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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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手记- 第5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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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的腐败分子以“雅士”自居,为了附庸风雅,要么用非法收入广纳名人字画,或收藏珍贵古董,要么用公款出书或四处题字(自然要收钱或变相收钱)。这些腐败分子为何玩“儒雅”?酷爱艺术者甚微,更多的是不懂装懂,不雅装雅,“醉翁之意不在酒”,在乎“雅”中有利可图也。玩“儒雅”不仅可以博得美名,且便于匿赃,比收钱财保险,还可荫及子孙。胡长清以书法家自居,凭副省长威力,以字谋钱。河北省沧州原市委书记薄绍铨受贿的名人字画估价约30万元。“浙江第一贪”原温州市鹿城区公安分局局长王天义,2002年5月27日,被以受贿罪判处死刑。
  玩“收藏”。近年来,部分机关干部中悄悄兴起了一股“收藏”热。个别手握权力的领导们开始从贪财、贪色向贪古董和艺术品嬗变。这种变味的“收藏”,正在成为一些贪婪的领导聚敛钱财的新手段和新现象。以权“收藏”也是贪,这一点在法律上没有争议。然而,因为收“藏”比直接收“钱”更隐蔽、更模糊,因而贪婪的领导们感觉更安全。有人甚至认为,即使东窗事发,“收藏”的艺术品也难以计算到受贿数额之中,最多被看做“来源不明”。
  据司法机关查证,在王天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中,“收藏”品的评估价值总计高达600万元之巨!这些“收藏”品中有书画作品195件,瓷器及西方艺术品27件,古董杂项1351件,其中不乏上乘之品。比如,价值24万元的刘奎龄书画作品动物四条屏、价值34万元的齐白石《春山图》、价值8万元的19世纪法国铜鎏金竖琴纹托盘座钟、价值24万元的清乾隆斗彩团花罐、价值18万元的“文革”邮票全套和红特邮票全套等等。据查证,这些价格不菲的“收藏”品是王天义用受贿得来的钱购买,或直接由行贿人付款,或委托行贿人到拍卖行参加拍卖会后买来的。
  玩弄异性。随着性文明在大陆逐步推进,以性解放为旗号的性混乱则趁机推波助澜,反映到干部队伍中便是玩弄异性的秽风的滋生蔓延。“三光书记”林龙飞(福建周宁县原县委书记,其一大特点是把“看中的女人搞光”)便是玩弄异性的典型。一些领导对玩弄女人不以为耻,见怪不怪。据原云南省省长李嘉廷的情妇徐福英交代:“出去玩的时候,跟李嘉廷在一起的有些领导干部都带女人一起来,那些女人大多不是老婆,而是情妇,大家一起吃喝玩乐习以为常了。”
  

4。第四道关卡——玩关(4)
玩火自焚。物极必反,享乐过度往往酿成悲剧。据报载,安徽省某县财政局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局长出差合肥时,因嫖娼索要发票,被卖淫女的男友当场刺死。无独有偶,东北某市一学校突发大火。火灾过后,市教育局下来调查,怎么也找不到该地区教育局局长,后来发现这个局长死在自家紧锁的车库的车内(车子开着空调,因缺氧窒息而亡)。车内还死了一名女子(局长情妇),这个局长因玩弄年轻异性而死于淫逸,这就叫玩火自焚,自食其果。
  领导因另类“领导玩”而腐化堕落,贪婪者错把“领导玩”当美梦,落入陷阱不能自拔。另类“领导玩”,必然导致经济收入上的腐败,必然利用手中的权力攫取不义之财,以满足其需求,这已是实践证明了的“基本规律”。
  权力是一把“双刃剑”。秉公用权,可以造福人民;以权谋私,就会祸害人民。古人云:“欲多则心散,心散则志衰,志衰则思不达”,“祸患常积于忽微,而智勇多困于所溺”,我用欧阳修《伶官传序》中这句话来奉劝所有的人。
  “玩物”要有度,不要“玩物丧志”。但愿我们的领导干部,对工作之余应该玩什么、怎么玩要慎之又慎,千万不要“玩入歧途”,否则,不但伤了面子,损了形象,进而“玩”进监狱,“玩”掉乌纱帽,甚至“玩”掉脑袋,亦未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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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第五道关卡——情关(1)
情有多种,如亲情、友情、爱情等,我这里的情是特指人情。
  在检察机关,一旦有犯罪嫌疑人进来,立即就有一系列的电话打进来,有上级打来的,有下级打来的,有十年不见的老朋友打来的。
  电话轰炸之后,便是亲自上门的人。这些人可能是自己最近的亲朋好友,也可能是同事熟人。他们来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看能否对嫌疑人网开一面,能重判的从轻处理,能轻的尽量不罚。
  中国是一个人情大国,每个人都在这张巨大的人情网中,我们作为执法者,只要稍微松懈一点,就会出现“人情案”,这就会影响司法的公正、公平。
  在中国,“情”这个字一般都是摆在第一位的,而后摆的就是“理”,最后摆的才是“法”。我若不摆正自己的位置,是很容易犯错误的。
  一般中国人的法制观念仍比较淡薄,他们一旦有子女或亲戚犯法,第一件事就是找关系,找熟人,找朋友的朋友,转弯抹角找到执法者。而且还带着红包,他们总认为只要是人办的事,就有漏洞,就可以网开一面的。他们也认为找关系是理所当然的事。
  掺杂着人情关系的司法是绝对不可能给社会带来公平与正义的。我作为检察官,时常对这些来找关系的人,有两条处理办法:
  一是决不接受请吃请喝,坚决不给来者私下沟通的机会。
  二是向他们保证,我绝对保证司法的公正、公平。
  我历来主张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对那些青少年犯人和初犯偶犯、且犯罪情节轻微者坚持能拉的不推,能轻的不重,能宽的不严。我会从轻处理,给犯人以改过自新的机会。但对于那些恶贯满盈的人,是严惩不贷的。只要是我管的案子,无论是谁来说情,我也不会听的。在司法界,大家都知道我既是最给面子的人又是最不给面子的人。我说到做到。对于亲朋好友的案子,我也决不法外讲情,乃至与一些亲朋好友反目成仇。
  人非草木,孰能无情。但我知道,我们作为执法人员,若总是利用手中的权力徇私枉法,那还要法律干什么,那哪里还有施法的公正,哪里还有天理?
