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执法操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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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操作实务- 第1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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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谅这一次”的处置方式,又可细分成:教育性原谅——经过讲政策、说利害关系、分析违法经营的不可行性、提出必要的忠告,得到相对人的配合后,可以原谅这一次;批评性原谅——对已有两次以上重复性经营的相对人,就应用指正、否定、警示、要求的方式说话,指出这是最后一次,再不能有下一次,非常勉强地原谅这一次;威慑性原谅——对态度恶劣,或者有“前科”记录的相对人,可假戏真做,以准备去罚没物品的严格执法架式,让相对人在高度惊吓状态中接受教训,以打消他再来违法经营的念头。
  三、说服
  城管在碰到这五部分人违法经营时,更多的还是采取说服教育的方式,清楚地表明违法经营可能会遇到的问题、导致的不可避免的后果,对相对人产生的直接影响等。尤其对情况极为特殊、确实需要被理解的相对人,更要耐心地向他们说明有关问题。
  可以把说服的内容分成三种类型。
  此地不许——向相对人具体、简要、明确地说明根据法规条款,此地由于是人行通道或车流量大或必须保持市容整洁等原因,不允许无照经营,并且进一步告知,政府规定任何商贩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行商业活动。假若一意孤行不听规劝,就极可能导致东西被没收,遭到罚款处罚的下场,情节严重的还将受到公安机关的处理。
  谋生有道——向相对人讲明,无照经营这条路行不通,应换个角度思考,找条同样是经营但合法的谋生之路。从容经营,不再担惊受怕,稳定又有保障,何乐而不为呢?如果有困难,城管可代为联系,关键是要认识到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关系,孰轻孰重要考虑清楚。
  害处极大——要概括地、充分地、以感染性的语言告诉相对人,想在一个城市里长期无照经营是不大可能的,结果只会人财两空。每天无休止的驱赶,轻重不同的罚没,如若反抗还会背上暴力抗法的罪名,追究更大的法律责任。损失太大,问题太多,何苦啊!
  应该说,除了这三种具体操作方式以外,还有其他类似的劝说方法。
  在实际执法中,办法越多、越灵活、越有力、越自如,就越能反映出城管执法队员有办法、有深度、有素质、有才能,也就越能将一个看似无法面对和解决的难题,在谈笑之间处理妥当,显得十分轻松。
  四、帮助
  多年来的城管执法经验告诉我们,在政府没有出台对进城务工人员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之前,如果城管只顾单纯执法,不管相对人的生活出路,是行不通的,最终会导致政治性责任、生命危险、群体性事件等严重问题。特别是对这五部分人执法,更迫切需要一种稳妥慎重的处理方式。
  由于政府没有赋予城管附带性解决相对人谋生问题的职责,因而将相对人的生活出路问题全部压在城管系统上也不现实。但是,城管可以对这五部分人中确实需要救助的,给予必要的、力所能及的帮助,使之渡过生活难关。
  城管执法系统这种特定性的帮助,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体现。
  另找地点——那些生活已很窘迫的相对人,尤其是残疾人、老人、重病人,确实使人看之动情,难以袖手旁观。在这种情况便下可动用组织的力量联系相关职能部门,得到它们的同情、理解和支持,根据相对人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安排,让相对人能在一个较为稳定的环境中经营,例如,固定的大市场、小商品出售点、郊区的农副产品集市等,使相对人拥有正当的谋生手段。
  协助办证——对那些无一技之长,除此经营再无法养活自己,且又无依无靠的相对人,可设法帮助他们办理合法手续,使他们能够通过正当的谋生手段来生活,变不合法为正当经营。朋友帮忙——城管执法队员动用个人的所有社会关系,为一些确需救助的相对人提供必要的帮助,为他们提供基本经营所需要的保障,给他们创造一个可以独立进行商业经营的合理化、合法化、合情化的氛围,保证他们能够自食其力。
  这里提出并概括的三种帮助方式,虽然给城管执法系统增加了很多额外的负担(本来城管执法队员就已经忙得不可开交了),要投入极大的精力,并要消耗一些个人社会资源,但是这个看似无关、实则关系重大的“义务”,却在政府与民众之间搭起了一座理解、友善、缓冲、和谐的桥梁。
