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不可不知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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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不可不知Ⅱ- 第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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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世琦张丽佳

恋爱需知 不吃饭则饥 不懂法则愚
    在辽宁、沈阳,我们亲眼看到一些高官巨富,本来很聪明,正是大有所为,前途一片光明的时候,却呆头呆脑地犯罪了,戴上了手铐,有的坐牢,有的被判处死刑,以至丢失了宝贵的生命。

    有的青年人,正当事业辉煌,飞黄腾达,却突然被骗、被盗,遇到了意外,使自己埋头奋斗的事业遭受严重挫折;也有的因为不懂法,无意中做了一些触犯法律的事情,使自己本来应当大有成就的事业,却在一夜之间功亏一篑,前功尽弃……

    客观现实使我们认识到:法律,是一切有志者、无志者都必须遵守的生活准则;是一切有知识、无知识的人都必须掌握的学问。法律,是火车前进的铁轨,是空中缆车的索道,是跨越大江大河的桥梁,是漂洋过海的船舶。不懂法律,其危害之大无法言表。

    对此,我和张丽佳副教授都有同感。因此,我们接受了出版社的邀请,甘愿熬费数月的灯下执笔之苦,写出这本书,把它献给当代青年。

    张丽佳副教授在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从事法学教育多年,法学功底深厚。这本书的框架、结构、体例、内容等,尽管是我们两人经过仔细研究确定的,但绝大部分篇章的写作任务都由她来完成。

    我曾经写过一本《青年不可不知——256则中国人自己的处世恒言》,那本书的一版再版,会对不想虚度一生的人有所帮助。对于这本书,我真诚地希望:有志于奋斗的青年人,或想平平安安过一生的青年人,抽点时间看一看。我确信,在当今法制建设日益健全的时代,懂得一些法律常识,会确保你一生平安,让你的人生在正常航线内越飞越高,越飞越稳。

    张世琦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恋爱需知 早恋生祸父母有过
    18岁的爸爸晓杰将14岁的少女妈妈明明告到上海南汇区法院,索要儿子的抚养费。这起案件的当事人年龄之小令人震惊,这对少男少女有过怎样的感情经历?

    少女明明生活在单亲家庭,虽然不乏母亲的关怀,但父爱是残缺的。明明在不满14岁的时候认识了晓杰,不久,两人便开始了出入迪厅、谈情说爱的日子。当母亲发现明明逃课恋爱时,已拦不住明明频频离家的脚步。晓杰不爱学习,高中刚毕业还未工作,身为工人的父母管不了他,也不想管他。就这样,两个失控的少男少女,不顾一切地恋上了。当明明有了孕吐,和晓杰前往医院检查时,13岁半的明明已被证实怀有两个月的身孕。两人商量许久后决定:瞒着家人,生下孩子作爱的见证。

    当明明母亲发现女儿怀孕时,医院已拒绝引产,因为明明此时已怀孕8个月了。无奈,明明妈妈只好接受现实,为了脸面过得去,她按民俗向晓杰的父亲提出定亲,晓杰的父母筹了一万元定亲费交给她。就这样,14岁半的明明生下一子。

    然而爱情结晶的降临,没有给明明和晓杰带来甜蜜。他们毕竟年龄小,不会处理复杂的家庭琐事。在孩子出生刚满月时,明明就被晓杰打得鼻青脸肿,扔下孩子跑回家。此后,晓杰多次上门接明明回家带孩子无果,晓杰一怒之下,将明明告到法院,索要孩子抚养费并要求退回定亲费。

    当这对少男少女在法院聚首时,爱如潮水退去,无可挽回。双方当事人在其父母的参与下,由法院主持,达成了协议:(1)在明明未满18周岁前,孩子抚养费由晓杰独自承担;(2)明明退还晓杰4000元定亲费;(3)诉讼费各付一半。

    走出法庭的明明,再也不能回到纯情的少女时代,她断送了学业,不能像同龄人那样无忧无虑;她过早地拥有了母亲的身份,承担起为人母的责任。然而,这毕竟不仅仅是她一个人的过错……

    法律聚焦:未成年人及其法律保护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分别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应当征得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在24小时之内通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承担责任。

    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可见法律从家庭、学校、社会等各方面,均明确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因此,无论是家庭、学校,还是社会有关部门,都应自觉履行法定的责任和义务,真正担起法律赋予的重任。

    案例警示:

