父亲。林林的邻居、同事给她很多关爱和帮助,好友丹丹也热心地照看林林的女儿。林林认为,丹丹是可信赖、可托付心事的人,便嘱咐丹丹在自己身后多关照些自己的女儿。

    林林将自己留给女儿的珠宝、首饰等贵重物品交给丹丹,委托其代为保管,同时也留给丹丹部分饰品做纪念。但两人过手这些财物时,双方没有订立委托保管协议,也没列出财物的品种、数量清单。随着林林病情的恶化,丹丹探访的次数越来越少,林林心中有种不祥的预感。为了防止丹丹有负自己的委托与信任,林林给老父留下了一份财物清单,嘱托老父将财物索回。

    林林辞世后,林父想找丹丹要回这些财物,丹丹却避而不见,老人只好与丹丹对簿公堂。在法庭上,老人出示了女儿写的财物清单,要求丹丹全部返还。丹丹说,自己保存的物品远没有那么多,只承认有其中一少部分。由于老人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林林所列清单的内容,丹丹又否认林林交接物品后开据的清单,所以,法院只能就没有争议的部分财物做出返还的裁决。林老汉最终只拿回了女儿留给孩子的少部分财物,老人叹息不止、痛心不已……

    法律聚焦:直接证据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就是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即证明民事、经济纠纷当事人权利义务争议真相的事实。《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76条还分别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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