  相对人会把城管执法系统的这种善举和义助看成是政府的一种关爱行动,是政府对他们生存问题的实际呵护。
  五、下次治
  城管对这五部分人的上述行动,不是软弱无能、实无他法、只能如此,而是在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国策引导下的产物。城管执法者除了“软着陆”的办法以外,还有依法处置的强硬性一面。因为如果执法没有硬性的东西、没有杀手锏、没有制约,就无所谓执法。所以,当城管做到仁至义尽之际,如果相对人依然如此,丝毫不加以收敛,有的甚至变本加厉,有恃无恐,也就到了城管举起“德莫克利特”之剑之时。
  城管可以将对这五部分人采取强硬措施的一面概括为“下次治”。
  运用这种方式的机会为:
  无法控制——城管执法队员怀着一颗善良和理解之心,只对相对人进行规劝、教育、警示,而相对人也是一次又一次信誓旦旦地保证。然而城管执法队员却多次发现,一旦执法者离开,他们又迅速回到原位,若无其事地进行着原来的违法经营,根本不把城管刚才的提示当回事。在这种典型的态势下,城管执法队员就可以采取“下次治”(相对于上次而言)
  这种后发制人的方式,以能触及相对人的灵魂、损其经营成本为原则,酌情给予坚决的处罚。
  罚没一部分——对那种因为要生存就不管不理城管执法队员友善宽容态度的相对人,要进行处罚,以使他们找到一种“过界”就要被“打手”的感觉。具体做法是,向他指出这种违法经营已不止一次,而且是在他自己作过保证的情况下发生的,所以,这次不可能得到原谅,要么罚没物品,要么直接罚款。考虑到相对人的心理与经济承受能力,注意把握两者仅取其一的原则。这样既处罚了相对人,让他受到教育,又不至于使他精神崩溃。
  打痛根治——对那种不论对他怎样教育和劝导都充耳不闻,仍以违法经营作为自己唯一活路的相对人,就要使用触及式的处罚。令他们不得不反思自己这样做是否明智,是否还需要干下去?具体做法是,以相对人不能反抗的压倒性声势,坚决对其实施严厉处罚,将全部物品没收;如果相对人没有什么东西可罚没,就处以高额罚款,假若他没有钱,就设法劝他去分队解决问题(到分队后,便以良好的警告效果使他永生难忘)。
  六、治理少数民族相对人的方法
  在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的大格局下,少数民族现象成了一个敏感的政治问题。当前形势下的新疆和西藏民族事宜更是如此。城管执法切不能搅进政治态势、群体性事件中去。故而,在对待与处置少数民族相对人的问题上,应持谨慎态度,宁可胆子小一点、步子慢一点、思想保守一点,也比莽撞胆大稳妥得多。
  从城管对少数民族相对人执法的实践经验看,可以清晰地提炼出如下几点操作方法。
  第一,少治多劝。城管执法者为了求得较高的政治保险系数,不可用对待一般相对人的执法模式来应对少数民族。由于他们的思维方式不同、语言不通、民族感觉不同、冲突顶撞的方式特别、心理承受能力很低等特征,所以应采用少治多劝的执法模式。不到万不得已,最好不采用以罚当先、以治为主、以打为重的方式,而应多运用说服动员、劝其离开、明确利害的方式来进行,确立一个只要离开本区域即可的执法底线,不去没有把握地触动那条容易弄僵关系的冲突导火索。这就需要城管队员有足够的耐心,正确理解行业自尊及依法治理的真正含义。因此涉及对城管行业的认识问题。例如,城管执法如何定位。(在这个问题上人们有不同的意见:有的主张城管应立足于执法者,应把执法作为自己的第一要务;有的却觉得就目前的情形和执法的可行性而言,城管应立足于管理者,应把管理角色当作主要角色。在执法环境没有太大变化的背景下,管理可能是一项中心任务。执法也许可以理解为是城管工作中的一项辅助性任务,服务是对管理最好的协调,没有服务,城管就只能天天与相对人发生无休止的激烈冲突。)
  第二,查找动员。城管执法者除了在执法现场与少数民族相对人进行接触以外,还要会同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和派出所一道,将在本地区从事违法经营的相对人的地址查找清楚,有目标地主动上门做工作,告知不允许再继续违法经营。这一方式的具体作用在于:能让这些少数民族相对人知道,城管和公安机关已经联手,并查到了他们的住址,一旦发生任何事情,城管和公安部门都有迹可遁;城管主动上门表明了其诚意,并就此提前把执法现场容易弄僵了的态势进行一种人心、情理、事由上的转化。主动询问,如果给他们找到另一合法经营地点,觉得怎么样;最后提出一道底线,只要不在本区域内从事违法经营就可以。切不可小看城管执法和公安机关联手,会在少数民族相对人心里产生巨大的波澜,能促其深入思索和掂量。这种现实效果,比多次现场执法的作用还要明显。
  第三,请当地政府来人。别看这些少数民族相对人在内地态度凶狠、不可一世、不服管理,一旦当地政府的代表出现,他们立刻就规矩很多,与先前比较,完全判若两人——老老实实、服服帖帖。相对人这一意外的态度变化,给城管工作以很大的启示,看来还是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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