    (1)家长教育的盲区

    有的家长只关注孩子的衣、食、住、行,很少涉及孩子的内心世界。孩子的所思所想、精神需求、情感变化,父母无从感受,更缺少交流与沟通。其实,青春期的孩子最渴望父母的尊重、理解、关爱和欣赏。对他们的需求,父母有时很难给予或满足,这时敏感、冲动又具有反叛心理的孩子注定要从外界寻找,当他们咬住了诱人的禁果时,家长很难从其口中夺下。教育方式的不当,教育能力的缺乏,使家长在与子女的对抗中落败。

    (2)学校教育的误区

    重智育、轻德育是当前学校教育的一大误区。成绩好的学生倍受教师宠爱,成绩差的学生饱受冷落。成绩是衡量学校优劣、教师优劣、学生优劣的唯一尺度。在应试教育的指挥棒下,智育占首席而德育可退居次席,不仅教师压力大、负荷沉重,学生的心理问题、感情困惑也难得到及时排解和疏导。早恋成了学生们寻求温暖与慰藉、排遣苦闷与感情填空的游戏。

    (3)社会教育的弱区

    一些社会传播媒体、影视作品被暴力、涩情、恐怖、庸俗等不良信息侵袭,社会公德与传统美德教育弱化,使一些孩子不辨是非、不分爱憎、不懂善恶美丑,偏狭、自私、好斗、没有宽容心、缺乏合作意识、没有自控力,喜欢恶作剧、玩恐怖游戏,不拒恶俗文化。凡此种种,表现出不良的社会环境影响的结果,如果这种现象得不到扼制,孩子就是最大的牺牲品。

    (4)迪厅网吧无禁区

    法律虽然明确规定: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但实际上“禁区”成了“进区”,未成年人在此常常畅通无阻。这些场所常常成为未成年人逃离家庭、学校的“避难所”,这使得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与现实状况没有实现对接。为了避免这种状况,监查部门须真正负起监督、检查责任,认真查处违法行为并予以坚决惩处,未成年人的生存环境才能得到净化,法律规定的权利保障才能真正实现。
恋爱需知 广交朋友可以三角恋爱不行
    周游、闻文与兰兰是大学同窗好友,小周和小闻都十分喜欢漂亮、活泼的兰兰。大三时,兰兰选择了幽默、开朗的小周做恋友。大学毕业后,小周参加了工作,而兰兰和小闻有了更多的接触,小闻的儒雅、博学更吸引了兰兰,他俩又建立了恋爱关系。常来看望兰兰的小周发觉了事态的变化,便劝朋友小闻与兰兰保持距离,勿夺人所爱。不料小闻则说:美女人人爱,我也有爱的权利,你没有结婚,我就有机会,不如我们公平竞争。结果两人大吵一架,不欢而散。此后小周几次探望兰兰,都在兰兰的宿舍里碰到小闻,兰兰对小周的态度也日趋冷淡。面对恋人和好友的背叛,倍感痛苦和羞辱的小周,手持利刃直刺小闻的胸膛。小闻死了,小周被判处死刑,幸存者兰兰只能独自品味这场恋爱留给她的痛苦滋味。

    法律聚焦:恋爱与道德

    我国《婚姻法》只规定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并没有涉及恋爱范畴,所以恋爱不是法律调整的内容,它属于道德调整的对象。道德,是以一定的是非、善恶、美丑为标准,通过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社会舆论,调整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相互关系的行为准则和规范。违反道德的后果是:名声受损、社会评价降低,得不到充分的信任和尊重。

    恋爱是男女双方相互吸引、彼此欣赏而从心底产生深深的爱慕和依恋情感的行为。爱是一种美好的情感,它使人愉悦、快乐、满足和幸福,是人生中不可缺少的情感。然而,这种爱有它自身的特点:自主、对等、排他、专一。故恋爱应遵循其本性,多角恋爱、同性恋、婚外恋都是对爱的扭曲和亵渎。恋爱要顺其自然,遵守恋爱之道,才能爱得纯、爱得真、爱得久、爱得深。

    案例警示:

    (1)恋爱不同于交友

    朋友是志同道合、情趣相投、真诚相待、彼此信任的人。你落难时,他会施与援手;你失意时,他会给予宽慰。他会与你共享欢乐,也会为你分担忧愁。所以有首歌唱到:朋友多了路好走。你可以广交朋友,你可以拥有众多朋友的友情,你还可以为此而得意和满足。然而,恋爱与交友不同。恋人不能广泛发展,并从中重点培养哪一个。因为爱情不能分享,这是由爱情的特定性、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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