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不可不知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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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不可不知Ⅱ- 第2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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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较为幸运。内保人员只是翻开女员工的兜子简单看看后就放行。如此被搜身的员工达上百人之多,员工们的感受很复杂:愤恨、屈辱、憋气、伤害、无奈……

    “一天被搜身两遍,感觉像做贼”,一个员工如实说。不愿屈尊受辱的员工给报社打了举报电话,此事很快就经舆论曝了光。此类事情在企业管理中已不是第一次曝光了,令人遗憾的是此类事竟再三发生,不能不发人深思。

    法律聚焦: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的人身(包括肉体和精神)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的权利。广义的人身自由权,除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不受侵犯外,还包括与人身自由权相联系的人格尊严权和公民住宅权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权、通信秘密权以及宗教信仰自由权均受法律保护。

    公民享有人身自由权是其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参加国家政治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公民失去了人身自由权,其他权利也就无从谈起。因此,人身自由权是公民最基本、最起码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可见,本案例中的酒店,对员工每天两遍搜身的行为是违反宪法的。即使员工中真有人偷东西,酒店也无权进行人身搜查,因为搜查只能由侦查机关依法行使。

    《劳动法》第96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权的手段强迫劳动的;(2)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案例警示:

    (1)尊严面前人人平等

    什么是尊严?尊严是独立而不可侵犯的地位或身份,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都应得到的礼遇与尊重。对于人来说,做一个有尊严的人是最根本、最合理的要求。人不论富贵还是贫穷,不论职位高低,不论声名显赫还是默默无闻,都享有同样的尊严。尊严面前人人平等。然而,一些企业却根本没把打工者的尊严放在眼里,似乎打工者的尊严与企业的利益相比可以忽略不计。几年前,一个韩国老板以罚跪的手段惩治手下打工者。当时一打工者不惧淫威拒不下跪、宁砸饭碗也不失尊严的表现,深深撼动了国人的心。而如今,某企业竟公然对上百名员工搜身检查,这种肆无忌惮的违法行径深深刺痛了劳动者的心。这些企业管理者怎么了?是不是利令智昏而胆大妄为?是不是以为弱者好欺不用客气?古人云:“士可杀不可辱”、“三军可以夺帅,匹夫不可夺志”。打工者的尊严亦高贵、亦无价、亦神圣不可侵犯。企业管理者应懂得尊敬他人就是抬举自己,糟践他人就是败坏自己。把打工者踩在脚下,也容易拌倒自己。

    (2)打工者需要企业的信任

    没有任何一个企业可以离开打工者。如果企业能以人为本,给打工者以充实的尊重和信任,企业不仅赢得人力,还能赢得人心。人心齐,泰山移,有人气的企业定会生机勃勃、事业发达。

    (3)打工者需要坚强自信

    打工者的生活虽然艰辛,但绝不能向命运低头。面对困难与刁难,要学会战胜与应对;面对不恭与不敬,要学会不卑与不亢;面对侵犯与冒犯,要学会维权与自卫。不让人格受辱,不让尊严蒙羞;不容欺人者太霸道,不容做恶者无法无天。让新闻媒体对企业侵权违法的行为多多曝光;让社会舆论给打工一族以更多的关注与援助;让社会生活中公平、正义更多一些;让人们心中善良、仁爱更丰盈一些。打工者们请相信,当你拥有更多的勇敢、坚强与自信时,你就拥有更多的自由、更多的选择、更广阔的生存空间与展示的舞台。
打工常识 打工者守规则身份证不能缺
    某电子有限公司招工,花兵拿着别人的身份证报了名,进入这家公司工作,但一直未签劳动合同。

    一日上午,花兵往机器里注油时,左手被机器砸得血肉模糊,失去了五根手指,医院鉴定为四级伤残。花兵向社保机构申请工伤理赔,却被认定因使用他人身份证参加工伤保险,故工伤保险关系无效。花兵最后诉至法院,法院认定,花兵与单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应受相关法律保护。根据过错原则,花兵承担70%的责任,公司应承担30%的责任。结果花兵得到单位支付残疾补偿等费用75万余元。收到终审判决的花兵后悔极了,如果不用他人身份证,他本该拿到近26万元的工伤待遇,只怪自己一时糊涂。

    法律聚焦: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是指我国公民依法领取的能证明自己自然情况及相关信息的有效证件。

    居民身份证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它不仅能证明居民的身份,还便于公民进行社会活动,是其维权的重要凭证。

    (1)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年龄。我国《居民身份证法》第2条规定:“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2)居民身份证的内容。我国《居民身份证法》第3条规定:“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限和签发机关。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3)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我国《居民身份证法》第5条规定:“16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10年、20年、长期。16周岁至25周岁的,发给有效期10年的居民身份证;26周岁至45周岁的,发给有效期20年的居民身份证;46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5年的居民身份证。”

    (4)居民身份证的使用。我国《居民身份证法》第1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①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②兵役登记;③婚姻登记、收养登记;④申请办理出境手续;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5)使用居民身份证的法律责任。我国《居民身份证法》第16~18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①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②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③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10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①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②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警示:

    (1)打工者应有身份证意识

    许多打工者对居民身份证没有一个清晰、正确的认识,当身份证丢失、被盗后,往往不愿及时补办、申领新证。借用他人身份证,隐患很多。须知身份证是身份的证明,权利的凭证。一证在手,识别无忧。

    (2)打工者应对自己负责

    冒名顶替实在是一种对自己不负责任的行为,也许得到了一时的便利,得到了眼前的一些好处,但其不利的风险和后果在不久的将来便会显现。当今的社会,是实名制的社会,不论是存款、兑奖,还是签合同,以谁的名义进行的,谁就是权利人,来不得半点含糊。所以,打工者在从事各种经济、民事活动中,绝不能麻痹大意、糊涂轻率地借用他人名义或出借自己的名义,否则必然会为上述行为,付出较高的成本或承受惨重的损失。只有诚实做人,才能认真做事;只有敬畏法律,才不会行为越轨;只有把握住自己,才能无愧无悔。
打工常识 合同签在就业前陷阱合同不能签
    小米在某制药公司工作一年多,但公司却迟迟不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小米心中一直感到不踏实,没有安全感,觉得工作毫无保障。小米的许多工友也都是类似情况,大家找过公司几次,公司主管都说很快就解决,可就是拖着没有结果。小米很忧心,也很无奈,不知该如何是好。

    法律聚焦: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来说是十分有害的,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维权是很艰难被动的。

    第一,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还可以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二,劳动合同的无效

    《劳动法》第18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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