  我时常对我的亲朋好友说,你们要好自为之,洁身自好。千万不要带着侥幸的心理去犯法,更不要认为执法机关里有我这层关系就胆大妄为,其实,一旦犯事,谁也救不了你们的。
  在法律面前,无论是谁,毫无依据的说情我是从不给面子的。
  我有一位同级领导的朋友犯了事,他跟我打招呼,说出点钱不要批捕算了。我说被害人的钱固然要赔,但批捕与否还要看案情。他就立即叫他那朋友的家人交了钱。后来,我考虑到嫌疑人虽然赔了钱,但其行为太恶劣,还是将其批捕了。当然因为这件事,我又得罪了一位领导。
  得罪一个君子,后果不会太大,但得罪了一个小人,那是必然要吃苦果的,只是迟早的事。这老早就在我身上应验了。
  我也是人,我不是不想给面子,只是我坚持原则,坚持司法公正的性格坚决不允许我那样去做。
  不过,由于我正直,还是有许多人愿意跟我交朋友。我也乐意与人交往交流。不过,我一旦发现某个朋友为人不正,我会立即主动疏远他。这种人,我是坚决不能与之为伍的。
  谈起“人情案”时,人们总是气愤之中略带同情,恼怒之中略带无奈,也许是因为有人将它归之于国人的“重礼仪”、“爱面子”、“讲人情”的“传统文化”之列。因为是所谓“人之常情”,使许多人批判它时也显得“底气不足”。
  所以,很多腐败分子在追悔堕落原因时,往往主动选择“人情”这一条,有的干脆就说“都是人情惹的祸”。
  人情有各种各样,如亲情、乡情、恋情、同事情……种类之多,实难穷尽。
  所谓“人情案”,是指公、检、法等司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因为“人情”导致该抓的不抓、该立案的不立,该审的不审、该判的不判,或该重判的轻判、该轻判的重判……因此,从本质上说,凡“人情案”之行为人都涉嫌违法甚至犯罪。也就是说,此类案件一旦败露,轻者会丢权、丢位,重者则会受到刑法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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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第五道关卡——情关(2)
从这一意义上说,司法人员在承办这类案件时,是要冒一定“风险”的。但在办案中并不是所有的“人情”都会起“作用”,它一定要满足以下诸多条件中的一种。
  一是与血缘有关的“亲情”。这类“人情”很厉害,天长日久相处,感情特别深,再加上荣辱之类的利害关系又是共同的,所以这类“人情”的影响特别大。为什么包公大义灭亲刀铡侄子包勉的故事为历代传颂?原因之一就是能这样做的领导不是很多。
  二是欠了人家的“账”不得不还的报恩之类的“人情”。譬如,过去在自己“危难”之际帮了自己的人;在自己发展的“关键”时期“拉”了自己一把的领导,如此等等,如今人家有“难”,不帮岂能说得过去。
  三是具有“利害关系”的“威胁性人情”。譬如,顶头上司打来电话、写来字条,说是你看着办吧,然而自己的升迁、发展全都掌握在他手中,不照做的话,说不定到了某个“关键环节”就卡你一下;再如,自己的“秘密”被他人掌握,如今传来口信,要你利用手中之权“方便”一下,你怎么办,估计到最后只能“狠狠心、咬咬牙”,帮他“办”了。
  我认为,以上三种“人情案”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情案”,除此之外的所谓“人情案”都只是一个幌子,其电话、条子、口信之类的“人情”都是以某种“承诺”为“背景”的,而且,只有当“当事人”权衡到自己的“获利”要大大高于自己可能存在的“风险”时,才敢于去办。这是当今所谓“人情案”的主要特征,它是为个人的“功利性”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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