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辩护: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辩护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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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辩护: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辩护纪实- 第2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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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革命诬陷活动,江青为首组织策划,张春桥煽动,姚文元定调子,王洪文冲锋当打手。姚文元无法推卸自己应负的罪责。
  审判员问:“1976年5月16日,你在审批《人民日报》的《党内确有资产阶级——天安门广场反革命事件剖析》一文的送审稿中,是不是亲笔加上了邓小平‘就是这次反革命政治事件的总后台’这句话?”
  姚文元答:“我在《人民日报》送审稿上,是改过‘邓小平是###的总后台’这样一句话。”
  法庭向姚文元出示原送审稿。姚文元看后说“现在我认识到给邓小平副主席加上这样一顶帽子,同样是错误的。我要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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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姚文元 法庭调查(一)(2)
最后审判长宣布:被告人姚文元参与策划“长沙告状”和诬陷邓小平是天安门“反革命政治事件的总后台”这些事实已经调查完毕。在把被告人姚文元带出法庭后,宣布休庭。
  

二审姚文元 法庭调查(二)(1)
1980年12月8日上午,第一审判庭第二次开庭审问姚文元。
  出庭审判人员:庭长江华,副庭长兼第一审判庭审判长曾汉周和审判员11人。
  出庭检察人员:厅长黄火青、副厅长喻屏和检察员3人。
  出庭辩护人:律师韩学章、张中。
  首先由审判员史笑谈对被告人姚文元发问:“起诉书指控你诬陷原上海市委第一书记陈丕显‘是一个极其狡猾,极其阴险的反革命两面派’、‘是无产阶级最危险的敌人’、‘在上海党内组织了以他们为总头目的资产阶级顽固堡垒’,这是不是事实?”
  被告人姚文元答:“我在1976年1月到上海的时候,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对上海市委的领导人,有过攻击性的言论。”
  法庭宣读了经姚文元和张春桥审定的《评陈丕显的五次假检讨》(节录)以及张春桥1976年12月12日在这上面的批语:“已阅,等姚文元同志意见来了以后,就可以发表。”法庭宣读后,姚文元说:“既然我审阅过,那么我负审阅过的责任,但是里面讲的陈丕显同志是反革命两面派等,这一些都是文章上的话……这些攻击当然是错误的。”
  审判员问:“你审阅过,你应该不应该负责?”
  姚文元回答:“我审阅过,应该负的责任是审阅的责任,但是,那个审阅文章中的观点,并不能都代表我的观点,我没有讲过这样的话。”
  法庭宣读和投影徐景贤1968年1月16日在《评陈丕显的五次假检讨》上的批语。宣读后,审判员张敏问:“那篇文章里诬陷陈丕显同志的那么多话,你建议了没有,你删了没有?那你为什么不删这个呢?”
  姚文元答:“那是我犯了错误嘛,犯了错误我承担这个责任。”
  审判员史笑谈接着问:“起诉书指控你诬陷、迫害曹荻秋是‘叛徒’,这是不是事实?”
  被告人姚文元答:“……我到中央工作以后……上海市委有一个报告,要把曹荻秋同志定为叛徒,这个报告送张春桥那里,张春桥批准了,转到我这里,我画了圈……这是我应该承担的工作责任……”
  公诉人检察员钟澍钦经审判长同意后发言:“……姚文元伙同张春桥、王洪文诬陷、迫害陈丕显、曹荻秋等,是为了巩固他们在上海篡夺的权力,把上海变成他们反革命活动的基地,绝不是什么工作责任,而是他们蓄意犯罪。”
  公诉人发言后,审判员问辩护人对被告人还有什么要发问的,律师韩学章问姚文元:“你诬陷上海市委书记、市长曹荻秋同志是叛徒,你跟张春桥是怎么商量的?是怎么定下来的?”姚文元答:“关于曹荻秋的问题,我没有跟张春桥专门讲过……在叛徒的问题上没有进行过什么指使人策划或者专门要他们定为叛徒,……我画过圈……我这一点要负责任。”
  接着审判员巫宝三问:“1967年5月7日济南的武斗事件,是你和张春桥支持的,是不是事实?”
  被告人姚文元答:“……我在济南工作是不希望发生武斗的。事后,有这个事实,那是在一个红代会的一个代表会议上,我讲了有倾向的话……既然我事后讲了这个话,那我就应该对当时受到王效禹打击的那300多名群众,还有其他的群众,山东的群众表示道歉……这就是我在这个事件上应该负的责任。”法庭宣读了姚文元在1967年5月7日在山东省大中学校红卫兵代表大会上的讲话(节录):“这两天在济南市在政治思想战线上,你们,还有无产阶级革命派的同志们打了一个胜仗,……”宣读后,姚文元说:“这些话符合我当时讲话的意思。”但他又说:“事后讲了有倾向性的话,这是事实,但事先确实劝阻过的。”
  法庭宣读原山东省革委会常委张美智1980年7月22日的证言(节录):“5月6日午后,王效禹说,你们不是在采取行动吗?张姚首长批准了,以前为什么不让你们动,中央首长怕你们力量不足。我问春桥,文元同志说,只要中央同意,不要耽心有人没人了……”宣读后,检察员钟澍钦经审判长许可后发言,他叙述了济南“五七”武斗事件的经过,指出“刚才宣读的证据,完全证实了姚文元参与了这次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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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姚文元 法庭调查(二)(2)
法庭宣读1980年9月4日山东省委关于张春桥、姚文元支持制造济南“五七”事件的证明材料。材料中写着:“……据统计,因‘五七’事件,以‘冲击省革委’罪名而遭逮捕的5人,被拘留的22人,被送公安机关的160余人,被非法关押的200余人。济南建筑公司工人赵洪祥,5月7日被毒打后揪回本单位,后被活活打死。”法庭还投影了“五七”事件的现场照片。投影后,审判员巫宝三问:“姚文元,你对这一武斗事件的严重后果应不应负责?”
  姚文元答:“武斗事件造成了一派群众受到迫害打击,像刚刚放的投影照片上照的一样,我今天重新回忆起来心里感到很沉重的。我刚刚已经说过,这是我应该负的责任,我向这一部分遭到打击的群众道歉。”
  审判员史笑谈宣布:“现在本法庭就最高人民检察厅起诉书中指控你控制舆论工具,亲自修改审定文章,诬陷党政军领导机关中的老干部是‘资产阶级民主派’、‘走资派’、‘老走资派’,对这件事情进行法庭调查。”
  审判员问:“1976年春,《人民日报》、《红旗》杂志等报刊上发表了许多文章,把各级党政军领导机关中的大批老干部诬为‘资产阶级民主派’、‘走资派’、‘老走资派’,这些文章是不是经你修改审定的?”
  姚文元回答:“在1976年年初的时候,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我看过一些文章,审查过一些文章。”
  审判员问:“1976年3月3日《人民日报》发表的《批判党内那个不肯改悔的走资派》一文,诬陷老干部是‘不肯改悔的走资派’、‘复辟狂’、‘反攻倒算’、‘是有组织,有计划,有理论,有纲领的复辟活动’,这篇文章是不是经你修改审定的?”
  姚文元回答:“我现在记忆不起来。”
  法庭出示了该文的送审稿。出示后,审判员史笑谈问:“是你审查修改的?”
  姚文元回答:“嗯。”
  审判员问:“1976年《红旗》杂志第三期以‘池恒’笔名发表的《从资产阶级民主派到走资派》一文,提出了‘从资产阶级民主派到走资派’,这是不是你授意、修改、审定的?”
  姚文元回答:“我首先承认这篇文章是我要《红旗》杂志写的……这里只想说明两点,第一点,文章是公开发表的,大家都可以批判,看我该负什么责任就负什么责任。第二点,我记得这篇文章里并没有把所有的党政军干部都叫作民主派……我只承认这一篇文章经我看过,审查过,修改过。”
  审判员问:“1976年《红旗》杂志第四期发表的署名‘柏杉’的《修正主义组织路线必须批判》一文,诬陷老干部是‘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民主派’、是‘老走资派’,这篇文章是不是经过你修改审定的?”
  姚文元回答:“我对这篇文章,没有特别的印象,记不起来。”
  法庭向姚文元出示了经他修改审定的这篇文章的送审稿。出示后,姚文元说:“是我修改的,我刚刚翻了几页,我只说明一点,请法庭查一下,我修改的时候,去掉了里面一些打击面较宽的说法,但是文章中的错误,我还是要承担责任的。”
  法庭宣读了这篇文章的节录。宣读后,公诉人检察员钟澍钦发言说:“刚才被告人姚文元辩解他在这篇文章中改轻了,但无论改轻改重,文章最后的发表,所有这些诬陷不实之词都应由被告人负责,而且文内并不是像他辩解的那样。诬陷老干部是老走资派,就是姚文元亲自加上去的。”
  姚文元说:“公诉人讲的对,不管你改轻改重,最后你发表了,你总是要负责嘛。这个我不推卸自己的责任……。”
  审判员史笑谈宣布:起诉书认定被告姚文元控制宣传舆论工具,诬陷迫害各级党政领导机关中的大部分老干部是“资产阶级民主派”、“走资派”,煽动加以迫害。法庭对这个指控已经调查完毕。最后审判长曾汉周宣布:“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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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姚文元 法庭调查(三)(1)
1980年12月10日上午,第一审判庭第三次开庭审问姚文元。
  出庭审判人员:副庭长兼第一审判庭审判长曾汉周和审判员17人。审判长曾汉周主持审判活动,审判员王战平、张敏、巫宝三、史笑谈进行法庭调查。
  出庭检察人员:厅长黄火青、副厅长喻屏和检察员3人。
  出庭辩护人:韩学章、张中。
  被告人经过两次审问,感觉到自己问题严重,因此早早就将自己准备的辩护要点拿在手中,不停地翻看。
  在法庭宣布对姚文元让鲁瑛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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